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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基本安全要求

2024-07-11 12:4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采用城市管道燃气供气方式的,用气场所的燃气调压、计量、管道、阀门等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二)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探测和报警装置,进行定期测试并记录,确保处于灵敏有效状态,并按标准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三)用气场所放置的钢瓶必须采用单瓶形式与燃气燃烧器具连接,与燃气燃烧器具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5米。

(四)用气场所须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并设置满足通风需求的机械送排风装置,燃具上方应设置有效排除燃烧烟气设施。

(五)用餐场所严禁放置液化石油气钢瓶。

四、燃气设备设施要求

(一)燃气器具、气瓶、连接管及其他附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产品质量要求和产品技术要求,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二)使用燃气前后必须检查燃气器具是否完好、燃气开关是否可靠,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具有相应资质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报修或者更换。

(三)气瓶在有效使用期限内,检测标牌内容完整、清晰,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四)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或发现有问题时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五)供应多台燃气灶具,应采用钢管敷设主管道;燃气主管道与多台燃气灶具连接时,应当使用双头螺纹连接的不锈钢波纹管,不锈钢波纹管的长度不得超过2米,且中间没有接口;不锈钢波纹管不得穿越墙、楼板、顶棚、门窗。

(六)单个气瓶与单台燃气灶具连接宜使用双头螺纹连接的不锈钢波纹管;当使用耐油橡胶软管时,连接两端应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中间没有接口;严禁在软管上开设三通分流;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到期或发现有老化、龟裂、腐蚀等现象时应及时更换,并建立更换记录。

五、用气操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点火前和用气后检查

每次点火前要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使用时保持空气流通,不要离人,使用后关好燃气总阀;每天营业结束前要指定专人检查总阀门和灶具开关是否关闭,做到人走气断,严禁在夜间无人的情况下用气熬汤。

(二)严格遵守禁止行为规定

1.禁止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禁止在高层建筑以及地下、半地下空间使用液化石油气;禁止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

2.禁止将安装有燃气设施的场所改为卧室、浴室或者其他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场所。

3.禁止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禁止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管道设施等燃气设施;禁止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4.禁止使用燃气明火取暖;禁止使用明火查漏。

5.禁止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6.禁止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禁止私自排放钢瓶内燃气、残液或者利用钢瓶互相倒灌。

7.禁止盗用燃气;禁止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三)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日常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气瓶、管道及燃气器具是否漏气,减压阀、密封圈是否正常;

2.燃气使用场所是否保持通风良好;

3.液化气钢瓶摆放位置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到检测周期;

4.燃气管道及灶具连接管是否完好,连接是否稳固;

5.消防器材是否按规范配置齐全且完好有效;消防通道是否畅通,安全警示标志是否醒目;

6.可燃气体报警探头是否按规定定期送检,报警器是否完好有效;

7.未使用燃气时总阀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四)正确处置燃气泄漏和着火

发现燃气泄漏(闻到味道)时严禁点火,严禁开、关任何电器,立即关闭总阀,打开窗户,疏散人员,到室外安全处报警。气瓶着火时要用灭火器或湿的衣物等捂盖灭火后迅速关闭角阀。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安全要求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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