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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先进事迹材料范例6篇

2024-04-15 01:5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检察官先进事迹材料

检察官先进事迹材料范文1

万绿丛中一点红

××检察院现有55名干警,其中,有检察官资格的干警33名,她,是我院唯一的女检察官,也是唯一的女科长。这两个“唯一”,并不是因为她比别人幸运,而是因为她比别人付出了更多的辛勤劳动。作为一名政工干部,她深知学习的重要性,注重学习,勤于思考,始终把学习作为提高个人素质和工作水平的一块“法宝”。她常说:“学习是工作的加油站,一日不学习,就好象机械没有油一样,失去了推动力。”在平时的工作中,她不断对自己“加压”,时时对自己“充电”,特别注重对法律知识和综合业务知识的学习,勤学多练,不懂就问,虚心向老同志请教,学习的积累使之在工作中受益匪浅,提高了理论调研水平,多次在部级的刊物上发表理论文章,如今年在中央文献出版社出风版的《科学发展观与自主创新》上发表的《培养青年干部的“五要”》,大力宣传了我县的检察工作。

政工部门是检察机关的参谋部、宣传部,肩负为领导决策、为各项检察业务服务的重任,工作千头万绪,既费神又费力,有时还甚至出力不讨好。作为科长,她知网难而上,时时处处以“领头雁”角色严格要求自己,扎扎实实做好份内份外工作,带领全科同志紧紧围绕党组的工作部署和重大决策,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创造性地开展各项工作。近年来,检察机关先后开展了一系列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大学讨论、解放思想学习实践以及三创建三促进等专项教育活动,这些活动时间长、要求高、任务重,她作为活动办公室的负责人,充分发挥骨干作用,认真做好各项教育活动的组织、协调、资料信息等工作,使各项专项教(来源:文秘站 )育活动有条不紊地开展,取得明显成效,为检察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奠定了理论基础。我县实施公务员法,县人事部门要求各单位要在半个月内将公务员登记工作完成好。在时间紧、任务重、人员少(当时政工科只有她一个人)的情况下,既要做好科室的日常工作,又要配合院内的中心工作,但她二话没说,连续多天加班加点,多次跑到县委组织部档案室查找个人档案资料,认真细致填写有关表格,严格按照公务员条件进行造册登记,按时按质完成了全院公务员登记工作。工作完成了,她自己却病倒了,到医院足足打了三天点滴才好。在她的努力下,我院年度综合考评工作取得显著成绩,连续四年在全市基层院的年终考核评比中总成绩都名列前茅,特别是的考评,我院分别被高检院、省、市院评为“先进基层检察院”,,还被高检院评为“全国文明接待室”。她本人多次被评为检察机关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年度岗位考核多次评为优秀等次,分别被广东省检察院评为全省优秀政工干部,被县委、县政府评为全面工作先进个人,今年3月,被县委评为“三创建三促进”活动先进个人。

春雨润物细无声

大家都知道,思想政治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 而且非常难做的工作,工作起来既要细心,又要顺心,做不好,理不顺,人家可以表面上“服你”但心理面“不理你”。在工作中,她始终做到以服从大局引导干警、用表率作用激励干警、以团结协作凝聚干警、用真诚关怀温暖干警,坚持以人为本,以情感人,想干警之所想、急干警之所急、忧干警之所忧,切实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实、做细、做活。

她关心每一位干警的工作、生活,注重掌握每一位干警的思想状况,一有空就经常深入干警开展交心、谈心活动,在工作中做到“四必谈”和“四必访”,即提拔任职必谈、轮岗交流必谈、诫勉必谈、日常必谈;干警生病住院必访、干警家庭有特殊困难必访、家庭出现重大变故必访、离退休老同志逢年过节必访。尽可能为干警排忧解难,从而增强队伍的战斗力和凝聚力,充分调动全院干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拼搏、创新、进取的良好氛围。她细心体贴关怀离退休的老同志,不但在年终上门慰问,而且在平时也尽心尽力帮助老同志,经常打电话和他们联系,对他们嘘寒问暖,有哪位老同志身体不好,她都及时上门慰问,得到老同志的一致好评,他们都称赞说:“小张真是我们的贴心人啊!”

我院40岁以下的青年干警占51%,队伍年轻,思想活跃。××同志尤其关心青年干警的健康成长,经常深入科室和青年干警促膝谈心,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及时帮助他们解决思想上的问题。司法考试难度大,通过率低,是横在青年干警前的一道高门槛。我院有两名干警多次参加司法考试未通过,思想负担很重。她得知这一情况后,多次上门找这两名干警谈心,鼓励他们要放下思想包袱,树立信心,轻装上阵,争取院党组的支持,在工作上给予照顾,并给他们一定的复习时间,功夫不负有心人,在她的鼓励和支持下,两名干警顺利通过了司法考试。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不但要以情凝聚人,而且还要以制度管理人。近年来,根据上级检察机关提出的思想政治工作要不断创新工作机制的要求,在院党组的统一部署下,由她牵头,结合本院实际,重新制订或修订了30多项规章制度,出台了对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任前谈话、定期谈话、年终述职评议以及对发现有苗头性的干警进行诫勉谈话等一系列的新举措,实行干警“八小时”以外汇报制度。这些制度充分体现了“人性化”,方便操作,在执行过程中,没有过多的强制措施,只是结合工作性质、心理特点和实际情况,努力做到自我约束为主、制度约束为辅。对已形成的制度狠抓落实,从小着手,从细要求,使干警更容易地接受,更加自觉地遵守,从“要我做到”为“我要做到”。通过以情感人、以理服人、情理结合的管理模式,充分激发了检察队伍的活力,形成了风清气正、团结和谐的工作氛围。

检察官先进事迹材料范文2

刻苦学习,高分通过资格考试

1998年6月,他转业至检察院。工作之余,抓紧点滴时间,系统自学法律知识和检察业务理论。为防噪音,他关上门窗苦读;天气炎热,就打来冷水降温;蚊虫虰咬,就点上蚊香驱赶,几乎每天学到深夜。他以高出录取线18分的优异成绩,一举通过全国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

紧接着,又参加法律本科学习。教员这样评价:“全班到课率最高的是**,听课最认真的是**,功夫下得最深的是**”。他以各门功课全优成绩被表彰为优秀学员。

奋力进取,检察宣传全省夺冠

20**年6月,**担任市院宣教处副处长,具体负责检察宣传工作。

他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先后在《**日报》、市电视台、市广播电台、省广播电台开设专栏专版。组织宣传工作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邀请资深记者业务辅导,充分调动干警参与宣传的积极性。

在省检察院组织的宣传工作考核评比中,市院得分名列全省地级市检察院第一名。

以身作则,营造温馨和谐氛围

20**年6月,**调到市院办公室主持全面工作。处务会上,他要求全室干警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争先意识。

面对繁重的工作任务,他潜心研读《办公室主任工作手册》,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和水平。带头撰写市院工作总结、汇报材料、领导讲话及检察长在人代会上的工作报告。

一位干警由衷地说:“在办公室工作的确很辛苦,但办公室是一个团结和谐的集体,在汤主任的带领下,大家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我们再苦再累也愿意!”

开拓创新,预防工作佳绩频传

20**年7月,**担任市院预防处处长。他想得最多的是如何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

市纪委与市检察院联合举办“**市反腐倡廉成果展览”。他带领预防处干警,与纪委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在**主城区展出后,又赴四市巡展,参展人数10万多人。

他将多媒体技术应用于预防讲座,图文并茂,生动形象,讲课效果得到广泛好评。共为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预防讲座和警示教育38场次,受教育人数4000多人次。

在**电厂工程建设专项预防中,他指导电厂开展职务犯罪危险源点分析与控制,全程参与招投标监督。共有86人(次)主动向公司上交礼品礼金,折合人民币36.8万元,未发生一起职务犯罪案件。省院在我市召开全省检察机关专项预防经验交流会,推广市院预防工作经验。

敬业奉献,正确处理个人困难

20**年元旦前,他胆囊结石发作住进医院,病床上仍挂念着工作,手术前一天还忍着病痛,到有关单位进行警示教育。手术后不到半个月,又投入到紧张的工作。

检察官先进事迹材料范文3

人民检察院侦监科科长先进事迹材料

作为一名人民检察官,他恪尽职守、秉公办案,全力捍卫法律尊严,以实际行动赢得了党和人民的信赖与拥护,树立了人民满意的公仆形象。曾先后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严打整治专项斗争先进个人、**市严打整治专项斗争先进个人、**市优秀青年”。他,就是**市人民检察院侦监科科长杨跃津。

从事检察工作16年来,不论工作多忙,**都要抽出时间学习专业知识和记录办案体会。十几年的检察工作,对一些普通案件来说,他早已驾轻就熟,但他从来都是认真仔细对待每一个案件,严把质量关,坚决做到不办一起错案。11年严打期间,公安机关上报提请批准逮捕李某某、李某父子,两名犯罪嫌疑人在公共汽车上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致其轻微伤,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在严打时期,完全可以立即作出批捕决定,但**经反复阅卷并提审犯罪嫌疑人,了解到该案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是因错车发生纠纷,并被被害人殴打在先,案件性质应为故意伤害罪而非寻衅滋事罪,因伤情未达到立案标准,依法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指控的其原来的故意伤害行为双方自主协商已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且被害方明确表示不希望追究二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并得到公安机关认可,依法亦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经过反复研究,**对该案依法提出不批准逮捕的意见,并得到了检委会和上级院的支持,依法捍卫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事迹材料网

**在办案中始终把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办案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在办理王某等三人涉嫌抢劫一案时,他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王某犯罪前于XX年2月在某胶厂打工期间,左手在劳动时被机器轧断,造成终身残疾,该厂在支付部分治疗费用后,未再支付任何费用,且双方都未申请工伤认定。他意识到,如果在一个月内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王某通过法律手段获得合法赔偿将不再可能,这必将对其出狱后的生活造成终生的困难,经向院领导汇报后,提出了在依法批捕犯罪嫌疑人王某的同时,由该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人在法定期限内为其申请工伤认定的建议,确保该犯罪嫌疑人不因被依法关押而丧失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经济权益的机会。该案成功办理,有效的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因犯罪而丧失,在社会上树立了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

多年来,**在检察岗位上默默无闻地履行着自己的职责,维护着法律的尊严,保障着群众的权益。**说,在今后的工作中,他将一如既往、恪尽职守、秉公办案,真正使自己成为一名让党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检察官,永远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检察官先进事迹材料范文4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盛金鹏”为你整理了这篇学习李夏同志先进事迹汇报材料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为引导全县纪检监察干部进一步见贤思齐,利辛县纪委监委坚持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把向李夏同志学习作为一项政治任务,迅速兴起学习新高潮。

1.强化思想提升,注重组织领导。召开县纪委常委会会议学习中共中央决定和省纪委机关等联合印发相关文件精神,号召以学习先进典型为动力,进一步加强理想信念教育,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思想境界。通过纪委监委工作微信群转载中共中央决定、中国纪检监察报关于李夏同志的事迹报告、评论,以不同形式进行学习讨论,努力争当先进、锐意进取,以行动诠释初心,用担当诠释忠诚,自觉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建功立业。

2.强化入脑入心,注重丰富形式。

结合实际,重点抓好“三个一”活动。一是及时召开县纪委监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会议,传达学习党中央决定和李夏同志事迹,提高思想认识;二是组织采购《不负韶华——追忆“时代楷模”李夏》学习材料,人手一册,便于大家学习;三是举办一次纪检监察系统学习李夏同志心得交流会,分享感悟收获。

检察官先进事迹材料范文5

检材指的是在尸体、现场上提取到的,可能和案件有关的东西。这些东西一旦具备鉴定价值,而且通过现场勘查判断应该和案件有直接关系,就会变为物证。所以检材不一定能成为物证,但物证肯定是检材经过检验后得出的证据。随着法制的进步,案件的侦破、、审判都离不开物证。

法医物证学的重要性

在很多侦探小说和电视剧中,一旦有案件发生,警察“蜀黍”们很快就会到达现场,在周围拉上警戒带,这个动作就是为了保护现场,防止现场的物证被无关人员破坏,防止一些和案件无关人员的生物检材误留在现场而给案件侦破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一些警察“蜀黍”会戴着口罩、头套,穿着手套和鞋套进入现场,拿着各种各样的仪器在现场里找来找去。这些警察“蜀黍”就是痕迹检验部门和法医部门的,他们进入现场是为了搜寻可能和案件有关的痕迹检材和生物检材。而穿这么多防护装备,也是为了防止“蜀黍”们自己的生物检材不小心留在现场。

那么,这么繁重、复杂、仔细的工作,有多重要呢?

首先,法医物证可以作为甄别犯罪分子的重要依据。

比如前不久发生的一起命案,法医“蜀黍”通过尸体上的损伤,判断出犯罪分子可能在行凶时自己受了伤,而且法医“蜀黍”还在现场找到了一处疑似犯罪分子留下的血迹。通过DNA检验,检出了一个和死者不符的DNA图谱。那么,这一处血迹,应该是犯罪分子留在现场的(如何判断,请等待后几期的《老秦开讲法医界》)。

虽然嫌犯有两个,但因为凶手有DNA遗留在现场,只需对嫌犯的血样分别进行检验,再和现场的血迹DNA进行比对,很容易就甄别出谁才是真正的凶手。

其次,法医物证可以作为呈堂证供。

法律精神是“疑罪从无”,也就是说,整个破案的过程,如果有不能解释的疑点,即便警察“蜀黍”明知某人是凶手,法官也不会认定这个人有罪。这对警察“蜀黍”们提取物证就有了非常严格的要求。警察“蜀黍”们不仅要善于在现场发现物证,而且要在发现、提取、保存、送检等众多环节中,程序合法。在法庭审判的关键时刻,法医物证就像是一把利刃,让狡猾的犯罪分子无处遁形。

最后,法医物证还能作为警察“蜀黍”们排查犯罪嫌疑人的依据。

一些案件虽然有的时候法医“蜀黍”们可以通过现场勘查和尸体检验认定是熟人作案,但每个人都会有很多很多熟人,这时候,遗留在现场的法医物证就成了有力的排查依据,警察“蜀黍”可以通过DNA比对作为摸排的手段,很快找到真正的凶手。

法医物证学的历史

法医物证学在很早以前就已经开展了,但是上世纪90年代之前,因为科学技术发展所限,法医物证学仅限于常规物证的手段。而且,那个年代的法医物证作用不大,很多时候只能作为排除犯罪嫌疑人的依据,却不能作为认定凶手的利剑。这是为什么呢?什么是常规物证呢?常规物证研究的对象主要是体液,比如血液、唾液、等。研究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预实验

法医“蜀黍”在现场靠肉眼,或者借助特殊的光源发现了一些可疑的斑迹,这些斑迹都是之前液体落在载体上遗留下的。法医“蜀黍”在发现这些斑迹后,最先要做的事情,就是确定它们是什么。这就叫做预实验。预实验有血迹预实验、精斑预实验等。

比如血迹预实验,之前法医“蜀黍”们用一种叫做联苯胺的试剂来进行。因为联苯胺是强致癌物质,所以现在用四甲基联苯胺来代替。法医“蜀黍”把可疑斑迹的一小部分用滤纸擦拭后,把四甲基联苯胺滴落在滤纸上。如果依旧无色,则不是血迹;如果呈现出蓝绿色,则可以判断这可疑斑迹就是血迹。

再比如精斑预实验。精斑里含有一种特殊的物质,叫做酸性磷酸酶。酸性磷酸酶可分解磷酸苯二钠,产生奈酚,后者经铁氰化钾作用与氨基安替比林结合,产生红色醌类化合物。所以法医“蜀黍”们就用这个原理研制出一种试纸条,可以很轻松地判断可疑斑迹是不是精斑。

有的时候,预实验可以直接对案件侦破工作发挥出重要作用。

2.种属实验

在断定现场遗留的可疑斑迹是血迹、唾液斑或精斑后,下一步就要进行种属实验。种属实验的目的是确定这些斑迹是不是人留下的。

检察官先进事迹材料范文6

又是一年的冬日-2014年11月27日,被告人谢和平、谢言龙涉嫌行贿一案的重二审在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

庭审中,被告人谢和平的询问笔录上发现了疑似血迹新证据。被告人谢和平提出了血迹鉴定的申请。法院当庭既未作出判决,也未就是否同意血迹鉴定的申请作出决定。

案情回放

本刊曾于2013年4月和2014年2月分别以《庭审:一起蹊跷的“行贿罪”之诉》和《二审:证据与程序的控辩焦点》为标题,对谢和平、谢言龙父子涉嫌行贿一案进行了公开报道。

南昌市湾里区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谢和平采取送现金、轿车的手段,先后向宋××行贿总计折款100.98万元,认定谢言龙“伙同”送车给宋××。据此,判决谢和平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收财产100万元;谢言龙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经审理认定查封的8处房产、汽车1辆及暂扣的500多万元赃款予以没收上缴。

针对一审的有罪判决,被告人谢和平、谢言龙均表示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中,两上诉人的辩护律师万小明、孟庆泉分别围绕本案的非法证据排除、逾期384天移送提起公诉没有法律依据、证据转换证人出庭与公诉人回避、提供刑讯逼供证据以及录音录像“黑色37分钟”、原审判决错误等,即侦查程序、审查起诉程序违法、指控犯罪证据不足,当庭一一作了详尽辩护。二审中对非法证据“已启动了排除程序”。二审南昌市中院最终以公诉人参与了本案的侦查活动应予回避为由,裁定撤销了湾里区法院一审的刑事判决,发回重审。

2014年4月29日,湾里区法院进行了重审,湾里区检察院也另行指派了检察员予以出庭公诉。2014年6月3日,湾里区法院依据原有的证据作出了与原一审同样的判决,只将原认定谢和平向宋××送现金83万元现认定“其中送给熊××的20万元属(宋)索贿”。

发现新证据

万小明律师反映,重一审宣判后,谢和平提出上诉并要求开庭审理本案。万律师从法律的角度告之谢和平,如果没有新的事实与证据,重二审有可能仅做书面审理。谢和平肯定地说其屡遭办案人员毒打,询问笔录材料上一定会留有其血迹。但万律师手上复制的案卷系黑白打印件,一时难以判别是否有血迹。后来万律师根据谢和平的具体回忆,用较高分辨率的电脑查阅扫描件后,发现了2010年4月28日的笔录及2011年4月14日的笔录均有疑似血迹。为稳妥起见,万律师即到承办法官处核对了上述笔录,结果是与扫描件上的疑似血迹一致。

对于这一重要新证据的发现,重二审决定开庭审理。2014年11月27日,法庭上,针对庭前即2014年11月3日辩护人向南昌市检察院递交了血迹鉴定申请为何不予司法鉴定一事,检察员当庭作出了不予进行鉴定的说明,理由是认为两份笔录上的确有泛黄的痕迹,但是经过咨询物证所的工作人员得知,如果是动物的血迹一般是发红或偏深的颜色,而不是泛黄,根据经验来看,该询问笔录上的痕迹不是动物血迹,所以没有鉴定的必要。

对此,万小明律师说:“目前我国对于血迹的鉴定有成熟并行之有效的DNA鉴定技术,对上述直接影响定罪的证据,怎么现在仍还以个人的‘经验判断’来取代科学鉴定呢?!”万律师当庭进一步指出,“对于这么重要的证据,你能够以经验来认定吗?我们是不是可以推而导之,谢和平这个案子就是你凭经验在办案,并不是按照法律程序去走?如果侦查人员确实没有实施刑讯逼供,为何不坦然面对通过司法鉴定的程序来印证侦查人员的清白呢?既然有关专家能凭经验判断上述笔录上的痕迹不是动物血迹,为何不通过正常程序由其所在的机构出具正式的书面鉴定结论意见?这一转述的口头意见能否等同或取代鉴定结论?另外,非法证据已启动了排除程序,但重一审怎么又采用了原有的全部证据?谢佩检察官参与了本案的侦查活动,其应当回避,不得担任本案公诉人,市中院亦以此裁定发回重审。既然谢佩检察官不得担任本案的公诉人,显而易见,其以公诉人身份调取的九卷补侦证据,也当属非法证据,依法应予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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