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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干货:诉讼法律文书写作格式之“当事人”篇

2024-07-17 09:2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虽然,《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仅针对法院裁判文书的制作规范,并不涉及到律师的法律文书,但考虑到律师制作的法律文书,最重要的受众就是案件的审判人员,我们在写法律文书时应该易地而处,站在裁判者的角度考虑问题,最大化地方便和引导审判人员审理案件、制作裁判文书。

选自:肖峰《你不能不知道的诉讼细节(一)》

1. 减少思维步骤

“原告”、“被告”是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的地位,是拟制的法律地位,与其在日常生活、生产交往中的身份不同,比如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本就是以A 公司、B 公司的名义订立合同,因此,在诉讼活动中继续以A 公司、B 公司的名义陈述事实、表达观点,既符合一脉相承的思维逻辑,也有利于审判人员审理,而以诉讼地位代称导致的思路是:A 公司→原告(法律文书)→A 公司(审理)→原告(裁判文书),徒增环节,降低效率。

这里多说一句,很多律师代理被告方时习惯用“答辩人”、“被答辩人”的称呼,有的只是纯粹无脑套模板,也有一部分律师是故意这样绕的,想搞一波反客为主的骚操作。问题是不管有意还是无意,这么绕来绕去,除了伤害大家的头发,还有什么正面意义吗?我是真的服了,你们搞人心态有一套的……

2. 指代明确

尤其是同时存在多个当事人的情形,在同一诉讼地位的当事人只有一个时,尚且如此麻烦,如果出现多个被告,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全文这么表述,不觉得绕吗?简直辣眼睛。

在庭审中,无论是法官还是律师,多习惯用诉讼地位来代称,书记员在记录庭审笔录时也录入的是原告、被告(字少也便于记录),这是由于庭审环节和阅读法律文书环节的效果不一样。审判人员在阅读法律文书时,面对静态、冰冷的文字和证据材料,通篇用诉讼地位代称对于文书阅读者的审判人员是不容易理解案情和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但是动态的庭审更容易把握案情,庭审中各方就坐的空间位置、真人庭审对抗的辩论、动作,都会有助于审判人员加深理解。

许多律师误以为,在法律文书和庭审中,用诉讼地位代称当事人,会让法官更容易掌握案情、理清双方的法律关系,效果只能说是南辕北辙了,想多了。

问题二: 如何简称?

(一)简称方法

简称应在能区分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前提下,尽量简化。

以下为《速读法律文书样式系列之二:“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20 个细节》中的举例:

例如,北京华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实务中有几种简化方式:(1)北京华达公司;(2)华达建设;(3)华达建设公司;(4)北京建设公司;(5)华达建设有限公司等。

我们认为,首先,北京建设公司不可取,因为没有标明“华达”这一公司商号;其次,华达建设不可取,因为没有标明企业形式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还是公司,而企业形式又与企业责任承担紧密相关;再次,北京华达公司、华达建设公司均不可取,因为不够简单,而且标明公司的属地或公司业务类型,一般对案件处理没有影响。故最好简称为:华达公司。

上例中“北京华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名称没有特殊性,简称为华达公司无可非议,另外按照企业名称命名规则: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对行业或经营特点较为特殊或在商业惯例上已形成通用,可以显著区别其他主体的,也可以保留行业名称,如AA 银行,BB 证券等;如果商号字数较多,且企业具有一定知名度,甚至可以简称为其商号,例如:

(2017 )最高法民再204 号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回购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案件由来部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华侨信托)因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2014 )浙知终字第266 号郑敏杰与阿里巴巴通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等网络域名权属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被上诉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互联网中心)、阿里巴巴通信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保持当事人名称前后统一

对于原告、被告的表述必须对称,即原告与被告的表述必须统一。

如果原告用名字,被告也必须用名字,原告公司用简称,被告公司也必须使用简称;如果无法接受本文前述观点,仍然习惯用原告/ 被告代称,那么至少也应使用原告+ 简称、被告+ 简称的方式,且应做前后统一,不要前面用原告,后面使用公司简称,这样才显得文章思路清晰、表述自然。

法律文书具有一定的格式,律师每天都需要和法律文书打交道,在不考虑法律文书内容是否简明地表达观点、清晰地构建法律逻辑的前提之下,光是法律文书的格式也足以增加法律文书的可信度。虽然现在互联网资讯发达,我们在网上可以轻易地搜索到各种类型法律文书的模板,律师们也知道范文内容不能照搬,却往往会忽视文书格式的正确与否,其实,法律文书的格式也体现了律师的工作习惯和业务水平,应当加以重视。

结语

法律文书具有一定的格式,律师每天都需要和法律文书打交道,在不考虑法律文书内容是否简明地表达观点、清晰地构建法律逻辑的前提下,光是法律文书的格式也足以增加法律文书的可信度。

虽然现在网络资源丰富,我们在网上可以轻易地搜索到各种类型法律文书的模板,律师同仁们知道范文内容不能照搬,却往往会忽视检查文书格式的正确与否,其实,法律文书的格式也体现了律师的工作习惯和业务水平,应当加以重视。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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