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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压水堆核电厂标准体系项目表》和《核电标准建设工作规则》的通知

2024-06-12 01:1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压水堆核电厂标准体系项目表》和《核电标准建设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能科技〔2009〕274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国核电快速发展的形势,提高核电产业的自主化和创新能力,加快我国核电标准体系建设步伐,尽快形成适合我国国情、与国际水平接轨和协调完整的核电标准体系,国家能源局组织相关单位编制了《压水堆核电厂标准体系项目表》和《核电标准建设工作规则》。经核电标准建设领导小组同意,现正式发布。

    请各单位依照以上文件,积极开展核电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不断完善我国的核电标准体系。

    附件:一、《压水堆核电厂标准体系项目表》(略)

    二、《核电标准建设工作规则》

    国家能源局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核电标准建设工作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核电标准体系,做好核电标准建设的组织管理工作,保证核电标准能顺利贯彻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和国务院能源管理部门有关标准化工作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核电标准建设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分工合作、协调配合,实现核电标准的完整与统一。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核电标准是指为核电厂选址、设计、建造、运行、退役等专门制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涉及的行业包括核能、电力、机械、冶金等。

    第四条 核电国家标准的相关工作遵守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核电行业标准的相关工作遵守国家能源局发布的《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核电标准建设要充分发挥核电企业、行业协会的作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管理职责

    第六条 核电标准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核电标准建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根据国家核电发展方针,确定我国核电标准建设工作政策,审定核电标准体系建设规划和核电标准技术路线,领导标准建设的顶层设计,批准核电标准发展规划和核电标准体系表,审定核电标准年度工作重点和年度工作计划,批准标准建设工作经费,并协调核电标准编制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核电标准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核电标准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指导和协调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核电标准发展规划和核电标准体系,组织编制核电标准发展规划和核电标准体系表,提出核电标准年度工作重点和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工作经费筹集方案,具体组织开展标准建设的顶层设计,组织专家咨询组的活动,制定管理规章并监督执行。核电标准办公室设在国家能源局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司。

    第八条 核电标准建设专家咨询组为非常设机构,负责对核电标准建设的有关重大技术问题进行研究,向领导小组提供咨询意见,为核电标准体系的顶层设计和项目实施等提供技术咨询。

    第九条 核电标准建设领导小组、核电标准办公室和核电标准建设专家咨询组的组成见国能局科技〔2009〕75号文。

    第十条 组建核电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核电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核电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其秘书处的组建方案与工作章程将另行发布。

    第十一条 对于多个下属单位承担多项核电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大型企业集团,应成立核电标准建设工作的管理组织,对本集团承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进行管理和协调,以便保质、按期实现标准制修订计划目标。

    第十二条 核电标准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指定相关机构或企业为核电行业标准化管理的技术支持单位。技术支持单位在标准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发布、编号、备案、档案管理、出版、复审、修订、修改等工作中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章 核电行业标准的立项、计划与实施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提出核电行业标准项目立项申请。并填写《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以及相关论证材料(论证报告),报核电标准办公室,抄送技术支持单位。

    第十四条 核电标准立项申请经核电标准办公室审查通过后,进入核电标准年度建议计划草案。

    第十五条 核电标准办公室对核电标准年度建议计划草案整理后,向领导小组汇报核电标准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审核后,核电标准年度计划由国家能源局批准下达。

    第十七条 核电标准办公室对核电标准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在核电标准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编写单位应及时报核电标准办公室,并由核电标准办公室协调解决,必要时提请领导小组解决。

    第十九条 核电标准计划项目因故需调整时,须由编写单位向核电标准办公室提出调整申请。

    

第四章 核电行业标准的起草、审查与报批

    第二十条 编写单位完成标准的起草后,向核电标准办公室申请标准审查。同时将送审稿报送相关的技术支持单位进行标准化审查。

    第二十一条 技术支持单位对核电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格式内容、送审稿(包括行业标准项目任务书、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进行标准化审查。

    第二十二条 核电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根据标准送审稿所属领域和专业,组织相关的专家组进行审查。

    行业标准审查时,应组织有代表性的生产、用户、科研、检验等方面的单位代表参加。

    第二十三条 编写单位根据专家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形成报批稿。

    第二十四条 核电标准办公室对核电行业标准报批稿进行审定后报国家能源局批准发布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五章 核电行业标准的出版、应用及维护

    第二十五条 核电行业标准出版由核电行业标准化技术支持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 核电行业标准颁布后,核电从业单位应认真贯彻实施。各企业、行业协会或核电标准的使用单位应及时向核电行业标准化技术支持单位或核电标准办公室反馈核电标准的应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核电标准办公室根据核电标准的应用情况对核电标准进行动态管理,组织定期复审,及时修订。

    第二十八条 根据需要,核电标准办公室组织对重要标准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针对于核电标准建设的具体情况制定。

    第三十条 本工作规则由核电标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于2007年8月13日以“科工二司〔2007〕853号”《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核电标准建设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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