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买了河豚鱼挂车把手上,转头鱼被王大妈偷了后,煮给孙子吃,孙子被毒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怎么认定? |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河豚鱼咋做好吃 › 小张买了河豚鱼挂车把手上,转头鱼被王大妈偷了后,煮给孙子吃,孙子被毒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怎么认定? |
吃过几次河豚,确实鲜美,但是吃的时候也是忐忑不安。这个案子要分情况讨论:1、案涉河豚是国家允许经营的河豚,并经过正规加工处理; 2、案涉河豚不是国家允许经营的河豚。 先说第一种情况,根据农业部和食药监总局发布的《关于有条件开放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目前红鳍东方鲀和暗纹东方鲀是唯二国家允许养殖、加工、经营的河豚。 但是对加工企业有一定的要求,并不是随便一个企业都可以经营。而且,经营的这两种河豚,必须是要去除有毒部位和河豚毒素,经检验合格以后才能出厂。活鱼、整鱼、野生河豚是禁止经营的。 所以,如果小张买的河豚是合法经营的两种河豚,且商家出售之前已经按照规定去除了有毒部位和河豚毒素,小张对河豚有毒的情况也不知情,那么小张是无责的。 因为河豚被偷走以后,加工食用致人死亡,超出了他的预料范围。属于意外事件。当然,王大妈可以考虑去追究加工企业和经营者的责任。 如果小张购买的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活鱼、整鱼或野生河豚,那么小张发现河豚被偷走以后,应该意识到可能有人会中毒。因为河豚含有河豚毒素,0.5毫克的河豚就可以毒死70kg的成人。而且河豚毒素非常稳定,日晒、蒸煮、腌制,都不能破坏毒素。 此时他应该马上报案,并告知河豚有毒情况,请求警方或者其他部门予以警示。 如果他做到了这一点,个人认为他不应当对王大妈的孙子中毒死亡的后果承担责任,包括民事和刑事责任。 如果他没有报案、警示,那么对王大妈的孙子,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但刑事上无责。理由是,这种情况下,他对他人中毒死亡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而且,这种过失与他人死亡,并不一定成立因果关系。 主要还是小偷盗窃,并没有认识到河豚有毒所致。如果小偷具备一定的烹饪知识和食材鉴定能力,应该意识到河豚跟普通鱼在外观、烹饪方法、食用禁忌上的区别,并加以防范。由此不会造成伤亡后果。 但是在民事上,小张确实没有尽到妥善保管有毒有害物质的义务,也没有在河豚被偷以后,尽到善良人的警示义务,所以,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但不宜超过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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