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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2022年12月31日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安永华明(2023)专字第60592504_H02号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企业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续) 安永华明(2023)专字第60592504_H02号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李剑光中国注册会计师:张羚晖中国 北京2023年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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