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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公积金缴交范围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规定,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新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设立个人账户。 (一)武汉地区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者经济组织;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4.外国及港澳台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武汉地区代表机构。 (二)在职职工是指在上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外籍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岗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三)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年收入总额/12个月)。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武汉地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武汉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2021年度月缴存基数的上限为26891.76元(含),下限为主城区1750元,新城区为1500元。 (二)武汉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12%,企业可在5%至12%之间自主确定;非企业单位不得低于8%。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致。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 (四)新录用和新调入职工起缴时间和缴存基数的确定:新录用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 三、单位账户设立 (一)所需资料 1.企业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其他单位提供载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信息的证照 (原件); 2.法定代表人和(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 (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3.单位公积金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4.网上业务操作员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5.《武汉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申请表》; 6.《武汉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法律责任告知书》; 7.《武汉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服务协议》; 8.《武汉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委托收款协议》(选择委托收款方式的提供); 9.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机构需提供区级(含区级)以上人社部门核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注:5-8项可在公积金官方网站——便民服务——表格下载中下载填写,并按要求盖章;其他资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办理地点及办理流程 归集业务受托银行和分中心均可受理单位公积金账户设立;单位预留印鉴和网上业务开通只能由所属缴存银行受理, U盾在三个工作日内免费寄至单位申报的邮寄地址。 (三)注意事项 1.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必须同时开通网上业务;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可到缴存银行办理单位网上业务开通、单位网上业务信息变更、U盾换发和开通委托收款功能; 2.每个“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分中心审核后办理。 四、 个人账户设立 (一)所需资料 1.《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2.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和新开户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办理地点 缴存银行或单位网厅 (三)注意事项 1.在办理职工个人开户时,系统会先通过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核验职工是否存在未销户的个人账户在集中封存户:如存在直接转移至当前单位;不存在设立新账户。 2.职工身份证号码只能对应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号。 3.单位录用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护照(外籍人员),《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人员)原件,并填写《外籍及港、澳、台籍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登记表》到缴存银行办理,所属分中心授权后,设立公积金账户。 4.职工有过死亡、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取情形的,不予办理开户。 五、个人账户状态变更 封存:职工在法定工作年限内,与所在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暂无就业单位且需要保留公积金账户的;职工与单位劳动关系存续,但因各种原因需暂时停止缴存。 封存分为:离职(调动)封存、退休封存和保留劳动关系封存三种状态。 启封:单位为账户封存的职工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由封存转为正常。 (一)办理资料 1.《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二)办理地点 缴存银行或单位网厅 (三)注意事项 1.职工离职后,单位可根据情况选择离职(调动)封存、退休封存或保留劳动关系封存。选择离职(调动)封存和退休封存,职工个人账户同时转至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管理; 2.个人账户为封存状态的不能办理汇补缴业务。 六、住房公积金汇缴 (一)所需资料 《武汉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二)办理地点 缴存银行或单位网厅 (三)注意事项 1.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先代扣再代缴; 2.单位若发生当月缴存情况变更,应自行办理职工个人开户、基数调整、封存或启封后,再办理汇缴; 3.单位需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完成汇缴,汇缴月份以开户时登记的本月缴交或次月缴交为准;若单位未按时汇缴,将记录为欠缴状态,并只能办理按月补缴;欠缴月份的按月补缴完成后才能继续办理当前月份汇缴; 4.单位不可提前汇缴公积金; 5.单位每月度的公积金只能汇缴一次,欠缴部分按照补缴流程操作。 七、住房公积金补缴 (一)补缴类型 1.差额补缴:单位完成本月缴存后,单位缴交标识是“已缴”,因基数调整等原因,可以办理差额补缴。 2.按月补缴:单位未按月完成汇缴的,单位缴交标识是“欠缴”,可以办理按月补缴,补缴月份和金额与汇缴一致。 (二)所需资料 1.《武汉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2.《补缴清册》(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3.加盖单位公章的补缴情况说明,写明补缴月份、补缴原因。 (三)办理地点 缴存银行或单位网厅 八、单位基本信息变更 (一)办理资料 1.《单位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2.上级主管单位的批复文件或《企业变更通知书》原件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变更信息查询结果;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5.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 6.涉及到负责人信息变更的,还需提供负责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办理地点 缴存银行 (三)注意事项 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的需到所属分中心办理变更; 2.因单位地址跨区域发生变更需变更缴存银行的,只能办理同行变更,需经分中心审核后办理。 九、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缴存职工在公积金系统中登记的身份证号为15位的,以及姓名、身份证号登记有误或不匹配的,应办理个人信息变更。 (一)办理资料 1.《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外籍及港、澳、台籍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变更表》(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2.职工身份证原件。 (二)办理地点 缴存银行 (三)审核要点及注意事项 1.除身份证升位外必须本人到场办理; 2.姓名有生僻字或符号的,需与职工I类银行卡中身份信息保持一致; 3.同一人身份证号和姓名不能同时修改。 十、职工个人账户转移 1.职工离职后,原单位可根据情况选择离职(调动)封存和退休封存,职工个人账户同时转至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管理; 2.职工入职新单位后,新单位直接为职工设立个人账户,原集中封存户账户转移至新单位,缴交比例自动调至新单位缴交比例; 3.新单位为职工办理启封、基数调整后可正常办理汇缴或补缴。 十一、职工个人账户合并 在系统内每名职工的身份证号只能对应唯一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所需资料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合并申请表》; 2.职工身份证原件。 (二)办理地点 缴存银行或单位网厅 (三)审核要点及注意事项 1.个人账户合并无论两个账号是否在同一个单位; 2.被合并账户必须是封存账户,且不能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合并账户必须是正常状态。 十二、单位账户注销登记 (一)办理资料 1.《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登记表 》(加盖单位公章); 2.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或能证明单位注销原因的证明材料,如税务注销通知或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等; 3.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 (二)办理地点 缴存银行 (三)注意事项 1.单位如有未分配的暂存款,应先分配到职工个人账户后,再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 2.单位缴存信息中法定代表人、经办人信息空缺的,应先做单位缴存信息变更后,再办理单位公积金账户注销; 3.单位账户在申请注销时,不能存在未销户职工。 十三、开具单位缴存情况证明 由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任意分中心办理。 单位开具缴存情况证明的,只能打印系统中现有内容加盖分中心业务专用章,不得增减内容。 详细内容及法律责任见住房公积金官网相关规定。 办理业务就近网点请关注“武汉公积金”微信公众号——便民服务——服务网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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