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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解读

2023-07-28 05:4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昨天,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苏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从今年10月1日起,该 《条例》将正式施行。相较此前于2006年 12月 11日、2007年6月1日和2009年5月分别实施的 “国条”、“太条(《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省条 (第三次修正)”,这一于省内率先推出的地方性法规有着鲜明的苏州特色,使面积达836平方公里的风景名胜区域有了“护身符”。

  昨天下午,作为苏州市风景名胜区的主管部门,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副局长茅晓伟,该局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处长金昌泉,综合管理处处长钱宇晨等业内专家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对该《条例》中进行了详细解读,阐述了三大亮点。   亮点1 苏州风景名胜区保护,从“5.8%”扩大到“10%”   【引文】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市县级风景名胜区。 ”   ——《条例》第二章第九条【专家解读】   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规定了市级风景名胜区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但对市级风景名胜区的设立条件、程序未作详细规定。而此次苏州《条例》,则将苏州的风景名胜区细化到“市县级”,并明确了申请设立的条件、程序等内容,茅晓伟说,这既是对风景名胜资源的科学保护,也为今后申报省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做好资源储备和晋级准备。   茅晓伟说,苏州的风景名胜资源非常丰富,在全国范围来说,风景名胜区占国土面积的比例为1%,而苏州符合风景名胜区资源条件的土地面积达到836平方公里,要占到市域面积的10%。除了国家级太湖风景名胜区的东山、西山、木渎、石湖、光福、甪直、同里、虞山8个景区和虎丘山、枫桥2个省级风景名胜区(总面积519平方公里,占苏州国土面积的5.8%)以外,还有在《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明确提及的苏州市盘门、昆山市阳澄湖、淀山湖、常熟市沙家浜、张家港市香山、双山岛、凤凰山、东渡苑、太仓市浏河、吴江市东太湖等10个未定级的景区(总面积317平方公里),以及穹窿山、白马涧等其他风景名胜资源。   【记者点评】   苏州拥有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苏州又是一个经济发达的地区,由此,相对其他城市,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矛盾更加突出,环境保护的需要更加迫切。   而风景名胜区正是城市生态环境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条例》的出台,使得我市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不仅是现有的风景名胜区,有了《条例》之后,有关部门表示,还将组织专家对一些已具备条件的区域进行调查,对风景资源的价值进行评估,引导未定级的景区尽快申请,以便依法得到更好的保护管理,进一步扩大生态环境保护的范围。   亮点2 生态补偿机制引导全社会“养山养水”   【引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风景名胜区生态补偿机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设立生态补偿资金,用于因设立、保护风景名胜区而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的相应补偿……”   ——《条例》第一章第四条【专家解读】   “此次立法,景区区域内的老百姓最关心的是他们的生活是否会受到影响”,金昌泉说,风景区一旦设立,在立足保护风景区资源的同时,对当地人的生活、生产方式都会有限制。此前他们在西山调研时发现,出于保护的目的,当地村镇在发展生产性企业时受到限制,看到别处的村民一天天富裕起来,心里颇有些不是滋味。不仅是西山,太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在苏州市域内的8个景区,其所在地的财政收入和百姓生活水平都明显低于本市其他地区。   金昌泉认为,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环境固然是风景名胜区设立的宗旨和目的,但保护也要考虑到当地人民的日常生活,对此,比较可行的解决办法是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予以弥补,从而鼓励与调动当地政府与群众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积极性。在《条例》中明确,各级政府应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促进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产业结构调整、生产生活方式转变、生态保护和修复、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综合整治。   【记者点评】   尽管对于如何实行生态补偿的具体办法还需要政府制定,但这一原则的明确,已然对于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来参与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风景名胜资源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也是城市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载体,它不但为当地人,也为全社会提供了生态、教育、启智、游览等公共服务功能。因此,从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到养山养水,不仅是当地居民的职责,更是全市人民共同的责任。   亮点3 风景名胜资源要保护,也要合理利用   【引文】   “(限制行为)风景名胜区内严格限制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确需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的,影视制作和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制定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方案和措施,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意见。 ”   ——《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二条【专家解读】   钱宇晨说,在“保护”的大前提下,苏州《条例》根据保护力度的不同,将具体措施又细化为“禁止行为”、“限制行为”、“活动审批”、“活动征求意见”、“动态监管”、“建设项目审批”等多个方面,从而使得法规更具有可操作性。例如,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是绝对禁止的;影视拍摄则需要制定保护方案和措施,并征求主管部门的意见;如要设置、张贴大型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则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批;想设置穿越景区的空中、水上游览航线,或者进行科学考察,采集标本的,也需事先征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意见。   钱宇晨特别提到,借鉴苏州世界文化遗产的动态监管模式,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保护、规划管理和利用情况也将实行动态监管,包括规划实施情况,水体、动植物、地质地貌等自然景物和园林建筑、宗教场所、文物古迹等人文景物保护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结合我市实际需要,着重对市县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方面的规定进行了拓展和细化。《条例》首先明确“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依法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 ”涉及风景名胜区的所有行为,不管是谁,都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而且,第十五条规定了市县级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两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二十年,详细规划应当在总规划批准后一年内完成编制。这一时限的确定,可以更好地约束有关部门尽快编制完成规划,以免设立了风景名胜区后规划迟迟不能到位,导致违法建设现象的发生。   【记者点评】   《条例》的出台,立足在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而毋庸置疑的是,凡是能列入“风景名胜”行列的又都是苏州值得夸耀的旅游资源,如果只是单纯地封闭起来,不符合苏州实情。   如何在发展旅游的同时确保资源无恙?如何既能让更多人感受苏州优美的风景,又能让这一风景得以延续?不能说,这一法规已经能够完全解决问题,但至少已经做出了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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