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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红星建筑防水有限公司

2024-07-13 11:2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016年4月14日,国家涂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位于湖州市南浔镇车站北李家河的当事人湖州红星建筑防水有限公司,2016年3月10日生产的聚氨酯防水涂料进行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经检验,其中苯、萘及固体含量项目不符合GB/T19250-2013《聚氨酯防水涂料》标准要求,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检验结果出来后,本案交至本局处理,本局于2016年 6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并附检验报告。并于当日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被抽查的聚氨酯防水涂料。2016年6月23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不合格的聚氨酯防水涂料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湖州红星建筑防水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8日,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捌佰万元整,工商注册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纸油毡、改性沥青防水卷材、高分子防水卷材、建筑防水涂料、普通防水卷材的制造、加工、销售;防水工程施工。当事人在该批被抽查的聚氨酯防水涂料的生产过程中,稀释剂二甲苯添加量没有控制好,添加过量了,且为了节约成本,使用了含萘的煤焦油作为原材料,导致该批聚氨酯防水涂料不合格,且该批聚氨酯防水涂料未做出厂检验。该批被抽查不合格的聚氨酯防水涂料是当事人2016年3月10日生产的,共生产乙组份:21kg/桶50桶和甲组份:7kg/桶50桶,成本价均为8元/ kg,销售价均为10元/ kg,全部货值金额14000元。除国家涂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抽取样品(含备样)乙组份:3.5kg/桶×2桶+2kg/桶×2桶和甲组份:1.5kg/桶×2桶+1kg/桶×2桶外,其余的1384kg产品被当事人全部用于公司自建厂房施工中。

根据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本局于2016年8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本局拟给予的处罚决定无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聚氨酯防水涂料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该批被抽查的聚氨酯防水涂料除抽样外,其余的1384kg被当事人全部用于公司自建厂房施工中。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聚氨酯防水涂料;

2.罚款人民币14000元(大写:壹万肆仟元整)。

限当事人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纳到湖州市中行营业部(地址:湖州市人民路208号、账户名:湖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州市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按有关规定执行。

 

 

                              湖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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