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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大讲堂 丨 装修工程直接发包于“包工头”,工人受伤责任谁承担?

2024-07-12 11:2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建设工程只能发包于有相关资质的企业进行施工,但对简单装修工程,业主很多时候会选择发包于“包工头”,认为工程难度低,谁都能做好,没必要请装修公司施工。但如果装修中发生工人受伤事故,责任将由谁承担?近日,海门法院审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最终判决“包工头”承担工人受伤损失的60%,工人因过错自行承担20%,而业主则因为将装修工程发包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包工头”存在选任过失,被判令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业主某科技公司需要对厂房进行装修,由于工程量较小,便将工程发包于个人江某,约定工程总价1.9万元,包工不包料。江某接到工程后即组织水电工、木工及油漆工原告尹某等工人进场施工。2021年4月,尹某在脚手架上刮墙时不慎踩空跌下受伤,造成多处骨折,治疗终结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因对于损失赔偿问题,尹某、江某及某科技公司发生争议难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尹某诉至法院。

江某认为,其本身也是油漆工,仅代替业主某科技公司招来工人施工,其代为计算工时,并非是某科技公司承揽装修工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尹某、某科技公司则认为尹某系江某雇佣的油漆工,江某应当根据双方劳务关系承担责任。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与江某系承发包关系,双方约定的工程款1.9万元已在进场前支付完毕,所有工人都未从某科技公司处领取工资,工人与江某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故江某作为雇主对尹某因工受伤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尹某在脚手架上高空作业,未佩戴保护索等安全装备,未尽到对自身的安全义务,应自担相应责任。而某科技公司将装饰工程发包于无相应资质的“包工头”江某,具有选任过失,也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22年3月5日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建设部建92号)第七条规定,“凡没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个体装修装饰从业者上岗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很多业主认为,装饰装修工程量小、施工难度低,为节约成本便将工程发包于“包工头”,而非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承包工程的“包工头”不具有资质,则业主将承担相应的选任过失。法律法规要求装饰装修工程也应具有相应资质,一方面是为更好保障消费者业主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便于对建设安装工程领域进行有效监管。个别业主错误认为将装饰装修工程发包于“包工头”,可以降低成本、规避税收、简化程序,但也会因此承担更重的工程事故责任风险,发生事故得不偿失,足以为镜鉴。

原标题:《案例大讲堂 丨 装修工程直接发包于“包工头”,工人受伤责任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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