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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当事人须知 ( 诉讼指南之七)

2024-07-03 00:4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条款,正式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小额诉讼制度。

一、适用小额诉讼案件的条件

1、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单一金钱给付案件;

2、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

3、案件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不适用小额诉讼案件的范围

1、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的案件;

2、涉及当事人人身关系争议、财产权属争议的案件;

3、追加当事人或当事人提起反诉的案件;

4、知识产权案件。

三、小额诉讼审判组织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有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限制。

四、小额诉讼审判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度,作出的判决立即生效,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审理期限为三个月。

五、申请执行期限

当事人拒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六、申请再审条件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由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申请再审的条件:

1、当事人的申请应当符合民诉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2、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内容违反法律的规定;

3、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4、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符合要求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七、小额诉讼程序异议

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按照简易程序的一般规定处理或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

八、小额诉讼程序转换

审理中发现当事人诉请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等金钱给付之外争议,或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裁定按照简易程序的一般规定处理或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如果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且案件已经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再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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