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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2024-07-08 11:3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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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U-ETS 发展阶段

  1. 第一阶段(2005-2007)

  EU-ETS的第一阶段用于测试碳市场的价格形成,并建立监测、报告和核查排放量的必要基础设施。第一阶段的主要目的是确保EU-ETS在2008年之前有效运作,以确保欧盟成员国能够履行《京都议定书》的承诺。

  2. 第二阶段(2008-2012)

  EU-ETS的第二阶段与《京都议定书》的第一个承诺期相同,目标是到2012年相较1990年减排8%。相比于第一阶段,第二阶段EU-ETS的市场交易量快速增长,在全球碳排放交易中的比重由2005年的45%增加至2011年的76%,覆盖范围也进一步扩大(新增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航空业2012年纳入EU-ETS)。

  3.第三阶段(2013-2020)

  第三阶段的显著特征是在总结前两个阶段发展问题的基础上进行了改革。一是将以国家分配方案为核心的自上而下配额分配模式,改为由欧盟统一制定排放配额,并分配给各成员国的自上而下分配模式。二是由原有的免费分配方式向拍卖形式逐步过渡。三是严格限制信用抵消机制。四是建立市场稳定储备机制(MSR)。

  4.第四阶段(2021-2030)

  第四阶段的重要特征是实施更加严格的碳排放控制、更有针对性的碳泄露规则。这一阶段,欧盟要求每年配额总量减少2.2%,且不能再使用碳信用抵消。对于碳泄露风险较小的行业,预计2026年后将逐步取消免费分配,同时,将为密集型工业部门和电力部门建立低碳融资基金。

  欧盟碳配额价格走势

  (来源:《全球碳市场建设历程回顾与展望》,万得,信达证券研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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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U-ETS核心机制

  1. 总量控制与分配机制

  EU-ETS的核心交易原则是总量控制交易原则(Cap and Trade)。前两个阶段,每个成员国将编写一份National Allocation Plans(NAPs),在文件中公布为本国分配的拟定配额,欧盟委员会对这些方案进行评估,批准或修订拟分配的配额总数。然而,编制NAPs的过程通常复杂耗时且缺乏透明性与一致性,尤其是不同成员国可能采用不同的配额计算方法,会导致不同成员国产业之间的竞争扭曲。因此,从第三个阶段开始,成员国被要求准备一份National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NIMs)。欧盟委员会检查和批准NIMs,必要时要求修改,这确保统一所有成员国的分配方法,从而提高透明度和所有市场参与者的平等性。同时,由欧盟制定总量目标,总配额上限每年以1.74%线性减少,2013年的总量为2008-2012年每年发放配额的平均数。第四阶段排放上限继续以每年减少2.2%的速度逐年下降。

  EU-ETS的分配机制主要包括免费发放与拍卖两种形式,总体呈现免费发放配额逐步减少,拍卖比例逐步上升的趋势。

  2. 配额储存与预留机制

  市场稳定储备机制 (Market Stability Reserve, MSR)是欧盟为了应对需求侧冲击和配额过剩来稳定碳市场信心的机制。即欧盟每年发布截至上一年底碳市场的累积过剩配额总数,然后将过剩配额总数的24%/12%(2024年起)转存入MSR。同时,当市场配额低于4亿,或者虽不低于4亿,但连续六个月以上的配额价格比前两年的平均价格高出三倍,则从储备中取出1亿配额注入拍卖市场,从而有效应对不可预料的需求侧冲击。

  伴随着第三阶段在个别行业全部实行拍卖决定的颁布,以延迟拍卖为核心的排放配额预留机制也成为另一重要举措,并提议将 2014-2016 年的 9 亿配额推迟到2019-2020 年进行拍卖,这种延迟拍卖计划在适度的范围内尽力维系碳排放配额的供需平衡,将短期内的碳价波动控制在合理范围。

  3. 监测、报告与核查制度

  该制度是EU-ETS中获取配额数据的重要来源,也是维持整个体系有效运作的基础与支撑。其遵循的基本原则:

  完整性:排放源和源流的完整性是EU-ETS监测的核心。每个运营商需要在监测计划中提出一个完整的、针对现场的监测方法。

  一致性和可比性:监测计划是一份实时文件,需要在监测方法发生变化时定期更新。为了保持时间上的一致性,禁止任意改变监测方法。

  透明性:所有数据的收集、编译和计算都必须透明。即数据及获取和使用这些数据的方法必须以透明的方式记录,所有相关信息必须安全地储存和保留,以便授权的第三方能够充分查阅。

  准确性:操作人员必须注意数据的准确性。运营商需力求达到最高的准确性,且监测工作必须在技术上可行,并避免产生不合理的费用。

  方法完整性:运营商应在年度排放报告中采用其批准的监测计划中的方法确定排放量,以保证报告数据的完整性。年度排放报告需要由一个独立的、经认可的核查机构进行核查。

  持续改进:操作人员必须建立适当的监控程序。如有可能做出改善,例如达至较高层次,运营商须定期提交改善潜力的报告。此外,运营商必须对验证方的建议作出回应。

  4. 严格服约及处罚机制

  欧盟要求各成员国对在EU-ETS内的企业履约情况实施年度考核,规定履约企业每年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年度第三方机构核实的排放量及等额的排放配额总量,否则视为未完成,将面临成员国政府处罚。处罚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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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处罚,对每吨超额排放量罚款100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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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违约者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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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违约企业在下年度补足本年度超量的碳排放配额。即违约企业缴纳罚款后,其超出且未能对冲的碳配额将会持续遗留到下一年度补交而不能豁免,且需补交超额排放量的1.08倍配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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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U-ETS 参与主体

  EU-ETS的参与主体按照职能可以划分为管理机构、核查机构、服务机构和交易主体。EU-ETS作为目前最成熟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各交易主体在市场上均表现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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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U-ETS 履约周期

  工业设施的运营商和航空运营商被要求监测并向其主管部门(CA)报告其年度排放情况。这一程序可以概括为一个年度履约周期。

  注:3月31日之前未能确认排放数据,账户会被冻结,无法进行进一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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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U-ETS 市场监管

  市场监管是指监管机构为确保欧洲碳市场的安全和完整而采取的措施,这主要包括建立安全高效的交易环境和安全机制,以防止市场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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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与监督EU-ETS相关的立法主要包括: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iFID)和条例(MiFIR)、市场滥用条例(MAR)、市场滥用刑事制裁指令(CSMAD)、反洗钱指令(AMLD)、资本要求指令和条例(CRD/R)等。

  市场滥用条例-Market Abuse Regulation (MAR)建立了一个关于内幕交易、非法披露内部信息和市场滥用的共同监管框架,以及提出防止市场滥用的措施,以确保欧盟金融市场的完整性,并加强对市场投资者的保护。

  金融工具市场条例-Regulation on Market in Financial Instruments(MiFIR)是为了加强金融工具内部市场的透明度以及改善其运作建立的监管框架,该框架对金融工具市场交易的透明度提出了统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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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U-ETS 市场监管机构主要包括欧盟委员会、各成员国主管部门(CA)、金融监管机构。

  根据现有的市场滥用条例,每个欧盟成员国都任命了一个国家主管部门,确保其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在欧洲层面,他们的行动由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协调。为了让他们执行市场监督任务,金融市场立法规定了一些报告和透明度要求,适用于交易所和投资公司的排放配额交易。

  作为报告要求的一部分,交易所和投资公司必须向主管部门通报在交易所场内和场外进行的排放配额或其衍生品交易的详细数据。

  作为透明度要求的一部分,交易所和投资公司要公开交易数据。此外,拍卖平台、二级市场交易所和投资公司需积极预防、发现并向国家主管部门报告可疑的交易案例。

  (碳中和专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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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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