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武汉住房公积金封存两年怎么提取 ›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
(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6〕17号,2006年8月14日印发)
一、提取范围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 (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一)、(五)、(六)、(七)、(八)情形的,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符合(二)、(三)、(四)、(九)、(十)、(十一)情形的,职工本人可以销户提取。 二、提取总额度 (一)各种提取情形的提取总额度及提取次数,按照《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一览表》(附件1)规定执行。 (二)控制提取总额度的原则 1.夫妻双方各自的累计提取限额之和不能超过提取总额度。 夫妻双方按以下规定区分提取的先后顺序。先提取的职工在提取总额度内,可自行决定自己的“累计提取限额”。 购房未贷款的,在购房合同上签名或签名在先的职工为先提取;贷款购房的,在借款合同上签名或签名在先的职工为先提取;大修、翻建自住住房的,产权证上具名或具名在先的职工为先提取;自建自住住房的,宅基地权属证上具名或具名在先的职工为先提取;房租支付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房屋租赁合同上签名或签名在先的职工为先提取;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夫妻双方没有额度限制,提取也不分先后。 2.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总额度不得超出因突发事件个人应负担的部分。 (三)利用《提取记录单》控制提取总额度的方法 1. 符合“提取范围”中所列(一)、(五)、(六)、(七)、(八)情形的,在首次提取或已提取但未开具《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附件2,简称《提取记录单》)时,必须填发《提取记录单》,确定职工累计提取限额,并记录历次提取金额,确保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累计提取限额;以后提取时,必须出具《提取记录单》才能办理。 2. 《提取记录单》所列“职工本人储蓄账户的账号” (在建设银行经办网点开户的,需是建设银行卡、折的账号)必须准确填写,以后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资金将指定转入该账户。 3.《提取记录单》是重要的提取证明,职工必须妥善保管。丢失补办时,必须重新提供办理首次提取所需的各项证明材料。 三、提取证明材料 (一)各种提取情形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一览表》规定执行。证明材料不齐全、不一致的,不能办理提取;能够提供其他已购房证明材料替代的,应向国管分中心提出申请。 (二)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后提取时,持有《提取记录单》的,只提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单位办理提取),还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三)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先提取职工的《提取记录单》。若先提取职工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四、提取程序 (一)职工向单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提取手续可由职工本人办理或单位经办人员办理。单位经办人员可为多名职工办理提取。 (二)单位进行初审予以核实。除证明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单位应为初审合格的职工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附件3),并组织职工填写《提取记录单》。 (三)以下提取情形由银行经办网点审批同意后,办理提取手续: 1.购房未贷款的; 2.贷款购房的; 3.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4.离休、退休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8.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9.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区分以下三种情况: (1)死亡职工有有效储蓄账户(目前职工在建设银行经办网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为建设银行卡、折)的,可划入该账户。 (2)死亡职工无有效储蓄账户的,经所有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由单位出具的《单位办理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销户证明》(附件4)上签字同意后,经国管分中心审批后,可将住房公积金划转到单位账户。 (3)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要求直接提取并划入其储蓄账户的,应提供由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或受遗赠公证书。有2名(含)以上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公证书中应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人。 (四)以下提取情形由国管分中心审批同意并开具《住房公积金通知单》后,到银行经办网点办理提取手续。证明材料复印件由国管分中心装订,银行经办网点只负责审核、装订《住房公积金通知单》及提取资金入卡时进行身份证号校验。 1.大修、翻建自住住房的; 2.自建自住住房的; 3.房租支付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 4.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5.集中封存户提取; 6.职工无法取得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的,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单位已撤并或解散,职工无法联系到单位留守人员的,可由上级单位或主要出资单位出具证明,或者提供工商查询证明单位已注销的,可到国管分中心核实备案。 (2)单位不为符合规定的职工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的,职工可持书面申请到国管分中心核实备案。 7. 集体提取; 符合以下三种情形的,单位可办理简化集体提取: (1)职工已在国管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职工购买本单位的集资建房的; (3)职工购买由国管局统一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房的。 8. 单位申请将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划入单位结算账户的。 五、资金支付方式 (一)住房公积金各类提取应将提取额直接划入职工个人储蓄账户(在建设银行网点开户的,需是建设银行卡、折),并由银行经办网点负责身份证号校验。 (二)因特殊情况,单位申请将提取额划入单位结算账户的,应经职工本人同意,即职工需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签名,国管分中心审批同意后,银行经办网点负责审核单位所提供结算账户,该账户必须为单位登记或核定时提供的、已在系统中备案的单位结算账户,才能办理转账提取,且单位应承担足额支付给个人的责任。 六、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有关规定 在建行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并且贷款无逾期的中央国家机关职工,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委托贷款经办银行申请,由经办银行定期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划入职工还贷储蓄账户用于归还贷款本息。职工申请和办理的具体操作按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 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一览表(包括突发事件) 2.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第二版) 3.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4. 单位办理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销户证明 5. 集体提取证明 6. 集体提取明细表
附件1: 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一览表 表1
审批 部门 提取情形 提取证明材料(没有特别说明的均为原件及复印件1份) 提取额度 提取 次数
首次提取 以后提取(提取记录单均需原件)
到经办网点审批 ⑴购房未贷款 a.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 ①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 ②购房发票 提取记录单 购房合同或协议上载明的房价款。 1次/年
b.危改回迁房 ①拆迁协议 ②购房发票 提取记录单
c.二手房 ①房产证 ②契税完税凭证 提取记录单
d.公有住宅楼房 ①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 ②购房收据 提取记录单
⑵贷款购房 a.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 ①借款合同 ②首付款发票 提取记录单 贷款本息+首付款
1次/季度
b.贷款购买其他自住住房的 ①借款合同 ②首付款发票 提取记录单 1次/年
⑶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 ①《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简称《低保证》) 提取记录单 无 1次/月
⑷离休、退休 ①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销户
⑸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①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②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销户
⑹出境定居 ①户口注销证明 销户
⑺ 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①户口证明 ②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销户
⑻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①人民法院判决书 销户
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一览表 表2
审批 部门 提取情形 提取证明材料(没有特别说明的均为原件及复印件1份) 提取额度 提取 次数
首次提取 以后提取(提取记录单均需原件)
到经办网点审批 ⑼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划入死亡职工本人的有效储蓄账户的 ①+②提取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 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储蓄卡号”必须为死亡职工的有效卡号 ①指职工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销户
划转到单位账户的,需经国管分中心审批 ①+②单位办理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销户证明+③单位经办人与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注:单位经办人需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上签字 销户
直接划入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储蓄账户的 ①+②由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或受遗赠公证书(公证书中应明确提取经办人)+③提取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 销户
到国管分中心审批 ⑽大修、翻建自住住房(不含装修) ①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 ②产权证明 ③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 提取记录单 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金额 1次/年
⑾自建自住住房 ①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 ②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 提取记录单 1次/年
⑿房租支付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 ①房屋租赁合同 ②房租发票 ③承租人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 提取记录单 租房期×月租价格-相应期间家庭工资收入的5% 1次/年
⒀集中封存户提取 提取条件及证明材料同⑴-⑿的提取情形 销户 购房合同或协议上载明的金额-已累计提取金额
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一览表 表3
审批 部门 提取情形 提取证明材料(没有特别说明的均为原件及复印件1份) 提取额度 提取 次数
首次提取 以后提取(提取记录单均需原件)
到国管分中心审批 ⒁职工无法取得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的 a.单位已撤并或解散,职工无法联系到单位留守人员的 上级单位或主要出资单位出具证明(包括此单位经营状况、预留印鉴情况)并加盖公章,同时注明本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并持符合“1-12提取情形”的证明材料 销户 购房合同或协议上载明的金额-已累计提取金额
b.单位不为满足条件的职工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的 职工写书面申请(包括事件概述、是否解除劳动关系及证明、单位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并持符合“1-12提取情形”的证明材料 调离单位的可销户;未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提取记录单
⒂集体提取 a.职工已在国管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①② ①指《集体提取证明》(附件5) ②指《集体提取明细表》(附件6) 职工各自的提取总额度 按照⑴、⑵提取情形确定
b.职工购买本单位的集资建房 ①② ③集资建房的方案及有关部门对售房方案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c.职工购买由国管局统一开发的经济适用房 ①② ③国管局下发的《经济适用房配售计划》
⒃单位申请将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划入单位结算账户的
注:1.表1-表3所列各种提取情形,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以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单位办理提取)的,还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4.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先提取职工的《提取记录单》。若应先提取职工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则应提供相关证明。
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一览表(突发事件) 表4
审批 突发事件的具体种类 证明材料(没有特别说明的均为原件及复印件1份) 提取总额度 提取 次数
首次提取 再次 提取
到国管分中心审批
9类重大疾病: 1.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2.恶性肿瘤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慢性重型肝炎 5.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6.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7.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 8.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9.主动脉手术
①②③④ ⑤医院的诊断证明 ⑥医院提供的个人药费支出清单 ①指提取申请 ②指职工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③指属职工配偶或直系血亲发生的突发事件,需提供能够证明与本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④指职工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后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⑦指家庭收入证明。职工、配偶或直系血亲的收入可按照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反推方式计算,也可根据单位人事劳动部门提供的收入证明确定;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没有工作人员由所在街道居委会开具相关证明。 《提取记录单》(原件) 不得超出医药费个人负担的部分 1次/月
因重大疾病第10项(其他重大疾病)引起家庭大额资金支出,且个人负担部分超过家庭年收入的 ①②③④⑦ ⑤医院的诊断证明 ⑥医院提供的个人药费支出清单 《提取记录单》(原件) 不得超出个人负担的部分
因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引起家庭大额资金支出,且个人负担部分超过家庭年收入的 ①②③④⑦ ⑤单位、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⑥个人承担费用的明细发票 《提取记录单》(原件) 不得超出个人负担的部分 1次/月
附件2: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第二版) 一、基本情况 缴存人姓名 身份证号 个人公积金账号 单位名称 单位公积金账号
配偶姓名 身份证号 个人公积金账号 单位名称 单位公积金账号
变更情况
所购住房详细地址
个人申请提取转入 本人储蓄账户的账号
房价款 (或提取总额度)
本人申请累计提取公积金限额(元)
是否贷款 是□ 否□ 审批后核定累计提取公积金限额(元)
首次提取经办银行(国管分中心)业务专用章: 二、提取情况 提 取 日 期 本次提取 金额(元) 单位经办人 签 字 提取人 签 字 累计提取 金额(元) 银行经办人 签 字
附件3: (注:这是新版《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将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正式单独上线运行后使用,目前仍使用原来的提取凭证)
附件4: 单位办理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销户证明
我单位接受委托办理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销户手续,将其住房公积金划入我单位账户,并承诺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出现任何法律纠纷由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特此证明。
姓名 身份证号 备注 死亡职工
(住房公积金账号) 委托人
(与死亡职工的关系) 单位经办人
单位账户 开户行: 账号:
委托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集体提取证明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我单位职工 因 ,符合以简化手续办理集体提取的规定。现委托我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前往你中心办理集体提取手续,并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转入我单位结算账户后再发给职工, 开户行: , 账 号: 。 □转入职工个人储蓄账户。
(单位公章) 年 月 附件6: 集体提取明细表 □贷款 □集体购房 序号 姓 名① 身份证号码② 住房公积金账号 ③ 总房价款④ 房屋地址⑤ 贷款合同编号⑥ 职工签名⑦
填表说明:1.贷款集体提取的,不填写⑤项内容;集体购房集体提取的,不填写⑥项内容。 2.本表一式两份,国管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各留一份。 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CopyRight 2018-2019 实验室设备网 版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