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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设“不退费”条款有效吗?法院:关键看这个细节

2024-02-13 04:5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标题:培训机构设“不退费”条款有效吗?法院:关键看这个细节

  在教育培训合同中,被消费者称为“霸王条款”的格式条款不少,其中“不予退费”是最受诟病的一条。碰到这样的条款,消费者只能自认倒霉吗?15日上午,西城法院举办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问题线上普法讲堂上通报了一个案例,一家培训机构的“不予退费”合同因加重消费者责任,且未作明示提醒被法院认定无效。

  张先生交了3万余元在一家教育机构参加领导力培训课程,合同上标明“不予退费,不准转让”。上了三次课后,张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继续接受培训,便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未使用的学费。教育公司以合同中明确约定“不予退费” ,张先生是因自身原因无法完成课程为由拒绝。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到西城法院打官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培训合同中关于退费条件的格式条款明显加重了张先生的责任,且没有证据证明培训机构向张先生就该条款内容进行明示、提醒,法院因此确认该条款无效。基于张先生已经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意向,法院判令双方解除合同,根据张先生购买的课程数量、上课次数进行核算,判决教育咨询公司退还张先生培训费用29000元。

  教育合同中通常都是培训机构拟定好的,也时常会出现类似“不予退费”这样的格式条款,法院都会统统认定无效吗?

  西城法院立案庭文潇法官介绍说,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格式条款并非一律都会被法院认定无效。”法官表示,法院在认定格式条款的效力时,既会审查条款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中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也会审查制定格式条款的合同一方是否向对方尽到了注意和说明的义务。

  “如果培训机构向消费者出具的合同中对于格式条款已经进行了充分的说明以及提醒,比如对相关合同条款内容以加黑加粗的形式体现,或者让消费者签订‘对XXX事项已经明知’等内容时,消费者尤其应当予以关注。”文潇法官说,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该合同条款被认定为格式条款,也很有可能因培训机构已经向消费者尽到了提醒和说明义务,而由消费者对该条款内容予以“买单”。

  法官建议消费者,在签订教育培训合同时应当尽量完整阅读合同条款,更要特别关注那些可能加重自己责任或者免除对方义务的条款,让培训机构对于这些内容进行解释说明,以决定是否和培训机构订立合同,避免因一时冲动消费而忽略合同内容,在出现纠纷时措手不及。

点击进入专题: 2021年3·15消费者权益日

责任编辑: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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