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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 资讯服务 关于加强市区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2024-07-11 04:3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方便市区群众出行,优化市区道路通行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实际,制定本通告:

一、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可以在盐城市区道路通行(城市快速路除外)。

二、驾驶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在城市道路通行时,应当借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城市道路以外的道路通行的,可以借用非机动车道行驶;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应当靠右通行。借用非机动车道通行时,应当减速慢行,最高时速不超过二十公里。

三、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应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四、驾驶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应当依法取得准驾车型代号为F、E、D的机动车驾驶证。

五、上道路行驶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并保持机动车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应当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驾驶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

六、上道路行驶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不得违反规定拆除、改装原车装置,不得安装或者使用强光灯、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或者其他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

七、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建议置换为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或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

八、本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5月14日盐城市公安局发布的《关于市区道路交通组织的通告》有关内容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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