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教育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甬鄞教〔2021〕101号)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民办幼儿园的收费依据有哪些 宁波市鄞州区教育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甬鄞教〔2021〕101号)

宁波市鄞州区教育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甬鄞教〔2021〕101号)

2024-07-02 07:4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辅室(中心)、机关科室: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鄞州区教育局

                                 2021年9月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新修订)等精神,加强对全区民办教育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规范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党组织建设

1. 加强党建工作。依法建立健全党组织,做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将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章程,明确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参与决策机制和党务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内容要求。有明确的健全完善党组织与学校董(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及党组织与行政管理层联席会议等制度,且执行到位。

2. 强化党建引领。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要强化思想引领,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把握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等方面的政治核心作用。

3. 落实党建保障。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要在时间、场所、阵地、人员、经费等方面保障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要支持和配合党组织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做到程序到位、政治过关、数量达标,党员数量不足3人的学校(幼儿园)做到培养工作有人做、入党申请有人收、发展环节有人管。要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定期排查党员组织关系,督促符合转入、转出条件的教职工党员尽快转接组织关系。年度评议党员工作常态化,评议结果有记录、有反馈,组织生活“三会一课”规范。

二、规范法人治理

1. 规范校园管理。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要依法制定和完善章程,依照章程管理学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校园长任职资格,且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2. 推进民主管理。健全理事会(董事会)制度,学校理事会(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园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民非机构不少于3人)。

3. 强化办学监督。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设立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教职工人数少于20人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以只设1至2名监事。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监督机构负责人或者监事应当列席学校决策机构会议。理事会、董事会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或者监事。

三、规范教学行为

1. 规范课程设置。民办中小学要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按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民办中小学可以基于国家课程标准自主开设有特色的课程,实施教育教学创新,自主设置的课程应当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 规范教学管理。民办中小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要严格按《浙江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浙江省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使用教材;使用境外教材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中小学不得使用境外教材;要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时间和睡眠时间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3. 规范保教活动。民办幼儿园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应当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所使用的教师教学指导用书必须经省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一日活动类型多样,安排科学合理,幼儿有一定选择性;无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保教行为,环境布置童趣温馨,区域材料丰富,无小学化倾向。

四、规范招生行为

1. 规范招生规模。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要按教育局核定的班级规模招生。招生之前,应将招生计划、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报教育局备案和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2. 规范招生方式。幼儿园及实施义务段教育的民办中小学,应严格执行免试规定,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测试,不得通过第三方机构等途径变相组织招生考试。

五、规范收费行为

1. 规范收费标准。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学生、家长及社会全面公开,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营利性学校(幼儿园)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30天后执行。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如需增加项目和提高原收费标准,需报教育局同意、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在下一个学年度招生前一个月公示后方可执行,且必须严格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

2. 规范收费方式。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以收取学费、保教费(学前教育)、住宿费和代收代管费用,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等名义收取其他费用。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在校学习生活期间提供服务和代办服务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定期结算、及时公示”的原则收取,不得营利。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简化收费流程,提供对公账户相关联的“二维码”,由家长“扫码”缴费,不得收入个人账户,不得收取现金,也不得以现金退费。同时对收取的学费(保教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对收取的伙食费及其他服务性收费全额开具收款票据入账。

3. 规范收费时限。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费由家长自愿选择按月或按学期缴纳,不得跨学期预收。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按学期或者学年收费。民办中小学要按学期收取学费、住宿费和代收服务费用。

六、规范财务运行

1. 规范账户核算。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只能开设一个存款基本账户和因业务开展需要开设的食堂、基建、工会等专用账户,原则上同一业务性质的资金往来不得多头开户。学校所有收支统一财务核算,不得账外核算。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非营利性学校(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或《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设置会计科目,建立总账和明细账,填报会计报表。

2. 规范制度管理。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如经费审批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等。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或者预算数代替实际支出数。民办幼儿园必须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配置具有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及时记账、对账、结账及编制财务报表,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学校(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要实行民主管理,单独核算,当月盈余不得超过月收入的4%。

3. 规范资产管理。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拥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幼儿园)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举办者不得抽逃注册资本,不得用教育教学设施抵押贷款、进行担保,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

七、规范教师管理

1. 规范教师招录。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要按规定配齐配足教职工。聘任的教师应该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学历标准、普通话水平、身体条件、心理条件及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无刑事犯罪记录和其他不得聘用的违法记录,尤其在招录教师时要加强背景审查,有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记录的一律不得招录。与所聘用教师签订合法规范的劳动合同,并依法依规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收入待遇应与公办同级同类同职称教师相当。严禁以高薪利诱、虚假承诺等不正当手段招聘教师。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聘用公办学校教师兼职兼课。聘用外籍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教师考核。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劳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师德表现,加强对教师的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合同期考核,考核结果与收入待遇挂钩。教师无违反师德师风的情况,无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行为,严禁教师不当的教学行为和错误的教学言论进入课堂,对师德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

3. 加强教师培训。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要根据自身特点,形成分层分级的校本研修机制,着力提高教师教学科研水平,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应当按规定足额提取教师培训经费,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教师培训计划,对教师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八、落实安全责任

1. 落实安全责任。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强化安全主体责任,明确举办者及校园长作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健全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建立校园安全工作全员参与、全员定责、全员管理的安全工作责任体系,打造和谐平安校园,落实学校、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责任。

2. 加强安全保障。加强校园安全基础建设,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力量,不断提高人防、物防、技防水平。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校园及周边各种安全隐患排查,确定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及时消除各类隐患。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无C级或D级危房、危墙;制定消防逃生、防震减灾等各项应急预案,加强火灾、地震等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防止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着力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畅通学生减压渠道;突出抓好学生饮食安全,建设阳光食堂、透明厨房,提高学校食堂等级,民办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应达到B级以上水平。

3. 加强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开展教师安全知识培训。以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为重点,有针对性开展防溺水、防网络诈骗、防暴力欺凌、防交通事故、防火、防食物中毒及生命安全等安全专题教育。将安全教育与法治教育有机融合,把尊重生命、保障权力、尊重差异的意识和基本安全常识根植于学生心中。

九、加强办学监督

1. 加强年度检查。加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年检工作,对履行规范办学责任进行重点检查。要细化标准,突出重点,严格把关,依据发展性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年检结果做出评定。对于年检不合格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强化年检评优工作,对办学规范、履职到位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给予表彰和奖励,在评先评优、财政支持、培养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2. 加强督导检查。充分发挥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的作用,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开展经常性督导检查,并对督导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办学行为规范、教育质量较高、社会信誉良好的学校(幼儿园)给予重点奖励和扶持;对教育管理混乱、教育质量低下、存在违规违纪办学行为的学校(幼儿园)进行约谈,限期整改,加大惩治力度。民办幼儿园要按规定要求,积极做好提档升级工作。

3. 加强违规整治。对于办学质量不合格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将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对违反招生政策,影响和扰乱招生及教学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核减当年度招生规模,取消各类政府补助和评先评优资格,直至恢复信用。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擅自分立、合并,擅自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擅自扩大招生范围和规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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