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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适用于省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适用对象:省管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8号,根据2010年民政部令第38号修改); (四)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7〕5号); (五)中共山东省社会组织综合委员会《山东省省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审核办法》(鲁社综委发〔2021〕3号); (六)《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意见》(鲁民〔2018〕38号)。 四、受理机构 山东省民政厅 五、决定机构 山东省民政厅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需要变更的,应当召开理事会对变更动议进行表决,形成理事会决议(应制作理事会会议纪要,经符合法定条件的理事会成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理事会会议纪要由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存档备查),变更事项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八、禁止性要求 因中央和省实施最新的登记政策,以及省有关部门政策调整等原因,2013年8月至2017年5月期间依据省民政厅有关政策实施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原由省科学技术厅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所涉及业务领域以及其业务范围已经不符合当前执行的最新直接登记政策的,登记机关目前暂时给予维持原状,暂不限期要求其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限期变更和限期注销。对于此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机关目前本着“放管服”原则,可以受理其住所、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开办资金四项变更以及不涉及业务领域变动的名称变更,暂不受理涉及业务领域变动的名称变更和业务范围变更。若此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可正常申请办理全部变更登记事项。 九、申请材料目录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一份,表格示例样表及文本模版可在本服务指南附件中下载):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参照示例样表填写制作)。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注意事项: 1、民办学校、民办医疗机构等有前置许可证或前置审批(备案)文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提交变更后新的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登记机关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或相关前置审批(备案)文件原件。 2、名称变更涉及章程内容变动,需要修改章程,须同时申请章程修改核准,业务办理详见省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修改核准服务指南。 3、单位名称变更引起业务范围变更的,须同时申请名称和业务范围两项变更登记。同时申请多项变更登记事项的,可分别查看相应事项的变更登记服务指南,变更登记申请表可合并制作,但网上申报时须进行单项填报(网报路径:“登记”--“变更登记”--选择相应变更事项)。 4、有负责人、理事、监事人员变动情形的,须同时申请负责人理事监事备案,业务办理详见省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事项备案服务指南。 十、申请接收 名称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 申请方式:两种方式供申请人自主选择 方式一:先在网上申报,工作人员在网上预审,提出修改意见,请留意回退的修改意见并按照修改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待网上申报信息显示“受理”状态后,可预约时间现场提交全部正式纸质材料或进行邮寄。初次网上申报,可先在网上申报中上传未经盖章和签字的“草稿”,待修改完善定稿后再行盖章和签字制作正式版上传。优点: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此方式适合熟悉计算机操作、信息化应用水平较高的申请人或外地申请人。缺点:申请资料在网络上传输,涉及变更情形复杂、修改意见较多时,审查修改意见的表述不如现场互动修改、现场确认精准和高效。 方式二:先在线下预约,到现场提交纸质材料(未经盖章和签字的“草稿”),纸质材料经现场修改确认完备后定稿,再行盖章和签字制作正式版进行网上申报上传,待网上申报信息显示“受理”状态后,可预约时间现场提交全部正式纸质材料或进行邮寄。优点:现场与申请人互动修改纸质材料,精准度和效率较高,办理速度快。此方式适合济南市区及周边的申请人、业务事项复杂或办理中有复杂情形出现需要现场协商的申请人、业务急需审批办理的申请人、对计算机操作不熟悉的申请人。缺点:比方式一要多跑一次腿。 建议:名称变更登记的材料少、表格少且情况一般较为简单,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方式一。 联系(预约)电话:0531-68966280(窗口);0531-82083107(后台)。邮寄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1号楼3层B5窗口,收件电话:0531-68966280 网上申报登陆网址:http://60.208.61.158:8088/socialorg/net/login.jsp 申报路径:“登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初审—审核—批准—办结 本政务服务事项已经实现了“全程网办”,并通过“全程网办”模式实现了“全国通办”。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均可通过互联网以“全程网办”模式申请办理,相关申请材料和审批结果均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办理方式:电话咨询---网上申报---网上预审---网上受理---材料寄达---受理审批---结果寄达。 十二、办理方式 方式一:网上预审、纸质递送、网上办结、结果递送 方式二:纸质预审、纸质递送、网上办结、结果递送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均齐备且符合要求,完成提交后正式受理并计算时限)。 同时办理负责人备案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审核工作按照《山东省省管社会组织负责人候选人审核办法》(鲁社综委发〔2021〕3号)文件执行,审核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发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或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或召开论证会,所需时间不包括在变更登记承诺时限内。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对准予变更的服务对象换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31-68966280(窗口);0531-82083107(后台)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31-82083195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1号楼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31-68966280(窗口);0531-82083107(后台) 网上查询:http://60.208.61.158:8088/socialorg/net/login.jsp 属现场办理的业务,请在业务办理完成后到三楼B5窗口,对我们的政务服务进行“好差评”评价。 属全程网办的业务,业务办理完成后,请务于4天内按照《山东省民政厅政务服务办理和“好差评”评价指引》(网址:http://mzt.shandong.gov.cn/art/2021/11/3/art_92774_10291689.html),在山东省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shandong.gov.cn/col/col94091/)对我们的政务服务进行“好差评”评价。 附件下载:省管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登记.r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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