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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的尘埃

2024-05-10 18:1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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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贺沛

诱惑与打拐

古代把人贩子拐卖人口称为略人、略卖人。“略”是什么意思呢?扬雄曰:“就室曰搜,于道曰略。略,强取也。”略,也叫掠,就是强取、威胁的意思。略卖,就是强取后卖掉,也就是拐卖人口。略人、略卖人,即拐卖人口,是一种带有强迫、暴力、略诱、拐骗性质的罪恶行为,有个体和团伙等犯罪方式,一直是历朝历代打击的对象。

略诱及和诱拐人口犯罪,在中国古已有之,但主要是指非法的人口拐卖。不合法的人口买卖,称为 “略卖”“掠卖”,指的是用哄骗、引诱、威胁、麻醉、暴力等非法手段来掳掠人口并进行贩卖,近似于今天所说的拐卖。历朝历代政府,出于维护自身统治、改善人口状况等考虑,都在法律上对“略卖人”行为给予严厉处罚,但屡禁不止。在政权交替和社会动荡时期这种犯罪尤其猖獗。

古代在法律上惩戒拐卖

此类犯罪不仅危害个人的自由,也破坏家庭、婚姻关系,还会极大地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历朝历代都严厉打击此类非法人口买卖,规定了严酷的刑罚,但此类犯罪却屡禁不止。清末民初,社会剧变,法治更迭。人口拐卖之风复炽。民初大理院对此类犯罪的判决不仅反映出当时的司法裁判水平,也有效指导了下级审判和影响了后世的立法和司法,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

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第257条规定:“和诱、略诱未满二十岁之男女脱离享有亲权之人、监护人或保佐人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图营利或意图使被诱人为猥亵之行为或奸淫而犯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移送被诱人出民国领域外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老舍的话剧《茶馆》中,有个在人贩子刘麻子被“黑吃黑”事情节,一开始找刘麻子“买女人”的老林和老陈,原本是两名逃兵,可惜他们此番出师不利,“买女人”的生意没做成,还让密探敲诈走了手里的现大洋。这段“黑吃黑”的剧情总让观众无比舒适,台下观众席间常常有人边看边叫好。事虽荒唐不稽,却反映了那个时代的两个社会问题。

从民国的行政划分的角度来看,从1912年到1948年间,民国全国共有县级行政区域2000个左右,而各类灾害总计造成了16698个县次受灾,即平均每年都有四分之一的土地处于灾难中,严重时全国甚至有一半的国土都笼罩在灾情的阴霾里。频繁发生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了严重的饥荒。许多吃不饱饭的百姓,不得已沦为流民,而各种不法分子也就趁虚而入,做起人口贩卖的买卖。

如此一来,就有了《茶馆》中张狂的人口贩子刘麻子,投射到现实中,便是英国人季理斐在《兴华报》中写下的悲惨一幕:“中国各埠向有拐略幼孩之恶风,而尤以上海一隅为最”。民国初年,由于时局的动荡和政府的羸弱,人口贩卖这一问题愈加严重。1913年,英国人季理斐在《兴华报》撰稿指出:“中国各埠向有拐略幼孩之恶风,而尤以上海一隅为最。”

1917年的《申报》也曾发文感叹:“民初上海拐略之风日炽,青年妇女及男女幼孩被害者不知凡几。而一般以此为营业之匪徒不下千余人。声气灵通每用种种诈骗手段将妇孺拐运出口,妇女则带至东三省弩入娟寮,男孩则带往闽粤各省卖作奴隶,被害之家妻离子散靡不肝肠痛裂。” 

 在某些地区,人口贩卖甚至规模宏大,公然不讳。1930年《社会学杂志》刊登余天休所撰《秦州贩卖人口之景象》一文。该文记述,秦中人口贩卖成风,经营者多为山西客商。原因在于山西重男轻女,杀女成风,男女比例失调之下,女性数量完全无法满足单身男性的成家之需。山西省内的男“丝”们都视妇女为“奇货”。当时山西甚至成立了“娶妻促进会”之类的组织,村中单身男青年均可出钱加入。会员每月付费,若干年后,则可以所积之财,用来娶亲。在长安以西的地区,各县还设有“人市”,每日一集,买卖人口与一般商品无异,妇女价值以姿色不同而有高低。

会员制娶妻仅仅是人口买卖的冰山一角。在长安以西的地区,各县干脆直接设立“人市”,每天组织一次赶集买卖人口,还将妇女按照不同的姿色区别定价,似乎买个妇女就像买颗白菜那么随便。

面对严重的拐卖问题,民国政府屡屡训令打击。1924年《大公报》起底了一个被警察破获的人贩集团。该集团以王荣德为首,刘国林等十数人四处出面拐卖,纳兴斋等6人则租房收养。每次被拐孩童均被送至纳兴斋处,嗣后运至香港贩卖。

1931年《公安旬刊》发布局长训令,表示应公共租界警务处之请,协助打击拐卖儿童犯罪,要求所部“随时注意严密查究,各轮埠车站尤应特别注意”。为了保证持续不断地“人口货源”,当时的沈阳、大连、北平、天津、潼关及开封都有人贩子设立的人口贩卖中心,一些人贩子组织还形成了严密的行业准则,并且建立了自己的销售网,向着规模化发展不断前进。

为了贩卖妇女,人贩团伙常常潜入灾区,以招同伴往外出讨饭为名,将女子及其家长诱骗至西安。抵达西安,人贩将灾民安顿在旅社暂住。数日后,旅社向灾民索要高昂食宿费用,灾民无力支付,只能在人贩的威逼利诱之下,出售同行女子。

无所不用其极的拐卖行为

除了有组织的人贩,熟人拐卖亦不在少数,1947年的《海潮周报》便报道了一例。溧阳县少女包秀珍自幼家贫,1939年家乡遭日寇占领,生活更是悲苦,便托邻居潘谢氏代谋一帮佣工作。岂料潘谢氏伙同其弟将包氏骗至芜湖,以300元的价格卖给日军,充作雏妓。包秀珍“受尽虐待拷打之酷刑,约一载余”,后又被潘谢氏先后转售给浦口一家旅社与天津一家妓院为娼。多年之后,包秀珍得恩客之助,赎身返乡,而潘氏姐弟则早已离去。不过青天有眼,再过数年,包秀珍竟无意间在路上与潘谢氏相遇,方将她扭送警局。

仅就天津的人贩子们来说,他们不但形成了拐卖团伙,而且集团内部还分工明确。像当地的流氓、卖花婆一类的人,就是他们的外围眼线,而集团内部的骨干成员,则分为制定骗局组、看守受害者组、拐往外地销售组等等,一些大型机构甚至还有资本家投入股金,作为幕后支持组。

这种规模化贩卖人口乱象的出现,主要还是因为民国动荡的政局,为人口买卖提供了绝佳的发展环境。据史料记载,从民国五年到民国十三年,民国的战区年年扩大,平均每年达到七省,而从民国十四年到十九年间,战区则以平均每年十四个省的惊人数据再次刷新了历史记录。

然而,民国刑法对于拐卖儿童犯罪的惩罚并不严厉。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第257条规定:“和诱、略诱未满二十岁之男女脱离享有亲权之人、监护人或保佐人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图营利或意图使被诱人为猥亵之行为或奸淫而犯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移送被诱人出民国领域外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935年新修订后的《中华民国刑法》提高了“略诱”犯罪的惩罚力度。该法第241条规定:“略诱未满二十岁之男女脱离家庭或其他有监护权之人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图营利或意图使被诱人为猥亵之行为或奸淫而犯前项之罪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第242条规定:“移送前二条之被诱人出中华民国领域外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见,当时拐卖儿童罪的最高刑罚仅为无期徒刑,而且只要不将受害者运出国境,人贩面临的最高刑罚仅为有期徒刑十年及罚金一千元。

对于民国刑法嫌轻的惩罚力度,共同发起成立中国救济妇孺会的徐乾麟表示了强烈的愤慨,道:“失拐案如斯之多盖亦有故,法律与习惯二者皆有莫大之影响存乎其间。假使国家对于拐匪斩人子嗣离人骨肉较之强盗尤为残酷,一经破获讯实即治之以极刑,杀一做百必寒匪胆。”可见主张对人贩一律处死的想法并非时人首创。

在政府之外,民间组织也是民国时期重要的“打拐”力量。1931年中华慈幼协会发布公告,鼓励公众协助“打拐”。此外,“人民举报”也是挽救被拐儿童的一种方式。尽管如此,在被拐卖的儿童中,还有大量的受害者未能得到救助。

1931年中华慈幼协会发布公告,鼓励公众协助“打拐”:

此次洪水为灾,幅员甚广,灾民扶老携幼来沪避难者,数以万计,无知牟利奸徒,乘机收买难民子女,贩卖为奴婢妾妓者,亦常有所闻。本会以保障儿童权利,谋求儿童幸福为宗旨,深恐无告灾童,被拐匪骗卖,沦入地狱,乃广为宣传,俾同情人士通风报信,以便调查,并在轮船码头与火车站,严密访查,遇有形迹可疑者,严为盘诘,得有证据,即送请法庭讯办。本会现据人报告,业已会同探捕,破获拐匪者数起,送请法院彻究矣。所望同情人士,遇有贩卖儿童情事者,速来博物院路廿号本会所报告,本会必能彻底根究,如有必要时,并当为报告人严守秘密云。

此外,“人民举报”也是挽救被拐儿童的一种方式。1937年《风采月刊》报道,荻海区园岭村12岁小童余明锐被亲戚拐骗,卖至虎山村,后又被带往他处出售。所幸拐卖途中被乡人发现,及时向队长报告,人贩得以拘捕,小童得以救回。前后所耗时间不过数日,银钱不过18元。

人类学家詹姆斯·沃森(James Watson)曾指出,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大、最具综合性的人口交易市场之一”。人口交易的确深深扎根于中国社会,但此前历史学家大多将人口贩卖视作更广阔的社会问题的症状之一,比如贫穷、饥馑、战争或卖淫,任思梅研究发现,将人口贩卖视作极端条件下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手段,实际上低估了该问题的深度与广度。从清末到民初,人口买卖非常普遍,“这种无所不在的交易,通常却被社会群体网络容忍和助长”。

略诱与打拐与中国两千年的历史如影随形,西汉著名开国功臣栾布,年少时就曾被拐卖到燕地为奴。就连汉文帝窦皇后的弟弟窦广国,也有过一段被拐经历。窦广国四五岁时被拐卖,因家里贫困,家人无力寻找。他被辗转卖给十几家,二十多岁时到了河南宜阳山中给人烧炭,做了“黑窑工”。后来,窦广国跟随主人到了长安。凭借童年时代的记忆,他得以和姐姐窦皇后相认并被封侯赐田。秦汉律法中已经出现针对“略卖人口”的规定。

贩卖人口的奴隶市场

西汉时期,王莽在批评秦设“奴隶之市”时,就说过“奸人缘利,至略卖人妻子”的话。而出土文献中,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盗律》规定:略卖人若已略未卖,矫相以为吏,自以为吏以盗,皆磔。

拐卖人口的罪犯如果已经把人拐到手但还没卖出去,同冒充官员、官员监守自盗两种犯罪是一样的刑罚,都处以车裂之刑。知人略卖人而与贾,与同罪。不当卖而私为人卖,卖者皆黥为城旦舂,买者知其情,与同罪。知道对方有拐卖行为还与之买卖拐来人口的,买家与卖家同罪。私下交易不应当被卖的人,卖家受黥刑(脸上刺字)、城旦舂(筑城、舂米等苦力劳动)。买家知情还继续与之交易的,买卖同罪。

宋人自己认为,本朝的“略人之法,最严重”,但实际上,宋代法律对拐卖人口的惩处基本沿袭唐代,也做了一些补充规定。比如:人贩子如果是团伙作案,团伙的头目处以死刑,从犯罪减一等;人贩窝点的房主,如果自己没有参与拐卖,则按日常行为科断,如果房主有收赃行为,按盗窃罪处理等。

元代法律对“略人”“略卖人”的行为,处罚也非常严格,并且规定细致,基本将各种情况都罗列在法律条文中:若将良人拐卖为奴婢,即使只有一人,也杖一百七,处以流刑。如果拐卖两个人以上,就处以死刑。将良人拐卖为妻妾子孙,杖一百七,处以三年徒刑(送到偏远地区服劳役);如因此而杀伤人,伤害情节按强盗罪处理。

元代对贩卖人口的刑罚

已经拐到手还没有卖出去的,按照以上刑罚减一等;明知有拐卖行为却仍然购买或藏匿起来的,也是各减一等。有“和诱”情形的,又各减一等。以“过继”为名义,实际上将良人拐卖为奴婢的,杖九十七。中介人知情的,按刑罚减二等,买卖得来的钱由官府没收,并将被害者还给原亲属。

如此细致的规定并不能禁绝拐卖人口行为。元代文学家张养浩的《驿卒佟锁住传》便讲述了延祐年间兴和驿卒佟锁住的经历。佟锁住本是江西人,七岁时在家附近玩耍,被过路骑兵抢掠,带到兴和。在兴和,佟锁住最初被卖给刘家,过了几个月,又被卖到更北的草原做牧奴,每天放牧2000多只羊,还被主人威胁:“羊如果有瘦的、伤的、逃跑的、不明不白死掉的,就打死你!” 佟锁住放牧时碰见的同伴,有十几个和他相同命运的孩子,都是被拐卖来的。

十六岁那年,羊群意外发生死伤,佟锁住自知难免一顿毒打,甚至会搭上性命,就偷偷逃跑了。一路颠沛流离,好不容易才回到兴和,当上驿卒。后来,佟锁住借着张养浩的帮助,终于回到了老家。

拐卖人口让家庭支离破碎

清代对“略卖”“略卖人”的规定,在法律层面规定了被略之人无罪,应“给亲完聚”;以过继、收养为名行略卖之实者,与略卖同罪;窝主知情不报,以及买主明知有略卖事实而依然购买的,与略卖同罪等。

无论是古代的“略卖”“和诱”,还是现代的拐卖,都造成了无数家庭支离破碎的惨剧。无数人的人生因被拐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与之伴随的诈骗、暴力等行为,也对社会造成了巨大危害。出于获取廉价劳动力、“传宗接代”等诸多原因,拐卖人口从古至今屡禁不止。这一古老的罪恶,在当今社会也依然存在。

19世纪末到20世纪30年代,中国最大的人口交易市场并不是农业生产劳动力(如北美的黑奴贸易),而是家庭内部的劳工及繁殖/再生产劳工,人口交易中的常见身份包括妾、童养媳、婢女、奶妈、包身工、仆从等。也就是说,导致人口贩卖猖獗的最重要力量是家庭。

根据2000年《人口贩运议定书》(2000 Trafficking Protocol)的定义,人口买卖是以剥削为目的,通过武力威胁、强制、略诱、欺骗或操控弱势地位者,来招募、运输、窝藏或获取人口。在人人生而自由、生而平等的现代社会,人口贩卖几乎等同于奴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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