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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如何收取诉讼费?

2024-07-12 11:5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案例索引:(2020)最高法民终183号,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山支行、胡彬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山支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彬。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富滇银行西山支行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继续执行昆明市XXX区广福城XX地块XX幢XX层XX号房产,价值2,056,150元。

云南高院判决:驳回富滇银行西山支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249元,由富滇银行西山支行负担。

富滇银行西山支行向最高法院上诉请求:改判案件受理费按照非财产案件标准收取。

事实和理由:一审案件受理费计算错误。本案是执行异议之诉,是对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提出的异议,不属于财产类案件,不应当按照财产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诉讼费,而应当按照非财产案件的标准收取。

裁判理由

关于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计算方法是否正确,最高法院认为:

执行异议之诉是人民法院对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争议适用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诉讼制度。富滇银行西山支行一审诉讼请求涉及财产权益争议,本案属于财产类案件,应当按照财产案件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富滇银行西山支行主张本案应按照非财产案件标准计收案件受理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编者(微信:ce17406)注:2019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异议之诉诉讼费的收取: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受理费,以当事人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标的财产金额或者价额作为计算基数,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财产案件标准收取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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