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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管窥】未成年人办理银行业务的法理分析

2024-06-30 20:5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二)如何确认业务代理人与未成年人的关系?

一般来讲,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在一本户口簿上的,能证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血缘关系,父母可凭户口簿证明监护关系并代未成年人办理相关业务。但是在实践中,也可能遇到未成年人与父母不在一本户口簿上的情况,这类未成年人办理储蓄业务时,因无法证明父母与孩子之间的监护关系,银行工作人员无从知晓孩子与前来办理业务的成年人之间的关系,从而给办理业务带来困难。从审慎的角度出发,银行可要求前来办理业务的客户到公证处办理亲属关系证明或提供公安机关的有效证明,凭证明及其他资料前来办理未成年人储蓄业务。

个人理财业务

个人理财产品属于投资类业务,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并非单纯获利行为,与一般储蓄业务有所区别。依据民法通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可见未成年人未取得监护人同意而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所以,银行办理此项业务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银行应明确要求未成年人办理理财业务时的相关书面材料,需要由监护人共同签字确认,以示征得监护人同意。

信用卡业务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发卡银行不得向未满十八周岁的客户核发信用卡(附属卡除外);同时规定,在发放学生信用卡之前,发卡银行必须落实第二还款来源,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并确认第二还款来源方身份的真实性。在提高学生信用卡额度之前,发卡银行必须取得第二还款来源方(父母、监护人或其他管理人等)表示同意并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

根据制度规定,为防范信用风险并为个人客户信用考虑,建议商业银行明确禁止对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发放信用卡,对于附属卡的办理也建议严格限制在十六周岁以上。在发卡之前,银行还需落实第二还款来源。

个人信贷业务

(一)未成年人借款

虽然此种业务银行一般不会办理,但从法律角度讲并未禁止,这之间存在一个交叉点。《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应当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条中并未将年龄作为限制条件。而根据法律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从法律角度来讲,银行完全可以对该类未成年人发放贷款,但对此类业务仍应持谨慎办理的态度。首先,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仅仅是借款人申请借款的要求之一,而非唯一要求;其次,银行办理贷款业务主要看重的是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例如工资收入或经营收入,但是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往往刚进入社会、初步拥有工作岗位,其收入并不稳定。

(二)未成年人担保

在实际操作中,未成年人涉及保证或质押担保的情况较为少见,此处主要探讨以未成年人的财产作抵押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从这个角度出发,以未成年人的财产作为抵押,往往会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导致抵押无效。这里也分两种情况:一是以未成年人的独有财产抵押,二是以未成年人的共有财产抵押。以房产为例,未成年人独有财产比较容易理解,就是房产证上仅有其一人享有产权;未成年人共有财产是指房产证上列明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其他人共同享有产权。

1.未成年人独有财产抵押

未成年人办理抵押业务,其签字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需要父母等监护人代为履行。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何为“被监护人利益”?此标准无法律明文规定,极难判断。在实践中,一般根据贷款用途来判断,如未成年人的资产抵押是用于为未成年人外出留学、治病、更换更好的住房等显而易见的用途,该抵押担保行为是有效的;如果是为他人(包括未成年人父母)的债务提供担保而导致只让未成年人承担义务而没有享有权利的,因其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该抵押担保行为应是无效的。

2.未成年人共有财产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实际操作中,共有又分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情况。

共同共有的情况。根据上述法律条款可知,未成年人与父母共有房产时,在房屋产权证上没有约定各自份额的情况下(即共同共有),需要全部共有人包括未成年人同意,但由于未成年人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做出符合法律要求的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思表示,因此,该种抵押担保行为缺少法律效力。

按份共有的情况。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有所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析》规定:“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对于未成年人与父母按份共有房产且父母房产份额超过三分之二的,父母完全可以以其在该财产中的份额为限进行抵押。对于此类抵押,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且登记机构也可按规定予以登记,但存在较大的处置风险,一旦贷款产生不良,银行需要实现债权仍然极为困难。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涉及未成年人的财产处置尤其是房产处置,由于未成年人身份的特殊性,在执行时经常会陷入胶着状态,司法机关往往不便对未成年人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在实务中,对于未成年人,除了贷款用途是基于未成年人求学、大病医疗、出国留学、助学贷款以及更换更好的房屋等显而易见对未成年人有利的情况,一般不建议办理未成年人财产抵押贷款。即使办理,也需要借款人在相关合同中表明借款用途的特殊性或通过专门说明的形式,同时进行公证,确认相关人员的真实意图及涉及的责任,银行才能予以办理。

同时,这里还存在着一种特例,即未成年人与家庭关系以外的其他人共同共有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对于这种资产,如涉及抵押,宜参照按份共有的情况。(作者:江苏海门农商行监事长张士锋,来源:《中国农村金融》2016年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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