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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社会契约的产物吗重读卢梭《社会契约论》

2024-07-15 07:5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法是社会契约的产物吗

重读卢梭《社会契约论》

2022-07-14 09:29:00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名家在读

■开栏语

从本期开始,《法治周末》将和读者朋友们一起步入法学名家的阅读世界。通过《名家在读》栏目,您既可以与法学名家分享他们当下阅读、品味的书籍,也能看到他们笔下的种种感悟和正在思考的问题。

□  王利明

卢梭关于人民主权的理论闻名于世,对后世的政治理论产生了重大影响。卢梭在法律思想方面的贡献虽然没有像他的民主理论一样影响广泛,但是也不可忽视。其重要建树之一就是他所提出的法是社会契约的观点。

我在读研究生期间就曾经读过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但当时领会不透,最近在闲暇之余又重拾这部名著,仔细研读,感慨良多。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卢梭关于法是社会契约的理论,深受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影响。这一理论最先解释了法的起源,即法是社会契约订立和生效的结果。

卢梭假设,人类处于蒙昧时期,如同野兽般生存,相互厮杀,毫无秩序可言。于是,人类为了摆脱混乱的自然状态,订立了共同契约,并约定大家都要服从契约,从而形成一种人类生活的正常秩序。这个契约就是最早的法。

尽管早期的自然法学派已经提出了类似于社会契约的观点,但是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将其上升到理论的高度,进行了系统完整的阐述。这本书提出了几个非常重要结论:

一是人生而自由,需要靠社会契约维护自由。卢梭在1762年写成的《社会契约论》一书中,首先提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的著名论断。

人生活在自然状态中,处于混乱的状态下,所以人类需要通过订立社会契约建立共同的法则。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实质上是要通过人类的互相合作,以契约的方式联合起来,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保护每个共同体成员的人身和财富。

为了达成这样的目标,个人需要放弃天然自由,换取契约自由。虽然社会契约的确立是以个人完全让渡权利而产生的,但这并非意味着对个人自由的剥夺。

这是因为,“每个人既然是向全体奉献自己,他就并没有向任何人奉献出自己;而且既然从任何一个结合者那里,人们都可以获得自己本身所渡让给他的同样的权利,所以人们就得到了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以及更大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所有”。

二是社会契约的本质是公意的产物。在卢梭看来,社会契约条款是“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体集体”。

在涉及到国家和法的关系方面,卢梭认为,国家是社会契约的产物,在达成社会契约之后,每个公民将其全部的权利都转让给了集体,国家的主权在公民,每一个成员的结合行为就产生了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以代替每个订约人……至于结合者,他们集体地就称为人民;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

在通过社会契约将权力让渡给国家之后,每个社会成员都必须以其自身和全部的力量共同受公意的最高指导。这个公意就以法的形式表现出来。如果每个社会成员的自由被暴力所剥夺,那么被剥夺了自由的社会成员就可以通过革命的方式来夺回属于自己的自由。

真正的法律必须是公意的表达

这本书提出的第三个重要结论是,法律是社会契约的产物。卢梭认为法律应是公共意志的体现,“我的意思是指法律只考虑臣民的共同体以及抽象的行为,而绝不考虑个别的人以及个别的行为”。

法律只有准确地表达公共意志,它才是应然的。立法者本身并没有什么权力,所有权力均来自人民的委托。社会全体成员通过订立契约,将自己的权力转让给集体后才能形成公共意志。

公意具有最高的权威,任何人都必须服从公意,不具有超越公意的特权。如果某个成员不服从公意,全体社会成员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

“法律既然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所以一个人,不论他是谁,擅自发号施令就绝不能成为法律,即使是主权者对于某个个别对象所发出的号令,也绝不能成为一条法律,而只能是一道命令;那不是主权的行为,而只是行政的行为。”因此,正是因为有了法律,个人的意志就应当服从法律。

这本书提出的第四个重要结论是,真正的法律必须是公意的表达,公意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是由每个个体的特殊利益(个别意志)的共享部分组成的。“公意与众意之间经常总是有很大的差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但是,除掉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则剩下的总和仍然是公意。”

公意具有两个本质的特征:一是具有对象的普遍性,即只考虑臣民的共同体以及抽象行为,不考虑个别的人以及个别的行为;二是具有意志的普遍性,即法律必须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法律是公意的体现。

根据共同体及其成员的关系类型,法律主要包括三种,即调整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主权者与国家)的政治法或“根本法”、调整成员之间以及成员对整个共同体关系的“民法”,以及处理个体与法律之间关系或者不服从与惩罚的关系的“刑法”。

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

除此之外,卢梭还提出,最好的政体是民主共和国。为了保证法律成为公意的产物,应当建立共和国,使服从法律的人民成为法律的创造者,保障法律不受个别意志的左右。

如前述,国家就是由全体社会成员根据契约而形成的,国家的成立是为了保护社会共同体的利益。卢梭认为政治体具有两种权力,一是立法权力,一是行政权力。若是没有这两种权力的结合,就无法成就什么事。在他看来,立法权力属于人民,而且只能属于人民;相比之下,行政权力不像立法权力一样具有广泛性。

公意和政府之间是什么关系呢?他认为,由于公意的实现要通过一定的代理人,就需要确保代理人必须按照公意的指示进行活动,这个代理人就是政府。所以政府的重要职责就在于落实共同体所形成的公意,也就是要负责执行法律。

人民是主权者,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而政府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的委托。人民根据个人意志投票产生公共意志。如果政府的行为不符合公共意志,那么社会契约就遭到破坏,人民就有权决定和变更政府形式。这实际上就是卢梭的“人民主权论”的核心思想。也就是说,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治理者只是受人民委托,因而主权只能属于人民。

卢梭也提到,公意永远是正确的。由于人民永远希望自己是幸福的,因此人民不可能制定出损害自己利益的法律。经过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形成的意志,能够反映他们的共同利益。“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我们既无须问君主是否超乎法律之上,因为君主也是国家的成员;也无须问法律是否会不公正,因为没有人会对自己本人不公正;更无须问何以人们既是自由的而又要服从法律,因为法律只不过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

由此可见,社会契约和人民主权观念是密切结合在一起的。正是人民主权,人民才能让渡一切自由和权利形成社会契约;正是人民主权,才能形成公意,法律才能作为公意的具体表现而形成。法是社会契约的产物,正是因为法体现了人民的公意。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意义在于:法律不只是简单的主权者的命令,而应当是人民的公意的具体体现。这一认识不仅在卢梭所处的年代具有意义,即便在20世纪乃至当前时代也具有重要价值。这一思想和他的主权在民思想一样,在人类思想史上闪烁着耀眼的光芒。

值得商榷的两个问题

我们的人民共和国就是要让人民当家作主,法律要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就此而言,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对我们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不过,由于历史的局限性,“法是社会契约的产物”的观点显然也值得商榷。

一方面,卢梭的社会契约和人民主权理论的提出,是建立在其假想的自然状态、权利让渡和公共意志的基础上,但是这一理论建构的方式,已经不足以说服现代读者。因为自卢梭以降,历史学、人类学和社会学等社会科学的发展表明,人类历史的发展并不像卢梭所想象的那样,从自然状态到社会状态。

例如,马克思从物质生产和物质生产关系的现实出发构建了人民主权的理论,对实现主权在民的社会理想提出了全新的理论方案,实际上就是对卢梭思想的超越和发展。

另一方面,卢梭认为公意是永远正确的,这一观点其实也是具有历史局限性的,而且也被历史证明是过于理想化的。因为公意可能会受到舆论的左右,特别是在现代互联网、大数据时代,各种假新闻都会形成“信息茧房”,导致民众产生认识偏差,盲目跟从。这也给代议制民主造成了一种潜在的威胁。

其实,卢梭也已经意识到这种现象,他说,“人们总是希望自己幸福,但人们并不总是能看清楚幸福。人民是绝不会被腐蚀的,但人民却往往会受欺骗”。这段话,表面对公意进行了肯定,实质上对公意的正确性表示了一定程度的怀疑。

虽然“法是社会契约的产物”的命题是值得商榷的,但卢梭提出的人民主权的理念,以及法律应当符合公意等思想,是人类政治和法治思想的瑰宝,永远闪烁着理性、智慧的光芒。

■作者简介

王利明,著名民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出版有《民法总则研究》《合同法研究》《物权法研究》《人格权法研究》等20余部个人专著。

王利明教授参与了改革开放以来许多重要民商事法律,如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起草和修订工作。特别是近年来,作为中国法学会民法典专家小组副组长,积极参与民法典的起草,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学术思想和观点,为民法典所采纳。民法典许多具体制度也都采纳了其意见。他曾经受邀两次为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三次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专题讲座。

责编: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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