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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5 13:5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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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比推理是人们认识客观对象的重要思维形式。它是以关于两个事物某些属性相同的判断为前提,推出两个事物的其他属性相同的结论的推理,又简称类推、类比。这种推理的公式可以表示为:

   A—a、b、C、d

   B—a、b、c

-----------------------------

∴ B—d

类比推理以其独有的创造性和开放性,在人们认识客观世界和改造客观世界的活动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借助类比推理,法律人可以举一反三,触类旁通,不断提培养自己的创造性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人们大量运用着类比推理,具体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

一.类推适用

当法官审理法无明文规定的具体案件,准备适用法律时,通常的方法就是根据性质最相类似的法律条文进行类推适用。类推适用的法理依据是“相同之案件应为相同之处理”的公平、平等原则,其逻辑基础就是类比推理。

类推适用尽管是以法律上的最大妥当性为其最高追求的目标,但终究难以保证。所以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明确规定禁止类推适用,但并不意味着其它领域的法律也禁止类推适用,事实上,在民事、商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经常需要对法律进行类推适用。

例如:《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及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本条规定就为法官审理部分案件进行类推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因为民、商事领域的法律所具有的概括性和滞后性的特点决定了成文法不可能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它必定给法律适用者留下了许多可供解释和补充的空间。尤其是层出不穷的案件事实远远超出了立法者的预见范围,在审理这些案件时,法官没有拒绝裁判的权利,所以不得不进行类推适用,以弥补现有成文法律的不足。

当然类推适用法律又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它取决于法官对于立法本意的理解和对待处理案件实质内容的评价,因此,类推适用实际上是一种价值判断,其结论只具有某种程度的或然性和妥当性,而不具有逻辑上的绝对正确性。

二.判例类推

所谓判例类推,亦称根据判例进行的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当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者虽有规定但规定过于抽象概括而含义不明时,法官遵循或参照先前的判例进行法律推理,以对当前待处理案件作出正确的判决,其逻辑基础也是类比推理。

判例类推不仅体现“同案同判”的原则,也体现审理案件中“遵循先例”的原则。不过判例在不同法系和不同的国家地位截然不同。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将先前法院的判例作为审理和裁决的法律依据;对于本院和上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所处理过的问题,如果再遇到与其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没有新情况和提不出更充分的理由时,就不得做出与过去的判决相反或不一致的判决,直到将来某一天最高法院在另外一个同类案件中做出不同的判决为止。而在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判例通常只起到一定的借鉴、参考作用。我国是以制定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成文法国家,之前法官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不能以先前判例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但是近年来,两大法系趋同的现象增多,中国也顺应了历史潮流,最高法于2010年出台《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并将指导性案例的效力限制为“应当参照”。该规定无疑使得判例成为中国法律体系中事实上的法律渊源之一。这无疑是中国司法实践的重大进步。

其实一直以来,在我国的审判工作中,法官借鉴、参考先前的判例的情况比比皆是。既有借鉴上一级法院甚至最高院通报与待处理案件相似的案例,也有借鉴、参考本院(包括法官本人)处理过的相似案件的情形,而且,通常以后一种情况居多。因为先前审理案件的经验和隐性知识已经在法官的脑海中形成,因此法官遇到相似的待处理案件,很自然的就想到运用类比推理而产生相同的处理结论。

例如,某原告舒××在饮用被告蓝剑集团公司生产的蓝剑啤酒时,一瓶啤酒突然爆炸,击伤原告左眼,致使左眼失明。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以及80000元残疾赔偿金。四川新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一起损害赔偿案,关于赔偿项目,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均有规定,依本案事实,原告作为消费者饮用蓝剑啤酒受伤,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理,本案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两法比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新增了`残疾赔偿金‘的项目,原告左眼受伤失明,不仅给其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更给其精神上造成巨大的终身痛苦,请求赔偿80000元残疾赔偿金并不为高,应予支持……”法院据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92438元,其中,残疾赔偿金80000元。此案判决不久,该县人民法院在“饶×诉××鞭炮厂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案”的审理与调解中,法官以及双方当事人就参考、借鉴了先前判例———“啤酒瓶爆炸案”。在后案中,原告在燃放被告生产的魔术弹时,因魔术弹爆炸,击伤其左眼,致使左眼视力严重下降,并有失明的可能。这一案件事实与先前案例中的案件事实极为类似,因此法官可以借鉴上一个案例的裁判结果,依据“同案同判”的原则,双方当事人也很容易借助类比推理预测本案的判决结果,最后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很快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各种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共13万元。本案告诉我们:为了体现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参考先前相似的判例是非常具有意义的。

三、类比并案推理

类比并案推理是犯罪侦查中有一种常用的方法,也叫做并案侦查法。其逻辑基础也是类比推理。犯罪侦查的许多实例证明,不少罪犯作案,在作案方法、作案手段、作案的目的动机、侵害的客体,甚至作案的时间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假如罪犯连续作案,那么在上列诸方面中会有相同之处。根据这一特点,侦查人员通常是把作案情况相同的几起案子综合起来加以研究,应用类比推理发现同一作案人(或同一团伙),并案侦查。因此作出并案侦查决定的过程也是一个运用类比推理的过程。

依据犯罪心理学家的分析,犯罪者心理上的“成瘾现象”决定了他们实施了一次犯罪以后,往往不会就此罢休,一旦时机成熟,就会重复实施犯罪。同一个犯罪分子连续实施同种性质的犯罪,难免会在犯罪手段上暴露出某些习惯性特点,因此如果侦查人员善于运用类比思维,发现作案手段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并案侦查,这无疑会大大的提高办案效率。

例如,某县公安局侦破了一起夜间拦路强奸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并以供认作案经过。公安人员将此案件和另一起未被侦破的夜间拦路强奸杀人案进行了对比,发现这两起案件有很多相似之处:作案时间都是晚上10点左右;都是妇女单独行走时尾随作案;手段都是使用尖刀威胁、拳脚殴打以及绳索捆绑的手段;两起案件行走的路线都比较隐蔽,犯罪嫌疑人对作案地点一带的路况非常熟悉,有隐蔽场所。公安人员由此得出结论:另一起未破案件也是同一个犯罪嫌疑人所为。破案后证实,上述推论完全准确,两起案件系同一嫌疑人所为。此案,公安人员运用的就是类比推理。实践还证明,侦查工作中善于抓住作案手法的独特性进行类比,并推知是同一人所为而决定并案处理,这更能体现出侦查人员思维的敏捷性和洞察力,其结论的可靠程度通常也很高。

四、侦查实验类比推理

侦查实验是侦查机关在侦查办案过程中,采用模拟和重演的方法,证实在某种条件下案件实施能否发生和怎样发生,以及发生何种结果的一项侦查措施。《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侦查实验的逻辑基础不但是类比推理,而且是严格遵循类比推理逻辑要求而进行的推理。作为侦查方法的一种,侦查实验用于分析、研究、证明某些犯罪手段、犯罪情节,审查和判明证人、被害人的陈述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因此,侦查实验是刑事案件侦破工作中具有重要意义的手段。

例如,一桩司机驾车故意致人伤害的民事案件,由于受害人杨兰未能向法庭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伤情确系肇事车所致,因此两上公堂都输了官司。然而,杨兰的代理律师意外发现,她全身惟一一处外伤在其左大腿内外侧。律师推断,这不可能是跟地面接触所致,只能是与外部某物单独接触才能形成。于是,他亲赴现场做了模拟试验。试验证明,类似受伤部位、大小和皮肤灼伤特征应当是轮胎与人体摩擦导致,这就能证明曹某确有肇事行为。后经公检法机关联合调查组进行侦查实验,白云区公安局专案组针对此案做了侦查模拟实验,结果证实,与曹某同车型的大客车在急速左打方向盘的情况下,凸出平面车体的右前车轮恰与杨兰外伤的高度、大小非常吻合;而法医鉴定也证实了杨兰的外伤是“钝性外力所致”。这与杨兰所述的受伤成因和案情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实了律师的判断。据悉,肇事者曹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运用侦查实验类比推理对于揭穿犯罪嫌疑人的谎言,准确把握案件真相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结语

当然,司法实践中还有很多环节都在运用着类比推理,本文只是略及一二。借助于类比推理,可以使法律人的认识,从一个领域过渡到另一个陌生的领域,从而可以启迪思维、开阔视野、提供线索,起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作用。因此正确运用类比推理,对于提高司法人的综合素质和办案能力,促进法制文化建设均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编排/吴瑜

责编/孙亚超  微信号:elesun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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