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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和调整住房公积金若干缴存规定的通知(锡房金规〔2018〕2号)

2023-08-22 01:1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苏建金管〔2018〕28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调整等有关问题,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

  缴存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月工资基数,最高限额按无锡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最低限额按上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2018年7月1日起,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最高限额为21250元,最低限额为1890元。职工月平均工资参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二、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区间

  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12%;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在5%-12%之间自主确定。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必须相同。

  三、提高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效率

  2017年度为亏损的单位,经单位申请,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持缓缴申请及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或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可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缴缓缴部分。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需继续缓缴的,应提前1个月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四、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及执行时间

  2018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执行时间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各缴存单位应于2018年7月底前做好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

  企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区间调整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止。同一缴存单位在一个缴存年度内只允许调整一次缴存比例。

  五、其他

  江阴市、宜兴市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的调整办法参照本通知执行。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无 锡 市 财 政局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

  201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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