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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司法技术人员的职能定位

2024-06-28 19:5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二、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保障制度的构建

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的兴起,源于近现代“法庭科学”的发展。“法庭科学”萌芽于古代中国,兴盛于近现代西方国家,最终发展成为具备完整科学体系的现代意义上的法庭科学学科。法庭科学的发展,对技术性证据的科学可靠性、可采性、证明力等的判断产生了重要影响。由于现阶段我国存在鉴定领域管理不规范,鉴定人专业能力不足,道德水平参差不齐,甚至有鉴定人为经济利益进行虚假鉴定等现实问题;同时,法官自然科学知识上的不足,使其在审查专门性问题和技术性证据时遇到困难,普遍存在“以鉴代审”情况,严重影响审判的公正和效率。人民法院有必要配备司法技术人员协助法官审查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提高法院对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的审查能力,构建服务审判的司法技术保障制度。

我国的司法技术保障制度不同于英美国家的专家证人制度。英美国家的专家证人制度是建立在以三权分立为基本构架的资本主义司法制度上的重要制度,专家证人系当事人聘请,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为当事人服务。司法技术工作站在中立、公正的立场为审判服务。司法技术人员是法官在法庭科学领域的助手,工作重点在于解决法官在专门性问题上的疑问,协助法官审查专门性问题和技术性证据。司法技术人员类似于英美法系的“法庭顾问”,也借鉴了大陆法系“技术调查官”制度。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35条规定,法院可根据英国《最高法院法(1981)》第70条或者《郡法院法(1984)》第63条任免一人或多人担任专家“法庭顾问”,帮助法院处理需要专门技能和经验的事务。“法庭顾问”仅限于就法庭所关注的技术问题向法官提供建议,根据法院的指示出席全部或者部分庭审,向法庭就专门性问题提出建议,提交报告,协助法官履行其司法职能。起源于古罗马法的“法庭之友”制度在美国法中具有重要地位,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也常有应用,指非诉讼方根据法院的指派或要求,对诉讼的主要事实提出经验或法律上的见解,供裁判者参考。司法技术人员和“法庭之友”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以中立、公正的身份和立场对相关问题提出见解,供法官参考。不同之处在于司法技术人员对法官的服务仅限于法庭科学领域。

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人员与公安机关刑事技术人员(包括鉴定人)、检察机关检察技术人员(包括鉴定人),在工作职能、设置目的和所起作用等方面均有不同。公安机关刑事技术工作为侦查活动服务,目的在于通过科学技术手段查清犯罪事实。检察机关检察技术工作主要为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审查起诉和法律监督提供专业服务。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工作为审判提供专业技术支持,重点在于协助审查专门性问题和“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的科学可靠性,确保案件中的技术事实能得以准确查明。在刑事案件中,刑事技术、检察技术和司法技术分工不同,互相独立,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层层把关,力求确保案件事实的查明准确无误,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在民商事、行政案件中,司法技术工作是法官审理涉专门性问题案件的重要技术支撑。司法技术人员与社会鉴定机构鉴定人的不同之处在于,鉴定人不仅可以接受法院的指派和聘请,也可接受社会各界的委托进行鉴定并收取费用,对某特定鉴定事项进行鉴定,具有专业服务中介色彩和盈利性质。法院配备的司法技术人员属于审判辅助人员,是人民法院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技术工作紧紧围绕审判需要,协助法官对技术性证据的科学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包括判断哪些是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介绍相关科学领域的发展情况,协助分析启动鉴定的必要性、可行性,收集、提取、固定技术性证据材料,协助对专门性问题的听证,对鉴定方法、相关检验鉴定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对技术事实进行技术调查等,以专业助手的形式提出专业意见供法官参考,以避免法官迷信和过度依赖鉴定。法院司法技术人员与临时接受法院咨询或聘用的其他行业专家的不同之处在于,因长期服务审判,司法技术人员更熟悉审判工作,了解审判的要求,甚至许多司法技术人员曾在审判岗位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能将技术和审判结合得很好,形成了“既熟悉法律知识,又了解鉴定规律,比法官更懂技术,比法院外专家更懂审判”的队伍优势。

司法技术保障制度既继承了我国自先秦以来,裁判机关配备专业人员以满足查明案情需要的法律传统,又借鉴吸收了英美法系“法庭顾问”、“法庭之友”和大陆法系“技术调查官”制度的优点,是建立完善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帮助法官科学解决专门性问题的制度创新。

三、司法技术人员负责与审判工作有关事项的含义

2005年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后,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调整了司法技术工作职能,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明确了司法技术部门的职能定位:为本院和下级法院审判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审核服务,包括对法官提出的涉案技术问题进行解释或者答复,对案件中的鉴定文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负责统一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严格对外委托工作程序和制度规范;负责死刑执行中的技术监督指导和确认死亡工作,负责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调研及技术培训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司法技术部门还负责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的开展和管理破产管理人名册,在破产清算案件中协助指定破产管理人。以上工作的共同特点均为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同时又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要求。

为规范委托鉴定、技术咨询、技术审查等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先后出台了委托鉴定和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的有关管理规定,为司法技术工作的规范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在进一步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在环境损害、医疗损害纠纷、工程造价、刑事审判大案要案等专门性问题比较突出的案件中,充分发挥法院司法技术队伍职能作用。陕西、河北、江苏等地法院,在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中挖掘利用法院内部法医力量,协调组织鉴定、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审查,指派本院法医担任医学类技术调查官参与庭审;山东聊城、青岛等地法院在涉建筑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专业性强的案件审理中,指派司法技术人员参与协助对专门性问题的听证,进行现场勘查,开展证据调查,2009年聊城中院出台《聊城中级人民法院技术性证据调查工作管理规定》《聊城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证据调查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规范证据调查的方法和程序;2017年青海高院出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涉及较强专业技术性问题的案件时,可以根据案件需要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第3条规定“技术调查官由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人员担任”。河南、广东部分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道理交通事故纠纷等专业技术性较强、证据复杂的案件时,充分利用内部技术力量,组建专业审判团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司法技术工作以法庭科学专业技术助力审判,尽力将对案件专门性问题的争议解决在庭前,对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解决人案矛盾,推进专业化审判等具有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解决法官知识局限性和案件专门性问题广泛性之间的矛盾,本次人民法院组织法对原人民法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法医”的表述进行了修改,将法医扩大为司法技术人员,符合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实际和审判需要,对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队伍的作用,保障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实践指导】

一、司法技术人员的职能和定位

司法技术人员作为审判辅助人员,主要职责为“解决法庭科学问题,审查法庭科学争议”,即协助法官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院司法技术人员包括为审判提供法庭科学技术支持的法医、文痕、工程、审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及被聘用或任命的技术调查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法发[2006]182号)、《关于罪犯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4]319号)等文件的规定,司法技术人员的职责是: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审核服务,包括对法官提出的涉案技术问题进行解释或答复,对送审案件中的鉴定文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统一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项,主要帮助法官厘清哪些是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和技术事实争议的焦点,协助审查检验鉴定相关材料,负责协调、监督检验、鉴定、评估等专业机构等;负责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协调组织和监督对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人病情的诊断,帮助法官把握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死刑执行相关工作的技术监督指导和死亡确认;协助破产清算案件处理,指定和监督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协助执行部门开展委托司法拍卖、变卖;其他审判需要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包括组织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庭参加诉讼,帮助法官收集、调取技术证据,参与有关涉技术证据和专门性问题的调解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了技术调查官的职责为:通过查阅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明确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对技术事实的调查范围、顺序、方法提出建议;参与调查取证、勘验、保全,并对其方法、步骤等提出建议;参与询问、听证、庭审活动;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列席合议庭评议;必要时,协助法官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鉴定意见、咨询意见;完成法官指派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司法技术工作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司法技术工作专业性强,与审判联系紧密,其中技术性证据的搜集、固定、提取、委托鉴定、协助审查认定等,是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工作实践中需要进一步规范相关程序。

审判中的专门性问题复杂多样、门类众多,法院不可能全部配齐所有专业技术人员。从高效性和实用角度考虑,法院司法技术队伍主要配备审判中最常见的法医、物证等法庭科学技术人员,在利用自身专业优势解决审判中专门性问题的同时,可通过建立专家库,协调组织相关专家为审判服务,构建法院自有司法技术专家队伍和社会专家资源为一体的专业技术支持体系,形成包括技术咨询、技术审查、技术调查、委托鉴定等多种途径的专门性问题解决机制。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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