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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鲤城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制度》的通知

2023-10-23 13:4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文件

泉鲤政文〔 2018 〕 101 号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 鲤城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制度 》的通知

区直有关单位,区属国有企业:

  经区政府第 20 次常务会研究,现将《鲤城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2018 年 12 月 18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鲤城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制度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 2018 〕 16 号)和省、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意见,结合《鲤城区国有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精神,从我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际出发,按照有利于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要求,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进程,坚持绩效导向,综合考虑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和承担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建立符合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特点的薪酬制度,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实现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加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管理和考核,健全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紧密挂钩,强化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国有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制度。

  坚持统筹兼顾,形成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完善企业薪酬监管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泉州鲤城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泉州鲤城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泉州鲤城国有资产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市鲤城文旅集团有限公司等 4 家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党组织副书记)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监事会主席、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和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企业其他负责人。

  三、合理确定薪酬结构和水平

  (一)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二)基本年薪是指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 区属国有企业董事长基本年薪以前年鲤城区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2 倍确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上年度本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企业负责人当年基本年薪原则上相应下降,当年基本年薪总额下降幅度在不超过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范围内确定;上年度本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本年薪总额不得增长;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基本年薪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总经理按董事长基本年薪的 0.85-0.95 倍确定;监事会主席、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等其他副职负责人按董事长基本年薪的 0.6-0.7 倍确定。

  (三)绩效年薪是指与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 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企业绩效年薪综合考评调节系数确定,即绩效年薪 = 基本年薪 × 绩效年薪综合考评调节系数。

  绩效年薪综合考评调节系数主要参照企业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收入等经济类指标,以及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党建、安全生产,完成区委、区政府、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等相关部门交办的重点工作等非经济类因素确定。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最高不超过 1.8 (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综合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若企业当年考核不合格,则不得发放绩效年薪。

  (四)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 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任期考核内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的合计年平均数)的 30% 以内确定。任期考核原则上一般不少于 3 年,任期考核评价不合格或出现重大违法行为,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四、完善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一)建立综合考核评价制度。 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对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年度和任期全面综合考核评价,在对经营业绩考核的同时,加强履行政治责任、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考核评价,体现以德为先、全面担当。

  (二)改进经营业绩考核。 加强对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分类考核,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实行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横向与纵向对比相补充的考核办法,规范考核程序,严格考核管理。

  五、规范薪酬支付和管理

  (一)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按照薪酬审核部门核定的薪酬方案支付。 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按年度及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一次性兑现,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考核结束后或离任审计后一次性兑现。

  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或重大违纪违法事件,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根据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二)负责人属行政、事业干部经批准到区属国有企业任职的, 不再保留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身份、级别、待遇,按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制度执行。

  (三)负责人属行政、事业干部经批准到区属国有企业挂职(兼职)的, 保留原身份,行政和工资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参加挂职(兼职)企业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占用挂职(兼职)企业的名额,在原单位领取绩效奖金,一律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四)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挂职(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挂职(兼职)的, 一律不得在挂职(兼职)企业(单位)领取薪酬、奖金、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五)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 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任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

  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参考本企业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六)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 除在任期考核结束或离任审计后兑现任期激励收入和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七)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 企业负责人薪酬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单列。

  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至少保存 15 年。

  六、统筹规范福利性待遇

  (一)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当期缴费计入企业负责人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企业负责人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二)区属国有企业为企业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 最高不得超过 12% ,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

  (三)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享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 应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

  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国家、省、市、区规定之外领取由有关部门(含关联企业)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

  七、明确薪酬分配的监管职责

  (一)区委党建办、区直机关党工委: 由区委党建办牵头,区直机关党工委具体负责,依据年底对系统党委党建考评办法组织对国有企业党建部分的综合评价工作。

  (二)区财政局: 负责按照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分级管理要求,对所监管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经营业绩考核。

  (三)区人社局: 负责指导和监督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拟订薪酬管理政策,根据统计局调查统计结果审核认定前年鲤城区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筹协调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薪调节系数和薪酬水平。

  (四)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区安监局和其他相关部门: 负责对区属国有企业相关业务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工作。

  上述相关单位对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及福利性待遇等情况的制定和审核结果报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批,再送区人社会局备案。

  八、健全薪酬监督管理机制

  (一)健全企业内部监督制度。 将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补充保险等纳入公司事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发挥公司制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对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监督作用。

  (二)完善行政监督制度。 区人社局会同区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对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因违纪违规受到处理的,减发或者全部扣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薪酬审核部门在审核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时违反相关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九、加强组织实施

  (一)区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内设部门及所属子公司负责人及其员工的薪酬分配制度 由董事会根据生产经营、专业技术和岗位职责等情况研究确定,报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批后,送区人社局备案。区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权代表、董事、监事,由国有股权代表、董事、监事派出机构或区属国有企业参照本制度精神,加强和改进管理。

  (二)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中通过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的薪酬结构和水平, 按照本制度标准实行同工同酬,报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备案。同时,对职业经理人实行契约化管理,加强和完善业绩考核,建立退出机制。

  (三)深化区属国有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改革, 健全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及正常增长机制,规范企业内部分配行为,合理拉开内部工资分配差距。对部分收入过高的企业,要严格实行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

  (四)各集团内部薪酬分配制度(含下属子公司),由各集团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 2018〕 16号)结合本制度制定, 报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批后,送区人社局备案。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现行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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