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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汕头户籍新政来了,“汕潮揭”户籍准入互认,全面放开落户限制!

2024-07-04 18:0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五)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招生入户

被我市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的学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入本市学校学生集体户。

(六)随军家属入户

驻我市部队服现役或服务的军官、干部、士官,经师(旅)级以上部队的政治机关批准的家属,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七)复员、退役、转业军人入(复)户

符合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役士兵、离退休军人安置规定的,本人及其家属可以申请入户。

(八)其他可以入户情形

1、收养登记入户。我市户籍人员合法收养的子女,可申请随该人员登记入户。

2、宗教教职人员入户。经民族宗教部门批准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刑满释放、假释人员复户。历史遗留的原籍我市且被判处徒刑、已经被注销户口人员,因刑满释放、假释可以申请回原籍恢复户口。

4、符合国家、省、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可以办理入(复)户的其他情形。

2放开中心城区与非中心城区、非中心城区之间的户口迁移限制

汕头市内各区县户口迁移实行同一行政区域户籍管理,但城镇区域户口迁入乡村区域户口需符合申请人在乡村区域实际居住、有合法房产或直系亲属投靠规定。

3积极稳妥推进“汕潮揭”户籍准入互认

我市先行先试,在办理户口迁入中承认潮州、揭阳两市居住证、社保缴纳与汕头市同等待遇;符合潮州、揭阳两市户籍准入的人才引进、工作调动等入户条件且在汕头市居住登记的人员,本人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随迁。

4建立社区公共集体户口制度

汕头市各基层街道(镇)政府要在辖区社区村(委)地址设立公共集体户,方便无法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人员在社区公共集体户申请登记城镇常住户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单位集体户。

5强化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公安局、发改局、教育局、人社局、司法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领导和协调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各区县要参照市的做法建立相应的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协调机制。

(二)落实政策措施。市公安局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实施细则,牵头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督查指导;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认真做好新旧政策措施的衔接,把握好过渡期,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实到位。

(三)强化法制保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民法典》,进一步健全户籍制度改革领域法律法规,清理妨碍城乡人口有序流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四)加大宣传力度。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全面准确解读中央和省、市的有关政策,及时总结、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群众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让广大群众了解、支持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形成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

今年3月,广东出台《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汕头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活力经济特区的意见》(下称《意见》),其中提到了探索开展汕潮揭都市圈户籍准入认证、居住证互认工作。可见,此次《汕头市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稿)》是对《意见》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如果说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将吸引更多人口流入汕头。那么推进“汕潮揭”户籍准入互认政策,则是让工作、生活在这些城市内的人们更自由地流动,享受无差别的公共服务和福利保障,可以说十分的便民,大家期待新政早日实施吧!

来源|诸葛找房汕头站。整理:盈盛房产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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