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专家解读民法典①】赵英伟:“好意同乘”,为善意供乘人减责!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民法典1271条好意同乘解读 【审判专家解读民法典①】赵英伟:“好意同乘”,为善意供乘人减责!

【审判专家解读民法典①】赵英伟:“好意同乘”,为善意供乘人减责!

2024-07-04 19:2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但是,读法条似乎是一件很枯燥的事情,要面对一大堆专业性很强的词汇与描述,找个专业人士解读很有必要。

从今日起,辽宁高院与辽宁日报联手打造一档融媒体法治宣传栏目——《审判专家解读民法典》,特别邀请具有丰富理论和实践经验的11位业务审判专家,精准提炼民法典条文要旨,详述条文立法背景、立法变化、适用要点,结合身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多角度、全方位为您权威解读民法典。

今天,我们邀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赵英伟,请她谈谈对民法典中“好意同乘”规则的理解。

审判专家简介:

赵英伟,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荣获“辽宁省五一奖章”“辽宁省三八红旗手”。

【法条索引】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好意同乘规则】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这样认定!

好意同乘的主要特征:

一是非营运性机动车,驾驶车辆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是非营运性机动车辆。非机动车不属于此范围。

二是无偿性,好意同乘是一种无偿搭乘行为,驾驶人不向搭乘人收取报酬。

三是好意驾驶人的同意,搭乘行为是经好意驾驶人同意的,包括邀请和允许。未经同意而搭乘,不构成好意同乘。例如,驾驶人不知道搭乘人搭车,或者明确拒绝搭车人请求的,对于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不适用好意同乘规则。

搭乘人有过错,应适当减轻驾驶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属于因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排除了第三人责任、搭乘人自己责任的情形。如机动车发生事故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所造成,那么第三人应当对于包括搭乘人所受损害在内的所有损失承担责任。如搭乘人有过错的,如明知机动车存在超载或者驾驶员酒后驾驶、未取得驾驶资格等行驶风险,受害人未经驾驶人同意,私自搭乘等,应当适当减轻驾驶方的责任。

搭乘人的无偿搭乘不构成自甘风险,机动车驾驶人对同乘者在搭乘过程中,对其人身和财产安全要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实践中,好意同乘无合同约定,搭乘人无合同请求权。如发生交通事故,该机动车驾驶人的承担责任性质为一般侵权责任。基于无偿行为的本质属性,根据有偿受益人保护高于无偿受益人保护的原则,驾驶人有一般过失的,应当减轻驾驶人的责任,但不能免责。民法典将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而非免责事由。至于减轻的程度大小,则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基于经营目的提供无偿搭车的,

不适用好意同乘条款!

但是,如果机动车使用人对事故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不得减轻其赔偿责任,即应对无偿搭乘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民法典明确区分了驾驶人的过错程度。驾驶人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下与一般侵权人的责任相同,即排除适用减轻责任原则的。

机动车基于经营目的而提供无偿搭车的。如酒店、大型超市促进经营提供的免费班车,房产开发公司的免费看房车系以营利为目的,不属于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损害的,不适用好意同乘条款。同理,对于出租车、滴滴快车等从事营运的机动车,即使是无偿搭乘也不适用该条规定以减轻其责任。

营运机动车非经营目的而提供无偿搭车的。非营运时间,非营利目的,无偿搭车的,例如出租车关闭接单业务,滴滴快车没有开通平台接单业务,免费搭乘熟人出行的,可适用好意同乘条款。

民法典颁布施行后,人民群众对“好意同乘”的民事行为和可能的法律后果能够提前认知及预判,为解决该类纠纷设定了切实可行的规则。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确保裁判结果公正和统一,弘扬和保护了善良风俗的核心价值观。

来源:辽宁高院、辽宁日报北国客户端

原标题:《【审判专家解读民法典①】赵英伟:“好意同乘”,为善意供乘人减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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