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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07-10 21:3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经2015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为武汉理工大学的新生,必须持武汉理工大学入学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学校在三个月内对入学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予以退学。情节恶劣者,将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 新生进行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和学校医院证明,短期治疗(不超过一年)可以达到健康标准者,经本人申请,由学院报学生工作部(处),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一)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离校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半个月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二)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下一届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报告,并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和学校医院复查合格证明,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入学手续与当年新生相同。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实行二学期制,每学年分秋季、春季二个学期。已取得学籍的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期注册一次。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缴齐本学年专业学费后方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作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六条 学制是指国家对各级各类学校各专业设定的课程所需的必要学习时间的规定,即学生完成专业设定的课程、学习任务一般所需要的学习年限。

  我校本科学生学制一般为四年(个别专业学制为五年)。学生一般应在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的最短年限,为学生所学专业规定的学制减1年;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一般为学生所学专业规定的学制加2年。创新创业的学生为学生所学专业规定的学制加5年。

  学习年限自学生入校取得学籍计起。学生在校期间休学、保留学籍的时间均计算在学习年限内(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休学、保留学籍的时间除外)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八条 考勤 

  (一)学生上课、实习、军训、实验、课程设计及毕业设计(论文)、政治理论学习、劳动等都应该实行考勤。 

  (二)教学活动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他活动由组织单位负责。 

  第九条 纪律

  (一)学生必须按照学校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其它教育教学环节,积极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 

  (二)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学生未经批准,不得缺勤,违者以旷课论处。

  (三)学生请假须办理请假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不得事后补假。请假程序及准假权限为: 

  1.三天以内(含三天),报辅导员批准(在外实习期间由带队老师批准); 

  2.三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3.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内,由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领导和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四)学生旷课时数按实际课时计。

  (五)学生上课不得迟到或早退。迟到或早退达15分钟以上者,按旷课一学时计算,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算。学生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取消其该课程考核资格,成绩记为零分。

  第五章  课程与学分

  第十条 课程分类

  专业培养计划所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一)必修课程:指按照培养计划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理论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

  (二)选修课程:指专业培养计划内列出的可以由学生结合个人志愿和专长选修的课程,包括全校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程和各专业开设的选修课程。

  第十一条 学分

  (一)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份量的单位。培养计划中设定的各类课程均规定一定的学分。

  (二)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专业培养计划中所规定的课程,达到培养计划的学分要求,方能毕业。

  (三)学生学习的努力程度,采用学年总学分数作为评价指标;学生学习的质量水平,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作为评价指标。

  课程绩点根据课程考核成绩确定,具体折算标准详见学生手册。

  (四)学生补考合格或补考不合格但重修合格的课程,课程绩点按“1.0”折算;

  (五)学生考核合格后再次重修的课程,在推荐免试研究生、评选优秀学生、评奖学金时,课程绩点按第一次考核合格成绩折算。在申请学位、对外出具成绩单、办理出国成绩单时,课程绩点按最优成绩折算。

  第六章  课程考核、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

  (一)学生应参加所修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合格方能获得学分。

  学生不得参加未选课程的考核。自行参加考核者,成绩无效。

  办理了选课手续、但未按规定参加考核且未办理退选或者缓考手续者,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

  (二)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以检验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及知识的运用能力,具体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确定,报所在学院审批后执行。除课程结束时的考核外,任课教师要加强对学生日常学习过程的考核,如期中考试、小测验、大作业、课堂讨论、实验、论文、考勤等。

  (三)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如期中考试、小测验、大作业、课堂讨论、实验、论文、考勤等)和课程结束时的考试成绩综合评定。课程结束时的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由任课教师确定,经学院审批后实施。

  体育课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体弱无法参加体育课学习者,本人申请,经校医院诊断证明,学校批准,可参加体育保健课代替体育课的学习,成绩记载时注明“保健课”。

  (四)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制或二级制。60分(及格或者合格)以上即取得相应学分。考试课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及所有实践环节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二级制(合格、不合格)。

  1.五级制与百分制的换算关系为:

  百分制换算为五级制:90-100,优秀;80-89,良好;70-79,中等;60-69,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五级制换算为百分制:优秀,95;良好,85;中等,75;及格,65;不及格,50。

  2.二级制与百分制的换算关系为:

  百分制换算为二级制:60-100,合格;60分以下,不合格。

  二级制换算为百分制:合格,80;不合格,50。

  (五)学生应按老师的要求按时完成课程实验(包括实验报告)及作业。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超过应交总数的1/3者,取消考核资格,成绩记为零分。 

  (六)学生应按学校公布的考试日程安排,按时参加考试,凡擅自缺考或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者视为旷考。

  第十三条 缓考

  (一)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的,必须在考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提出缓考的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二)学生因病申请缓考由校医院出具证明;因公缓考由相关单位出具证明;因考试时间冲突申请缓考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核实。

  (三)缓考课程的考试原则上随该门课程的补考进行,成绩按卷面成绩记。

  第十四条 成绩记载 

  (一)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一般由任课教师于考后五天内上网录入成绩,并将原始成绩送教师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学生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

  (二)学生如对本人的考核成绩有异议,可在课程考核成绩公布后至下学期开学两周内书面向学院提出复查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由开课学院复查并作出结论。超过规定时限不予复查。

  (三)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及学分载入成绩记录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参加了多次考核的课程,按最优成绩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学生历次成绩及学分(包括补考、重修)均载入学生本人成绩总表,归入学校档案。

  第七章  课程修读、免听、免修

  第十五条 课程修读

  (一)学生按培养计划要求及自身情况,办理相应的选课手续后进行课程的修读。

  (二)学生可选择修读高于本专业(大类)培养计划要求的同一门课程,但不能选修低于本专业(大类)培养计划要求的同一门课程。

  (三)学生每学期选择修读的课程学分(不含课外学分)原则上最低不得少于15学分,最高不得超过35学分。

  (四)学校对毕业设计(论文)实行准入制度。学生所修学分达到专业规定的毕业设计(论文)准入学分,方允许进行毕业设计(论文)阶段。

  第十六条 免听

  (一)自学能力较强、成绩优良、已修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0及以上、前两学期取得的总学分数在50学分及以上(不含课外学分)的学生,可以申请免听课程,但必须定期完成教师指定的作业,方能准予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学分。进校未满一年者不能申请免听。

  (二)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实验课、体育课、各类实践教学环节以及各专业规定不能申请免听的课程不得免听。

  (三)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申请免听手续,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四)学生每学期可以免听的课程总学分不超过10学分或课程总门数不超过3门。

  第十七条 免修

  (一)自学能力强、成绩优良、已修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5及以上、平均每学年取得的总学分数在 50学分及以上(不含课外学分)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课程。进校未满一年者不能申请免修。

  (二)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实验课、体育课、各类实践教学环节以及各专业规定不能申请免修的课程不得免修。

  (三)学生申请免修课程,必须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免修课程申请表》,并在开学的第一周同时提供自学的材料,如作业、读书笔记等。经任课老师审核同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参加免修考试。考试成绩70分以上取得学分,免修课程的成绩按免修考试实际成绩记。

  (四)免修考试由开课学院命题,试题应与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试题的份量和难度相同,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第二周进行。 

  (五)学生因学籍异动等引起课程修读要求变化,按学籍异动有关规定执行。

  (六)退役士兵复学后,可免修体育课、军事训练以及军事理论课程,成绩按80分(或合格)记。

  第八章  补考、重修、辅修

  第十八条  补考

  (一)学生第一次修读且考核不合格的课程(不含实践性教学环节),可补考一次,实践性教学环节只能重修。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补考资格,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

  1.被取消考核资格的课程;

  2.无故旷考的课程;

  3.因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等考核成绩被记为零分的课程。

  (三)学生补考后取得的课程成绩,以60分记,并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九条  重修

  (一)学生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可以重修该课程。

  (二)学生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可以重修也可以改选其它课程。

  (三)学生课程考核合格但成绩不够理想,也可以申请重修,但只能重修一次。

  (四)重修课程必须办理选课手续。

  (五)学生重修后取得的课程成绩,以实际成绩记,并注明“重修”字样。

  第二十条  辅修

  (一)本科生入校后,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符合辅修条件的学生,可自愿申请辅修其它专业;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辅修其它专业或选修课程。优先满足创新创业的学生对辅修专业学习的需求。

  (二)学生按规定修完辅修专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可发给辅修证书,符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开课学校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三)辅修学生管理参照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辅修管理办法》及本规定的有关办法执行。

  第九章  主修专业确认、转学

  第二十一条  主修专业确认

  (一)按学科大类入校的学生,一般在入学一年后、两年内进行主修专业确认。主修专业确认办法由各学院负责制定,报教务处审批后向学生公布。学院应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基础上,加强指导。主修专业确认工作完成后,学院报教务处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二)按专业入校的学生,一般以录取专业作为主修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提出调整主修专业的申请:

  (一)确有拟转入专业的专长和兴趣,调整主修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和兴趣的;

  (二)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隐瞒既往病史者除外),经校医院检查证明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的;

  (三)确有某种特殊困难,在原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创业休学的学生取得一定成绩的,复学时可优先满足其调整主修专业的需求。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调整主修专业:

  (一)在校学习已满二年者;

  (二)提前批录取的和在招生时享受了优惠录取政策者;

  (三)正在休学或者保留入学资格者;

  (四)无正当理由者;

  (五)因违纪(或违法)受到学校处分者。

  第二十四条  教务处于每年四月发布调整主修专业的通知,各学院负责制定本院调整主修专业办法,报教务处审批后向学生公布。需要调整主修专业的学生,提出主修专业调整申请,经双方学院考核后,报教务处审批。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调整主修专业一次。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予转学: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校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本校学习,尚能在其它高校学习者;  

  (二)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转学:

  (一)新生未报到注册或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受到开除学籍处分或应予退学者;

  (九)在校学习已满三年者和已有转学经历者;

  (十)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七条  转学程序与管理

  (一)学生转学,由本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区公安部门。

  (二)学校每年集中二次受理学生转学申请,受理时间:12月15日至12月30日,6月15日至6月30日。

  (三)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四)学生在办理转学过程中,必须遵守学习纪律,安心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论处。

  (五)学生转学申请一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必须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凡不按照规定离校的学生,产生的一切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十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休学

  (一)学生因故可以申请休学(未满十八周岁、申请休学的学生,需经监护人同意)。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但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二)学生在校期间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重或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可在学习年限内连续休学。

  (三)学生办理休学,一般不得迟于学期考试周开始前半个月。如遇重大疾病(附医院证明)或重要事故(附相关证明),原则上在学期考试周开始前提出申请。

  (四)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应予退学的学生,不得办理休学手续。

  (五)学生休学申请一经批准,应立即停止校内一切活动,学生休学期内取得的课程成绩,一概无效。

  第二十九条 因病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病休时间在一学期内超过二个月的学生,应予休学。

  (二)因病需休学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和学校医院诊断证明,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

  (三)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待遇,按我校《学生医疗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其它原因休学

  (一)学生要求中途停止学习,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可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办理休学手续,学校将保留其学籍到退役后一年。

  (三)学生可申请保留学籍,休学创业。

  第三十一条 复学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始前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才能复学。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院(心理疾病经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学生原则上不能提前复学。

  (四)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和严重违纪行为者,一经查明,取消其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

  (五)休学期满不按时提出复学申请超过两周者,取消复学资格并作退学处理。

  第十一章  出国(境)学习

  第三十二条 校际交流出国(境)学习

  (一)学生参加学校校际交流项目出国(境)学习,需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学生交流学习申请表》,附成绩单一份,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报教务处审批后移交学校国际合作管理部门办理出国出境手续。

  (二)学生在国(境)外交流期间,学校保留武汉理工大学学籍。学生学习期满应履行协议规定按时返校,不得擅自延长或转往其它地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按时回国者,必须及时书面告知学校在外滞留原因以及延期期限,并征得学校同意。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超过两周者,作退学处理。

  (三)校际交流学生,需按协议要求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并按期将学习成绩及学习情况反馈到所在学院。学生交流期间所修课程及学分,按武汉理工大学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认定。

  第三十三条 因私出国(境)学习

  (一)学生因私出国(境)学习,可以申请休学(最长2年)保留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因病休学学生的待遇,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退学处理。

  (二)学生在国(境)外学校(国际知名大学)修读课程,可由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认定学分。

  第十二章  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业警示

  (一)学校对学生实行学业警示制度。学生取得的主修专业学年总学分数(不含课外学分)低于30学分将被给予学业警示。

  (二)学院负责在每学年结束时对学生所修学分进行统计,对应受学业警示学生出具学业警示通知单,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作退学处理:

  (一)在读期间累计二次受到学业警示者(主修专业平均学年总学分数(不计课外学分)达到30学分者除外);

  (二)无论何种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或休学创业的除外),本科学生在籍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

  (三)休学的学生未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已达到休学期限申请复学的学生经复查不合格不予复学者;

  (五)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六)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七)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坚持学习者;

  (八)每学期开学时,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

  (九)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十)交流学生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超过两周以上者;

  (十一)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第三十六条 退学的学生,由其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教务处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学生一经退学,应将退学通知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视为送交)。退学学生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决定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庭户籍所在地落户。凡不按照规定离校的学生,产生的一切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二)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的学生发给退学证,学满一年以上者可发给肄业证书;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书。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三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八条 毕业

  (一)学生根据学习进度及个人情况,可在春季学期或秋季学期毕业。

  (二)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学生经鉴定德育、体育合格,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完成规定的实践性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并实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三)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标准者,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结业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1.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未取得专业规定的全部学分,但已取得规定学分数的90%及以上(不含课外学分)。

  2.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者。

  (二)结业的学生不再具有我校学籍,不得继续在校参加教学活动,学校不再向其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肄业

  (一)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发给肄业证书。

  (二)肄业的学生不再具有我校学籍,不得继续在校参加教学活动,学校不再向其颁发毕业证书。

  (三)开除学籍的学生,无论学习时间长短,均不能发给肄业证书,只发给学习证明书。

  第四十一条 补办证明书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补办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章  学士学位

  第四十二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 

  本科学生学士学位的授予按武汉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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