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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政府 其他 解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十大亮点

2023-04-29 19:1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与每个人的生活都是息息相关的。随着现在个人的婚姻观念、家庭关系变化,婚姻家庭方面的民事领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综合之前的婚姻法和三个司法解释以及一个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解释,此次的民法典中涉及的婚姻家庭内容则是更加详实和可操作性。

亮点一:首次将原单行法中收养法律制度纳入民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解读】在法律上,设立收养关系的目的来自于两个方面:

 ①让那些无法获得生父母抚养教育的未成年人得以健康成长,可以享受到家庭的温暖;

 ②让那些无子女于膝下或者愿意收养他人并符合相应条件的人通过收养的行为在当事人之间设立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使当事人享受天伦之乐。

 但随着近年来网络化的普及,非法收养出现了新的犯罪形式,打着“爱心”旗号来收养,实为侵害被收养儿童的事件时有发生。犯罪嫌疑人创建收养交易qq群、微信群、讨论群组,活跃在各网络平台。《民法典》进一步规范了收养的法律关系,制止假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以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

 亮点二:新增界定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解读】这一法律条文体现了婚姻家庭编的内在的要求,它规范了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哪些社会成员之间可以发生法律上的、婚姻家庭上的权利义务关系。1、配偶:彼此之间具有人身、财产关系的合法夫妻。2、血亲:彼此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了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3、姻亲:以婚姻关系为核心而延伸展开的亲属关系的网络系统。只有与具备了法律上亲属身份的人才可能发生婚姻家庭编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家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在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眼光下,看待家,不仅仅是夫妻双方和一家三口,而是“大家”。

亮点三:新增请求撤销婚姻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解读】以前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结婚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将自婚姻登记之日起”,《民法典》修改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对于撤销婚姻关系这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前是由婚姻登记机关(行政机关)来斟酌并撤销,显然不恰当。而人民法院(司法机关)通过裁判的方式来认定某一对当事人之间是否基于自愿原则确立夫妻关系,是否符合可撤销的法定条件,更中立和正式。也为被胁迫的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时间和空间来主张自己缔结的婚姻关系违背了自己的意愿,可依法予以解除,体现了人权保障的立法思想。

亮点四:重大疾病缔结的婚姻从无效变为可撤销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解读】为了更好地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保障当事人的知情同意权;规定了患有重大疾病一方的告知义务,也引导公民在结婚之前积极进行婚前体检,行使自己的知情权。故意隐瞒重大疾病的行为具有欺诈性,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应该承担婚姻可能被撤销的法律后果,还须承担损害赔偿过错责任。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结婚的必备要件与结婚的禁止要件,在立法演变上,我国从1950年婚姻法至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演变,其实是逐渐限缩了禁止结婚疾病的范围并最终取消了具体病由,改为概括性规定。此次婚姻家庭编也对结婚的禁止要件作出了重大修改,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

 亮点五:夫妻共同债务共签更明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解读】民法典明确了共债共签的原则,即夫妻共同债务,要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过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使一方在不知情情况下“被负债”。2018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只有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才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明确“共债共签”的规定,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亮点六:协议离婚的创新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解读】作为夫妻,在人身关系存续的情况下,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遵循行为公示和权利保障的法律要求:①实质要件(自愿离婚);②行为要件(法律的行为规范),即当事人双方签订书面协议;③依法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要加以合法性审查)。离婚要求具备三个必要内容,反映了法律对于当事人自愿离婚权利的严格约束,也就是禁止权利滥用。

亮点七:离婚冷静期的新增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解读】《民法典》为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人,设定了一个30天的冷静期,在30天内,只要双方有一方不同意离婚,这婚就离不了。离婚冷静期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实现婚姻当事人的人权平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当事人请求婚姻登记机关解除婚姻关系,除了婚内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的情况,也有一部分人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非出于理性原因,而是因当下存在自认为无法化解的偶然矛盾,便想用离婚来解决。针对这种情况,法律设置了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是给予当事人一个缓冲和冷静思考的阶段,去认真审视自己曾经用心血建立起的婚姻关系是否确已彻底破裂;同时,亲戚朋友和社会组织也可以在这个时期参与以帮助夫妻双方化解矛盾。如果当事人双方在仔细审视后坚持离婚,且无法在离婚协议的必要内容上达成共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渠道来解除婚姻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离婚冷静期并没有限制当事人的离婚自由权利。

亮点八:诉讼外调解和诉讼离婚的新设规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解读】一般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外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如果没有虐待、遗弃、严重的家庭暴力、一方和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一般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一般性的打骂、通奸、甚至嫖娼都不一定能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解除夫妻关系。所以一方不同意离婚的,一般要经过两次诉讼。以前婚姻法规定:第一次离婚诉讼判决不离后,在判决书生效满6个月后,即可提起诉讼离婚,法院基本都会判决离婚。现在民法典规定: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才能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由以前的“6个月后”改为“满一年”,法院才可受理。这充分体现了对婚姻家庭的人文关怀和保护。

亮点九:新增解除婚姻关系的形式要件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解读】在立法目的上,不仅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权利,也表现了对反对轻率离婚的倡导。当事人双方要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合法性审查或者人民法院对“感情确已破裂”的判断,保证了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亮点十:离婚时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新增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解读】在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条文中增加了兜底性的第五项,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更大的空间,实际上就是为了面对形形色色的法律难以预知的情况,仍然能最大限度最大可能地保障无过错方的权利。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况,可以是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或一方实施了性犯罪等严重损害无过错方利益行为导致的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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