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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 审理相关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衔接适用

2024-04-30 08:3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3日之前,被告任某以养殖生猪需要资金为由陆续从原告高某处借款,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或3%,被告多次向原告归还部分借款。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8月3日进行结算,经双方确认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高某某现金共计120000元,月利率为2%”,未约定还款期限。此后不久,原告得知被告差欠了多人的巨额债务,遂要求被告尽快还款,经催收未果,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起诉,同年11月30日撤诉。2021年1月4日原告再次诉来我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20000元;2.以12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4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

裁定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民间借贷纠纷,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因此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经原告和被告双方确认后,被告向原告出具的120000元借条,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任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高某借款120000元和利息(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案例评析

一、《民法典》施行后对本案的溯及力分析

按照实体法不溯及既往的法理,《民法典》作为实体法在施行后基本的原则是不溯及既往,即《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在《民法典》施行后仍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民法典》不溯及既往为原则,以溯及既往为例外。按照该规定,《民法典》的适用有两种例外情形,一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有利溯及;一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空白溯及”。本案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日期在2020年8月3日,经催收未果,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起诉,同年11月30日撤诉,2021年1月4日原告再次诉来我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的规定,且不属于上述两种例外溯及的情形。因而本案应该适用《民法典》实施以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本案经原告和被告双方确认后,被告向原告出具的120000元借条,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该借条未载明还款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时间内返还”。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21年1月4日再次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属于要求被告在合理时间内归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

二、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溯及力分析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据此,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司法解释是要溯及适用的。因此本案原告关于利息的请求,应该适用最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借条载明“月利率为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月利率为2%”已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对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 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该条文涉及民间借款案件利息请求的分段计算,而本案原告诉讼请求不涉及该条文规定。原告要求从2020年8月4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原标题:《《民法典》实施后 审理相关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衔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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