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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驻深办事机构加强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4-07-17 01:2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索 引 号:

分 类:市政府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0-01-31 16:41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驻深办事机构加强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深府办[1989]1003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驻深办事机构加强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1990-01-31 【字体:大中小 】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驻深办事机构加强管理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对驻深办事机构加强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加强对驻深办事机构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其联结深圳与内地的桥梁作用,促进特区与各省市的友好合作,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设立驻深办事机构的条件及范围

  (一)中央各部委,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省会市、计划单列城市、沿海十四个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及广东省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申请在我市设立办事处。人员控制在十至十五人,均办特区暂住户口。

  (二)各省、市、自治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和广东省各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申请在我市设立联络处。人员控制在三至五人,均办特区暂住户口。

  (三)各省市、计划单列城市的新闻单位需在我市设立办事机构,按深府办[1988] 135号文的规定办理。

  二、申请设立驻深办事机构的程序

  (一)凡设立办事处或联络处均须由所在的部委和所在的省市人民政府出具公函,申请设立联络处的地市,还须加附该省(市)驻深办事处的意见,报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审批。

  (二)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在审批办事处(联络上)时,在收到申请函件之日起的十五内天内答复批准或不批准。

  (三)设立办事处或联络处的报告经批准后,须到深圳市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有关证件。

  三、驻深办事机构的性质和任务

  (一)驻深各办事机构是中央各部委、各省(市)、自治区以及地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属行政单位;新闻单位的驻深办事机构属事业单位。

  (二)驻深办事机构负责完成本部委、本省、市、自治区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驻深办事机构负责与我市政府的有关部门进行政务、经济、贸易、文教、科技、新闻等方面的联络协作工作,交流本部门、本地区的情况。

  (四)驻深办事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部委、本省、市、自治区在深的企业,了解和掌握独资、合营、合作企业的基本情况,督促其依法经营。协助有关部门调解本部委、本省市企业间的纠纷,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等工作。

  (五)驻深办事机构负责指导本部委、本省、市、自治区所属在深联络处的工作。

  (六)驻深办事机构负责指导本部委、本省、市、自治区驻深单位的外引内联、物资调剂、资金融通、劳务协作等工作。

  (七)驻深办事机构负责做好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为本部委、本省、市、自治区的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决策意见。

  (八)驻深办事机构负责做好接待工作。对中央各部委、各省、市一级领导来深圳参观考察,可提前与我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待处联系,协商安排接待事宜;对其它来深参观考察人员,各驻深圳办事机构应根据接待能力,做好接待工作。

  (九)各办事机构在深圳不能进行经济活动,工商部门要严格管理,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驻深办事机构的组织领导

  (一)深圳市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是驻深办事机构的管理部门。

  (二)驻深各办事机构,除受其原派出的中央部委主管部门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外,并接受深圳市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的协调和管理。

  (三)新闻单位驻深办事机构由深圳市文化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

  (四)驻深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贯彻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自觉地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深圳市政府的法规、规定,并按照有关的政策规定做好计划生育、消防、治安等工作,违者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驻深办事处(联络处)的负责人要相对稳定,如确实因工作需要进行调整时,要报深圳市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备案;驻深新闻单位要报深圳市文化委员会备案。

  (六)驻深各办事处(联络处)的办公地点的搬迁,以及机构的撤销要报深圳市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驻深圳新闻单位要报深圳市文化委员会。

  五、部队、武警、国家安全机关驻深办事机构的设立与管理问题另行规定。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深圳市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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