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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共有残疾人57.0万人, 占总人口的5.47%。 河北省共有残疾人495.9 万人,占总人口的7.23 %。 山西省共有残疾人202.9 万人,占总人口的6.04 %。 内蒙古自治区共有残疾人152.5 万人,占总人口的6.39%。 辽宁省 共有残疾人224.2 万人,占总人口的5.31 %。 吉林省 共有残疾人190.9 万人,占总人口的7.03 %。 黑龙江省共有残疾人218.9 万人,占总人口的5.72 %。 上海市共有残疾人94.2 万人,占总人口的5.29 %。 江苏省 共有残疾人479.3 万人,占总人口的6.40 %。 浙江省共有残疾人311.8 万人,占总人口的6.36 %。 安徽省共有残疾人358.6 万人,占总人口的5.85 %。 福建省共有残疾人221.1 万人,占总人口的6.25 %。 江西省 共有残疾人276.1 万人,占总人口的6.39 %。 山东省共有残疾人569.5 万人,占总人口的6.15 %。 河南省 共有残疾人676.3 万人,占总人口的7.20 %。 湖北省共有残疾人379.4 万人,占总人口的6.64 %。 湖南省共有残疾人408.0 万人,占总人口的6.44 %。 广东省 共有残疾人539.9 万人,占总人口的5.86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共有残疾人337.5 万人,占总人口的7.23 %。 海南省共有残疾人49.4 万人,占总人口的5.95 %。 重庆市共有残疾人169.4 万人,占总人口的6.05 %。 四川省 共有残疾人622.3 万人,占总人口的7.57 %。 贵州省 共有残疾人239.2 万人,占总人口的6.40 %。 云南省共有残疾人288.3 万人,占总人口的6.46 %。 西藏自治区共有残疾人19.4 万人,占总人口的7.00 %。 陕西省共有残疾人249.0 万人,占总人口的6.69 %。 甘肃省共有残疾人187.1 万人,占总人口的7.20 %。 青海省 共有残疾人30.0 万人,占总人口的5.54 %。 宁夏回族自治区共有残疾人40.8 万人,占总人口的6.83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共有残疾人106.9 万人,占总人口的5.31 %。 有残疾人的家庭户人口全国有残疾人的家庭户共7050万户,占全国家庭户总户数的17.80%; 其中有2个以上残疾人的家庭户876万户,占残疾人家庭户的12.43%。 有残疾人的家庭户的总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19.98%。 有残疾人的家庭户户规模为3.51人。 残疾人口的性别构成全国残疾人口中 男性为4277万人,占51.55%; 女性为4019万人,占48.45%。 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06.42。 残疾人口的年龄构成全国残疾人口中 0-14岁的残疾人口为387万人,占4.66%; 15-59岁的人口为3493万人,占42.10%; 60岁及以上的人口为4416万人,占53.24%(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3755万人,占45.26%)。 残疾人口的城乡分布全国残疾人口中 城镇残疾人口为2071万人,占24.96%; 农村残疾人口为6225万人,占75.04%。 残疾人口的受教育程度全国残疾人口中 具有大学程度(指大专及以上)的残疾人为94万人, 高中程度(含中专)的残疾人为406万人, 初中程度的残疾人为1248万人, 小学程度的残疾人为2642万人 (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 15岁及以上残疾人文盲人口(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人)为3591万人,文盲率为43.29%。 残疾儿童受教育状况 6-14岁学龄残疾儿童为246万人,占全部残疾人口的2.96%。 其中视力残疾儿童13万人, 听力残疾儿童11万人, 言语残疾儿童17万人, 肢体残疾儿童48万人, 智力残疾儿童76万人, 精神残疾儿童6万人, 多重残疾儿童75万人。 学龄残疾儿童中,63.19%正在普通教育或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各类别残疾儿童的相应比例为: 视力残疾儿童79.07%, 听力残疾儿童85.05%, 言语残疾儿童76.92%, 肢体残疾儿童80.36%, 智力残疾儿童64.86%, 精神残疾儿童69.42%, 多重残疾儿童40.99%。 残疾人口的婚姻状况全国15岁及以上残疾人口中, 未婚人口982万人,占12.42%; 在婚有配偶的人口4811万人,占60.82%; 离婚及丧偶人口2116万人,占26.76%。 残疾人口的就业与有关社会保障情况全国城镇残疾人口中 在业的残疾人为297万人,不在业的残疾人为470万人。 城镇残疾人口中,有275万人享受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占城镇残疾人口总数的13.28%。 9.75%的城镇残疾人领取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救济。 农村残疾人口中,有319万人享受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占农村残疾人口总数的5.12%。 11.68%的农村残疾人领取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救济。 残疾人家庭户的收入全国有残疾人的家庭户2005年人均全部收入,城镇为4864元,农村为2260元。 12.95%的农村残疾人家庭户年人均全部收入低于683元, 7.96%的农村残疾人家庭户年人均全部收入在684元至944元之间。 残疾人曾接受的扶助、服务和需求残疾人曾接受的扶助、服务的前四项及比例分别为: 曾接受过医疗服务与救助的有35.61%; 曾接受过救助或扶持的有12.53%; 曾接受过康复训练与服务的有8.45%; 曾接受过辅助器具的配备与服务的有7.31%。 残疾人需求的前四项及比例分别为: 有医疗服务与救助需求的有72.78%; 有救助或扶持需求的有67.78%; 有辅助器具需求的有38.56%; 有康复训练与服务需求的有27.69%。 残疾人的生活环境在此次调查的残疾人所在社区(村、居委会)中, 68.13%的社区距离最近的法律服务所(司法所)在5公里以内, 21.86%的社区距离最近的特殊教育学校(班)在5公里以内, 47.35%的社区建有文化活动站(室), 71.95%的社区设有卫生室(所、站)。 注: 1、全国残疾人口数未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省残疾人口数。 2、家庭户人口不包括现役军人,也不包括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的人。 3、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城乡口径为:城镇包括街道和镇的居委会,农村包括乡和镇的村委会。 4、城镇在业和不在业残疾人指男16-59岁、女16-54岁的在业和不在业的城镇残疾人。 5、调查中家庭全部收入包括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农村住户的全部收入还包括各种农作物、养殖等实物折算收入。 公报数据为全国加权推算总体数据,与样本直接汇总计算的结果有所不同。 交流、进群、合作加微信: canzheng2022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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