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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9 05:4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权利人查询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基本编码 002015002000 实施机关 市资源规划局 实施机构(科)室 西安市不动产信息档案管理中心 服务对象 自然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特别法人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是否网办 是 法定办结时限 0 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当场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通办范围 无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否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有中介服务 否 是否收费 否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否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 到场办理原因 审批结果名称 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 审批结果样本 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样本 办理地点/时间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延堡街道 朱雀云天大厦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理窗口:61-62号)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街道 西安市凤城八路176号(西北国金中心办事大厅)(办理窗口:8号)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西大街116号房产交易大厦西安市房产交易大厅(办理窗口:55-56,60号)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 金茂九路与金桃路交叉路口往西约100米不动产信息档案管理中心1层(办理窗口:5-9号)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 浐河西路北段2266号S2商业楼西安市房产交易服务大厅(浐河西路)(办理窗口:8号)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条件

1.属于查询职责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 3.符合法定形式

申报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受理标准 来源渠道 填报须知 样/空表下载 身份证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1.属于查询职责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 3.符合法定形式 由政府部门核发 自然人: 1.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6.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因其权利人的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申请办理该不动产的登记事项时,应当提供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营业执照 原件或复印件 纸质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必要 1.属于查询职责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 3.符合法定形式 由政府部门核发 法人或其他组织: 1.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2.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3.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4.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因其权利人的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申请办理该不动产的登记事项时,应当提供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原件 纸质 原件1份  必要 1.查验《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是否填写完整、清晰,是否按要求加盖公章、签名。 2.查验身份证明材料是否在规定的有效期内,申请材料复印件是否与原件一致。 3.查验申请人名称、身份证明材料中的相关信息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人一致。 4.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的,还应查验能够证实身份变更的材料。 申请人自备 无 特殊环节 无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修改)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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