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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如何钳制舆论

2024-07-01 20:0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民国报纸

国民政府在其统治时期出台了大量以审查新闻舆论为目的的法令、法规,这些法规的不断出台与完善,使得国民党政权的新闻检查达到了密如天网的地步。 1930年12月,国民党制订的《出版法》对于出版限制主要是申请登记和出版品内容的限制。从法律学的角度看,它属于注册登记制。但随后的1932年11 月,国民党中央宣传部又公布了《宣传品审查标准》,该《标准》宣称:凡宣传共产主义便是“反动宣传品”;批评国民党便是“危害民国”;对其统治不满则是“ 反动”;这些文稿一律禁止出版。这一《标准》的颁布,预示着注册登记制向审查制的发展倾向。

1934年6月,国民政府公布了《图书杂志审查办法》,规定一切图书、杂志应于付印前将稿本送中央宣传委员会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审查,审查委员会有权删改稿本,删掉的地方不许留下空白。1935年7月15日,国民政府立法院颁布了《修正出版法》,规定报刊应于“首次发行前,填具登记申请书,呈由发行所所在地之地方主管官署核准后,始得发行。”这两个法规,实际上将由原《出版法》规定的注册登记制改成了干涉舆论自由的审查批准制。这一改动一直延续到国民党退出大陆。

为了加强对新闻出版业的审查体制建设,国民党中央宣传部成立了一系列的专门机构。凡是报纸使用的电讯和稿件,均由中宣部审查处审理;凡是图书杂志的原稿,便由中央图书杂志审查委员会来处理;如果是戏剧剧本,则由戏剧审查委员会和图书杂志处共同处理。这些机构都属于国民党中宣部,在各省市都有分处或分会。1939年春天,国民党中央成立军委会战时新闻检查局,统一新闻检查大权。“军检局”成立后,首先对新闻检查机构升级和调整。在全国设立了重庆、成都、西安、桂林、昆明五大特级新闻检查处,升各省新闻检查所为新闻处,其负责人为少将或上校级别。省以下都设立新闻检查室,各普通县市亦由各县市政府设立专科管理新闻报纸的检查。这样,一个立体的新闻检查网络就形成了。

战争时期实施新闻检查,是国际惯例,目的在于防止虚假消息动摇人心,同时也防止重要政治和军事信息外泄以资敌。但是,这并不等于从根本上实施言论限制。抗战爆发后,国民党却以此为借口,实施对舆论更加严格和激烈的箝制。1938年11月2日,国民党中央作出《确立战时新闻政策的决议》,藉口“ 战时需要”、和“齐一思想”,要求在全国实行“战时出版管制”。从1939年4月1日起,所有出版书刊,“未经原稿审查者,概予依法取缔”。同月,蒋介石亲下手谕给国民党中宣部和军事委员会,布置加强新闻的审查工作。据统计,从1941年至1945年间,有关临时性指示就达200余种。而《修正战时新闻检查标准》和《修正图书杂志原稿审查办法》这两个法规中规定的禁载事项达70余项。从政治、军事、外交、经济与财政、文化、社会事务等都有限定;从不准批评国民党党纲、党义和总裁个人到不许鼓吹所谓“过激思想”,禁载内容可说是无所不包。除此之外,国民党中宣部于1943年8月还发布了《抗战期间宣传名词正误表》,表中规定:“边区政府”、“抗日政府”等词不许用;“两面派”、“亲日派”、“团结”、“解放”、“国共合作”、“各阶层人民”、“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等词为“谬误名词”;“革命的三民主义”、“真正的三民主义”要改为“三民主义”;“拥护革命的领袖”、“拥护抗日的领袖”必须改为“拥护领袖”,甚至“妇女解放”要改为“妇女复兴”。这个《正误表》可说是近现代新闻史上的一个史无前例的“创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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