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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0 10:2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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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乐山各地相继发布了关于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新的一年即将来到,烟花爆竹进入销售旺季,不少市民朋友都在关注烟花爆竹的燃放规定,以下为全市各县(市、区)划定的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和最新规定: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关于乐山市市中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市中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区域:

1、通江街道、绿心街道、海棠街道辖区;

2、全福街道、牟子镇绕城高速内侧;

3、大佛街道:碧山路社区、龙泓路社区、篦子街社区、任家坝村、钓鱼台社区、明月村、鞍山村、永安村、棕桥村、大佛坝村、青衣坝村乐五干道及向西延伸至岷江边区域;

4、苏稽镇:饶坎村、楠园村、卫东村、新联村、双江村、徐浩村、红专村、青峨村、石鼓寺村、雷坝村、新桥街社区、苏稽街社区和原杨湾乡集镇建成区;

5、棉竹镇:张铺儿村、高坝社区、袁坝村、九百洞村、棉竹铺社区;

6、水口镇:水口场社区、原谢村村、原金坝村;

7、乐沙城际生态大道、井沙大道、乐峨大道、乐夹大道市中区段两侧100米范围;

8、乐山大佛景区范围;乐山市明月公墓、乐山市人民公墓范围。

二、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场所: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各类工业园区及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油罐区、仓库等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4、市场、影剧院等人员集中公共场所;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医院、敬老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和教学、科研单位;

7、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8、国家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

9、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三、全域禁止燃放时段:

每年农历十二月十五日至次年农历元月十五日,市中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发布后,市中区行政区划范围内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和时段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五、全区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本通告各项规定,各镇(街道)、村(社区)工作人员要做好政策宣传、劝阻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等工作。广大群众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营造良好氛围,共同维护全区公共环境。

六、凡违反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场所和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电话: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110),乐山市市中区应急管理局(2158337)。

八、本通告自2022年10月21日起施行。2022年1月17日发布的《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乐山市市中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乐中府通〔2022〕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1日

峨眉山市政府 关于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污染,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等规定,决定在峨眉山市部分区域和场所以及重点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时段禁止燃放区域

(一)北起夹峨路与货运通道双福连接点,南至货运通道与G245线路连接处,以货运通道为界沿线向城区方向;夹峨路与嘉峨快速通道交叉处(朱坎加油站)起以西环线为界沿线向城外延伸1公里(城西村平坝区域)。

(二)双福镇四桥社区、罗目镇青龙社区、符溪镇径山社区、九里镇兴隆社区、九里镇文昌社区、桂花桥镇明园社区行政区域范围。

(三)乐峨大道沿线两侧100米范围内。

(四)全市境内森林防火禁火区。

二、全时段禁止燃放场所

(一)峨眉山风景名胜区;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存储、经营单位;

(五)输变电设施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七)党政机关驻地;

(八)各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建筑工地。

三、全域禁止燃放时段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发布后,峨眉山市境内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农历腊月十五至元宵节,峨眉山市境内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市民燃放的烟花爆竹必须在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的零售点购买,非专业人员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标准中规定的A级、B级(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止燃放规定,安全有序燃放烟花爆竹并主动劝阻、制止和举报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110、0833-5522263)。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2022年1月26日发布的《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峨眉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2日

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关于乐山高新区 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现就高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全时段禁止燃放区域:高新区范围内连乐铁路以北(含原老江村全部范围)、成贵铁路以东(含铜河社区全部范围)、大渡河以南、岷江以西的区域、安谷镇集镇建成区、南新大道、G348乐沙大道高新区段沿线两侧100米范围内、进港大道高新区段沿线两侧300米范围内。

二、全时段禁止燃放场所:文物保护单位;

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园区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油罐区、仓库等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市场等人员集中公共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医院、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和教学、科研单位;

山林等重点防火区;管委会机关;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三、全域禁止燃放时段:

(一)每年农历十二月十五日至次年农历元月十五日,高新区行政范围内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第一款规定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发布后,高新区行政范围内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高新区行政范围内全年全时段严禁燃放孔明灯、钢丝棉等易燃物品。

五、自2022年10月20日起,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和重点时段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六、高新区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本通告各项规定,安谷镇和各村(社区)工作人员要做好政策宣传、劝阻群众燃放等工作。广大群众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营造良好氛围,共同维护全区公共环境。

七、凡违反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和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电话:安谷派出所(2596110)。

特此通告。

乐山高新区管委会

2022年10月20日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 关于乐山市五通桥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五通桥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重点时段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重点监管时段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采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情况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2023年1月1日起,农历每年腊月二十九至次年正月二十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全年禁止燃放区域:

竹根镇所有社区和茶花村、幸福村、易坝村及G213/S104绕线以西集镇建成区范围;

牛华镇、冠英镇集镇建成区范围;

冠英镇迎宾大道沿线两侧、牛华S104沿线两侧300米范围以及森林防火林区周边100米范围,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三、本通告发布后30日起施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时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四、凡违反规定在禁止燃放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举报电话: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110)

乐山市五通桥区应急管理局(3307373)

六、本通告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区实际情况依法修订发布。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9日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声污染,防止环境污染,切实改善我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依据《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乐沙府通〔2022〕2号),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时间及区域。

1、除夕前至元宵节后重点时段。腊月二十九至正月二十八一个月期间,我区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重污染天气预警时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采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省、市、区有关部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含黄色、橙色和红色三级预警)时,我区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全时段禁止燃放销售的区域。按照区政府有关规定,铜河街道中心城区范围、沫江社区、乐沙城际生态大道、乐沙大道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全时段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种类。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关于烟花爆竹的定义,禁放涵盖的有A、B、C级烟花爆竹产品(D级产品除外,重点地方加强管控)以及孔明灯均禁止燃放。

三、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各社区(村民委员会)、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本通告。

四、在禁燃区内,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五、在禁燃区承办各类婚丧喜庆或者其他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六、未经许可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沙湾区公安分局110。

八、本通告自2022年10月18日零时起实施。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8日

犍为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及区域

(一)重点时段全县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九至次年农历二月初一期间。

(二)重点区域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玉津镇禁放区域:犍为岷江大桥以南、岷江河以西、绕城路以东、马边河以北范围以内区域(含学府社区、西街社区、漱玉社区、玉津社区、南盐社区、河朱社区、瑞雪社区、和风社区的全部区域和凤凰社区、凤岭社区、互和社区、联合社区、铜高社区的部分区域);

2.森林防火区(林地及其周边100米范围以内区域);

3.文物保护单位;

4.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5.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6.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7.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区域。

二、全县境内全年全时段严禁燃放孔明灯、钢丝棉等易燃物品。

三、在禁燃区承办各类婚丧喜庆或者其他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四、未经许可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

六、本通告自2022年10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犍为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易燃易爆物品的通告》(犍府通〔2021〕1号)同时废止。

犍为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5日

夹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降低环境污染,切实改善我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时间及区域:

(一)重点监管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采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情况下)、春节重点时段(腊月十五至元宵节),我县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2022年10月1日零时起以下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漹城街道:乐夹大道沿线两侧100米范围。以G245线为界,靠城一侧为禁放区,包含:1.和平桥社区,牌坊社区,工农社区,新华社区。2.城东社区第一居民小组,5-7社。3.云吟村5社、12社,1社部分区域。

青衣街道:1.以G245线、乐雅高速为界,依凤村,青衣江村,凤山社区靠城一侧为禁放区。2.千佛社区,滨江社区,在古社区,迎春社区。

甘江镇:1.乐夹大道沿线两侧100米范围。

2.S305(千佛驾校)至双甘路与乐夹快速通道路口靠场镇一侧、S305(千佛驾校)至碧云路与215连接线靠场镇一侧:滨河社区,甘江社区部分区域。

3.弱漹村,新兴村,甘露村10、14、16-18社。

4.顺河村3-13社,青峰村2-5、7社,甘露村11-13社部分区域。

木城镇:1.夹江核技术应用产业园(木三路至G93乐雅高速木城收费站至泉水4社(洞口)沿园区路至场镇)。

2.泉水村1、2、4-7社,五里社区居民1组、居民2组及五里社区村民1组。

3.迎江村1-3社,群星村1社,友谊村8社,兰坝社区5组、6组。

黄土镇:1.夹江县金宙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库房周边200米范围。

2.S103线:茶坊村12-14社。

3.S103、S305线:黄土社区1-5社。

4.S103与G245之间村道:罗华社区1、2、4社。

5.宿漕、雷塘、大石片区与城区交界处:漹江村1-9、15-17社。

6.S103线:凤桥社区1、5、9社。7.S305线:万松村1-4社。

华头镇:川溪社区1、2组(学前巷,上河巷,中街,滨河路)。

新场镇:1.乐山实佳能源有限公司库区周边200米范围。2.X145线至叶高山转盘沿线两侧200米范围。

3.经开区4号线沿线两侧200米范围。

4.经开大道沿线两侧200米范围。

5.S103线叶高山转盘至万佛村岔路口沿线两侧200米范围。

马村镇:1.中国石油四川乐山销售分公司(7102)油库库区周边200米范围。

2.S305线石堰村路口至青马路枷担桥至大千纸坊沿线两侧100米范围。

吴场镇:高端陶瓷产业园全域,裕兴大道、瓷兴大道外侧100米范围。

《夹江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划定的森林防火禁火区。

二、禁止燃放种类:依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关于烟花爆竹的定义,禁放涵盖的所有烟花爆竹产品均禁止燃放。

三、全县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本通告各项规定,各镇(街道)、村(社区)工作人员要做好政策宣传、劝阻群众燃放等工作。广大群众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营造良好氛围,共同维护全县公共环境。

四、在禁燃区内,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五、在禁燃区承办各类婚丧喜庆或者其他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六、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夹江县公安局110。

八、本通告自2022年10月1日零时起实施。

特此通告

夹江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9日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各乡、镇、彝族乡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相关区域实施烟花爆竹禁限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区域(地点)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金口河区城市规划区内(中石油金口河加油站至观音寺片区)、红华生活区;

(二)我区境内国道G245沿线100米范围内;

(三)永和镇新乐村、新民村;

(四)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保护区内;

(五)博物馆、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宾(旅)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场、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六)桥梁、隧道、电力设施、燃气设施、加油(气)站、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存储单位及周围100米范围内;

(七)绿化草坪、苗圃和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八)自然保护区、产业园区。

二、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重点时段和重污染天气期间我区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区公安、应急、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监管,结合各自职能职责,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本通知。

五、禁放区域内承办喜丧、庆典等活动经营者,必须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违反通告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通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举报。对劝阻人、制止人、举报人打击报复或威胁其人身安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七、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凡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2021年1月22日发布的《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举报电话:区公安分局:110、2713144

区应急局:2711460

金口河生态环境局:2715922

区市场监管局:2712778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2715333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0日

井研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通告

为有效遏制燃放烟花爆竹对空气质量的影响,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现就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及时间

(一)全年禁止燃放区域

1.研城街道、宝五镇、千佛镇行政区域;

2.全县境内森林防火禁火区。

(二)全年禁止燃放场所

1.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展览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2.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驻地;

3.车站、码头、立交桥、隧道等交通场站,机动车停车场等公共场所;

4.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的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5.集贸市场、商场(超市)、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6.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儿童福利院;

7.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公共绿化、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域;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三)全域禁止燃放时段

1.2023年1月6日至2023年2月5日(农历腊月十五至元宵节),井研县境内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发布后,井研县境内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孔明灯禁燃禁放区域及时间

(一)禁燃禁放区域:井研县境内全域。

(二)禁燃禁放时间:全年禁燃禁放。

三、对重大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烟花燃放活动的,由井研县公安局依职责批准。

四、市民燃放的烟花爆竹必须在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的零售点购买,非专业人员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标准中规定的A级、B级(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

五、凡在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及时间范围内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等部门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违反通告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全县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本通告各项规定,各镇(街道)、村(社区)工作人员要做好政策宣传、劝阻群众燃放等工作。广大群众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营造良好氛围,共同维护全县公共环境。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或举报。举报电话:110。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2022年1月17日发布的《井研县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通告》同时废止。

井研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8日

沐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空气质量,降低噪声污染,切实改善我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我县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限制燃放时间

(一)禁止燃放时段。本通告中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时段。春节重点时段(除夕至农历正月二十)以及重点监管时段(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期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段,除本通告中禁止燃放区域外,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区域

(一)县城区。上至弘航农业—新沐中校—沿幸福大道—湿地公园—漂流下码头—桃源山居—世袭领地—彩虹桥—沿沐溪河顺流而下—晨光丽景—翰林雅苑—茨梨坝工业园区—水映长滩—北城银座—沐川客运中心站—沐川县职业中学—海纳公馆—禾丰纸业—大岩头隧道口—永丰浆纸—沐川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天下沐川—沐川县人民医院—老虎槽烟草公司—护城桥—沿沐卷河向上—老沐中校—经原G213线—湿地公园—弘航农业—新沐中校,以上线路区域内实行禁放。

(二)其他区域。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及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集贸市场、金王寺水库、自然保护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沐川县行政区域非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全部林地及其周边5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

三、禁止燃放种类

所有烟花爆竹产品、孔明灯。

四、工作要求

(一)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止燃放规定,未经许可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沐川县公安局:110;沐川县应急管理局:0833—4601120;乐山市沐川生态环境局:0833—4602972)。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三年。2021年11月27日发布的《沐川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沐府公〔2021〕7号)同时废止。

沐川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9日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声污染,防止环境污染,切实改善我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实际,现就本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时间及区域:

(一)重点监管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采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情况下),我县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春节重点时段:(腊月二十六至元宵节)我县全域、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任何时间在下列区域或者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主城区:景阳社区、大坪社区、顺河社区、东风社区;

城乡结合部:沙坪镇河沟村、新声村、双河村、马嘶溪村、六丰村、岩月村;新场乡长虹村;新林镇楠木村。

3.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桥梁、隧道、电力设施、燃气设施、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围100米范围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6.绿化草坪、苗圃和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7.自然保护区、产业园区、工业园区。

8.《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划定的森林防火禁火区。

二、禁止燃放种类:依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关于烟花爆竹的定义,禁放涵盖的所有烟花爆竹产品以及孔明灯均禁止燃放。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社区(村民委员会)、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本通告。

四、在禁燃区内,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五、在禁燃区承办各类婚丧喜庆或者其他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六、未经许可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峨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110。

八、本通告自2022年9月30日零时起实施。

特此通告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8日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烟花爆竹禁放限放 相关事宜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烟花爆竹禁限放相关事宜的通告如下:

一、全时段禁燃禁放区域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集贸市场;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民建镇所属民建社区、城南社区、张坝社区、光明社区、红旗社区、西城社区、水碾坝村、兴隆村、建新村、灯杆堡村、高石头村行政区域范围,劳动镇金星村三组、四组、五组、六组,建设镇联河村一组、五组,春林村一组、二组。

二、重点时段禁燃禁放区域

每年农历腊月二十八至次年农历二月初一县域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期间县域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燃放安全

公安部门主管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负责本通告的实施。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教育、综合执法、行政审批等部门和相关乡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的相关工作。

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烟花爆竹禁限放的宣传、教育工作。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禁限放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焰火晚会及其他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实行许可制度。

四、法律责任

凡违反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监督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举报电话:马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110);马边彝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0833-4511686);乐山市马边生态环境局(0833-4520700)。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禁限放相关事宜的通告》(马府通〔2021〕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0日

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视情节依法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里特别提醒大家一下,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在禁止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对存在教唆、诱骗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实施教唆、诱骗行为的人员将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内容来源:乐山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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