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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刑诉口诀(附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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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卷帙浩繁,利用口诀记忆相对容易,常见的“八大罪”,简单记忆是“烧杀淫掠,伤贩爆投”。今天分享杨雄老师的30个刑诉口诀,附上笔者整理的法律依据。

1.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盲聋哑、半疯傻、未成年人法辩有异议。

法条依据:《刑诉法》第174条,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2.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轻告时赦他死。(有的老师记忆口诀为“显时特告死”)。

法条依据:《刑诉法》第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3.检察院管辖的案件(自侦):司法职权损公正侵民权,公安管辖他职权需省检。

法条依据:《刑诉法》第19条,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4.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亲告罪、公兼自、公转自。

法条依据:《高法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诽暴虐侵);(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侵犯通信自由、重婚、遗弃、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刑法分则第4、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5.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国恐无死没缺。

法条依据: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刑诉法第21条);3.违法所得的没收案件(刑诉法第298条);4.对在境外的被告人的缺席审判案件(刑诉法第291条)。

6.回避的对象:审、检、侦、书、鉴、翻,证人、律师不适用回避。

法条依据:《刑诉法》第29、30、32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7.回避的决定主体:当兵的→当官的→集体组织。

释义:民警回避由局长决定,局长回避由检察委员会决定。

8.绝对禁止担任辩护人的人员:无限人、无自由、受刑罚。

9.相对禁止担任辩护人的人员:公检法安监利害,开除吊销陪审老外。

法条依据:《刑诉法》第33条,《高法解释》第35、36、38条,《高检规则》第38-40条。

10.辩护人开示的证据范围:不在场、年龄小、精神病。

法条依据:《刑诉法》第42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

11.应当法律援助辩护的对象:盲聋哑、精神病、无期、死刑、未成年、缺席被告人。

法条依据:《刑诉法》第35、278、293条。

12.强制排除的物证、书证:更改疑问未解释,不能反映原件,不能证明来源。

法条依据:《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9条。

13.强制排除的证言:未能出庭不真实、不能表达和感知、个别意见未翻(译)核(对)。

14.强制排除的被告人供述:地点不符、未录音像、未翻核。

法条依据:《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条。

15.强制排除的辨认笔录:个别混杂有暗示,不是侦查来主持。

16.强制排除的电子数据:篡改伪造不真实。

17.裁量排除的电子数据:未封存、未签名、未注明。

18.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有异议、有影响、有必要。

19.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条件:有异议、有必要。

20.免证事项:知晓常识规律,生效推定无异议。

法条依据:《高检规则》第437条。

21.不能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累暴主犯,自伤自残,取保很难。

法条依据:《公安部规定》第78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有例外情形(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曾经看到过一个即时破案的涉嫌强奸的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不知适用哪国的法律。

22.保证人的条件:无牵连、有能力、有权利、有自由、有住处、有收入。

法条依据:《刑诉法》第69条。

23.先行拘留的对象(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认预发捕,企毁名流留。

法条依据:《刑诉法》第82条,第17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八)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的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

(九)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对嫌疑人先行拘留。

24.检察院审查批捕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有疑问、有要求、有违法、未成年、精神病、盲聋哑、重大疑难复杂。

25.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权人的范围:检、法、害、亲。

法条依据:《刑诉法》第101条。

26.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人的范围:共、告、监、继。

法条依据《高法解释》第143条,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附带民事诉讼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27.不得担任见证人的人:有职权、影响大、不能辨别和表达。

法条依据:《高法解释》第67条。

28.技术侦查适用的案件范围:国恐黑毒、侵人权、人保全(通缉)。

29.集中审理原则的体现:审理不断、人员不换。

30.认罪认罚案件中,不采纳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的情形:不认罪、不构罪、不追究、不自愿、不一致。

法条依据:《刑诉法》第20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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