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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外国著作权人作品是否受我国著作权保护

2024-07-01 04:4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我国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外国人作品在中国首次出版,无论该外国人是否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国民,或是否在《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有惯常居所,该外国人作品都可以受我国的著作权法保护。例如:如果C国未加入《伯尔尼公约》,C国国民在《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也没有惯常居所,如果C国国民的作品首先在我国出版,可以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第2条第4款规定:“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例如:如果D国未加入《伯尔尼公约》,D国国民在《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也没有惯常居所,但是D国国民的作品首先在美国出版,或者在D国出版后,在30天内又在美国出版的,因为美国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所以D国公民的作品受到我国的《著作权法》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著作权法》也给予外国人及无国籍人作品给予实际的保护。

案例

原告微软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案,(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262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原告起诉称,原告系全球最大的电脑软件提供商和PC机软件开发的先导。经大量投入,原告开发完成了各个版本的Microsoft Sever系列计算机软件并依法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

1、Microsoft Windows Sever(微软视窗服务器)软件系列,包括MicrosoftWindows Sever 2000、Microsoft Windows Sever 2003、Windows Sever 2008。

2、Microsoft SQL Sever(微软数据库服务器)软件系列,包括MicrosoftSQL Sever 2005、Microsoft SQL Sever 2005、Microsoft SQL Sever 2008。

3、Microsoft Exchange Sever(微软邮件服务器)软件系列,包括MicrosoftExchange Sever 2000、Microsoft Exchange Sever 2003、Microsoft Exchange Sever 2007。依照中、美共同加入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应受到保护。

被告注册资本人民币118652538元,主要经营出入口控制与管理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等业务,其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在其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捷顺大厦办公室相关计算机上,非法复制、安装并商业使用原告依法享有著作权的Microsoft Sever系列软件。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以及通过许可他人行使复制权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请求判令:

1、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立即停止其未经许可复制、安装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MicrosoftSever系列软件的行为,并删除或销毁被告持有或控制的全部侵权复制件和/或含有侵权复制件的载体;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万元;3、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购买保全设备费等合理费人民币10万元;

4、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含证据保全费)。

被告辩称:

1、被告不存在原告所指控的侵权事实,没有实施侵犯原告软件著作权的行为。被告没有侵权主观动机和目的,更没有侵权的客观必要性,被告已建立系统、独立、完善的经营管理及办公软件体系,完全可以满足日常需求,被告日常经营管理主导的是依赖自己的软件系统,原告软件在被告企业运营中只起到轻微的辅助性配合作用。对此被告已通过合法正规途径购买了原告的正版软件,其与被告自己完善独立的软件系统相配合,足以满足企业的全部经营管理需求,没有侵权的主观动机,也没有任何侵权必要性。

2、原告主张被告侵犯软件著作权没有事实依据,更没有证据支持。原告几乎没有指控侵权的证明,核心证据就是依据法院的证据保全行为所出具的书面说明,其举证没有内在的统一性,没有形成有效的证据链。

3、被告所使用的原告软件并非违法复制,而是通过合法途径购买,并有合法来源的证据。依照知识产权领域合法来源抗辩原则,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的实质性方法是比对原程序是否相同,这是认定软件侵权的根本,原告并未举出这方面的证据。

5、本案属一般侵权案件,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并未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

经法院查明,原告于2000年11月1日以作者身份申请登记了计算机软件MicrosoftSQL Sever 2000(微软SQL服务器2000企业版)的版权,注册号为TX5-195-890,登记作品创作完成年份为2000年,并于2000年8月31日在美国首次发布。原告于2003年10月2日以作者身份申请登记了计算机软件Windows Sever 2003(微软Windows服务器2003企业版)的版权,注册号为TX5-811-026,登记作品创作完成年份为2003年,并于2003年4月24日在美国首次发布。原告于2006年12月12日以作者身份申请登记了计算机软件Microsoft SQL Sever 2005(微软SQL服务器2005企业版)的版权,注册号为TX6-486-660,登记作品创作完成年份为2005年,并于2005年10月26日在美国首次发布。

被告成立1992年6月17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18652538元,经营范围包括智能卡、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机电产品、电控自动大门、交通管理设备设施及IC卡读写机的生产、安装、维修及产品保养服务,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等。

法院认定:

原告系美国法人,依照我国和美国共同加入的《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的规定,对于成员国作者的作品,无论是否发表,均应受到保护。同时,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家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该条例保护。根据本院查明事实,可以确认原告享有Microsoft SQL Sever 2000、Microsoft SQL Sever2005、Microsoft Sever 2003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应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享有的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被告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0元。

由上述案例我们可知,中国和美国都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因此,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给予美国法人微软公司的著作权予以保护。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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