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非法集资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民间集资合法吗 防范非法集资

防范非法集资

2023-06-07 22:3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来源:蕉城法院

转自:福建高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大家可能会以为非法集资犯罪离我们很远,其实它就在我们身边。人们常说的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和集资诈骗犯罪。近年来,我们身边则多发以“民间标会”“互助会”形式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近日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审结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珍相应刑期

并处相应罚金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3日至同年12月8日,黄某珍发起人民币1000元(币种,下同)下标的民间互助会两场,吸收陈某月、郑某珍、黄某城等会员共计134人次入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548.8875万元。2016年9月,黄某珍因其个人无力承担会款而倒会,造成报案的陈某月、郑某珍、黄某城等11名会员直接经济损失共计50.3425万元。

2020年11月24日,黄某珍在湖北省潜江市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民警抓获。案发后,黄某珍与陈某月、郑某珍、黄某城等11名会员达成还款协议,其赔偿报案会员经济损失合计42.558万元(已支付30.79万元),并与报案会员黄某灵等人结清会款,上述11名会员对被告人黄某珍的行为表示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新增加一百七十六条第三款,被告人黄某珍在提起公诉前和报案会员达成还款协议,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谅解,对其可减轻处罚。该院综合该被告人犯罪情节,依法作出判决。

6月是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

为增强全民打击和

防范经济犯罪的责任意识,

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

识别和防范经济犯罪的能力

今天

小编就来说说非法集资那些事

01

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三个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02

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非法集资在《刑法》中涉及的主要是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刑法》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也在第四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非法集资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03

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条例》总结以下几种形式:

1.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2.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3.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5.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04

非法集资的四种常见手法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有些非法集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有时采取类传销的手法,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05

典型非法集资活动“四部曲”

第一步:画饼。非法集资人会编织一个或多个尽可能“高大上”的项目,一般会把“饼”画大,尽可能吸引参与人眼球。

第二步:造势。利用一切资源把声势做大。

第三步:吸金。想方设法套取你口袋里的钱。

第四步:跑路。非法集资人往往会在“吸金”一段时间后跑路,或者因为原本就是“庞氏骗局”人去楼空,或者因为经营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

06

非法集资常见套路

非法集资违法犯罪分子为了引诱群众达到非法集资目的,通常采取以下手段骗取群众信任。

1.装点公司门面,营造实力假象。

2.编造投资项目,打消群众疑虑。

3.混淆投资概念,加大识别难度。

4.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致富”神话。

07

风险防范提示

01

如遇以下情形向公众集资的,务必提高警惕

A、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B、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C、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

D、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E、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F、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

G、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

H、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I、“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J、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2

防范非法集资的“四看三思等一夜”法

四看: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三思: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等一夜: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3

规避非法集资陷阱的“三要、三不要”

一要理性,不要侥幸。

二要稳健,不要冒险。

三要警惕,不要盲目。

4

谨慎投资,严防非法集资陷阱

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

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

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

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



【本文地址】

公司简介

联系我们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专题文章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