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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的解读

2023-05-12 18:0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沈阳作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拥有许多优秀的历史文化资源。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作为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我市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也受到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目前,我市已确定中山路、盛京皇城、铁西工人村等3处历史文化街区、202处486栋历史建筑,还有113处422栋历史建筑正在履行确定程序,今年又新增普查历史建筑300余栋。2009年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我市制定出台《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由于《条例》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规定的较为原则和宏观,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具体内容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确定、保护措施等,亟需通过制定《办法》完善制度体系。  二、《规定》的主要依据和框架  制定《办法》主要依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同时借鉴了上海、成都等地的立法经验。  《办法》共二十六条,主要规定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概念、保护原则、确定标准、保护措施等内容。  三、《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明确了概念和责任部门。《办法》第三条规定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概念;《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城乡规划、文物、房产等部门的工作职责。  (二)明确了历史建筑的确定标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建成五十年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构)筑物,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一)建筑风格、工程技术、结构形式、建筑材料或者施工工艺等方面具有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二)反映本市城市历史文化和地域特色;(三)与重大历史事件、著名历史人物或者重要历史机构相关,具有特殊纪念意义或者教育意义;(四)著名建筑师代表作品; (五)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六)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建成不满五十年,具有特殊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时代标志性的建(构)筑物,也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三)明确了对历史建筑实行分类保护。《办法》第十二规定:“按照历史建筑的历史、文化与艺术、科学技术价值以及保存完好程度,对历史建筑实行分类保护:一类历史建筑,具有突出代表性,结构保存完好,外部装饰与内部空间保存较为完整,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标准进行修缮,不得改变建筑外部特征与内部布局;二类历史建筑,具有重要价值,建筑结构较为完好,外部装饰有一定遗存,不得改变外部造型、饰面材料和色彩、内部重要结构和重要装饰,允许对内部非重要结构和装饰进行适当改变;三类历史建筑,具有一般价值,不得改变建筑的外部造型、色彩和重要饰面材料,允许对建筑内部结构和装饰进行改变。”  本《办法》具有一定的首创性、创新性和时代适应性,实施后,将进一步巩固沈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成果,完善我市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建筑保护的制度体系,为今后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提供法制保障,促进历史文化保护与城市更新的协调发展,使我市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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