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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这不是普通的民间借贷!“标会”风险大!

2023-06-11 05:5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A:老李啊,最近赚了点钱,你有啥收益高的投资渠道没有?

B:我参加同乡资金互助会,赚了可不少,你要不要入会试试?

A:还有这等好事,我要入会!

…数月后。

A:会头人哪去啦?我给他打电话、发短信,怎么都找不到他人啦!我的钱可怎么办啊!!!

B:我这也正找他呢,会头拿着我们的钱跑了,哎...去法院告他吧!

  

 

案情简介

庄某、丁某为夫妻,二人与同乡郭某在市场做买卖相识。三年后,郭某将庄某、丁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返还借款。一审法院查明,2013年至2016年,庄某、丁某陆续向郭某借款,双方相关账户显示了郭某给丁某的转款情况。另,郭某向法院提交了其向丁某催要还款的短信记录和丁某出具的借条作为证据,以证明丁某、庄某曾向郭某借款,且一直未归还。综合在案证据,一审法院认定郭某与丁某、庄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并判决丁某、庄某向郭某归还借款及相应利息。后,庄某、丁某提起再审申请,称与郭某之间并非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郭某给其转账是因郭某参加了庄某为会头的资金互助会而交纳的会费,并提交庄某、丁某与魏某民间借贷纠纷的民事裁定书作为证据,以证明类似案例经法院审理,未将法律关系认定为民间借贷。

 

法官说法

   在庄某、丁某与魏某的案件中,因丁某向魏某出具的借条中明确写明“魏某于2014年3月15日交16会,2014年1月5日交18会……”,并结合魏某的具体支付情况及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法院认为,魏某与庄某、丁某之间并非民间借贷关系,而是魏某、庄某等人为解决资金紧张,民间调剂资金的互助行为或标会活动。……魏某虽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之法律关系,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经释明,魏某坚持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丁某、庄某主张还款,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故对魏某的起诉应予驳回。而在庄某、丁某与郭某的案件中,庄某、丁某虽主张与郭某之间的资金往来是民间标会款,与郭某之间并非民间借贷关系,但庄某、丁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驳回了庄某、丁某的再审申请。

 

标会简介

标会,又称合会,以调剂资金、亲友互助为目的标会古已有之,在农村金融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标会以其依托地缘关系易被接受,融资手续简单,无需额外担保等优势为公众所青睐。标会往往由一名会首(又称会头)发起,数名会脚组成。标会按期举办,会员每期交纳会费,每期凑集的会款按照竞标的方式由会员投标,所出利息最高者中标,会款由该会员使用,标后即为死会(即不能再竞标)。一会一轮,直到每个人都“竞标”过一次。然而,许多不法分子利用标会作为其牟取高息的工具,吸收公众资金并予以挥霍。实际上,任何一个环节资金难以收回都可能引发“倒会”,造成入会者的经济损失。

 

 

法律风险

民间标会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受法律保护,其维持全赖会员的信用,一旦“倒会”,会员的钱款难以追回,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会头还款的诉讼请求也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另外,标会活动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标会并非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机构,会首通过标会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的情形可能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在此提醒广大朋友,标会风险大,入会需谨慎。想赚钱,还是得通过正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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