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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标准 JGJ/T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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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标准 JGJ/T 117-2019 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标准 JGJ/T 117-2019 1 总 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2 符 号 3 基本规定 3.1 修缮查勘 3.2 修缮设计 3.3 修缮材料 4 地基与基础 4.1 一般规定 4.2 地基补强 4.3 基础托换 4.4 基础扩大 4.5 房屋纠偏 5 砌体结构 5.1 一般规定 5.2 材 料 5.3 砌体弓突、倾斜 5.4 砌体裂缝 5.5 砖石柱 5.6 圈梁和过梁 5.7 构造要求 6 混凝土结构 6.1 一般规定 6.2 材 料 6.3 柱 6.4 梁、板 6.5 混凝土墙 6.6 构造要求 7 钢结构 7.1 一般规定 7.2 材 料 7.3 梁、檩条 7.4 柱 7.5 屋 架 7.6 钢构件焊接和螺栓连接 7.7 钢构件保养 8 木结构 8.1 一般规定 8.2 材 料 8.3 柱 8.4 梁、搁栅、檩条 8.5 屋 架 8.6 屋架纠偏 8.7 木构架牮正 8.8 构造要求 8.9 防 火 8.10 防腐和防虫 9 防 水 9.1 一般规定 9.2 材 料 9.3 屋 面 9.4 外墙面 9.5 卫生间和厨房 9.6 地下室 10 屋面、外立面保温及饰面 10.1 一般规定 10.2 材 料 10.3 保温层 10.4 饰面层 10.5 外立面附加设施 11 房屋室内装饰 11.1 一般规定 11.2 材 料 11.3 门 窗 11.4 楼地面 11.5 抹 灰 11.6 饰面层 11.7 油漆、刷浆、玻璃 11.8 室内楼梯、扶手、栏杆 12 给水排水 12.1 一般规定 12.2 材 料 12.3 给水管道及附件 12.4 排水管道及附件 12.5 给水排水设备 13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3.1 一般规定 13.2 供暖设备及管道 13.3 通风设备及管道 13.4 空调设备及管道 14 电气 14.1 一般规定 14.2 材 料 14.3 线路保护设施 14.4 导线与槽管 14.5 防雷与接地装置 14.6 接地故障保护 本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条文说明 1 总 则 3 基本规定 3.1 修缮查勘 3.2 修缮设计 3.3 修缮材料 4 地基与基础 4.1 一般规定 4.2 地基补强 4.3 基础托换 4.4 基础扩大 4.5 房屋纠偏 5 砌体结构 5.1 一般规定 5.2 材 料 5.3 砌体弓突、倾斜 5.4 砌体裂缝 5.5 砖石柱 5.6 圈梁和过梁 5.7 构造要求 6 混凝土结构 6.1 一般规定 6.2 材 料 6.3 柱 6.4 梁、板 6.6 构造要求 7 钢结构 7.1 一般规定 7.2 材 料 7.3 梁、檩条 7.4 柱 7.5 屋 架 7.6 钢构件焊接和螺栓连接 8 木结构 8.1 一般规定 8.3 柱 8.4 梁、搁栅、檩条 8.5 屋 架 8.8 构造要求 9 防 水 9.2 材 料 9.3 屋 面 9.4 外墙面 9.5 卫生间和厨房 9.6 地下室 10 屋面、外立面保温及饰面 10.2 材 料 10.3 保温层 10.4 饰面层 10.5 外立面附加设施 11 房屋室内装饰 11.1 一般规定 11.2 材 料 11.3 门 窗 11.4 楼地面 11.6 饰面层 11.7 油漆、刷浆、玻璃 12 给水排水 12.2 材 料 12.3 给水管道及附件 12.4 排水管道及附件 12.5 给水排水设备 13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3.2 供暖设备及管道 13.3 通风设备及管道 13.4 空调设备及管道 14 电 气 14.1 一般规定 14.2 材 料 14.3 线路保护设施 14.4 导线与槽管 14.5 防雷与接地装置 14.6 接地故障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examination and design of repairing civil building

JGJ/T 117-2019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20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2019年 第29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 117-2019,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规程》JGJ 117-98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1月15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3 基本规定;4 地基与基础;5 砌体结构;6 混凝土结构;7 钢结构;8木结构;9 防水;10 屋面、外立面保温及饰面;11 房屋室内装饰;12 给水排水;13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14 电气。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新技术方面的设计要求;2 补充完善了锚杆静压桩及掏土纠偏的相关设计要求;3补充了混凝土构件补强方法的相关设计要求;4增加了木结构连接与构造等设计要求;5增加了卫生间和厨房渗漏修缮要求;6新增楼地面铺装工程、地砖铺贴工程、玻璃幕墙工程等装饰方面的设计要求;7增加了屋面、外立面保温及饰面修缮的设计要求;8增加了空调设备与管道的设计要求;9调整了部分规定及指标。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193号,邮政编码:200031)。     本标准主编单位: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             成都建工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上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房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筑福集团             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恒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天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既有结构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祥羚光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王金强 欧定文 赵为民 谢惠庆 刘群星 代红超 古小英 史先进 林华 纪振鹏 李熊飞 姚镇华 杨霞 吴樟星 陈中伟 董有 李改平 陈欣 潘建国 吴涛 朱邦范 饶卫华 徐韻 沈迪 瞿燕 丁纯 李瑞礼 王顺旦 施礼德 李承铭 盛棋楸 谢旺兰 王榕梅 毛俊华 邓雅琴 吴政明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郭道盛 陈仕中 牛荻涛 林驹 陈伟东 栗新 孙永民 张振亚 王自福

1 总则

1.0.1 为在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恢复和改善原有房屋的使用功能,延长房屋的使用年限,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高度不超过100m的民用建筑修缮工程的查勘与设计。

1.0.3 民用建筑修缮工程的查勘与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修缮 repairing     为保持和恢复既有房屋的完好状态,以及提高其使用功能,进行维护、维修、改造的各种行为。

2.1.2 查勘 examination     房屋修缮之前,对房屋损坏部位、项目及程度进行的检查、勘测,并确定修缮范围、方法和工程计量的工作。

2.1.3 基础托换 foundation underpinning     通过在结构与基础间设置构件或在地基中设置构件,改变原地基和基础的受力状态,采取托换技术进行地基基础加固的技术措施的总称。

2.1.4 树根桩 root piles     也称“微型桩”或“小桩”,是一组形似树根、直斜交错分布的钻孔桩群。

2.1.5 锚杆静压桩 pressed pile by anchor rod     通过种植在基础上的锚杆,利用既有建筑自重或外加反力平衡块等方式提供反力,采用压桩架及千斤顶,将桩段分节压入土层中形成桩基的一种工艺。

2.1.6 房屋纠偏 rectification of house     为纠正房屋过大的倾斜,使之满足正常安全使用要求而采取的处理措施的总称。

2.1.7 木构架 timber frame     木结构建筑中承重木构件及其组合的总称。

2.1.8 搁栅 joist     木结构建筑中,在楼板层中直接承托木楼板面层的小梁,一般沿建筑物纵向布置,两端搁置在楼盖梁或承重砖墙上。

2.1.9 牮正 correction     当木构件中主要构件倾斜、扭转、拔榫或下沉时,不拆落木构架而使构件复位的一种维修方法。

2.1.10 注浆法 grouting method     将能固化的浆液注入构件裂缝或孔隙中,通过改善其物理力学性质的方法,进行防渗、堵漏和加固。

2.1.11 附属设施 affiliated facilities     依附于建筑主体,为完善建筑功能而在建筑上设置的设施设备,包括安防设备、照明设备、监控设备、通信设备、给水排水设备等。

2.1.12 建筑外立面附加设施 building facades additional facili-ties     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后,在房屋建筑外墙立面(包括屋面)所设置的房屋附加设施。本标准主要指空调外机支架、折叠式遮阳篷、雨篷、晾衣架、户外广告设施、店招店牌、窗台花架、避雷设施等。

2.1.13 后续修缮设计周期 subsequent renovation period     房屋修缮设计时,预先确定经过本次修缮后,房屋能够保持正常使用和外观效果,不需要重新修缮的时间周期。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修缮 repairing     为保持和恢复既有房屋的完好状态,以及提高其使用功能,进行维护、维修、改造的各种行为。

2.1.2 查勘 examination     房屋修缮之前,对房屋损坏部位、项目及程度进行的检查、勘测,并确定修缮范围、方法和工程计量的工作。

2.1.3 基础托换 foundation underpinning     通过在结构与基础间设置构件或在地基中设置构件,改变原地基和基础的受力状态,采取托换技术进行地基基础加固的技术措施的总称。

2.1.4 树根桩 root piles     也称“微型桩”或“小桩”,是一组形似树根、直斜交错分布的钻孔桩群。

2.1.5 锚杆静压桩 pressed pile by anchor rod     通过种植在基础上的锚杆,利用既有建筑自重或外加反力平衡块等方式提供反力,采用压桩架及千斤顶,将桩段分节压入土层中形成桩基的一种工艺。

2.1.6 房屋纠偏 rectification of house     为纠正房屋过大的倾斜,使之满足正常安全使用要求而采取的处理措施的总称。

2.1.7 木构架 timber frame     木结构建筑中承重木构件及其组合的总称。

2.1.8 搁栅 joist     木结构建筑中,在楼板层中直接承托木楼板面层的小梁,一般沿建筑物纵向布置,两端搁置在楼盖梁或承重砖墙上。

2.1.9 牮正 correction     当木构件中主要构件倾斜、扭转、拔榫或下沉时,不拆落木构架而使构件复位的一种维修方法。

2.1.10 注浆法 grouting method     将能固化的浆液注入构件裂缝或孔隙中,通过改善其物理力学性质的方法,进行防渗、堵漏和加固。

2.1.11 附属设施 affiliated facilities     依附于建筑主体,为完善建筑功能而在建筑上设置的设施设备,包括安防设备、照明设备、监控设备、通信设备、给水排水设备等。

2.1.12 建筑外立面附加设施 building facades additional facili-ties     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后,在房屋建筑外墙立面(包括屋面)所设置的房屋附加设施。本标准主要指空调外机支架、折叠式遮阳篷、雨篷、晾衣架、户外广告设施、店招店牌、窗台花架、避雷设施等。

2.1.13 后续修缮设计周期 subsequent renovation period     房屋修缮设计时,预先确定经过本次修缮后,房屋能够保持正常使用和外观效果,不需要重新修缮的时间周期。

2.2 符号

2.2.1 作用和作用效应     M——最大弯矩;     Ma、Mb——a向、b向最大弯矩;     M1、M2——搁栅、檩条在R1、R2处的弯矩;     P——梁底平均反力;     ps——在荷载作用下基础底面单位面积上的土反力;     qpa——桩端阻力特征值;     qsia——桩侧阻力特征值;     Ra——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Rp——设计压桩反力设计值;     R1、R2——搁栅、檩条在螺栓处的反力;     V——最大剪力;     σs——外荷载作用引起的混凝土构件中钢筋应力。

2.2.2 计算指标     E1、E2——原混凝土构件、新增混凝土构件的弹性模量;     fc——混凝土抗压强度设计值;     ft——混凝土抗拉强度设计值;     fy——钢材或钢筋抗拉强度设计值;     p——注浆压力;     q——倒梁的均布荷载设计值。

2.2.3 几何参数     A1——a向计算冲切荷载时取用的多边形面积;     A2——b向计算冲切荷载时取用的多边形面积;     Ap——桩身的截面面积;     a——a向扩大部分的基础宽度;     a1——a向冲切破坏椎体最不利截面的上边长;     b——b向扩大部分基础长度或基底宽度;     b1——b向冲切破坏椎体最不利截面的上边长;     b0——原基础的宽度;     bn——新增基础梁的宽度;     d——钢锚杆直径;     h0——基础梁截面有效高度;     I1、I2——原混凝土受弯构件、新增混凝土受弯构件惯性矩;     l——挑梁间距;     li——按土层划分的各段桩长;     n——每个桩孔所预埋锚杆的个数;     r——地基加固补强中注浆浆液的球形扩散半径;     r0——地基加固补强中注浆管半径;     S′——上部墙身传来荷载效应组合设计值;     t——地基加固补强中注浆时间;     up——桩身周边长度;     Vs——土方量;     △s——沉降差。

2.2.4 计算系数     k——砂土的渗透系数;     K——安全系数;     α1、α2——原混凝土、新增混凝土受弯构件承载力分配系数;     β——浆液黏度对水黏度比;     e0——砂土的空隙率;     ψ——折减系数;     ——压桩反力系数。

3 基本规定

3.1 修缮查勘

3.1.1 修缮查勘前宜收集下列资料:     1 房屋地形图;     2 房屋原始图纸;     3 地质勘察资料;     4 房屋建造及使用信息;     5 历次查勘记录及修缮资料;     6 相关主管部门批文;     7 城市建设规划和市容要求;     8 周边市政与建筑的建造情况。

3.1.2 修缮查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房屋的建筑、结构、设备设施、附加设施等完损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应对房屋定期的或季节性的查勘所提供的损坏项目进行重点复核;     2 可采用观测、鉴别和测试等手段,查明损坏程度,分析损坏原因,根据不同修缮标准,采用相应的修缮方法,确定修缮方案;     3 在确定修缮方案的基础上,应对需修房屋的部位、范围、数量、修缮方法、用料标准、旧料利用和改善要求等作详细的查勘记录。

3.1.3 修缮查勘时应查明房屋的下列情况:     1 荷载和使用条件的变化;     2 房屋屋面、外墙面及卫生间等部位的渗漏情况;     3 木构架的倾斜变形及节点连接等主体结构的损坏情况;     4 外墙饰面层、阳台、栏杆、雨篷、装饰物等易坠构件的完损情况;     5 室内外给水、排水管线与电气设备的完损情况;     6 房屋各类附加设施的完好情况及其连接节点的牢固程度。

3.1.4 查勘中,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或危险点,影响使用安全时,应进一步检测鉴定,查明部位、范围、原因和程度,并采取解危排险措施。

3 基本规定

3.1 修缮查勘

3.1.1 修缮查勘前宜收集下列资料:     1 房屋地形图;     2 房屋原始图纸;     3 地质勘察资料;     4 房屋建造及使用信息;     5 历次查勘记录及修缮资料;     6 相关主管部门批文;     7 城市建设规划和市容要求;     8 周边市政与建筑的建造情况。

3.1.2 修缮查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房屋的建筑、结构、设备设施、附加设施等完损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应对房屋定期的或季节性的查勘所提供的损坏项目进行重点复核;     2 可采用观测、鉴别和测试等手段,查明损坏程度,分析损坏原因,根据不同修缮标准,采用相应的修缮方法,确定修缮方案;     3 在确定修缮方案的基础上,应对需修房屋的部位、范围、数量、修缮方法、用料标准、旧料利用和改善要求等作详细的查勘记录。

3.1.3 修缮查勘时应查明房屋的下列情况:     1 荷载和使用条件的变化;     2 房屋屋面、外墙面及卫生间等部位的渗漏情况;     3 木构架的倾斜变形及节点连接等主体结构的损坏情况;     4 外墙饰面层、阳台、栏杆、雨篷、装饰物等易坠构件的完损情况;     5 室内外给水、排水管线与电气设备的完损情况;     6 房屋各类附加设施的完好情况及其连接节点的牢固程度。

3.1.4 查勘中,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或危险点,影响使用安全时,应进一步检测鉴定,查明部位、范围、原因和程度,并采取解危排险措施。

3.2 修缮设计

3.2.1 修缮设计前应进行修缮查勘,应根据修缮规模和技术繁简程度,制定设计文件;设计文件能用文字表达清楚时,可不绘制施工图。

3.2.2 修缮设计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房屋总平面图及原设计图纸,并应注明房屋与周围建筑物的关系;     2 修缮设计说明及修缮要求;     3 修缮的范围、标准和方法;     4 结构处理(含危险点处理)的技术要求;     5 查勘记录;     6 修缮设计文本或施工图;     7 工程概(预)算。

3.2.3 修缮设计应符合现行标准,条件不具备时,不应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修缮设计宜根据当地对房屋抗震设防、虫害防治、火灾预防、抗洪防风和避雷等技术要求,提出相应的技术措施。

3.2.4 修缮设计应与施工密切配合,当施工过程中发现查勘资料、设计文件与施工现场不符时,应及时修改设计。

3.2.5 房屋修缮设计的荷载取值应按实际使用的情况和不利组合取值,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

3.2.6 房屋修缮设计的结构验算,应根据材料的实际使用情况对材料性能进行合理推断和折算,并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抽样检测。

3.3 修缮材料

3.3.1 修缮材料的性能、色泽等宜与原材料一致,新旧材料应相容并有效连接。

3.3.2 修缮中用到的砂、石、面砖、涂料、管材等材料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3.3 修缮中更换的导线、管材、电器及设备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3.3.4 补强用的碳纤维片材、结构胶粘剂等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和《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702的要求。

4 地基与基础

4.1 一般规定

4.1.1 当房屋存在影响其正常安全使用的沉降、水平位移、倾斜、开裂等现象时,应对其地基基础进行检测、验算。综合分析其变形速率、上部结构损坏等因素,确定相应的补强措施。

4.1.2 分析、验算、评估地基与基础性能时,应具备下列资料:     1 工程地质资料;     2 房屋的建筑、结构图纸;     3 房屋沉降观测资料;     4 房屋开裂、倾斜等检测资料;     5 周围环境和邻近建筑物的变化情况;     6 房屋周围管线及地下设施资料。

4.1.3 地基承载力可采用现场井探、荷载试验、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等方法进行确定,亦可参考建筑附近的地质资料进行确定。

4.1.4 在软土地基上建造10年以上的民用多层房屋,当上部结构的整体性完好时,其地基承载力可按当初建造时的承载力提高10%~20%取用。

4.1.5 地基与基础补强设计时,应查清周边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情况。

4 地基与基础

4.1 一般规定

4.1.1 当房屋存在影响其正常安全使用的沉降、水平位移、倾斜、开裂等现象时,应对其地基基础进行检测、验算。综合分析其变形速率、上部结构损坏等因素,确定相应的补强措施。

4.1.2 分析、验算、评估地基与基础性能时,应具备下列资料:     1 工程地质资料;     2 房屋的建筑、结构图纸;     3 房屋沉降观测资料;     4 房屋开裂、倾斜等检测资料;     5 周围环境和邻近建筑物的变化情况;     6 房屋周围管线及地下设施资料。

4.1.3 地基承载力可采用现场井探、荷载试验、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等方法进行确定,亦可参考建筑附近的地质资料进行确定。

4.1.4 在软土地基上建造10年以上的民用多层房屋,当上部结构的整体性完好时,其地基承载力可按当初建造时的承载力提高10%~20%取用。

4.1.5 地基与基础补强设计时,应查清周边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情况。

4.2 地基补强

4.2.1 当地基局部承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取水泥灌浆法或硅化补强法的措施进行地基补强。

4.2.2 注浆压力不应大于0.6MPa,注浆孔距宜为1.0m。水泥浆液灌注速率宜为40L/min~50L/min,硅酸钠浆液灌注速率宜为30L/min。当地基条件较复杂时,注浆压力、注浆孔距应通过现场注浆试验,并结合各地经验确定。

4.2.3 注浆浆液的球形扩散半径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r——球形扩散半径(mm);        k——砂土的渗透系数(mm/s);        p一一注浆压力(MPa);        r0——注浆管半径(mm);        t——注浆时间(s);        β——浆液黏度与水黏度之比;        e0——砂土的孔隙率。

4.2.4 采用注浆地基补强的效果测定,应在施工结束10d后采用静力触探或贯入法测定;当地基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进行补浆。

4.3 基础托换

4.3.1 基础托换可采用树根桩法或锚杆静压桩法。

4.3.2 单根树根桩承载力特征值宜由静压承载力试验确定。当无试验条件时,其承载力特征值可按下式计算,当桩端未达硬土或砂土层时,桩端承载力不计:

    式中:Ra——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N);        Ψ——桩承载力折减系数,按本标准第4.3.3条规定采用;        qpa——桩端端阻力特征值(N/mm2),按地质勘察资料或地区经验确定;        Ap——桩身截面面积(mm2);        up——桩身周边长度(mm);        qsia——桩侧第i层土的侧阻力特征值(N/mm2),按地质勘察资料或地区经验确定;        li——桩长范围之内第i层土的厚度(mm)。

4.3.3 树根桩承载力折减系数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桩时,Ψ宜取1.0;     2 当桩间距大于6倍桩径时,可不计入群桩效应,Ψ宜取1.0;     3 当桩间距小于或等于6倍桩径时,应计入群桩效应,Ψ宜取0.8~0.9;     4 当桩间距小于6倍桩径、桩数大于9根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相关规定进行验算。

4.3.4 当树根桩的倾角小于6°时,可按竖向桩进行承载力计算。

4.3.5 树根桩内应配置通长钢筋笼,桩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图4.3.5)。

4.3.6 圆形截面树根桩的桩径宜为150mm~300mm,桩长不宜超过30m。

4.3.7 锚杆静压桩承载力特征值应按压桩反力进行计算,初步设计时单桩承载力特征值应按本标准式(4.3.2)进行计算。

4.3.8 锚杆静压桩压桩孔应在竖向构件周围对称布置,并宜靠近竖向构件,压桩孔宜做成上小下大的倒锥形。

4.3.9 设计压桩反力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Rp——压桩反力值(N);        ∮一一压桩反力系数,与土质情况、桩材、桩截面形状、压桩速度等多因素有关,可在1.3~2.0之间取值。

4.3.10 钢锚杆的直径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d——钢锚杆直径(mm);        K——安全系数,取1.2;        n——每个桩孔所采用锚杆的个数;        fy——锚杆钢材抗拉强度设计值(N/mm2)。

4.3.11 当采用锚杆静压桩进行基础托换时,应对原基础重新进行受冲切、受剪及受弯承载力验算。当原有基础厚度小于350mm时,应在压桩孔上设桩帽梁。

4.3.12 锚杆静压桩桩头伸入桩基承台长度不应小于100mm,封桩应采用早强微膨胀混凝土,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原基础混凝土强度,且不应低于C30。

4.4 基础扩大

4.4.1 扩大部分的基础底标高应与原基础基底标高一致。

4.4.2 基础扩大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旧基础应连成一体,确保整体受力;     2 基础扩大的垫层厚度应与原基础相同;     3 基础扩大部分的材料不应低于原材料强度等级,且块材不应低于MU7.5,水泥砂浆不应低于M10,混凝土不应低于C25;     4 新旧钢筋连接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相关规定。

4.4.3 基础扩大面积应根据上部结构传至基础顶面的设计荷载,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进行计算。

4.4.4 墙体增设扶壁柱的基础扩大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扩大基础的有效高度h0,不应小于原墙体基础的有效高度;     2 应满足两个方向受冲切承载力的要求。

4.4.5 墙体增设扶壁柱的基础(图4.4.5)两个方向受冲切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h0——基础的有效高度(mm);        ps——在荷载作用下,扣除基础自重及其上部土重后的基础底面单位面积上的土反力(N/mm2);        A1、A2——a向和b向计算冲切荷载时,取用的多边形面积(mm2);        ft——混凝土抗拉强度设计值(N/mm2);        am、bm——a向和b向的梯形冲切面平均宽度(mm);        a1——a向冲切破坏锥体最不利截面的上边长(mm);        b1——b向冲切破坏锥体最不利截面的上边长(mm)。

4.4.6 墙体增设扶壁柱时,其基础底部两个方向的最大弯矩Ma、Mb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Ma、Mb——a向和b向最大弯矩(N·mm);        a——a向扩大部分基础宽度(mm);        b——b向扩大部分基础宽度(mm)。

4.4.7 墙体增设扶壁柱扩大基础时,其钢筋直径不得小于8mm,间距不得大于200mm。

4.4.8 挑梁式加固条形基础(图4.4.8)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挑梁位置应设在原基础顶面,间距l宜取1.2m~1.5m;     2 增设的钢筋混凝土条形基础梁,其顶面应与原墙身基础标高一致;     3 挑梁下的基础梁顶及梁底纵筋均不应少于2根,其直径不应小于12mm;     4 挑梁的布置应确保其应力扩散范围避开较大门窗洞口位置。

4.4.9 挑梁式加固条形基础的梁底平均反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P——梁底平均反力(N/mm);        S′——上部墙身传来荷载效应组合设计值(N/mm);        l——挑梁间距(mm);        b——基础总宽度(mm);        bn——新增基础梁宽度(mm);        b0——原基础宽度(mm)。

4.4.10 挑梁式加固条形基础,挑梁的最大弯矩M和剪力V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M—一挑梁最大弯矩(N·mm);        V——挑梁最大剪力(N)。

4.4.11 挑梁式加固条形基础与墙体接触面的局部受压承载力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计算。

4.4.12 挑梁式加固条形基础时,其挑梁下的基础梁,应按以挑梁为支座的连续倒梁进行验算,倒梁的均布荷载设计值应按下式进行验算:

    式中:q——倒梁的均布荷载设计值(N/mm)。

4.5 房屋纠偏

4.5.1 当房屋整体倾斜需纠偏时,若其基础及上部结构刚度尚符合要求,可采用掏土法进行纠偏。制定纠偏设计专项方案前应具备下列资料:     1 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2 基础及上部结构图纸;     3 建筑物使用情况;     4 房屋开裂、倾斜等检测资料;     5 房屋周围管线及地下设施资料。

4.5.2 纠偏设计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房屋结构平面图和基础图;     2 掏土孔的布置位置、孔径、孔深以及孔的斜率;     3 各孔的掏土量及掏土顺序;     4 沉降监测点的位置、监测频率及沉降速率等要求;     5 纠偏施工说明。

4.5.3 掏土法纠偏的掏土量可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Vs——掏土量(mm3);        lb——基底长度(mm);        b——基底宽度(mm);        △s——沉降差(mm)。

4.5.4 掏土孔孔径宜为100mm~150mm,孔距宜为1.0m~1.5m。孔位宜布设在土体受力较大的部位,掏土深度宜为基底下2.0m~4.0m,并应根据施工回填复位情况进行实时修正。

4.5.5 纠偏施工结束后,应在掏土孔内灌注水泥浆回填密实,注浆应分多次进行,待前一次浆液初凝后再进行后续注浆。

5 砌体结构

5.1 一般规定

5.1.1 砌体结构房屋查勘时,应查明下列情况:     1 砌体弓突、倾斜的范围和程度;     2 增开门窗洞口对砌体的影响;     3 纵横墙交接处及构件搁置点处砌体情况;     4 明沟、排水管道损坏对砌体的影响;     5 块体和砂浆的强度和老化程度;     6 砌体裂缝的部位、形状、程度、发展趋向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关系;     7 砖石柱弓突、倾斜、裂缝与根部、顶部的损坏情况;     8 地基不均匀沉降和温差引起对砌体结构的影响。

5.1.2 砌体结构房屋的修缮部分采用混凝土或金属构件时,应分别按本标准第6章和第7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5.1.3 砌体结构房屋的各构件损坏,经验算后,其强度、刚度或高厚比不符合要求的部分,应优先采取局部补强措施,损坏严重时可拆除重砌。

5.1.4 因地基基础原因造成砌体结构房屋变形,应按本标准第4章的有关规定先处理地基基础,再进行砌体结构的修缮。

5.1.5 原砌体承载力的验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的有关规定执行,其补强后承载力的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702的有关规定执行。

5 砌体结构

5.1 一般规定

5.1.1 砌体结构房屋查勘时,应查明下列情况:     1 砌体弓突、倾斜的范围和程度;     2 增开门窗洞口对砌体的影响;     3 纵横墙交接处及构件搁置点处砌体情况;     4 明沟、排水管道损坏对砌体的影响;     5 块体和砂浆的强度和老化程度;     6 砌体裂缝的部位、形状、程度、发展趋向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关系;     7 砖石柱弓突、倾斜、裂缝与根部、顶部的损坏情况;     8 地基不均匀沉降和温差引起对砌体结构的影响。

5.1.2 砌体结构房屋的修缮部分采用混凝土或金属构件时,应分别按本标准第6章和第7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5.1.3 砌体结构房屋的各构件损坏,经验算后,其强度、刚度或高厚比不符合要求的部分,应优先采取局部补强措施,损坏严重时可拆除重砌。

5.1.4 因地基基础原因造成砌体结构房屋变形,应按本标准第4章的有关规定先处理地基基础,再进行砌体结构的修缮。

5.1.5 原砌体承载力的验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的有关规定执行,其补强后承载力的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702的有关规定执行。

5.2 材料

5.2.1 当砌体修缮或重砌时,其材料强度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的有关规定,且块体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原设计,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应比原砂浆强度等级提高一级。

5.2.2 砌体结构房屋修缮时,宜利用原有的块体,不得使用严重风化、碱蚀、疏松的块体,并应对原有块体强度测试后再利用。

5.2.3 选用旧砌体作为承重构件,在验算时根据已使用年限、完损状况等因素,其强度设计值宜取折减系数ψ为0.6~1.0。

5.3 砌体弓突、倾斜

5.3.1 当砌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该构件或相关联构件进行承载力验算:     1 砌体弓突(凹度)程度超过100mm;     2 砌体风化、剥落、疏松、块体截面削弱150%及以上;     3 砌体的高厚比β大于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的规定值;     4 多层房屋倾斜量每层超过层高的15‰或30mm,或超过全高的7‰或50mm。

5.3.2 砖石墙体弓突,宜将弓突部分全部或局部拆除重砌。

5.3.3 墙、柱风化剥落,导致有效截面削弱的部位,应重新验算高厚比。

5.3.4 砌体高厚比超过规定值,可采取拆砌墙体增加墙体厚度、钢筋混凝土面层补强、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补强、增设砌体或钢筋混凝土扶壁柱补强等措施。

5.3.5 非承重的墙体,当倾斜大于7‰时,可拆除重砌。

5.4 砌体裂缝

5.4.1 当砌体出现裂缝,并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承载力验算:     1 砖石砌体竖向裂缝长度超过层高的1/2,宽度大于20mm,或长度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     2 门窗洞口、窗间墙有交叉裂缝、竖向裂缝或水平裂缝;     3 梁支座下的砌体有竖向裂缝;     4 房屋一端出现一条或多条45°阶梯形斜裂缝,房屋中部底边出现正八字或倒八字形斜裂缝;     5 混凝土屋盖下出现一字形或八字形裂缝。

5.4.2 钢筋混凝土屋盖温度变化导致顶层墙体裂缝,可在屋盖上设置保温层或隔热层。

5.4.3 对于砌体受压、受弯和受剪强度不足产生的开裂损坏的修缮,可采取下列措施:     1 局部拆砌墙体,应提高块体和砂浆的强度等级,并通过构造措施提高墙体的整体性和抗震性能;     2 在墙体单侧或双侧增设扶壁柱,应增大墙体的截面面积;     3 梁下墙体应增加钢筋混凝土梁垫。

5.4.4 地基不均匀沉陷产生的裂缝修缮,可采取下列措施:     1 在沉降稳定情况下,用水泥砂浆嵌补;用水泥聚合灌浆液、砂浆、化学灌浆液等加压注入,封闭裂缝;或局部掏砌墙体;     2 在沉降不稳定情况下,可先补强地基与基础后,再进行砌体修缮。

5.5 砖石柱

5.5.1 当砖石独立柱、扶壁柱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承载力和高厚比验算:     1 柱身产生水平裂缝或竖向贯通裂缝,其缝长超过柱高的1/2;     2 梁支座下的柱体产生多条竖向裂缝;     3 产生倾斜,三层及以下房屋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0‰,三层以上房屋倾斜量超过总高的5‰;     4 风化、剥落,导致有效截面削弱达15%及以上。

5.5.2 砖石柱和扶壁柱修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砖柱截面小于240mm×370mm,毛石柱截面较小的边长小于400mm和损坏严重时,可拆除重砌;     2 可采用钢筋混凝土面层、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以及外包型钢等方法补强处理。

5.6 圈梁和过梁

5.6.1 当圈梁和过梁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补强:     1 圈梁和过梁有竖向裂缝,过梁砖砌体有松动;     2 单层房屋檐口标高为5m~8m,无圈梁;二层及其以上房屋无圈梁;钢筋混凝土圈梁高度小于120mm;     3 钢筋砖过梁跨度大于2m,砖砌平拱跨度大于1.8m。

5.6.2 砖砌过梁修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过梁跨度小于1m且裂缝不严重时,可采用钢筋砖过梁补强;     2 当过梁跨度大于或等于1m,或裂缝严重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过梁补强。

5.7 构造要求

5.7.1 砌体拆砌前,应进行构件的支撑。

5.7.2 当砌体结构房屋修缮或拆砌时,墙、柱和楼盖间应有可靠的拉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重砌体厚度不应小于190mm,空斗墙厚度不应小于240mm,土墙厚度不应小于250mm;     2 当拆砌墙体时,新旧墙体交接处不得凿水平槎或直槎,应做成踏步槎接缝,缝间应设置拉结钢筋;     3 预制钢筋混凝土板在砌体上的搁置长度不应小于100mm;     4 搁栅和檩条等搁置长度不应小于砌体厚度的一半,且不应小于70mm。

5.7.3 砌体修缮时,屋架或梁端的砌体处,宜在屋架或梁端和砌体间设置混凝土垫块或木垫块。混凝土垫块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厚度不应小于180mm;木垫块不应小于80mm×150mm,并应进行防腐处理。

5.7.4 当砌体拆砌遇防潮层时,应在适当位置重新设置防潮层,并应与保留墙体的防潮层围合。对低于室内地坪50mm的防潮层,防潮材料可采用防水水泥砂浆,或采用厚度不小于80mm的C20混凝土。

5.7.5 修缮砖砌过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砖砌平拱用竖砖砌筑部分的高度不应小于240mm;     2 钢筋砖过梁底面砂浆层处的钢筋,其直径不应小于6mm,间距不应大于120mm,钢筋伸入支座砌体内不应小于240mm,砂浆层厚度不应小于20mm,并应采用M10水泥砂浆;     3 钢筋混凝土过梁端部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240mm。

5.7.6 当修缮空斗墙,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补强处理:     1 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房屋;     2 地基可能产生较大的不均匀沉降;     3 长期处于潮湿环境中;     4 地下管道较多。

5.7.7 增设圈梁、增设砌体扶壁柱、墙柱钢筋混凝土围套以及砖柱外包型钢等砌体结构补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702的相关规定。

6 混凝土结构

6.1 一般规定

6.1.1 混凝土构件修缮时,应查明下列情况:     1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及开裂、风化、疏松、碳化、剥落状况;     2 钢筋的数量和锈蚀程度;     3 柱、梁、板中部、端部和悬臂构件、板根部的裂缝程度;     4 构件的挠曲程度。

6.1.2 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执行,并应根据安全要求、使用部位、损坏程度、施工情况和新旧混凝土粘结牢固程度等情况,取0.7~1.0的ψc值系数进行折减。

6.1.3 钢筋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执行,并应根据构件部位、保养情况和使用条件等,取0.7~0.9的ψy值折减系数。

6.1.4 混凝土受弯构件,当新旧混凝土结合牢固可靠时,应按叠合式受弯构件计算其承载力,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当新旧混凝土结合不可靠时,应按下列公式分别计算其承载力的分配系数:

    式中:α1——原混凝土受弯构件承载力分配系数;        α2——新增混凝土受弯构件承载力分配系数;        E1——原混凝土构件的弹性模量(MPa);        E2——新增混凝土构件的弹性模量(MPa);        I1一一原混凝土受弯构件惯性矩(mm4);        I2——新增混凝土受弯构件惯性矩(mm4)。

6.1.5 当对混凝土结构进行查勘设计时,应查明其结构体系,柱、梁、板的配筋数量和质量,混凝土的实际强度,以及混凝土构件损坏情况,检测分析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的强度可采用回弹法、钻芯取样法、超声回弹综合法和拉拔法等方法测定;     2 混凝土柱、梁、板等构件的截面应采用实际量测确定;     3 混凝土构件的裂缝宽度,可采用裂缝测定仪、放大镜、超声仪、千分表和定期观察等方法测定;     4 混凝土构件的垂直度和挠度,可采用经纬仪、靠尺等测定;     5 混凝土构件中的钢筋数量及保护层厚度,可用仪器并结合局部剔凿暴露出钢筋的方法实测;     6 混凝土碳化深度可采用酚酞酒精液确定。

6.1.6 当修缮查勘过程中发现存在影响结构安全的损伤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和《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规定,进行承载力验算和结构补强,承载力验算时应按本标准第6.1.2条、第6.1.3条的规定对材料性能进行折减。

6 混凝土结构

6.1 一般规定

6.1.1 混凝土构件修缮时,应查明下列情况:     1 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及开裂、风化、疏松、碳化、剥落状况;     2 钢筋的数量和锈蚀程度;     3 柱、梁、板中部、端部和悬臂构件、板根部的裂缝程度;     4 构件的挠曲程度。

6.1.2 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执行,并应根据安全要求、使用部位、损坏程度、施工情况和新旧混凝土粘结牢固程度等情况,取0.7~1.0的ψc值系数进行折减。

6.1.3 钢筋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执行,并应根据构件部位、保养情况和使用条件等,取0.7~0.9的ψy值折减系数。

6.1.4 混凝土受弯构件,当新旧混凝土结合牢固可靠时,应按叠合式受弯构件计算其承载力,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当新旧混凝土结合不可靠时,应按下列公式分别计算其承载力的分配系数:

    式中:α1——原混凝土受弯构件承载力分配系数;        α2——新增混凝土受弯构件承载力分配系数;        E1——原混凝土构件的弹性模量(MPa);        E2——新增混凝土构件的弹性模量(MPa);        I1一一原混凝土受弯构件惯性矩(mm4);        I2——新增混凝土受弯构件惯性矩(mm4)。

6.1.5 当对混凝土结构进行查勘设计时,应查明其结构体系,柱、梁、板的配筋数量和质量,混凝土的实际强度,以及混凝土构件损坏情况,检测分析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的强度可采用回弹法、钻芯取样法、超声回弹综合法和拉拔法等方法测定;     2 混凝土柱、梁、板等构件的截面应采用实际量测确定;     3 混凝土构件的裂缝宽度,可采用裂缝测定仪、放大镜、超声仪、千分表和定期观察等方法测定;     4 混凝土构件的垂直度和挠度,可采用经纬仪、靠尺等测定;     5 混凝土构件中的钢筋数量及保护层厚度,可用仪器并结合局部剔凿暴露出钢筋的方法实测;     6 混凝土碳化深度可采用酚酞酒精液确定。

6.1.6 当修缮查勘过程中发现存在影响结构安全的损伤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和《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规定,进行承载力验算和结构补强,承载力验算时应按本标准第6.1.2条、第6.1.3条的规定对材料性能进行折减。

6.2 材料

6.2.1 混凝土结构修缮所用的纵向受力钢筋宜采用HRB335、HRB400钢筋,箍筋宜采用HPB300钢筋。

6.2.2 混凝土结构修缮的水泥宜采用微膨胀水泥,强度等级不宜低于42.5级。

6.2.3 混凝土结构修缮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比原混凝土强度等级提高一级,并不应低于C25。

6.3 柱

6.3.1 当混凝土柱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柱或相关联构件进行承载力验算,或直接补强:     1 柱有纵、横向裂缝;或有交叉裂缝;或一侧有水平裂缝,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主筋外露的;     2 保护层开裂,主筋外露,钢筋严重锈蚀,截面减少;     3 柱的倾斜量超过高度的10‰;     4 柱有疏松、侵蚀、起鼓等情况时,其破坏面超过全面积的1/3。

6.3.2 当混凝土柱表面出现疏松、剥落、裂缝、孔洞、蜂窝等损坏,宜采用喷射混凝土修缮。

6.4 梁、板

6.4.1 当混凝土梁、板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承载力验算,或直接补强:     1 梁、板挠度与跨度比值大于1/150;     2 梁、板保护层剥落、钢筋外露、严重锈蚀、截面减少;     3 梁裂缝宽度超过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规定的最大裂缝宽度允许值;     4 简支梁、连续梁端部产生明显裂缝;或跨中部位底面产生横断裂缝,其一侧向上延伸达梁高的2/3及以上;或上面产生多条明显水平裂缝;或连续梁在支座附近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在支座与集中荷载部位之间产生明显的水平裂缝或斜裂缝;或悬臂梁、板根部产生明显的裂缝;     5 框架梁柱节点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斜裂缝、交叉裂缝;     6 现浇板上面周边产生裂缝或下面产生交叉裂缝;预制板下面产生横向裂缝。

6.4.2 当采用增加板厚方式对钢筋混凝土板进行补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在钢筋混凝土板上部采取加大截面进行分离式补强时(图6.4.2-1),其正截面承载力应按新旧混凝土板叠加方法计算,其分配系数应按本标准式(6.1.4-1)和式(6.1.4-2)验算;

    2 当在钢筋混凝土板上部采取加大截面进行整体式补强时(图6.4.2-2),其正截面承载力应按叠合式受弯构件计算。

6.5 混凝土墙

6.5.1 当混凝土墙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补强处理:     1 墙体承载力不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2 墙体尺寸、配筋及轴压比不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墙体混凝土强度偏低或施工质量存在严重缺陷;     4 混凝土中含有有害骨料。

6.5.2 混凝土墙体的补强宜采用增大截面法、粘贴钢板法等方法。当墙体仅为横向配筋不足时,宜采用粘贴钢板法加固,在墙体表面设置水平横向扁钢,也可新抹(浇)混凝土。

6.5.3 当混凝土中存在有害骨料时,宜采用置换有害混凝土的方法进行加固,并应进行临时支撑设计。

6.6 构造要求

6.6.1 当对混凝土构件进行修缮时,应将混凝土保护层凿毛,露出主筋,冲洗干净后表面涂刷水泥浆。原钢筋与新钢筋应焊接牢固后再浇筑新混凝土。

6.6.2 混凝土柱补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柱新增面层的厚度不应小于60mm,喷射混凝土厚度不应小于50mm,石子粒径不应大于2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30;     2 新增纵向钢筋宜采用螺纹钢筋,直径应为14mm~25mm;箍筋直径应符合相应结构抗震等级的要求,且不应小于8mm;     3 新增纵向钢筋与原纵向钢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20mm,并应采用短筋焊接牢固,短筋间距不应大于500mm,直径不应小于20mm,长度不应小于100mm,并应设置封闭式箍筋或U形箍筋;     4 柱的纵向钢筋下端应锚入基础(图6.6.2),锚固长度不应小于25d,上部应穿过楼板与上柱锚固;

    5 当采用角钢补强时,其角钢厚度应为5mm~8mm,角钢边长不应小于7.5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25mm×3mm;角钢与扁钢应焊接牢固,角钢两端应有可靠的锚固;外包混凝土厚度不应小于50mm。

6.6.3 当采用增大截面法补强混凝土板时,新增混凝土厚度不应小于30mm,钢筋直径应由计算确定,且不宜小于8mm。

6.6.4 混凝土梁补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固新增的受力钢筋宜采用螺纹钢筋,直径应为12mm~25mm;箍筋直径应符合相应结构抗震等级的要求,且不应小于8mm;     2 加固新增的纵向钢筋与原纵向钢筋的净间距不应小于20mm,焊接用短钢筋直径不应小于20mm,长度不应小于120mm,短筋间距不应大于500mm,箍筋直径应为6mm~8mm,间距不应小于原箍筋的间距;     3 加固新增的纵向钢筋与柱纵向钢筋应焊接牢固,并应直接焊在柱的纵向钢筋上,加固新增的纵向钢筋应伸入支座两端,并不应少于120mm(图6.6.4)。

6.6.5 粘钢补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15;     2 粘钢钢板厚度宜为2mm~6mm;     3 钢板表面抹浆厚度不应小于20mm;     4 粘钢补强应采用高强耐久性好的胶粘剂;在受压区采用侧向粘钢加固时,其钢板宽度不应大于梁高的1/3;在受拉区采用侧向粘钢加固时,其钢板宽度不应大于1000mm;补强点外粘钢的锚固长度在受拉区不应小于钢板厚度的80倍,且不应小于300mm,在受压区不应小于60倍钢板厚度,且不应小于250mm;     5 钢板及其邻近交接处的混凝土表面应进行密封、防水、防腐处理。

7 钢结构

7.1 一般规定

7.1.1 钢结构房屋修缮时,应查明下列情况:     1 梁、柱、檩条、支撑等变形、位移、挠曲程度;     2 构件锈蚀程度;     3 结构各节点焊接牢固程度;     4 屋架等构件支承长度和稳定性等情况;     5 钢结构侧向位移及支撑设置情况。

7.1.2 当对损坏严重的钢结构房屋进行修缮时,应对原有钢材进行检测,重新确定其设计强度。

7.1.3 当修换或加固钢构件时,承载力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的规定。

7.1.4 旧钢构件的截面净面积应按完好部分进行计算;旧钢材强度设计值应根据构件的部位、保养情况和使用条件等因素分别进行折减,折减系数ψ取值:构件和铆接件宜取0.80~0.90,单面连接构件宜取0.75。

7.1.5 当修缮查勘过程中发现存在影响结构安全或稳定的损伤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进行强度或稳定性验算,材料性能应按本标准第7.1.4条的规定折减。

7 钢结构

7.1 一般规定

7.1.1 钢结构房屋修缮时,应查明下列情况:     1 梁、柱、檩条、支撑等变形、位移、挠曲程度;     2 构件锈蚀程度;     3 结构各节点焊接牢固程度;     4 屋架等构件支承长度和稳定性等情况;     5 钢结构侧向位移及支撑设置情况。

7.1.2 当对损坏严重的钢结构房屋进行修缮时,应对原有钢材进行检测,重新确定其设计强度。

7.1.3 当修换或加固钢构件时,承载力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的规定。

7.1.4 旧钢构件的截面净面积应按完好部分进行计算;旧钢材强度设计值应根据构件的部位、保养情况和使用条件等因素分别进行折减,折减系数ψ取值:构件和铆接件宜取0.80~0.90,单面连接构件宜取0.75。

7.1.5 当修缮查勘过程中发现存在影响结构安全或稳定的损伤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进行强度或稳定性验算,材料性能应按本标准第7.1.4条的规定折减。

7.2 材 料

7.2.1 当对钢构件修换或补强时,新增钢材强度等级不应低于Q235,新增构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板厚度不宜小于3mm;     2 钢管壁厚度不宜小于3mm;     3 角钢不宜小于56mm×36mm×4mm;     4 锚栓或螺栓不宜小于50mm×5mm。

7.2.2 焊接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的有关焊接规定。对早期的钢结构,应作焊接试验;当强度不同的新旧钢材焊接时,宜采用强度较低钢材相适应的焊接材料。薄壁轻型构件焊接时,应采用直径较小的焊条。

7.2.3 当采用铆接或螺栓连接时,接头的一端铆钉或螺栓数不应少于2个。

7.3 梁、檩条

7.3.1 当梁、檩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承载力验算,或直接进行补强:     1 梁或檩条表面锈蚀深度大于1/3的厚度;     2 梁出现侧向位移或挠曲;     3 梁焊缝局部开裂或螺栓、铆钉个别断裂松动。

7.3.2 当钢梁强度或稳定性不足时,应采用增设型钢、组合梁和支撑、系杆等措施进行补强。

7.4 柱

7.4.1 当钢柱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承载力验算,或直接进行补强:     1 柱身倾斜、位移;     2 钢材锈蚀深度超过1/5的厚度,或柱脚严重锈蚀;     3 柱与梁或层架搁置点位移变形;     4 钢柱变形、柱身弯曲、连接件松动或焊缝裂开。

7.4.2 当钢柱损坏或稳定性不足时,应采用增大截面、钢与混凝土组合结构、增设支撑等方法进行补强。

7.5 屋架

7.5.1 当屋架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承载力验算,或直接进行补强:     1 屋架侧倾,其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1/25;     2 上下弦弯曲变形;     3 上下弦钢材严重锈蚀,使有效截面面积减少达1/5及以上;     4 焊缝局部断裂或铆钉螺栓松动局部断裂,杆件松动失效。

7.5.2 当屋架稳定性不足或产生倾斜时,应采用补强弦杆、增设支撑和系杆、纠偏等方式进行加固。

7.5.3 当屋架强度不足时,宜采用增大截面法进行处理,补强后的构件应进行承载力验算复核。

7.6 钢构件焊接和螺栓连接

7.6.1 当螺栓或铆钉松动、折断或焊接开裂时,应进行修缮、拆换、补强或加焊处理。

7.6.2 焊缝连接的补强,应采用增加焊缝长度、有效厚度或二者结合的方法。新增角焊缝的长度和焊脚尺寸,应由连接处结构补强前后设计受力改变的差值计算确定,并应复核原有连接实际可能的承载力。

7.6.3 连接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的有关规定执行。

7.6.4 当对旧构件焊缝进行验算时,应扣除开裂、气孔等部分,以有效的净焊缝长作为焊缝长度计算;当对断裂、弯偏、松动、歪斜的铆钉或螺栓进行验算时,应剔除损坏部分,以有效的截面作为连接计算依据。

7.6.5 当在负荷条件下进行结构补强,需要拆除结构原有受力螺栓时,应对原有结构和补强连接件进行承载力验算,并应校核板件净截面面积的强度。

7.6.6 当采用焊缝连接补强螺栓连接时,应按焊缝承受全部荷载计算其连接,不宜计入原有螺栓连接的作用。

7.7 钢构件保养

7.7.1 钢构件修缮后应除锈,并应涂刷防锈漆。

7.7.2 在钢构件修缮时,应采用外包混凝土、涂敷防火涂料等方法对钢构件进行防火处理。

7.7.3 当采用混凝土或砂浆做钢构件的保护层时,钢构件表面应涂刷防锈漆。

7.7.4 当采用混凝土或砂浆做保护层时,应采用直径不小于4mm钢筋或钢丝网作为拉结筋。

7.7.5 当采用防火涂料时,防火涂料的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GB 14907的规定。

8 木结构

8.1 一般规定

8.1.1 木结构查勘时,应查明下列情况:     1 梁、搁栅、檩条等构件中部挠曲、开裂程度;     2 构件节点(木榫)连接情况;     3 构件进墙搁置部分的长度及端部腐朽程度;     4 平顶下挠、松动程度;     5 屋架垂直度、水平移位、挠曲、开裂和铁件锈蚀程度,以及杆件、剪刀撑完整情况;     6 木柱弯曲、开裂和柱身柱根腐朽程度;     7 木构架房屋整体倾斜程度;     8 木构件虫蛀或在墙上搭接部分的槽朽情况;     9 木节(松节、朽节、五花节、节群)、斜纹、扭纹、髓心在受弯木构件上的分布情况。

8.1.2 木结构房屋的修缮,应加强结构的连接与构造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强木构件间、木构件与围护墙间的连接和支撑,提高结构的整体性;     2 木结构的屋架、梁、柱、搁栅等出现局部的、个别部位的腐朽、虫蛀、开裂时,应进行承载力验算,并应及时采取补强措施。

8.1.3 木结构的结构体系、连接构造和设计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外露的结构及构件的损坏,应采用同类材料,局部修接的方法进行补强,不擅自改变原有的设计样式和改变相邻构件的受力关系;     2 对隐蔽的结构,可根据其损坏程度和使用安全要求进行设计,必要时可变更其结构形式,采用新材料进行修换;     3 对不合理的结构应进行完善。

8.1.4 木结构的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因材质老化和损伤的影响,强度和弹性模量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乘以不大于0.9的折减系数ψ;     3 当采用新旧材料组合截面的补强设计时,应对后加材料的实际应力进行折减。

8.1.5 屋架、檩条、搁栅、梁、柱等承重构件损坏应采用木材修接补强。当以钢筋混凝土或钢构件代替时,其设计计算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8.1.6 查勘时发现虫害,应采取灭虫措施后再进行修缮。

8.1.7 当利用旧木材修接时,应检验其材性、材质和木节等情况,并应按使用要求分别选择使用。

8.1.8 当旧木构件的强度和稳定,经验算不符合要求时,应换新或采取补强措施。

8 木结构

8.1 一般规定

8.1.1 木结构查勘时,应查明下列情况:     1 梁、搁栅、檩条等构件中部挠曲、开裂程度;     2 构件节点(木榫)连接情况;     3 构件进墙搁置部分的长度及端部腐朽程度;     4 平顶下挠、松动程度;     5 屋架垂直度、水平移位、挠曲、开裂和铁件锈蚀程度,以及杆件、剪刀撑完整情况;     6 木柱弯曲、开裂和柱身柱根腐朽程度;     7 木构架房屋整体倾斜程度;     8 木构件虫蛀或在墙上搭接部分的槽朽情况;     9 木节(松节、朽节、五花节、节群)、斜纹、扭纹、髓心在受弯木构件上的分布情况。

8.1.2 木结构房屋的修缮,应加强结构的连接与构造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强木构件间、木构件与围护墙间的连接和支撑,提高结构的整体性;     2 木结构的屋架、梁、柱、搁栅等出现局部的、个别部位的腐朽、虫蛀、开裂时,应进行承载力验算,并应及时采取补强措施。

8.1.3 木结构的结构体系、连接构造和设计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外露的结构及构件的损坏,应采用同类材料,局部修接的方法进行补强,不擅自改变原有的设计样式和改变相邻构件的受力关系;     2 对隐蔽的结构,可根据其损坏程度和使用安全要求进行设计,必要时可变更其结构形式,采用新材料进行修换;     3 对不合理的结构应进行完善。

8.1.4 木结构的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因材质老化和损伤的影响,强度和弹性模量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乘以不大于0.9的折减系数ψ;     3 当采用新旧材料组合截面的补强设计时,应对后加材料的实际应力进行折减。

8.1.5 屋架、檩条、搁栅、梁、柱等承重构件损坏应采用木材修接补强。当以钢筋混凝土或钢构件代替时,其设计计算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8.1.6 查勘时发现虫害,应采取灭虫措施后再进行修缮。

8.1.7 当利用旧木材修接时,应检验其材性、材质和木节等情况,并应按使用要求分别选择使用。

8.1.8 当旧木构件的强度和稳定,经验算不符合要求时,应换新或采取补强措施。

8.2 材料

8.2.1 修换或修复承重构件的木材,应与原材料的材质相同或匹配,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应控制含水率。

8.2.2 修复补强用的螺栓、钢箍等金属扣件、紧固件,宜设置于隐蔽处,或嵌入构件内,并应进行防锈和防护处理。

8.3 柱

8.3.1 当木柱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承载力验算:     1 木柱腐朽变质,截面损坏深度大于1/5以上;     2 断面偏小,柱身弯曲超过1/150以上,或倾斜大于1/100以上;     3 经检验蛀蚀深度大于方料厚度或圆木直径的1/5以上。

8.3.2 木柱夹板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缝对头夹板连接的夹板厚度不得小于木柱宽度的1/2,其长度不得小于原木柱宽度的5倍,接缝上下应各用直径12mm~16mm螺栓紧固,每头不应少于2个(图8.3.2-1);

    2 搭接榫夹板连接和斜面搭接榫夹板连接的接缝中间应用直径12mm~16mm螺栓紧固,数量不应少于2个(图8.3.2-2、图8.3.2-3);    3 接柱头的断面不得小于原柱;螺栓间距S0、S′、S1,均不得少于7d;     4 搭接榫夹板连接和斜面搭接榫夹板连接不宜用于偏心受压柱;     5 木柱夹板连接不得用钢丝代替螺栓。

8.3.3 轴心受压木柱根部腐朽高度小于800mm可改用砖柱或混凝土接柱,并应采用钢夹板和螺栓紧固,固定宜采用直径12mm~16mm的螺栓,数量不应少于4个。

8.4 梁、搁栅、檩条

8.4.1 当梁、搁栅、檩条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承载力验算:     1 中部有斜裂缝或水平裂缝;     2 梁、搁栅挠度与跨度比值介于1/200~1/120,檩条挠度与跨度比值介于1/150~1/100;     3 端部腐朽或蛀蚀超过高度的1/4以上,支承长度少于原长度1/2以上。

8.4.2 新换受弯构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的有关规定;补强受弯构件最大容许挠度值应符合表8.4.2的规定。

8.4.3 搁栅、檩条等构件腐朽、蛀蚀,可采用拆换或夹板连接补强。

8.4.4 搁栅、檩条终端夹板进墙或绑接加固及其螺栓数量,应按下列公式进行验算(图8.4.4):

    式中:R1、R2——搁栅、檩条在螺栓处的反力(N);        M1、M2——搁栅、檩条在R1和R2处的弯矩(N·mm);        s——螺栓间的距离(mm);        n1、n2——在R1和R2处的螺栓数量;        Nv——每一剪面的设计承载力(N);        k——受剪面的面数,双受剪面k=2,单受剪面k=1。

8.4.5 当扶梯平台进墙搁栅腐朽时,应按本标准第8.4.3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扶梯木梁的下端部腐朽,可将腐朽部分及相应的木踏步改为砖砌踏步或素混凝土踏步。

8.5 屋架

8.5.1 当屋架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承载力验算:     1 支撑系统松动失稳、变形,导致屋架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40‰;     2 上下弦杆断裂或产生斜裂缝,或产生弯曲变形;     3 上下弦杆因腐朽变质,有效截面减少达1/5及以上;     4 屋架端节点腐朽,有效截面减少达1/5及以上;     5 主要节点或上下弦杆连接松动失效;     6 钢拉杆松脱或严重锈蚀,截面减少达1/5及以上。

8.5.2 当屋架下弦受拉木夹板断裂,或螺栓间剪面开裂时,可重换木夹板,其截面和所用螺栓数量均应与更换前相符(图8.5.2)。

8.5.3 当屋架受拉木竖杆开裂或螺孔拉裂,采用圆钢拉杆补强时(图8.5.3),应按本标准第7章的有关规定计算。

8.5.4 屋架斜杆中部弯曲变形,应加夹板或撑木减少斜杆的自由长度,增加其稳定性(图8.5.4)。

8.5.5 当屋架端部节点裂缝进行局部补强时,应在附近完好部位增设木夹板,再用钢拉杆与端部抵承角钢连接,必要时可采用钢箍箍紧受剪面(图8.5.5-1、图8.5.5-2)。

8.5.6 当屋架上弦个别节间出现危险性断裂迹象时,可采用木夹板和螺栓连接补强(图8.5.6)。

8.5.7 当屋架下弦用料过小而下垂开裂时,可采用钢拉杆补强(图8.5.7)。钢拉杆的断面应按计算确定,并应对下弦杆的端部型钢支承处进行局部承压验算。

8.5.8 当屋架端部齿连接部分腐朽蛀蚀时,应截去腐朽部分,并应按原规格换新,采用木夹板连接。

8.6 屋架纠偏

8.6.1 屋架纠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拆除两面出屋顶山墙,放松檩条;     2 应拆除屋面上的天窗、气楼和卸除瓦片等附属物;     3 应检查屋架结构构件和檩条等,当发现腐朽时,应先进行补强;     4 作为受拉连接用的檩条端部,应采用蚂蟥搭,连接应牢固;     5 应对屋架间影响纠偏的障碍构件临时拆除,纠偏后应进行修复。

8.6.2 查勘设计时应对每榀屋架的杆件、节点进行检查,对腐朽、松动等部位应采取补强措施,纠偏施工时着力点应牢固可靠。

8.6.3 新增垂直支撑和水平支撑,或补强原支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的相关规定。

8.7 木构架牮正

8.7.1 木构架房屋整幢或整排倾斜,可采用整体牮正修复。

8.7.2 查勘设计时应检查下列各点,并应对损坏部位采取相应补强措施:     1 围护和分隔结构与承重结构的关系;     2 屋盖、楼盖、地基基础的变形情况;     3 单向、双向或交叉倾斜的程度;     4 构件、杆件等节点的变形及损坏情况;     5 相邻房屋情况。

8.7.3 对拉力相反的支撑构件,阻碍木构架移动的构件,以及屋面上的附属物、临时装置等应暂时拆除,待牮正后应进行修复。

8.7.4 在牮正时,应对木构架屋架的脊柱、步柱、廊柱与廊川的受力点可能发生的损坏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图8.7.4)。

8.7.5 木构架整体牮正,应同时进行构件的修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原有山墙、前后墙、分隔墙和墙洞修复补强;     2 两头木构架应改为承重砖墙,并应与前后墙连接成整体,必要时,可在中间加纵向墙;     3 搁栅、檩条、穿柱搁栅进榫等部位可采用铁曲尺或扁铁螺栓补强;     4 木柱根与地面接触部分可改为混凝土,并应采用钢夹板螺栓与木柱连接补强;     5 前后墙弓突倾斜可拆除重砌;     6 木楼板下沉可牮平,并应在木搁栅间加剪刀撑。

8.8 构造要求

8.8.1 屋盖修缮时宜采用外排水;当需采用内排水时,不宜采用木制斜天沟。原系木制斜天沟排水,在修缮时应改为木制斜天沟基层,外包白铁皮斜天沟。

8.8.2 房屋通风和防潮不良,修缮时应采取防腐、防虫蛀等措施。

8.8.3 在风灾地区,房屋进行修缮设计时,应加强建筑物的抗风能力,天窗和老虎窗的高度和跨度应减小,两端和中间应改为砖墙;檩条与桁架、檩条与墙体、门窗与墙体等节点处应锚固。

8.8.4 梁、搁栅、檩条的搁置长度不应小于砖墙厚度的1/2,且不应小于70mm。

8.8.5 结构中的钢材部分,在修缮时应除锈,涂刷防锈漆和油漆保养。

8.8.6 结构中承重构件的修接、夹接所用的螺栓数量、规格应根据计算确定。

8.8.7 房屋修缮时,木结构直接与墙体接触及容易受潮部位,应按本标准第8.10节的规定进行处理。

8.8.8 当采用钢夹板夹接时,其厚度不应小于6mm,各种铁件均应涂刷防锈漆。

8.9 防火

8.9.1 当木结构房屋修缮时,所采取的防火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的有关规定。

8.9.2 成排相连的木结构房屋,在条件许可时应结合修缮改为每三间设一道防火墙。

8.9.3 与火源相邻的木构件,在修缮时,应增设防火隔墙。

8.9.4 对经常受强烈辐射热的烟囱、壁炉、炉灶等木构件,应采用耐火遮热板防护,木构件的温度不应大于50℃。

8.9.5 有防火要求的木构件均应涂刷防火涂料。

8.10 防腐和防虫

8.10.1 查勘时,应检查和向住用户调查了解有关虫蛀情况,发现虫害应联系有关单位先施药灭虫。

8.10.2 设计时,应对构件的自然通风条件进行改善,屋盖、顶棚和架空地板等宜增设通风口。

8.10.3 木材防腐防虫的处理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的有关规定执行。

8.10.4 对埋入砖墙中的檩条、搁栅等构件端部与砖墙接触紧靠的木柱、门窗樘等构件和接触地坪的柱根等,应进行防腐处理。

8.10.5 外露木材均应涂刷油漆或进行防腐处理。

9 防水

9.1 一般规定9.1.1 房屋修漏修缮工程应查明房屋的渗漏情况、渗漏原因、部位和使用要求等,在查勘的基础上,制定有效的修缮方案。

9.1.2 房屋修漏修缮应同时检查其结构、基层和保温层的牢固、平整等情况,凡有缺陷,应先消除缺陷后修漏。

9.1.3 现场查勘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所在位置周围的环境,使用条件、气候变化对工程的影响;     2 渗漏水发生的部位及现状;     3 渗漏水的变化规律;     4 渗漏部位防水层质量现状及破坏程度,细部防水构造现状;     5 渗漏原因、影响范围,结构安全和其他功能的损害程度。

9.1.4 房屋修漏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207、《房屋渗漏修缮技术规程》JGJ/T 53和《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的规定。

9 防水

9.1 一般规定9.1.1 房屋修漏修缮工程应查明房屋的渗漏情况、渗漏原因、部位和使用要求等,在查勘的基础上,制定有效的修缮方案。

9.1.2 房屋修漏修缮应同时检查其结构、基层和保温层的牢固、平整等情况,凡有缺陷,应先消除缺陷后修漏。

9.1.3 现场查勘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所在位置周围的环境,使用条件、气候变化对工程的影响;     2 渗漏水发生的部位及现状;     3 渗漏水的变化规律;     4 渗漏部位防水层质量现状及破坏程度,细部防水构造现状;     5 渗漏原因、影响范围,结构安全和其他功能的损害程度。

9.1.4 房屋修漏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207、《房屋渗漏修缮技术规程》JGJ/T 53和《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的规定。

9.2 材 料

9.2.1 修缮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屋面修漏时,宜利用原有块瓦;     2 房屋修漏采用的水泥强度等级不应低于42.5级,钢筋不应低于HPB235级钢,镀锌薄板厚度不应小于0.44mm。

9.2.2 屋面渗漏修缮采用的防水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面防水层外露的,应选用环保无污染、高耐久性的防水材料;     2 上人屋面宜选用耐水、耐机械损伤、耐霉菌性能优良的材料;     3 刚性、柔性防水材料宜复合使用,卷材、涂料及密封材料之间应具有相容性。

9.2.3 屋面接缝修缮采用的密封材料,应选用粘结力强、延伸率大、耐久性好的材料。

9.2.4 外墙渗漏修缮采用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渗漏局部修缮材料的材质、色泽和外观,宜与原建筑外墙装饰材料一致;     2 防水涂料宜采用粘结性好、耐久性好、对基层开裂变形适应性强并符合环保要求的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     3 抹面材料宜采用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或掺加防水剂的水泥砂浆;     4 嵌缝材料宜采用粘结强度高、耐久性好、冷施工和环保型的密封材料;     5 可采用无色透明的抗水剂等材料涂刷。

9.2.5 地下室渗漏修缮采用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水混凝土的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其抗渗等级不应低于原防水混凝土设计要求,且不应低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掺用的外加剂宜采用防水剂、减水剂、膨胀剂及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等;     2 防水抹面材料宜采用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聚合物乳液等非憎水性外加剂、防水剂的防水砂浆;     3 防水涂料、注浆材料及工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地下工程渗漏治理技术规程》JGJ/T 212的规定;     4 防水密封材料应具有良好的粘结性、耐腐蚀性及施工性能;     5 导水及排水系统宜选用铝合金、不锈钢或塑料类排水装置。

9.3 屋面

9.3.1 屋面渗漏修缮的查勘,应检查屋面防水层及细部构造的防水缺陷和渗漏现象,并应对排水系统及细部构造进行重点检查。

9.3.2 坡屋面渗漏修缮的查勘,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瓦件裂纹、缺角、破碎、风化、老化、锈蚀、变形等状况;     2 瓦件的搭接宽度、搭接顺序、接缝密封性、平整度及牢固程度等;     3 屋脊、泛水、上人孔、老虎窗和天窗等部位的状况;     4 防水层老化、开裂等损坏状况。

9.3.3 卷材、涂膜防水屋面渗漏修缮的查勘,应查明下列内容:     1 防水层的裂缝、翘边、空鼓、龟裂、流淌、剥落、腐烂、积水等状况;     2 天沟、檐沟、檐口、泛水、女儿墙、立墙、伸出屋面管道、阴阳角、水落口、变形缝等部位的状况。

9.3.4 刚性屋面渗漏修缮的查勘,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刚性防水层开裂、起砂、疏松、起壳等状况;     2 分格缝内密封材料剥离、老化等状况;     3 排气管、女儿墙等部位防水层及密封材料的破损程度。

9.3.5 坡屋面渗漏的修缮,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平瓦、小青瓦屋面少量渗漏,可局部检修;屋脊、压顶、泛水、气窗等部位渗漏或损坏严重时,应翻修;     2 冷摊瓦、石棉瓦或白铁沥青玻纤瓦屋面修缮时,宜增设屋面板及油毡层;     3 当屋面坡度小于26°时,宜铺设防水层;屋面坡度大于30°时,或风力较大的地区,应将瓦片与挂瓦条绑扎牢固;     4 更换的瓦件应采取固定加强措施;多雨地区的坡屋面檐口修缮宜更换制品型檐沟及水落管。

9.3.6 卷材防水屋面渗漏的修缮,应采取下列措施:     1 混凝土屋面排水应畅通,屋面坡度不应小于2%,落水洞口坡度不应小于5%;     2 原卷材防水层有起鼓、褶皱、脱空、龟裂、翘边等局部损坏,应进行修补;     3 原卷材防水层大面积老化、渗漏,丧失防水功能时,宜进行全面翻修;     4 混凝土屋面修缮时,应将基层起砂、空鼓、疏松等部分清除干净,并应修补平整、牢固;     5 混凝土屋面的基层裂缝,可采用聚氯乙烯、聚氨酯、氯丁水泥等材料进行填嵌密封;     6 当采用卷材防水法修缮混凝土屋面时,应对天沟、檐口、女儿墙、山墙、落水洞口、阴阳角(转角)、管道、烟囱等处的防水层同时修复;     7 新旧防水层之间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5cm,新旧层搭接应牢固;     8 对有保温层的防水层,应设置排气孔;     9 粘贴防水卷材应使用与卷材相容的胶粘材料。

9.3.7 涂膜防水屋面渗漏的修缮,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原涂膜防水层有起鼓、开裂及老化等局部损坏,可进行局部修补;     2 涂膜防水层发生大面积损坏时,宜进行全部翻修;     3 新旧防水层之间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5cm,新旧层涂层粘结应牢固;     4 涂膜防水层的最小厚度:高聚物改性沥青不应小于3mm,合成高分子不应小于2mm;均应按涂料施工工艺十字涂刷。

9.3.8 刚性防水层屋面渗漏的修缮,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原刚性防水层屋面或混凝土平屋面严重渗漏时,在结构承载力许可情况下,可采用浇筑钢筋混凝土或钢丝网混凝土等措施修缮;     2 重铺刚性防水层前,应将基层起砂、起鼓、脱空、疏松等部分清除干净,并应采用水泥砂浆修补平整;防水层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厚度不应小于40mm,钢筋不应低于HPB300级,钢筋直径不应小于4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并应双向布筋;     3 重铺刚性防水层时应设分格缝,其间距不应大于6m,分格缝应采用柔性防水膏嵌实;     4 刚性防水层局部裂缝和女儿墙、山墙、檐沟、天沟及管道等处的渗漏,可采用填嵌柔性防水膏、铺贴防水卷材或防水涂膜等方法修缮。

9.3.9 保温层浸水渗漏的修缮,应根据其渗漏面积的大小和保温层的损坏情况,进行局部修缮或全部翻修;保温层浸水不易排除时,宜增设排水措施;当保温层潮湿时,宜增设排汽措施,再做防水层。

9.4 外墙面

9.4.1 外墙渗漏现场的查勘,应对重点部位及构造节点进行检查,查勘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清水墙灰缝、裂缝、孔洞等;     2 抹灰墙面裂缝、空鼓、风化、剥落、疏松等;     3 面砖与板材墙面接缝、开裂、空鼓等;     4 外墙变形缝、外装饰分格缝、穿墙管道根部、阳台、空调板及雨篷根部、门窗框周边、女儿墙根部、预埋件或挂件根部、混凝土结构与填充墙结合处等节点部位。

9.4.2 由房屋结构变形、开裂引起的外墙渗漏,应先加固修补结构,再进行渗漏修缮。

9.4.3 外墙面渗漏的修缮,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外墙面大面积渗水,应根据饰面材料种类,采用有机硅防水剂、建筑外墙防水涂料等涂刷,修后外墙色泽应与原外墙协调一致;     2 外墙面局部渗水,可采用表面涂刷防水胶或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修缮;     3 外墙面裂缝,可采用与墙面同色的合成高分子材料或密封材料嵌填,并应粘牢、密封;     4 新旧建筑物外墙接缝处渗水,可采用聚合物水泥柔性腻子等材料嵌缝修缮;     5 混凝土结构与填充墙结合处裂缝的渗漏,可采用钢丝网等材料对裂缝进行修补后,再抹压防水砂浆的方法修缮;     6 由面砖或板材破损引起的渗漏,应更换饰面材料;由面砖或板材接缝处引起的渗漏,可采用聚合物水泥柔性腻子等材料进行嵌缝处理;     7 门窗框渗漏,可将渗漏处凿开,并在室内外两侧用密封材料嵌填封堵。

9.4.4 砖砌体防潮层渗水,可采用化学注浆、重铺防潮层、置换混凝土防潮层或嵌入金属板等方法进行修缮。

9.5 卫生间和厨房

9.5.1 厕浴间和厨房渗漏修缮的查勘,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地面与墙面及其交接部位裂缝、积水、空鼓等;     2 地漏、管道与地面或墙面交接部位的状况;     3 排水沟及其与排水管道等交接部位的状况;     4 查阅相关资料,查明隐蔽性管道的铺设路径、接头的数量与位置。

9.5.2 厕浴间和厨房渗漏修缮宜在迎水面进行。

9.5.3 厕浴间和厨房渗漏的修缮,应采取下列措施:     1 由管道破损引起的渗漏,应根据渗水实际情况,采取渗水点封堵、局部或全部重新置换的方式进行修缮;     2 由管道与楼地面接缝处开裂引起的渗漏,应清除管道周围构造层至结构层,嵌填密封材料,涂布防水涂料,再恢复饰面层;     3 由穿墙(地)管引起的渗漏,宜嵌填密封材料,并涂布防水涂料;     4 由楼地面裂缝引起的渗漏,应先修补裂缝,再对防水层进行修缮,修缮后,排水应顺畅;     5 由墙面裂缝引起的渗漏,宦采用嵌填密封材料的方法进行处理;     6 由楼地面防水层破损引起的渗漏,应对渗漏部位的防水层进行局部重点修缮,或对防水层进行全面翻修,修缮后,排水应顺畅;     7 由墙面防水层破损引起的渗漏,应采用涂布防水涂料或抹压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进行防水处理;     8 楼地面的防水层应形成闭合整体,墙面防水高度应满足实际使用的需要;     9 墙面和地面面砖破损、空鼓和接缝的渗漏修缮,应更换该部位面砖,并应进行勾缝处理。

9.6 地下室

9.6.1 混凝土及砌体结构地下室现场的查勘,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墙地面、顶板结构裂缝、蜂窝、麻面等;     2 变形缝、施工缝、预埋件周边、管道穿墙(地)部位、孔洞等。

9.6.2 由结构变形造成裂缝引起的渗漏,宜待结构变形稳定后再进行修缮。

9.6.3 地下室渗漏的修缮,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大面积轻微渗漏水和漏水点,宜先采用漏点引水,再做防水层,最后采用速凝材料封堵漏点;     2 渗漏水较大的裂缝,可采用注浆法修补;     3 水压较大的裂缝,可采用埋管导引或灌浆堵漏,或用水泥胶浆等速凝材料直接(分段)堵漏;     4 水压较小的裂缝,可采用速凝材料直接堵漏;     5 混凝土蜂窝、麻面,孔洞较小,水压不大,可采用速凝材料堵漏;孔洞较大,水压较大,可采用埋管导引法堵漏;     6 变形缝渗漏修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地下工程渗漏治理技术规程》JGJ/T 212的规定;     7 施工缝渗漏修缮,根据渗水情况,可先采用注浆、嵌填密封材料等方法处理后,再做防水层;     8 穿墙(地)管和预埋件部位的渗漏修缮,可先采用快速堵漏材料止水,再采用嵌填密封材料、涂布防水涂料、抹压防水砂浆等措施处理。

10 屋面、外立面保温及饰面

10.1 一般规定

10.1.1 屋面和外立面的修缮,应保证建筑外观的整体性,其形式、用料、色泽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10.1.2 屋面和外立面修缮的设计,应先确定房屋相关部位结构的安全性。当无法确定结构安全性时,应对房屋相关部位结构进行检测鉴定,出具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和加固建议,设计人员应根据检测鉴定报告进行后续修缮设计。

10.1.3 外墙饰面修缮前应明确基层损坏情况,当基层存在空鼓、开裂等损坏时,应先对基层进行处理,基层应牢固。

10.1.4 屋面和外立面修缮前,应先对建筑屋面和外立面的附加设施和附属设施进行查勘;对查勘中发现的安全和质量方面的问题应先进行处理,再进行后续修缮。

10.1.5 屋面和外立面的修缮,当原有屋面和外墙的保温层完好时,不得破坏原有保温层。

10 屋面、外立面保温及饰面

10.1 一般规定

10.1.1 屋面和外立面的修缮,应保证建筑外观的整体性,其形式、用料、色泽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10.1.2 屋面和外立面修缮的设计,应先确定房屋相关部位结构的安全性。当无法确定结构安全性时,应对房屋相关部位结构进行检测鉴定,出具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和加固建议,设计人员应根据检测鉴定报告进行后续修缮设计。

10.1.3 外墙饰面修缮前应明确基层损坏情况,当基层存在空鼓、开裂等损坏时,应先对基层进行处理,基层应牢固。

10.1.4 屋面和外立面修缮前,应先对建筑屋面和外立面的附加设施和附属设施进行查勘;对查勘中发现的安全和质量方面的问题应先进行处理,再进行后续修缮。

10.1.5 屋面和外立面的修缮,当原有屋面和外墙的保温层完好时,不得破坏原有保温层。

10.2 材料

10.2.1 外墙饰面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饰面工程中不宜使用溶剂型涂饰材料;     2 配套外墙腻子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外墙用腻子》JG/T 157的规定;用于面砖、锦砖表面处理的腻子,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外墙用腻子》JG/T 157的规定外,粘结强度不应小于0.8MPa;     3 重要建筑外立面采用的合成树脂乳液型外墙涂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GB/T 9755中优等品的规定;普通建筑外立面采用的合成树脂乳液型外墙涂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GB/T 9755中一等品的规定;     4 外墙涂饰工程中配套使用的底涂层,应与外墙基层、腻子材料和外墙面层涂料的性能相适应;其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内外墙用底漆》JG/T 210的规定。

10.2.2 附属、附加设施和建筑主体相连接的部位,宜采用不锈钢材料。

10.3 保温层

10.3.1 当外墙外保温系统修复部位为勒脚、门窗洞口、凸窗、变形缝、挑檐、女儿墙、外墙与架空或外挑楼板交接处等部位时,应进行节点设计。

10.3.2 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修复部位宜采用与原外保温系统相同的构造形式,新旧材料之间应合理结合,且修复部位饰面层颜色、纹理宜与未修复部位一致。

10.3.3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修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修缮标准》JGJ 376的规定。

10.3.4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修缮可根据外保温系统的缺陷类型、缺陷面积和程度等,选择局部修缮或单元墙体修缮。

10.3.5 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局部修复部位的保温层厚度应与原保温层厚度一致。

10.3.6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单元墙体修缮时,修缮墙面与相邻墙面网格布之间应搭接、包转,搭接长度不应小于200mm。

10.3.7 屋面保温系统修缮时,对损坏或严重损坏的屋面,应铲除损坏部位,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的规定重新敷设屋面各构造层。

10.3.8 当外墙外保温系统或屋面保温需全部铲除并重新铺设,或需新增外墙外保温系统或屋面保温系统时,其防火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其热工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和《温和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475的有关规定。

10.4 饰面层

10.4.1 外立面涂饰修缮的设计,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外墙抹灰时,对窗台、窗楣、雨篷、阳台、压顶和凸出腰线等的修缮设计,应进行流水坡度和滴水处理;     2 对建筑物外立面的涂饰,宜保持原有色彩;     3 对外立面各类附属设施进行涂饰,宜选用与建筑外墙主调色相同或相协调的色彩;     4 外立面涂饰材料应涂饰均匀,各层涂饰材料应结合牢固;     5 外立面涂饰应保证工程质量,应明确在后续修缮设计周期内不得出现明显变色、褪色或脱落现象。

10.4.2 当外立面饰面材料为锦砖、墙砖时,对其修缮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对基层开裂但不空鼓的部位,可采用嵌缝材料进行修补;     2 对基层大面积空鼓的部位,应采用加固或凿除修补等方法进行基层处理后,再对面层进行原状修复;     3 当饰面砖饰面改为涂料饰面时,宜凿除饰面砖材料,粉刷后再进行涂饰;如不凿除贴面材料,应对贴面材料进行面层处理后,再进行涂饰工作。

10.4.3 当外立面饰面材料为水刷石、斩假石、拉毛等装饰抹灰时,对其修缮应采取下列措施:     1 施工前应对外立面进行检查,基层处理后,根据原状对面层进行相关的缺陷修补;     2 当水刷石墙面改为涂料饰面时,应先满批水泥腻子,腻子应完全覆盖原有装饰面,再进行后期涂饰工作。

10.4.4 当外立面为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等材料时,应先进行检查,确定松动、脱落及破损部位后,再进行相应修复、更换及加固等处理,其修缮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的规定。

10.4.5 清水墙面宜按清水原状进行修缮,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墙面轻度损坏时,宜进行表面增强处理;墙面缺损程度较明显时,可采用修补、挖补等方式进行修复;     2 砖缝宜进行勾缝处理,宜剔除损坏的灰缝,出清浮灰。

10.4.6 外立面细部修缮的设计,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各类外露管线应设置简易遮挡,或涂饰与所依附墙面相同色彩的涂料;     2 外墙面排气孔宜增设护套,并宜涂饰与所依附墙面相同色彩的涂料。

10.5 外立面附加设施

10.5.1 建筑外立面附加设施修缮的设计,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建筑外立面附加设施的安装面应坚实稳固,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对安装面强度不符合要求的,应采取相应的加固、支撑或减震措施;外保温墙面不宜安装建筑外立面附加设施;     2 对外立面附加设施的锚固,应根据墙体实际情况,对锚固材料、锚固方式等细节进行相应设计,必要时应出具锚固节点详图;     3 设计中的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要求取值,规范中未明确规定的荷载情况,荷载应按实际情况取值,并应注明取值依据;     4 建筑外立面附加设施的设置不得占用公共人行道,沿道路、公共通道两侧建筑安装的外立面附加设施的底部距地面距离应大于2.5m;     5 建筑物的出入口、内部过道、楼梯等公用部位不得安装除横牌以外的店招店牌、空调外机支架、晾衣架、窗台花架、雨篷、折叠式遮阳篷等附加设施。

10.5.2 空调外机及有关设施修缮的设计,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建筑立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宜统一增设空调外机承台板;增设空调外机承台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和《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要求;     2 承台板的布置应统一定位、统一高度,应横平竖直、布局美观、间距均衡,并应采取防止攀爬等安全措施;     3 空调外机支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和《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GB 17790的有关规定;支架应设计成紧贴墙面的刚性支架,支架的承载力不得低于空调外机自重的4倍,最小功率的空调其支架负载设计不得低于1800N;     4 空调外机支架的安装面应坚固结实,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并应采取防止攀爬等安全措施;     5 空调外机遮罩应根据外机分布情况灵活设计,遮罩水平高度、垂直位置宜统一;     6 建筑沿街面空调机室内外连接管和冷凝水管宜加装套管,并应涂饰与所依附墙面相同色彩的涂料。

10.5.3 遮阳篷、雨篷、晾衣架及窗台花架等外立面附加设施修缮的设计,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外立面附加设施宜统一位置、形式与材质,并应与外立面协调;     2 外立面附加设施的安装应牢固、结实,并应满足其实际使用的承载力要求。

11 房屋室内装饰

11.1 一般规定

11.1.1 房屋装饰的修缮应满足使用功能,并应符合经济、美观及环保要求。

11.1.2 对房屋原有装饰完好部分,应充分进行利用。

11.1.3 在查勘各种装饰损坏时,应同时检查其基层的牢固程度,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先进行加固。

11.1.4 房屋装饰修缮不应损坏原有房屋结构。

11.1.5 房屋装饰的修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住宅建筑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技术标准》JGJ/T 436的有关规定。

11 房屋室内装饰

11.1 一般规定

11.1.1 房屋装饰的修缮应满足使用功能,并应符合经济、美观及环保要求。

11.1.2 对房屋原有装饰完好部分,应充分进行利用。

11.1.3 在查勘各种装饰损坏时,应同时检查其基层的牢固程度,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先进行加固。

11.1.4 房屋装饰修缮不应损坏原有房屋结构。

11.1.5 房屋装饰的修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 50210、《住宅建筑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技术标准》JGJ/T 436的有关规定。

11.2 材 料

11.2.1 木门窗修缮宜采用木质较好的材料,且应与原材料材性接近,其含水率不得大于当地平均含水率。

11.2.2 抹灰粉刷用的各类砂浆宜采用商品砂浆;抹灰用的材料不得使用熟化时间少于15d的石灰膏,并不得含有未熟化的颗粒和其他杂物。

11.2.3 木地板修缮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局部更换地板时,应控制新旧地板的厚度差;     2 胶合硬木地板可采用专用胶粘剂。

11.3 门窗

11.3.1 木门窗翘曲、变形、开关不灵等修缮,可采取下列措施:     1 木门窗扇翘曲、变形,可采用硬木楔或竹楔进行校正;     2 木门窗樘子松动,可增加尺寸为50mm×20mm×200mm的预埋木砖进行固定。

11.3.2 木门窗扇腐朽修缮,可采取下列措施:     1 木门窗扇上下冒头、梃、芯腐朽,可进行换梃换冒局部拆换(图11.3.2-1~图11.3.2-3);

    2 木门窗扇上下冒榫头折断,可采用铁曲尺加固连接;腐朽严重时,可全部换新;     3 木门窗樘子腐朽,可采用局部修接樘子脚,或拆换木樘子上下槛;     4 严重损坏的,应拆换安装新木门窗。

11.3.3 木门窗渗水,可采取硅胶密封剂涂刷,加钉盖缝条、披水板、拖水冒头、樘子下槛做出水槽、出水洞,或内开窗改为外开窗等措施进行修缮。

11.3.4 钢门窗变形、开关不灵、锈蚀、渗水等修缮,可采取下列措施:     1 钢门窗内外框翘曲、变形,可进行校正,内外框应垂直、平正;     2 钢门窗内外框锈蚀,可采用同规格型号的新材料局部拆换,并应焊接牢固;     3 钢门窗渗水,可采取硅胶密封剂涂刷,增加上披水、天盘做滴水槽,或钢门窗下槛钻出水孔等措施进行修缮。

11.3.5 铝合金门窗损坏,应按原样修复或重做,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门窗》GB/T 8478的规定执行。

11.3.6 塑钢门窗损坏,应按原样修复或重做,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GB/T 8814和《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 103的规定执行。

11.3.7 民用建筑外窗修缮,宜采用节能窗;更换为节能窗时,相关技术要求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T 129的规定执行。

11.4 楼地面

11.4.1 楼地面垫层出现起壳、碎裂等损坏,可采用局部修补,其垫层厚度应与原垫层相同,但楼地面垫层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表11.4.1的规定。

11.4.2 楼地面面层损坏,可采用局部修补或全部重做,其厚度应与原面层相同,面层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其他水磨石、地砖、陶瓷锦砖等面层损坏,可采用原规格材料修补。

11.4.3 块材类地板的修缮,可采取下列措施:     1 当地板损坏率超过30%时,宜全部拆除后翻新;当地板损坏率未超过30%时,可选择与原地板尺寸、纹理和颜色接近的新地板,局部更换损坏地板;     2 竹、实木地板损坏,应按原样修缮完整或更换,铺装前应对基层进行防潮处理;     3 强化复合地板损坏,应按原样修缮完整或更换;防潮垫层应满铺平整,接缝处不得叠压;     4 硬木小条地板,应采用胶粘材料与毛地板粘结牢固;     5 木地板挠度过大,应检查原因,必要时可增添搁栅或加厚木地板;     6 当房间长度或宽度超过8m时,宜在适当位置设置伸缩缝。

11.5 抹 灰

11.5.1 室内抹灰损坏,宜按原规格材料和原式样进行修缮。

11.5.2 两种不同结构相连接处,其基体表面的抹灰,应在接缝处进行抗裂处理。

11.5.3 室内抹灰修缮,不应损坏建筑内保温层和防水层。

11.6 饰面层

11.6.1 因渗漏而损坏的墙面或平顶装饰,应先对渗漏部位进行修复,再对饰面层进行修缮。

11.6.2 饰面风化、剥落或与刮糙层脱壳、刮糙层与墙体起壳等,宜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修缮措施:     1 凿除或铲除饰面层,找平后重新涂饰涂料,或粘贴石材、面砖等饰面板材;     2 当不易凿除或铲除时,可采用环氧树脂螺栓锚固饰面板,螺杆入墙深度不应小于1/3螺杆长度;     3 刮糙层与墙体起壳,出现开裂时,可进行凿除重新粉刷;当出现起壳尚未开裂时,可采用环氧树脂螺栓锚固,螺杆入墙深度不应小于1/3螺杆长度。

11.6.3 镶贴釉面砖的胶粘剂,其配合比应由试验确定。

11.6.4 原有各种花饰局部损坏,可取样制作后重新粘贴完整。

11.6.5 细木装饰的修缮,可采取下列措施:     1 墙面细木装饰出现开裂、变形、松动、残缺、腐烂等损坏范围不超过30%时,应进行局部修缮;对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木装饰,应进行拆换;     2 挂镜线、窗帘箱、窗台板、门窗线板等部位出现接缝开裂、松动等损坏现象,应进行整修,受损严重的应拆换;     3 细木开裂可根据裂缝宽度采用批嵌腻子、填塞木料等方式修缮。

11.6.6 墙纸装饰的修缮,可采取下列措施:     1 对接缝起皮、受潮发霉、老化开裂面积不超过30%的墙纸,应进行局部调换;损坏严重的,应进行全部调换;     2 裱糊胶粘材料应具有防霉和耐久性,对经常潮湿的墙体表面裱糊时,应采用具有防水性能的墙纸和胶粘材料。

11.6.7 吊顶装饰的修缮,应对吊顶装饰面板(层)的损坏部分进行修复;对严重损坏部分,应进行拆换或拆除重做。

11.7 油漆、刷浆、玻璃

11.7.1 当房屋各种装饰的油漆、刷浆存在起壳、脱落损坏或房屋各种金属构件存在锈蚀损坏时,可采取全部或局部铲除原油漆,清净底子和除锈后重新油漆或刷浆。

11.7.2 油漆面层数宜为一底二面。

11.7.3 钢、木门窗玻璃破碎,应根据使用位置及玻璃面积的大小采用2mm~5mm玻璃配全,且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的规定。

11.8 室内楼梯、扶手、栏杆

11.8.1 楼梯修缮时,扶手、栏杆宜与原式样、材料一致。

11.8.2 全部新做时,扶手、栏杆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11.8.3 修缮后各种栏杆的设置高度、立杆间距和整体抗侧向水平推力,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11.8.4 室内木楼梯、栏杆、扶手出现明显开裂、变形、残缺、磨损、松动、脱榫、腐朽、蛀蚀等损坏现象时,应对受损部位进行绑扎、加固、整修、替换等局部修缮。当受损情况严重或无法修复,应进行整体拆换。

11.8.5 室内金属楼梯栏杆、扶手存在断裂、变形、松动、脱焊、锈蚀等损坏现象时,应对受损部位采取补焊、整修、加固等修缮措施。损坏程度较严重时,应进行整体拆换。

11.8.6 各种楼梯的修缮,应采取防潮、防蛀或防锈措施。

12 给水排水

12.1 一般规定

12.1.1 给水排水工程查勘修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和《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有关规定。

12.1.2 建筑单体内给水排水管道及附件的修缮查勘与设计,应先分别查清管道走向,出具管道系统图,注明原有管道各管段的管径、长度、配水点种类和额定设计流量等。

12.1.3 消防管道及附件的修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

12 给水排水

12.1 一般规定

12.1.1 给水排水工程查勘修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和《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有关规定。

12.1.2 建筑单体内给水排水管道及附件的修缮查勘与设计,应先分别查清管道走向,出具管道系统图,注明原有管道各管段的管径、长度、配水点种类和额定设计流量等。

12.1.3 消防管道及附件的修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

12.2 材料

12.2.1 拆换给水管应选用耐腐蚀和安装连接方便可靠的管材,宜采用塑料给水管、塑料和金属复合管、铜管、不锈钢管及经可靠防腐处理的钢管。用于给水系统的各类管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12.2.2 拆换建筑内部排水管应采用塑料排水管及相关管件或柔性接口机制排水铸铁管及相关管件。压力排水管道可采用耐压塑料管、金属管或钢塑复合管。

12.2.3 给水排水管道的管件应与管材相适应,不得用其他材料的管件代替。

12.3 给水管道及附件

12.3.1 当给水管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拆换:     1 原有给水管道采用国家禁用淘汰产品;     2 配水点压力小于0.1MPa,或在运行工况压力条件下,流量小于器具额定流量的80%。

12.3.2 局部拆换管道的立管、干管长度不宜小于500mm,支管长度不宜小于300mm。

12.3.3 拆换给水管道不宜改变管径。当改变管径时,应进行水力计算。

12.3.4 当给水管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调整拆换管道的敷设方式:     1 过门口的给水管道拆换时,应改线敷设;如不能改线,应进行防结露或保温处理;     2 当埋设的给水管道拆换时,严寒和寒冷地区室内管道埋设深度不得小于400mm,夏热冬冷地区室内管道埋设深度应满足冻土深度的要求;夏热冬暖地区应根据气候温度情况敷设。

12.3.5 当给水管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校核引入管的水量、水压:     1 由城市给水管网直接供水的室内给水管道,应在接近用水高峰时测定引入管的压力和流量。当压力值不能使最不利配水点流量达到额定流量50%时,应根据水力计算结果改变管径,或增设加压设备。     2 因房屋使用要求增加供水量时,应校核引入管的最大供水量及水箱和泵房的容量。

12.3.6 热水加热、储存及热水管道的保温层破损、受潮、脱落的,应对保温层进行更换。

12.4 排水管道及附件

12.4.1 当排水管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拆换:     1 排水管开裂、漏水及严重锈蚀;     2 原有排水管道采用国家禁用淘汰产品。

12.4.2 排水立管局部拆换的长度不宜小于1.5m,当拆换长度超过立管长度25%,或立管上有1/3以上支管需拆换时,宜将该立管全部拆换。

12.4.3 当一根排水立管有1/2以上支管需拆换时,宜将该立管上所有支管拆换。

12.4.4 通气管损坏应进行检修;开裂、腐蚀严重的应进行拆换。

12.4.5 通气管不得接入烟道或风道内,原有接入烟道或风道内的通气管应拆除,并应重新设置。

12.4.6 原有排水立管无检查口的,应增设检查口,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规定。

12.4.7 凡拆换过立管的排出管应同时拆换,在排出管和立管的连接处,应有防止阻塞的措施。

12.4.8 增设卫生器具时,应校核各排水管段的排水流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伸顶通气的排水立管的最大排水量不得大于表12.4.8-1的规定。

    2 建筑底层无通气的排水管道与其楼层管道分开单独排出时,其排水横支管的最大排水量不得大于表12.4.8-2的规定。

12.5 给水排水设备

12.5.1 卫生器具及冲洗水箱的部件损坏,应进行检修;对锈蚀严重、漏水或开关失灵影响正常使用的部件,应进行拆换。

12.5.2 当根据需要增加便槽蹲位长度时,应校核冲洗水箱的容量。

12.5.3 各类钢铁构件、设备均应进行防腐处理,锈蚀严重的,应进行拆换。

12.5.4 增压设备进出连接管上的各类阀门、配件等,对锈蚀严重、漏水或开关失灵影响正常使用的部件,应进行检修、拆换。

12.5.5 增压设备未设置减振防噪或减振防噪设施已失效时,应增设或更换减振防噪设施。

12.5.6 增压设备应设锁定开启装置并设置自动控制装置。

12.5.7 热水加热或换热设备受到结垢影响,导致传热系数减小50%以上的,应对设备内部进行清洗,无法清洗的应对设备进行更换。

13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3.1 一般规定

13.1.1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管道的修缮查勘与设计,应查清管道走向,出具管道系统图及平面布置图,注明原有管道各管段的管径、长度和设计流量或风量等。

13.1.2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修缮使用的材料、设备、配件等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3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3.1 一般规定

13.1.1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管道的修缮查勘与设计,应查清管道走向,出具管道系统图及平面布置图,注明原有管道各管段的管径、长度和设计流量或风量等。

13.1.2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修缮使用的材料、设备、配件等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3.2 供暖设备及管道

13.2.1 在原设计条件下室内温度低于设计温度3℃时,应校核供暖设备的供热能力,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13.2.2 供暖系统循环水泵的叶轮、水泵轴及轴承损坏严重的,应进行更换。

13.2.3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供暖管道及配件、散热器应进行维修或拆换:     1 散热器片开裂、渗漏,应进行拆换;     2 散热器不热时,应查清原因,对有空气滞留或异物阻塞等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进行修复;     3 管道堵塞、漏水、漏气和锈蚀严重的应拆换;     4 阀门启闭困难、失灵的应拆换;     5 集气罐、自动排气阀等漏水、漏气、腐蚀严重的应拆换。

13.2.4 供暖管道的连接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镀锌钢管的连接,管径小于或等于DN100时,应采用螺纹连接;管径大于DN100时,应采用法兰连接;     2 塑料管及复合管道的连接方法应符合有关产品技术标准的要求。

13.2.5 供暖管道及设备的防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不锈钢管、镀锌钢管外,金属设备与管道的外表面防腐宜采用涂漆,涂层类别应能耐受环境大气的腐蚀;     2 涂层的底漆应与面漆配套使用,外有绝热层的管道应涂底漆;     3 涂漆前管道外表面的处理应符合涂层产品的相应要求;当有特殊要求时,应在设计文件中规定。

13.2.6 当供暖管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保温处理:     1 管道敷设在非供暖房间、外门内及可能结冻的地方;     2 管道敷设在地沟闷顶或阁楼内;     3 管道内的热媒需保持一定参数;     4 管道散热引起室内温度过高;     5 热媒温度高于人体卫生、安全标准,且又安装在易于使人烫伤的地方。

13.2.7 管道保温层、保护层的修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局部破损时,可采用修补方式进行修复;     2 损坏严重或保温结构能耗过大时,应重做。

13.2.8 设备与管道绝热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绝热材料及其制品的主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的有关规定;     2 设备与管道的绝热材料燃烧性能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要求;     3 保温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应高于正常操作时的介质最高温度。

13.2.9 设备与管道的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中经济厚度的方法计算。

13.3 通风设备及管道

13.3.1 各类通风阀门、送风口、散流器查勘前,应了解原设计风量设计参数,并应测量各送风口的风量,分别做好记录。

13.3.2 新增通风管道的尺寸,应通过阻力计算确定,并应进行阻力平衡计算。

13.3.3 新增或更换的通风管道、配件及柔性接头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当输送腐蚀性或潮湿气体时,应采用防腐材料或采取相应的防腐措施。

13.3.4 当通风机损坏或风机的送风压力不能满足新增通风管道要求时,应更换通风设备。

13.3.5 当各类阀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拆换:     1 各类调节阀损坏、失灵;     2 防火阀门的设置方向和易熔体技术性能与实际不符。

13.3.6 新增或更换的风管不应穿过防火分区,当需穿过时,应在风管上设置防火阀门。

13.3.7 当房屋需提高防火等级时,应对原有通风管道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13.3.8 送风口的转动部件和调节装置等损坏,应进行修复或拆换。

13.3.9 更改送风口个数、位置及管道走向移位时,应通过计算重新设计。除原气流组织设计明显不符合目前使用状况要求的情况下,原设计的气流组织形式不宜改变。检修与房屋装饰相结合的风口应与其他工种配合进行,且应满足气流组织要求。

13.3.10 各类回风口的挡灰网在修缮时应拆换。

13.3.11 风管的隔热层、防潮层损坏应重做。防潮层损坏应将隔热层一并重做,重做范围距损坏部位边缘不宜小于500mm。

13.3.12 风管绝热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绝热材料及其制品的主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的有关规定;     2 绝热材料燃烧性能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要求。

13.3.13 风管绝热层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中的经济厚度的方法计算;     2 供冷或冷热共用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中经济厚度和防止表面结露的保冷层厚度方法计算,并取厚值。

13.3.14 消声设备损坏,应修复或拆换。噪声过大应校核通风系统噪声源的声功率级和消声设备的消声量。

13.3.15 噪声源的声功率级宜采用实测值,无实测数据时可通过计算确定。

13.3.16 当管道的自然衰减不能有效消除噪声时,应增设消声设备或采取其他消声措施。系统所需的消声量,应通过计算确定。

13.3.17 当管内风速小于5m/s时,可不计算气流再生噪声量;当管内风速大于8m/s时,可不计算噪声的自然衰减量。

13.3.18 通过室式消声器的风速,不宜大于5m/s;通过消声弯头的风速,不宜大于8m/s;通过其他类型消声器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13.3.19 增设消声设备后,应校核风管系统的阻力平衡情况及通风机的风压。

13.3.20 通风管道修缮后的风量与原设计风量偏差不宜大于10%。

13.4 空调设备及管道

13.4.1 空调系统现场查勘时,应了解空调冷热源类型、空调系统形式、空调设备类型、空调设备铭牌参数及设备运转状况。

13.4.2 当原有空调冷热源供冷供热量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可进行扩容,原有空调冷热源损坏或超过使用年限时应更换;更换后空调冷热源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节能标准要求,空调冷热水系统的供回水温度宜满足原有管道和空调末端系统的配置要求。

13.4.3 新增或更换的空调系统设备、配件、材料及其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有产品合格证。

13.4.4 新增或更换的空调设备及管道的安装宜利用原有设备基础、管道沟(井)及土建预留洞。在楼板及墙体上打孔穿管时,应避开墙内的设备及电气线路。

13.4.5 原有空调冷却塔的填料、百叶格栅等损坏,应修复或拆换。

13.4.6 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风机及管道漏水或漏风、锈蚀严重的,应拆换。

13.4.7 空调系统管道绝热层严重损坏时,应更换绝热层。绝热材料的性能及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绝热材料及其制品的主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的有关规定;     2 空调系统管道供冷或冷热共用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中经济厚度和防止表面结露的保冷层厚度方法计算,并取厚值。

13.4.8 空调系统末端,送风口的转动部件和调节装置等损坏,应修复或拆换。

13.4.9 风机盘管电机、空气过滤器(网)和空气热交换器翅片等损坏,应修复或拆换。

13.4.10 采用分体空调或多联机需要更换室外机时,应复核原有支架及固定支架的墙体承载力,必要时应更换新的室外机支架或采取加固措施。

13.4.11 分体空调及多联机的室外机应设置在通风良好、安全可靠的地方,且应避免其噪声、气流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13.4.12 采用多联机空调系统的建筑宜设新风系统。

13.4.13 多联机空调系统冷媒管道最大长度、室内机之间及室内机与室外机之间的最大高差,应满足有关产品技术及节能标准的要求。

14 电气

14.1 一般规定

14.1.1 电气设施修缮设计,应查明下列情况:     1 原有配电系统;     2 原有线路敷设方式和路径、线路所接负荷容量,线路上保护器件、计量表的规格型号及安装位置;     3 原有系统的接地形式、接地电阻等;     4 原有弱电各系统构成,弱电各系统的设备和管线敷设等。

14.1.2 修缮设计应有设计说明、电气及防雷相关的系统图、平面图和主要材料表、计算书。图上应注明下列内容:     1 电气(包括弱电)系统图注明电源(或信号)取向、进入方式、保护器件、计量表、信号传送器件等的符号及规格、导线回路和规格及敷设方式;     2 电气(包括弱电)平面图注明线路回路编号、保护器件、计量表、信号传送器件等的符号,注明安装位置,并与系统图保持对应;     3 接地平面图注明接地装置的位置、规格、接地电阻要求;     4 防雷装置平面图注明防雷接闪器的形式、防雷引下线的位置、防雷接地装置的形式和接地电阻要求。

14.1.3 修缮时涉及服务提供商管理的设施,不得随意拆改。

14 电气

14.1 一般规定

14.1.1 电气设施修缮设计,应查明下列情况:     1 原有配电系统;     2 原有线路敷设方式和路径、线路所接负荷容量,线路上保护器件、计量表的规格型号及安装位置;     3 原有系统的接地形式、接地电阻等;     4 原有弱电各系统构成,弱电各系统的设备和管线敷设等。

14.1.2 修缮设计应有设计说明、电气及防雷相关的系统图、平面图和主要材料表、计算书。图上应注明下列内容:     1 电气(包括弱电)系统图注明电源(或信号)取向、进入方式、保护器件、计量表、信号传送器件等的符号及规格、导线回路和规格及敷设方式;     2 电气(包括弱电)平面图注明线路回路编号、保护器件、计量表、信号传送器件等的符号,注明安装位置,并与系统图保持对应;     3 接地平面图注明接地装置的位置、规格、接地电阻要求;     4 防雷装置平面图注明防雷接闪器的形式、防雷引下线的位置、防雷接地装置的形式和接地电阻要求。

14.1.3 修缮时涉及服务提供商管理的设施,不得随意拆改。

14.2 材 料

14.2.1 架空线引入的进户管应采用电工瓷管、阻燃型硬质塑料管、厚壁钢管或镀锌钢管。拆换地下引入的进户管,应采用无缝钢管或厚壁镀锌钢管。

14.2.2 室内明(暗)敷电管,除应采用规定的管材外,尚可采用薄壁电管、阻燃型半硬质塑料管。

14.2.3 电力电缆及电线的材质、绝缘、芯数等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 50217的有关规定。

14.2.4 接闪器、人工接地装置除应采用原有材质外,接闪杆应采用热浸镀锌圆钢或热浸镀锌钢管,接闪线(带)应采用热浸镀锌扁钢或热浸镀锌圆钢,水平接地体应采用热浸镀锌扁钢或热浸镀锌圆钢;垂直接地体应采用热浸镀锌角钢、热浸镀锌圆钢或热浸镀锌钢管。

14.3 线路保护设施

14.3.1 当线路保护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拆换:     1 国家明确淘汰的产品;     2 熔断器、开关、断路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额定电流小于线路计算负荷电流;     3 熔断器接线柱金属导电部分氧化、腐蚀;     4 熔断器壳或盖断裂、破碎;     5 开关、断路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触点接触不良,极面拉弧;     6 开关、断路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操作机构失灵,不能正常通断电路;     7 开关、断路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壳或盖断裂、破碎;     8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试验时拒动作;     9 正常使用超过一个大修周期。

14.3.2 当拆换线路保护设施时,应对线路进行负荷计算,并应检查配电系统的接地形式,线路保护应与接地形式相对应。

14.3.3 原末端配电箱无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修缮时应按要求增设。

14.3.4 原配电箱(板)、弱电箱等安装位置环境不良的,修缮时应将其移装于干燥、通风、安全及便于维修的部位。

14.4 导线与槽管

14.4.1 当导线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拆换:     1 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导线;     2 导线安全载流量小于该导线的计算负荷电流;     3 导线绝缘层龟裂或导线裸露等;     4 导线敷设不符合要求或存在安全隐患。

14.4.2 导线拆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同路进行负荷计算,导线截面不得出现前级小后级大的现象;     2 每一照明分支回路、插座分支回路,负荷电流不宜超过15A;     3 照明分支回路与插座分支回路应分开单独设置。

14.4.3 拆换电管内导线,其最小长度不应少于2个接线盒间的线路长度,且管内导线不得有接头。

14.4.4 明敷导线拆换长度不应少于2个节点间的线路长度。

14.4.5 局部拆换导线,同一回路应采用同材质同截面导线。

14.4.6 当管材及槽盒内导线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拆换:     1 瓷管、塑料电管碎裂;     2 金属管锈蚀、穿孔致导线裸露,或锈蚀深度大于表14.4.6的规定,或锈蚀长度大于100mm;

    3 管材凹陷,严重变形;     4 原管材不符合原国家标准要求;     5 在潮湿环境下的明敷电管,正常养护周期内,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6 槽盒盖板开裂、破损致导线裸露,或开裂长度大于100mm。

14.4.7 管材拆换时其长度不应小于300mm,槽盒拆换时其长度不应小于200mm。

14.4.8 当照明开关、插座、灯座、信号终端插接面板等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拆换:     1 外壳破损及带电部分裸露;     2 开关额定电流小于计算负荷电流;     3 开关、插座、灯头接触不良,且无法修复;     4 正常使用超过一个大修周期。

14.4.9 住宅中各房间内插座的规格数量应与房间的功能和面积相适应。

14.4.10 室内外弱电设施的损坏,应按不低于原规格的标准进行修缮。

14.4.11 修缮时应对建筑中既有的应急照明设备、疏散指示标志进行检修、更新;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宜对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中未设置应急照明设备、疏散指示标志的疏散走道等部位进行合理增设。更新、增设的应急照明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用应急照明的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     2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3 应急照明设备宜采用LED智能安全应急照明产品,在日常状态下应具有充足的照度;     4 在既有建筑现场布线条件有限的情况下,可直接在常规照明线路中更新或增设应急照明设备,常规照明与应急照明的双重功能应能自动切换。

14.5 防雷与接地装置

14.5.1 当接闪器锈蚀深度或长度大于表14.5.1的规定时,应进行拆换。

14.5.2 接闪器应按原样和原位置修复。

14.5.3 接闪线(带)拆换长度不应小于2个支持点距离。

14.5.4 接闪杆拆换长度不应小于1m。

14.5.5 由于土建修缮施工而受到影响的防雷装置,应按原样拆换或修复,并应保证其电气连续性。

14.5.6 避雷接地电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当实测不能满足时,应增加接地极数量。

14.6 接地故障保护

14.6.1 对原有接地故障保护系统,在修缮设计时应按原系统修复,不应随意改动。

14.6.2 原用金属管(水管、电管、煤气管)作PE线(接地保护线)的,应改用专用绝缘导线作PE线。改动后的PE线宜与同一回路的负荷导线一起敷设。

14.6.3 相线与相应的PE线最小截面应符合表14.6.3的要求,当有机械保护时,最小截面应大于或等于2.5mm2;当无机械保护时,最小截面应大于或等于4.0mm2。

14.6.4 当原系统采用绝缘导线作PE线时,应与负荷导线一同敷设,其拆换标准应按本标准第14.4.1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14.6.5 原配电系统无接地故障保护的,在修缮时应设置接地故障保护,并应与配电线路保护相适应。新设置的接地故障保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的有关规定执行。

14.6.6 接地故障保护应测试其接地电阻。当接地故障保护为TN-C-S系统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当为TT系统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

14.6.7 当实测接地电阻不能满足接地故障保护要求时,宜采用就近增设接地极,或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     2 《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     3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4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5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6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8 《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     9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10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84     11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 50108     12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13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14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 50207     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GB 50210     16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 50217     17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设计规范》GB 50222     18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19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     20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     21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     22 《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GB 50702     2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2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     25 《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     26 《铝合金门窗》GB/T 8478     27 《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GB/T 8814     28 《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GB/T 9755     29 《钢结构防火涂料》GB 14907     30 《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GB 17790     31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     32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     33 《房屋渗漏修缮技术规程》JGJ/T 53     34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     35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     36 《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JGJ 103     37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     38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T 129     39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     40 《地下工程渗漏治理技术规程》JGJ/T 212     41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修缮标准》JGJ 376     42 《住宅建筑室内装修污染控制技术标准》JGJ/T 436     43 《温和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475     44 《建筑外墙用腻子》JG/T 157     45 《建筑内外墙用底漆》JG/T 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标准

JGJ/T 117-2019条文说明编制说明

    《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标准》JGJ/T 117-2019,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9年11月15日以第294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规程》JGJ 117-98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主要起草人员是钟永钧、方金柏、林驹、金锦祥、柳维炯、姚镇华、俞鹤根、秦再柏、韦威。     本标准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房屋修缮工程施工新技术、修缮的内涵和外延、修缮中的绿色环保要求等方面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民用建筑修缮工程领域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广泛征求意见。     为便于广大施工、监理、设计、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民用建筑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 总则

1.0.1 本条是根据国家有关房屋修缮政策和房屋修缮特点而编写的。     房屋修缮工程查勘与设计是具体贯彻房屋修缮政策和确定修缮范围的重要环节,它所提供的设计文件,既是修缮工程制定方案和编制预算的依据,又是指导施工的具体任务书,其工作好坏直接关系到投资的合理与浪费,因此,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要求在房屋修缮中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并以此作为本行业有关设计与施工人员工作的依据。     根据房屋修缮查勘与设计特点,它不同于新建设计,其具体内涵系对确认需修的房屋作详尽的查勘,以提高房屋完好等级和改善使用功能的要求。

1.0.2 本条所指修缮工程系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以城住字(84)第677号文发布的《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对修缮工程分为翻修、大修、中修、小修和综合维修五类。翻修是对原有房屋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工程;大修是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结构,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中修是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结构,保持原房的规模和结构的工程;综合维修是对成片多幢(大楼为单幢)大、中、小修一次性应修尽修的工程。由于其中的“小修”是以及时修复小损小坏为目的的日常养护工程,以及民用建筑中电梯的查勘与设计,不属本标准查勘与设计的范围。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民用建筑修缮工程,由于其特殊性,暂时不列入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文物建筑、历史保护建筑,不适用本标准。

1.0.3 房屋修缮工程情况复杂,特别是在房屋翻修,或原结构构件加固拆换,或地基基础加固补强,较多取之于实践经验,因此本条规定在设计计算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基本规定

3.1 修缮查勘

3.1.1、3.1.2 房屋修缮工程是在原有房屋和有住用户使用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本条规定查勘前应收集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资料,主要是为查勘与设计创造良好的条件。     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4年11月8日城住字(84)第678号文颁发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中有关规定,对房屋完损情况,根据各类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等组成部分的完好、损坏程度,分成完好房、基本完好房、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和危险房五类。     按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住字(84)第675号文发布的《房屋修缮技术管理规定》将查勘鉴定分为三类:一类为定期查勘鉴定(每隔1年~3年一次);二类为季节性查勘鉴定(按雨季、风季、冰雪季、台汛季节等);三类为工程查勘鉴定(指对需要修缮的项目提出具体意见和修缮方案)。     由于房屋结构、类型、装饰和设备等的不同,房屋的修缮范围和标准不同,以及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包括住用户)提出的要求不同,因此,本条规定在详细查勘前,按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住字(84)第675号文发布的《房屋修缮技术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选取代表性房屋,对其损坏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根据不同的损坏情况和原有房屋提高完好等级的要求(有些陈旧属暂时维持的房屋,修缮后不可能也不必要达到全部完好等级),在保证质量及使用安全的前提下,研究如何节约材料,充分利用旧料,提出不同的修缮标准和修缮方法,这样便于统一查勘与设计标准,为详细查勘树立样板,使修缮查勘与设计取得更大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3.1.3 本条系根据历年房屋修缮实际经验,对涉及主体结构的部位作重点查勘,并对承重结构构件作检测和鉴定的规定,以确保房屋修后的住用安全。     对于砖木结构,特别是江南立贴结构房屋,木构架可能会存在倾斜明显的现象,查勘时应查明倾斜现状,对于倾斜严重的尚应查明节点完好情况。对于木楼盖中的夹沙楼盖,应查明是否存在渗漏水现象,当存在渗漏水现象时,应打开吊顶查勘木搁栅完损情况。

3.1.4 由于涉及使用安全,对于查勘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或危险点,应进一步详细检测,包括建筑变形情况、结构损伤情况、虫害侵蚀情况、房屋搭建情况、使用状态等内容,明确损坏原因和程度,以便后续采取解危措施。

3 基本规定

3.1 修缮查勘

3.1.1、3.1.2 房屋修缮工程是在原有房屋和有住用户使用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本条规定查勘前应收集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资料,主要是为查勘与设计创造良好的条件。     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4年11月8日城住字(84)第678号文颁发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中有关规定,对房屋完损情况,根据各类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等组成部分的完好、损坏程度,分成完好房、基本完好房、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和危险房五类。     按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住字(84)第675号文发布的《房屋修缮技术管理规定》将查勘鉴定分为三类:一类为定期查勘鉴定(每隔1年~3年一次);二类为季节性查勘鉴定(按雨季、风季、冰雪季、台汛季节等);三类为工程查勘鉴定(指对需要修缮的项目提出具体意见和修缮方案)。     由于房屋结构、类型、装饰和设备等的不同,房屋的修缮范围和标准不同,以及房屋经营管理单位(包括住用户)提出的要求不同,因此,本条规定在详细查勘前,按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住字(84)第675号文发布的《房屋修缮技术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选取代表性房屋,对其损坏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根据不同的损坏情况和原有房屋提高完好等级的要求(有些陈旧属暂时维持的房屋,修缮后不可能也不必要达到全部完好等级),在保证质量及使用安全的前提下,研究如何节约材料,充分利用旧料,提出不同的修缮标准和修缮方法,这样便于统一查勘与设计标准,为详细查勘树立样板,使修缮查勘与设计取得更大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3.1.3 本条系根据历年房屋修缮实际经验,对涉及主体结构的部位作重点查勘,并对承重结构构件作检测和鉴定的规定,以确保房屋修后的住用安全。     对于砖木结构,特别是江南立贴结构房屋,木构架可能会存在倾斜明显的现象,查勘时应查明倾斜现状,对于倾斜严重的尚应查明节点完好情况。对于木楼盖中的夹沙楼盖,应查明是否存在渗漏水现象,当存在渗漏水现象时,应打开吊顶查勘木搁栅完损情况。

3.1.4 由于涉及使用安全,对于查勘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或危险点,应进一步详细检测,包括建筑变形情况、结构损伤情况、虫害侵蚀情况、房屋搭建情况、使用状态等内容,明确损坏原因和程度,以便后续采取解危措施。

3.2 修缮设计

3.2.1 根据房屋修缮工程的特点,一般民用房屋的大修、中修和综合维修的主体构件拆换是少量的,甚至有的仅绑接加固,而更多的损坏是屋面漏水、内外墙面抹灰剥落,门窗、楼地面、水电等装饰设备的局部损坏修补。在修缮方法上一般均能用文字、数字说明表达清楚,即可作为施工的依据,不另行绘图;只有在工程较大,或房屋翻修、立面变更、平面重新分隔或改装、结构构件拆换加固,或各种设备和管道变更等,用文字无法表达清楚时,需绘制施工图,这是与新建设计的根本不同点。 3.2.2、3.2.3 为使查勘与设计更好地指导施工,并为施工服务,因此条文对设计单位在修缮设计的内容和相应的质量、安全措施等方面作了必要的规定。

3.2.4 查勘与设计应力求正确,但由于修缮工程的特点,特别是一些隐蔽工程不易发现,因此本条规定在施工过程中设计与施工应密切联系配合,发现问题及时变更设计,加以解决。

3.2.5 由于大量旧房屋改变了原有的用途,为了确保住用安全,本条规定在修缮时计算荷载应考虑实际荷载,包括活荷载。

3.3 修缮材料

3.3.2 对于面砖、地砖、涂料、壁纸、石材及其胶粘剂等室内修缮材料,应保证材料的质量,防止有毒、有害及环境污染的材料混用,同时为防止伪劣材料的使用,其材料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地基与基础

4.1 一般规定

4.1.1 原标准规定,当房屋有局部或整体下沉、水平位移、倾斜、开裂等现象,其允许变形值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时,应采取相应的补强措施。根据多年的工程经验,目前正在使用的房屋,特别是20世纪八九十年代建造的砖混结构住宅房屋,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的倾斜率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允许变形值,而目前这些房屋沉降已达到稳定状态,处于安全正常使用状态。如按照原规定实施,会造成大量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的房屋需要进行地基纠偏及补强,是不科学的。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规定的允许变形值,主要用于新建建筑的地基变形控制计算,用于判断既有房屋是否需要补强显得过于严格,易引起不必要的社会矛盾和工程浪费。     因此,本条修订为当其沉降、水平位移、倾斜及开裂等影响其正常安全使用时,应综合分析其地基基础及上部结构情况,采取科学合理的补强措施。

4.1.2 地基土的性质比较复杂,其物理、力学性能指标离散性大,目前国内常用的勘察方法,尚不能完全反映地基岩土的全貌,对地基与基础的加固补强设计还没有较完善的理论计算方法,尤其是对既有建筑的地基与基础加固补强,更为困难。造成既有建筑地基与基础损坏的原因,有原勘察不完整、原设计方案不当、原施工质量低劣、地上建筑物的改建或变更使用功能、地下管道损坏和邻近建筑物的影响等因素,因此,对旧房地基与基础的修缮查勘和设计有一定的难度。本条针对既有建筑的复杂性提出应具备的有关资料,主要使修缮查勘和设计能较好地适应工程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修缮设计方案和技术措施。

4.1.3 本条提出国内目前较常用且已取得成功经验的勘察方法。随着我国技术的不断发展,各地可根据自身的条件选择相应的方法,以取得地基与基础的有效资料。

4.1.4 房屋使用若干年后,地基土承载力及弹性模量会有所提高。     近年国内学界对地基承载力增长规律的研究结果表明,地基承载力的增加受以下几个因素影响:①基底压力。原建筑物基底实际压力愈接近于地基允许承载力,地基土的强度提高比例就愈大。②荷载作用时间。建筑物一般要达到一定的使用年限,才能考虑压实效应及地基承载力的提高,荷载作用时间条件为砂类土不少于3年,粉土不少于5年,黏土不少于8年。③土质。土质不同,地基土的承载力提高也不同,通常砂类土承载力增长幅度较黏性土稍大。     因此,本条规定按原建造时承载力提高10%~20%作为验算的依据。

4 地基与基础

4.1 一般规定

4.1.1 原标准规定,当房屋有局部或整体下沉、水平位移、倾斜、开裂等现象,其允许变形值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时,应采取相应的补强措施。根据多年的工程经验,目前正在使用的房屋,特别是20世纪八九十年代建造的砖混结构住宅房屋,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的倾斜率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允许变形值,而目前这些房屋沉降已达到稳定状态,处于安全正常使用状态。如按照原规定实施,会造成大量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的房屋需要进行地基纠偏及补强,是不科学的。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规定的允许变形值,主要用于新建建筑的地基变形控制计算,用于判断既有房屋是否需要补强显得过于严格,易引起不必要的社会矛盾和工程浪费。     因此,本条修订为当其沉降、水平位移、倾斜及开裂等影响其正常安全使用时,应综合分析其地基基础及上部结构情况,采取科学合理的补强措施。

4.1.2 地基土的性质比较复杂,其物理、力学性能指标离散性大,目前国内常用的勘察方法,尚不能完全反映地基岩土的全貌,对地基与基础的加固补强设计还没有较完善的理论计算方法,尤其是对既有建筑的地基与基础加固补强,更为困难。造成既有建筑地基与基础损坏的原因,有原勘察不完整、原设计方案不当、原施工质量低劣、地上建筑物的改建或变更使用功能、地下管道损坏和邻近建筑物的影响等因素,因此,对旧房地基与基础的修缮查勘和设计有一定的难度。本条针对既有建筑的复杂性提出应具备的有关资料,主要使修缮查勘和设计能较好地适应工程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修缮设计方案和技术措施。

4.1.3 本条提出国内目前较常用且已取得成功经验的勘察方法。随着我国技术的不断发展,各地可根据自身的条件选择相应的方法,以取得地基与基础的有效资料。

4.1.4 房屋使用若干年后,地基土承载力及弹性模量会有所提高。     近年国内学界对地基承载力增长规律的研究结果表明,地基承载力的增加受以下几个因素影响:①基底压力。原建筑物基底实际压力愈接近于地基允许承载力,地基土的强度提高比例就愈大。②荷载作用时间。建筑物一般要达到一定的使用年限,才能考虑压实效应及地基承载力的提高,荷载作用时间条件为砂类土不少于3年,粉土不少于5年,黏土不少于8年。③土质。土质不同,地基土的承载力提高也不同,通常砂类土承载力增长幅度较黏性土稍大。     因此,本条规定按原建造时承载力提高10%~20%作为验算的依据。

4.2 地基补强

4.2.1 本条规定的地基补强措施是国内较常用的两种。广州、上海、福州等城市的房修部门在处理暗洪、旧河道和黏性土、粉砂土等软土地基补强方面积累了不少实际经验,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本条提出的地基补强措施适用于砂土、砂砾石和软黏土地基,对于湿陷性黄土等特殊地基,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水泥灌浆法施工质量控制要求较高,加固后的地基会产生一定程度的附加沉降,施工时应严格控制施工质量,避免附加沉降对房屋造成二次损害。

4.2.2 由于浆液的扩散能力与灌浆压力的大小密切相关,灌浆压力越大,扩散能力越大,可使钻孔数减少,且高灌浆压力可使软弱材料的密度、强度和不透水性等得到改善;但灌浆压力过高时,可能导致地基及其上部结构的破坏,故本条提出灌浆压力不宜大于0.6MPa,此系根据上海地区的施工实践提出的,适用于浅层的黏性土和砂土地基。在施工时一般应先进行灌浆试验,用逐步提高压力的方法进行,求得注浆压力与注浆量的关系。当压力升到某一数位,而注浆量突然增大时,表明地层结构发生破坏,可把此时的压力值作为确定压力允许值的依据。     本条提出的灌浆速率系根据施工实践制定的。

4.2.3 历年来,工程人员基本上都采用此公式计算注浆浆液的球形扩散半径(r),并按土质情况作为修正的依据,得到了工程实践的验证。

4.2.4 本条规定地基补强的效果测定,一般可通过下列方法对浆液的球形扩散半径进行判断:①钻孔压水或注水,求出灌浆体的渗透性;②钻孔取样,检查孔隙充浆情况。

4.3 基础托换

4.3.2~4.3.4 在实际工程中,单根树根桩的承载力可由静载试验确定,或由本标准公式(4.3.2)计算。如树根桩桩径较小,孔底沉泥不易清除的情况下,则桩端承载力不应计入。

4.3.7 压桩时千斤顶的读数即为压桩反力,初步设计时锚杆静压桩单桩承载力按本标准式(4.3.2)进行计算。

4.3.9 设计最终压桩反力应大于设计单桩承载力特征值,压桩反力系数与土质情况、桩材、桩截面形状、压桩速度等因素有关,可根据试验确定。根据工程经验,当桩长小于20m时,压桩反力系数在触变性黏土中可取1.5,在非触变性土(黄土或填土等)中可取2.0。

4.3.10 本条规定的计算公式系根据锚杆总拉力不应小于1.2倍压桩反力的原则而确定。

4.3.11 本条规定是为确保原基础的桩孔部位可以提供足够的桩基反力,当无法提供足够的桩基反力时,应对原基础进行加固处理。

4.3.12 封桩采用早强微膨胀混凝土,以补偿新浇混凝土的收缩作用,确保新旧混凝土之间的共同受力。

4.4 基础扩大

4.4.1 在基础加固中,扩大基础底面法常用于基础底面积太小而产生过大沉降或不均匀沉降的处理,与地基补强有异曲同工之效,在修缮查勘与设计时可视房屋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如在房屋加层或增加荷载使用此法加固时,应考虑扩大部分与原基础的共同受力。 4.4.2、4.4.3 条文规定了基础扩大底面加固查勘与设计的基本构造措施和设计荷载计算原则。 4.4.8~4.4.12 挑梁式加固条形基础,在我国有些地区称“穿梁式”,也有称“增设基础梁加固砖基础”。考虑到此种方法适宜于加固条形砖基础,故本标准采用此名称。     第4.4.8条第1款规定的挑梁间距l宜取1.2m~1.5m,系根据一般底面窗台位置离基础顶面大于1.2m~1.5m,按此间距设置可保证应力扩散和满足局部承压强度。在确定挑梁间距时,应注意避开较大的门窗洞所在位置。     第4.4.8条第1款和第2款中所称基础顶面为基础大放脚的顶面。

4.5 房屋纠偏

4.5.1 掏土纠偏是从沉降较少的基础下掏土,迫使基础下沉,此法所用设备少,纠偏速度快,费用低,是房屋纠偏的一种常用方法。一般用于软黏土、淤泥质土、杂填土等土质。     本条规定了若其基础及上部结构刚度较好时,可采用掏土法进行纠偏;当基础及上部刚度较差时,采用掏土法纠偏容易导致房屋因差异沉降而产生严重损坏。因此,对于基础及上部结构刚度较差房屋的纠偏方法,不宜采用掏土法,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针对性分析,采取个性化的纠偏方法。

4.5.3 本条所列计算公式为参考公式,在掏土施工过程中,土体应力应变不断重新分布,不同土质和不同上部结构的工程,实际掏土量会在该公式计算值的上下浮动。在工程实践中,具体掏土量应在该公式计算值的基础上,根据上部结构的变形监测情况作出适当修正。

4.5.5 本条规定是为了防止房屋纠偏过量而提出的。

5 砌体结构

5.1 一般规定

5.1.1 本条规定的查明项目,主要根据上海等城市历年修缮实际经验制定,是房屋修缮查勘与设计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

5.1.3 本条规定砌体结构各构件损坏,经验算其强度、刚度或高厚比不符合规定的部分采取局部修缮加固的措施,防止大拆大建,以节约国家资源。

5.1.4 因地基基础造成房屋的变形,是指地基承载力不足或基础本身强度不够而引起上部房屋的变形、损坏,且有继续发展的趋势,应按本条规定执行。对因其他因素,如开挖、打桩等造成基础滑移引起上部房屋损坏,在其趋势已稳定的情况下,可不按本条规定执行。

5 砌体结构

5.1 一般规定

5.1.1 本条规定的查明项目,主要根据上海等城市历年修缮实际经验制定,是房屋修缮查勘与设计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

5.1.3 本条规定砌体结构各构件损坏,经验算其强度、刚度或高厚比不符合规定的部分采取局部修缮加固的措施,防止大拆大建,以节约国家资源。

5.1.4 因地基基础造成房屋的变形,是指地基承载力不足或基础本身强度不够而引起上部房屋的变形、损坏,且有继续发展的趋势,应按本条规定执行。对因其他因素,如开挖、打桩等造成基础滑移引起上部房屋损坏,在其趋势已稳定的情况下,可不按本条规定执行。

5.2 材料

5.2.1 近年来国家规范对砌体材料的安全系数有所提高,如以此标准评定原有建筑物的材料,可能导致大量旧构件不能满足要求,也不可能全部拆换,故本条仅对拆除重砌的砌体材料作出满足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根据天津、西安、南京、无锡、沈阳、广州等城市的房屋修缮情况,旧房屋的块体和砂浆强度等级普遍较低。为提高砌体的承载能力,加强新旧砌体的连接,本条规定砌体修缮时使用的砂浆应比原砂浆强度等级提高一级的要求。

5.2.2 房屋修缮工程与新建工程不同,后者全部采用新材料,而修缮工程将有大量旧材料需加以充分利用,为保证砌体的修缮质量,本条规定应对拆下的旧块材质量进行鉴别后分别利用。

5.2.3 由于房屋砌体构件已使用年限、使用功能、环境条件、荷载情况和块体、砂浆的质量等不同,其完损程度差异也大,情况复杂,故本条规定验算强度时均乘以折减系数ψ,可由设计人员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旧砌体质量在0.6~1.0范围内取值。

5.3 砌体弓突、倾斜

5.3.1 本条系根据历年来各地修缮实际经验和现行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确定,其中砌体高厚比β如有增大,势必引起构件的承载力明显降低,故本条第3款规定当砌体高厚比β大于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值时,需进行承载力验算。

5.4 砌体裂缝

5.4.1 本条系根据上海等地区历年房屋修缮实际经验和现行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确定。

5.5 砖石柱

5.5.1 本条系根据历年各地修缮经验和现行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确定。

5.5.2 当砖石柱截面面积小于240mm×370mm或毛石柱截面较小的边长小于400mm时,考虑到原柱的截面较小,受荷也不大,如采用其他方法修缮,施工较繁,经济效益也不好,故本条规定拆除重砌方法。条文中有关“损坏严重”是指按本标准第5.5.1条所列的情况,经验算不能满足要求的。

5.6 圈梁和过梁

5.6.1 本条系根据历年来各地修缮实际经验和现行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确定。

5.6.2 本条规定系一般修缮部门常用修缮方法,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运用,以确保质量和房屋安全。

5.7 构造要求

5.7.1 本条规定对有关构件的支撑,不仅要保证支撑能承受原构件的荷载,而且要考虑支撑时原建筑物的整体稳定。

5.7.2 本条第2款系根据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702-2011第12.4.3条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5.7.3 本条系根据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702-2011第12.3.2条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5.7.4 本条规定防潮层的构造做法适用于一般房屋,即室外地坪低于室内地坪50mm以上。在旧城区有些老旧民房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坪的为数也不少,此类房屋可不按本条规定采用。

6 混凝土结构

6.1 一般规定

6.1.1 本条系根据历年来对混凝土结构房屋修缮查勘的实践经验确定。 6.1.2、6.1.3 旧混凝土和旧钢筋强度取值的折减系数系根据实测试验统计资料,并结合历年修缮工程经验确定。

6.1.4 新旧混凝土结合牢固可靠系指在新浇筑混凝土前,将原有混凝土构件表面凿成4mm深的人工粗糙面,以确保新旧混凝土结合牢固。本条承载力分配系数的计算公式仅适用于混凝土受弯构件。

6.1.5 本条规定对原有混凝土构件的检测方法系根据历年来修缮查勘实践经验确定。

6 混凝土结构

6.1 一般规定

6.1.1 本条系根据历年来对混凝土结构房屋修缮查勘的实践经验确定。 6.1.2、6.1.3 旧混凝土和旧钢筋强度取值的折减系数系根据实测试验统计资料,并结合历年修缮工程经验确定。

6.1.4 新旧混凝土结合牢固可靠系指在新浇筑混凝土前,将原有混凝土构件表面凿成4mm深的人工粗糙面,以确保新旧混凝土结合牢固。本条承载力分配系数的计算公式仅适用于混凝土受弯构件。

6.1.5 本条规定对原有混凝土构件的检测方法系根据历年来修缮查勘实践经验确定。

6.2 材料

6.2.1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等标准的规定对钢筋规格进行调整。综合考虑修缮特点、钢筋加工和焊接的难易等因素,对受力钢筋和箍筋宜采用的型号进行了规定。 6.2.2、6.2.3 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或微膨胀水泥的修缮材料,系根据各地区加固工程实践经验确定。水泥强度等级不宜低于42.5级,系与修缮加固用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20相对应。通过调查表明:混凝土结构加固工程,将混凝土强度等级比原结构构件的强度等级提高一级,有利于保证新浇混凝土与原混凝土间的粘结。

6.3 柱

6.3.1 本条规定系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和国内各地区历年来修缮经验确定。

6.3.2 喷射混凝土修缮法系上海等地区常用的方法。

6.4 梁、板

6.4.1 本条规定系根据现行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和国内各地区历年来修缮经验确定。关于明显裂缝的定量问题,混凝土裂缝有微裂和宏观裂缝,微裂是肉眼不可见的,肉眼可见的裂缝一般在0.05mm(实际最佳视力可见0.02mm),大于0.05mm的裂缝称为宏观裂缝。又根据国内外设计标准及有关试验资料,对于无侵蚀介质、无防渗要求的民用建筑,混凝土最大裂缝宽度的控制标准为0.3mm。为此,本条中所指明显裂缝系宽度大于0.3mm的裂缝。

6.4.2 本条分别列出钢筋混凝土板承载力部分失效或完全失效而产生损坏时采取增加钢筋混凝土板厚度的加固措施,当新旧混凝土结合不可靠时,按新旧钢筋混凝土板刚度分配系数分别计算其正截面承载力。当新旧混凝土结合牢固时,则按新旧钢筋混凝土板共同作用的原理计算其正截面承载力,并要求同时满足规定的有关构造要求。

6.6 构造要求

6.6.1~6.6.5 条文规定的构造要求是为了确保混凝土梁、板、柱加固时,新旧混凝土的整体性强,结构牢固,同时也方便施工。工程实践表明,按此构造措施,新旧混凝土的结合效果良好。

7 钢结构

7.1 一般规定

7.1.1 本条系根据历年房屋修缮中常见的几种损坏情况而确定。除对常见损坏进行查勘外,新增对钢结构支撑设置情况的检查要求,当支撑体系设置不合理或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危及结构整体稳定时,应采取处理措施。

7.1.2 本条规定了钢结构损坏严重时,需对其强度设计值重新检测,主要是为保证结构或构件在原有情况下的可靠度。

7.1.4 本条规定的折减系数ψ值系根据历年房屋修缮的实践而确定。各地区可按当地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后分别取值。

7 钢结构

7.1 一般规定

7.1.1 本条系根据历年房屋修缮中常见的几种损坏情况而确定。除对常见损坏进行查勘外,新增对钢结构支撑设置情况的检查要求,当支撑体系设置不合理或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危及结构整体稳定时,应采取处理措施。

7.1.2 本条规定了钢结构损坏严重时,需对其强度设计值重新检测,主要是为保证结构或构件在原有情况下的可靠度。

7.1.4 本条规定的折减系数ψ值系根据历年房屋修缮的实践而确定。各地区可按当地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后分别取值。

7.2 材料

7.2.1 新增构件尺寸要求系根据多年房屋修缮工程经验确定,同时也与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中有关钢结构受力构件及其连接的用料相符。

7.2.2 根据国内有关资料,当强度不同的新旧钢材焊接时,使用焊缝强度高型焊条比用焊缝强度低型焊条提高不多,设计时只能取用焊缝强度低型焊条的焊缝强度设计值。此外,从连接的韧性和经济上考虑,故本条规定为宜采用低强度钢材相适应的焊接材料。

7.2.3 根据实践,规定修缮钢构件接头端的铆钉或螺栓数不应少于2个,因为一般只允许在组合构件的缀条中采用1个螺栓(或铆钉),而这种组合构件在民用房屋中较少。

7.3 梁、檩条

7.3.1 本条系根据国内各地区历年修缮经验和现行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确定。

7.3.2 钢梁强度或稳定性不足时,其加固措施较多,本条规定系常用的措施。

7.4 柱

7.4.1 本条系根据国内各地区历年房屋修缮经验和现行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确定。

7.4.2 本条规定是国内常用的加固措施,其中采用混凝土加固的应按本标准第6章中有关规定执行。

7.5 屋架

7.5.1 本条系根据国内各地区历年房屋修缮经验和现行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确定。

7.5.2 本条规定系国内常用的加固措施。

7.6 钢构件焊接和螺栓连接

7.6.4 本条对旧构件有效焊缝验算的规定,主要是确保构件焊缝的有效性,以及原有结构的强度和稳定性。

8 木结构

8.1 一般规定

8.1.1 本条系根据房修部门大量调查资料,木结构房屋的倒塌主要是由于节点(特别是端节点)腐朽、虫蛀造成的。检查构件挠度是否过大,结构是否变形,是判断木结构是否处于正常状态的有效方法之一。正常情况下,木结构一、二年后的变形大致趋于稳定,以后变形的增量很少,如变形在不断增大,说明结构有问题,需引起查勘的注意。对木构件的裂缝,虽然一般情况下木材的顺纹干缩裂缝不影响构件的承载力,但这些裂缝如与受剪面重合或通过螺栓孔时,在某些情况下将使构件处于危险状态,甚至导致破坏,需引起查勘设计时注意。

8.1.4 木材的强度、弹性模量的衰减是随着时间、使用条件、木材的本身材质等多种因素变化的,目前国内的一些试验尚不足以定量反映。根据历年修缮的实际经验,在验算时应视其材质、材种、材性和使用条件、部位、年限等情况,综合分析,强度设计值的折减系数ψ值可取0.6~0.8,弹性模量的折减系数ψ值可取0.6~0.9,整体构件换新木材的ψ值取1.0,各地可按当地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后参照取值。     对于受压构件的承载力验算,应考虑结构变形和局部损坏造成的偏心附加应力影响。对于受拉构件,应按净截面进行承载力验算,并考虑沿轴线长度150mm范围内分布的腐朽、木节等损伤造成的断面削减。

8 木结构

8.1 一般规定

8.1.1 本条系根据房修部门大量调查资料,木结构房屋的倒塌主要是由于节点(特别是端节点)腐朽、虫蛀造成的。检查构件挠度是否过大,结构是否变形,是判断木结构是否处于正常状态的有效方法之一。正常情况下,木结构一、二年后的变形大致趋于稳定,以后变形的增量很少,如变形在不断增大,说明结构有问题,需引起查勘的注意。对木构件的裂缝,虽然一般情况下木材的顺纹干缩裂缝不影响构件的承载力,但这些裂缝如与受剪面重合或通过螺栓孔时,在某些情况下将使构件处于危险状态,甚至导致破坏,需引起查勘设计时注意。

8.1.4 木材的强度、弹性模量的衰减是随着时间、使用条件、木材的本身材质等多种因素变化的,目前国内的一些试验尚不足以定量反映。根据历年修缮的实际经验,在验算时应视其材质、材种、材性和使用条件、部位、年限等情况,综合分析,强度设计值的折减系数ψ值可取0.6~0.8,弹性模量的折减系数ψ值可取0.6~0.9,整体构件换新木材的ψ值取1.0,各地可按当地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后参照取值。     对于受压构件的承载力验算,应考虑结构变形和局部损坏造成的偏心附加应力影响。对于受拉构件,应按净截面进行承载力验算,并考虑沿轴线长度150mm范围内分布的腐朽、木节等损伤造成的断面削减。

8.3 柱

8.3.1 本条系根据历年来各地修缮实际经验和现行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确定。

8.3.2 本条系根据历年修缮经验对木柱夹接应有的各项技术要求,其中规定不得用钢丝代替螺栓,主要是在潮湿地区钢丝较易锈蚀,即使在干燥时,因木材含水量的降低,木材断面缩小,原捆紧的钢丝亦会松动而失效,故作此规定。

8.3.3 根据上海等地区修缮部门的经验,木柱根部腐朽小于300mm可改用砖柱,腐朽长度300mm~800mm宜改用混凝土柱,故本条作此规定。

8.4 梁、搁栅、檩条

8.4.1 本条系根据历年来各地修缮实际经验和现行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确定。

8.4.3 采用夹板连接加固时,连接点应控制在长度的1/3以内区域。

8.5 屋架

8.5.1 本条系根据历年来各地修缮实际经验和现行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确定。其中特别应检查木屋架的下弦接头有无拉开,下弦接头木夹板螺栓孔附近有无裂缝,屋架端节点的受剪面及其附近是否开裂,屋架平面外有无侧移及支撑体系是否完整或松动。这些都是房修部门在多年修缮实践中经常发现的。房屋在使用中经常有住户为搭置阁楼而拆除支撑体系,或因原设计中支撑布置不当,或施工质量不好,或上弦接头设计不妥等,都将使木屋架的空间刚度减弱,造成屋架平面外显著倾斜,使结构处于危险之中,在查勘与设计时需加以注意。 8.5.2~8.5.8 条文系根据历年常用的修缮方法制定的。

8.8 构造要求

8.8.1 大量调查资料表明,木结构的损坏是由于受潮引起的腐朽、虫蛀。采用内排水时,由于排水管的堵塞或防水层的损坏造成渗漏,故本条规定屋盖修缮宜用外排水。

9 防水

9.2 材 料

9.2.4 本条对外墙渗漏修缮选用材料的材质及色泽、外观作出了规定,同时对嵌缝、抹面材料和防水涂料的选用也作了明确规定。受施工条件限制,嵌缝材料宜选用低模量的聚氨酯密封膏,抹面材料宜选用与基面粘结好、抗裂性能优的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涂料类选用丙烯酸酯类或有机硅类防水涂料(防水剂)等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

9 防水

9.2 材 料

9.2.4 本条对外墙渗漏修缮选用材料的材质及色泽、外观作出了规定,同时对嵌缝、抹面材料和防水涂料的选用也作了明确规定。受施工条件限制,嵌缝材料宜选用低模量的聚氨酯密封膏,抹面材料宜选用与基面粘结好、抗裂性能优的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涂料类选用丙烯酸酯类或有机硅类防水涂料(防水剂)等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

9.3 屋面

9.3.1 屋面渗漏修缮施工首先要处理好基层,本条对基层处理提出严格要求,施工时应遵照执行。检查基层是否干燥的简易方法:将1m2卷材平铺在基层上,待3h~4h后掀开检查,基层被覆盖部位及卷材上均无水印为合格。

9.3.3 卷材防水层引起裂缝的主要原因是屋面结构应力及温度变化造成屋面板应力变化,一般裂缝维修采用沿缝覆盖铺设卷材,或涂布带有胎体增强材料的涂膜防水层。对规则性裂缝的维修处理,应力集中、变形大的裂缝部位干铺一层卷材做缓冲层处理,涂膜防水隔离层采用空铺或单边点粘的方法处理,其目的就是满足和适应裂缝的伸缩变化。

9.4 外墙面

9.4.1 外墙渗漏修缮应首先检查渗漏对外墙结构产生的不利影响,不安全结构构件应先行按加固方案修缮合格后再进行渗漏修缮。目的是保证房屋的基本安全,确保渗漏修缮的质量。

9.4.3 面砖、板材破损时应更换,并采用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或胶粘剂粘贴,接缝密封应严密。     粘贴面砖或石板材时易在接缝处产生集水空腔。因此,接缝处理很重要,目前勾缝通常采用聚合物水泥砂浆,高档的石板材接缝采用密封胶。修缮范围建议以渗漏点为中心向上不宜小于6m,向下不应小于1m,左右不宜小于3m,或到阴角、阳角止。     外墙水泥砂浆层裂缝渗漏,先用密封材料嵌缝,再涂布具有防水功能和装饰功能的外墙涂料。     随着建筑外墙安装设备的增多直接导致预埋件或挂件越来越多,但其根部易产生渗漏,维修时先用密封材料嵌填处理后,面层再涂刷防水涂料。     外墙门窗框周边的渗漏主要是门窗框与墙体间接缝填充的密封材料开裂或失效,修缮时先清除原失效的密封材料,再重新嵌填密封材料恢复防水功能。     混凝土结构与填充墙结合处裂缝一般为一道水平缝,修缮时先清除至结构层,再铺设宽度200mm~300mm的钢丝网,面层抹压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或掺外加剂的防水砂浆。

9.5 卫生间和厨房

9.5.3 一般情况下地面与墙面交接处防水层破损是开裂引起的,修缮时先在裂缝内嵌填密封材料后,再涂布防水涂料。浴盆、洗脸盆与墙面结合处渗漏水应先处理墙面,最后在结合处嵌填密封材料。穿墙管道根部渗漏多见给水管滴漏,水沿管外侧倒流,渗入接触管墙面或顺墙流到地面,这种水压力不大,但流量不一定小,故应先排除水龙头、管子等渗漏,先堵水源,再治管根渗漏。

9.6 地下室

9.6.2 结构仍在变形中的裂缝,修缮质量不易保证,结构裂缝处于稳定状态下方可进行维修施工。

9.6.3 本条针对地下室渗漏水的表现特征,提出了通常查找渗漏水部位的检查方法。

10 屋面、外立面保温及饰面

10.2 材 料10.2.1 溶剂型涂料对人员和环境均有害,因此不宜使用。本条中的重要建筑指的是对耐候性要求较高或具有特殊功能的建筑。

10.2 材料

10.2.1 外墙饰面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墙饰面工程中不宜使用溶剂型涂饰材料;     2 配套外墙腻子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外墙用腻子》JG/T 157的规定;用于面砖、锦砖表面处理的腻子,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外墙用腻子》JG/T 157的规定外,粘结强度不应小于0.8MPa;     3 重要建筑外立面采用的合成树脂乳液型外墙涂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GB/T 9755中优等品的规定;普通建筑外立面采用的合成树脂乳液型外墙涂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GB/T 9755中一等品的规定;     4 外墙涂饰工程中配套使用的底涂层,应与外墙基层、腻子材料和外墙面层涂料的性能相适应;其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内外墙用底漆》JG/T 210的规定。

10.2.2 附属、附加设施和建筑主体相连接的部位,宜采用不锈钢材料。

10.3 保温层

10.3.4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缺陷类型、缺陷部位、缺陷成因各不相同,不同缺陷对保温系统的危害性也有所不同,但对于既有外墙外保温系统,一旦产生了缺陷,无论其大小,都需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补、修复,否则,轻则影响保温系统的外观质量,重则影响系统的寿命、安全性。     当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局部区域产生缺陷,且根据评估结果,保温系统其他区域不存在质量隐患时,只需要进行缺陷部位的修复;当建筑的某个单元或某几个单元墙体普遍存在缺陷或质量隐患时,需要将整个单元墙体外墙外保温系统全部铲除,并重新铺设外墙外保温系统,需要强调的是,单元墙体修缮的对象并非为整栋建筑,而是单元墙体。单元墙体指未被装饰线条、变形缝等分割的连续外保温墙体。

10.3.5 考虑到外保温系统的节能性以及修复部位与未修复部位的协调性,本条规定局部修复部位的保温层厚度应与原保温层厚度一致。

10.4 饰面层

10.4.1 外立面涂饰修缮设计:     1 外立面涂饰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需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及生产厂家使用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2 涂料产品的质量控制要素是对比率(遮盖率)、耐沾污性及耐久性。

10.4.2 锦砖、面砖等贴面材料吸附能力很差,所以直接在其表面进行涂饰会严重影响涂料的附着力。建议把原有墙面砖等贴面材料铲除,直到露出粉刷刮糙层,砂浆找平后,再批嵌外墙腻子,涂刷外墙涂料。也可以在原墙面直接批嵌界面处理腻子,再涂刷外墙涂料。

10.5 外立面附加设施

10.5.1 根据城市公共安全和市容环境管理的要求,建筑外立面附加设施的设置应遵循坚固结实、实用美观、安装可靠的原则要求。     根据以往的工程经验,建筑外立面附加设施的安装面应是钢筋混凝土和大于200mm厚实心砖的外墙立面。     根据建筑外立面附加设施“锚固”这一安装重要环节,需根据建筑墙体和饰面的实际情况,采用相应的锚固材料和方式。     规定了建筑物出入口、内部过道、楼梯等公用部位不得安装附加设施的种类,在建筑物出入口仅可设置横牌形式的店招店牌,主要是出于消防安全和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工作考虑。

10.5.2 空调外机承台板(钢筋混凝土搁板)的改造方法有着造价低廉、安全可靠度高、耐久性良好和外形统一美观的优点,但是承台板混凝土浇筑难度较大,且混凝土需要养护,施工周期较长。由于混凝土搁板承载力往往取决于植筋效果,因此钢筋在外墙中的锚固效果成了决定性因素。     承台板的设置应防止人员在承台板之间攀爬,避免安全隐患。     空调外机支架的设计,在考虑外机自重、施工荷载及风荷载等因素基础上,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GB 17790及《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的规定,其支架的承载力不得低于空调外机自重的4倍,一般的空调室外机重量为40kg~50kg,所以最小功率的空调其支架负载设计不得低于1800N。支架应为刚性支架,确保支架和外机的稳固。

11 房屋室内装饰

11.1 一般规定

11.1.1 建筑装饰修缮设计一般把“满足使用功能”放在首位,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再考虑经济、美观。考虑到上述情况,对原条文进行了调整。

11.1.3 房屋各种装饰在修缮时,其基层牢固是装饰修缮的必要条件,故本条作此规定。

11.1.4 近年来由于装饰修缮破坏结构从而导致房屋出现险情的情况多有发生,为杜绝该类现象,装饰修缮不应破坏房屋结构。当确实需要改动结构时,应请专业单位对改动后的结构承载力进行验算、复核。

11.1.5 房屋装饰的修缮应采用安全、对人体无害和无环境污染的材料,因为房屋的装饰材料往往置于建筑的表面,作此规定至关重要。

11 房屋室内装饰

11.1 一般规定

11.1.1 建筑装饰修缮设计一般把“满足使用功能”放在首位,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再考虑经济、美观。考虑到上述情况,对原条文进行了调整。

11.1.3 房屋各种装饰在修缮时,其基层牢固是装饰修缮的必要条件,故本条作此规定。

11.1.4 近年来由于装饰修缮破坏结构从而导致房屋出现险情的情况多有发生,为杜绝该类现象,装饰修缮不应破坏房屋结构。当确实需要改动结构时,应请专业单位对改动后的结构承载力进行验算、复核。

11.1.5 房屋装饰的修缮应采用安全、对人体无害和无环境污染的材料,因为房屋的装饰材料往往置于建筑的表面,作此规定至关重要。

11.2 材

料11.2.1 本条对木材含水率的规定,主要是要求采用较干燥的木材,以减少因木材干缩造成的松弛、变形和裂缝等危害,保证工程质量。

11.2.2 本条规定抹灰用的石灰膏熟化时间不得少于15d,因为石灰膏未达到15d的熟化时间即用来抹灰(刷粉在墙面或顶面),则未经充分熟化的石灰膏遇到空气中的水分将进一步熟化,导致未熟的石灰爆裂,影响装饰效果。

11.2.3 本条规定选用专用胶粘剂,使木地板与基层粘结牢固。

11.3 门窗

11.3.1~11.3.4 钢、木门窗变形、松动、腐朽或渗水将直接影响使用功能及安全,条文规定的校正变形、加固和对腐朽、渗水的修缮方法可节约材料,这在各地区积累了不少经验,其修缮的效果是良好的。

11.4 楼地面

11.4.1 本条规定楼地面垫层的最小厚度,即当原垫层的厚度大于最小厚度的规定值时,原则上按原垫层厚度进行修缮。当原垫层厚度小于规定值时,则应重做垫层。

11.4.2 楼地面面层损坏,原则上按原样修复,这是考虑到修缮的特点,它不像新建楼地面的材料可以选择各种材料,而修缮的楼地面只能基于原楼地面的材料规格进行修复。规定面层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这是基于修缮的混凝土强度应比原混凝土强度高一级的因素考虑的。

11.4.3 木地板的结构牢固是修缮木地板的关键,为此,在修缮时遇木地板挠度过大,需对其结构进行加固。硬木小条地板与其基层的粘结,在选择胶粘剂时,应充分考虑胶粘剂与楼地板面层、基层的材料相吻合。

11.6 饰面层

11.6.2 饰面板的损坏情况多样,有风化剥落、残缺、起壳或裂缝等,其修缮的原则应是按原样镶贴完整。但是,当原有饰面板的材料及规格比较特殊,修缮面积又太大,既要保留又要牢固,此时可采取本条规定的修缮方法。对于采用环氧树脂螺栓锚固法加固饰面材料与刮糙层起壳的方法,是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提供的资料,经上海地区运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1.7 油漆、刷浆、玻璃

11.7.1、11.7.2 房屋的油漆、刷浆修缮,需注意所用的材料应与原材料相吻合,包括新旧油漆或刷浆之间、分度油漆或刷浆之间,水性材料与油性材料不能混用。条文推荐的油漆面层数可做一底二面是修缮工程最常用的。

11.7.3 本条规定的玻璃厚度是民用房屋常用的标准。

12 给水排水

12.2 材 料

12.2.3 管道的配件应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材料,其工作压力与管道相匹配,管道的管件应与管道配套一起供应。塑料管与配水器具连接应采用镶嵌金属材料的注塑件或经增强处理的塑料管件,不得采用纯塑料内螺纹管件。铜管与钢制设备的连接应采用铜合金配件。严禁在薄壁不锈钢管上套丝,对允许偏差不同的管材、管件,不得互换使用。

12 给水排水

12.2 材 料

12.2.3 管道的配件应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材料,其工作压力与管道相匹配,管道的管件应与管道配套一起供应。塑料管与配水器具连接应采用镶嵌金属材料的注塑件或经增强处理的塑料管件,不得采用纯塑料内螺纹管件。铜管与钢制设备的连接应采用铜合金配件。严禁在薄壁不锈钢管上套丝,对允许偏差不同的管材、管件,不得互换使用。

12.3 给水管道及附件

12.3.1 给水系统中镀锌钢管已属于国家禁用淘汰管材,该类管材应予以全部拆除。

12.3.3 本条规定重新确定管径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为改善房屋的使用功能而改变设计流量,二是用户为使用方便自行对给水管进行更改。这两种情况一般都需经过水力计算,确定其管径,使之更加合理。

12.3.5 就本标准涉及的范围而言,大量的配水点为洗涤盆,其额定配水流量为0.2L/s,经过调查发现,当其流量减少至0.1L/s时,并不影响正常使用,故本条规定以50%作为采取措施的界限。     改变管径或增设加压设备需经比较后才能决定,如管道的使用状态还有其他情况,应结合本章其他条款加以处理。

12.4 排水管道及附件

12.4.8 经调查统计,多层民用房屋绝大部分无专用排水透气管,故立管流量不得超过表12.4.8-1的规定。如房屋设有专用排水透气管,其排水立管的排水流量可以超过此表范围,但需校核排水管的排水能力。

12.5 给水排水设备

12.5.4 增压设备在给水系统中是保证安全用水的重要组成部分。该设备一旦投入使用,就长期不停地工作,设备进出连接管上的各类阀门、配件等因长期过水,会产生锈蚀、漏水或造成开关失灵等情况,也可能产生大的噪声,故需要定期进行维护、检修、保养。

13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3.2 供暖设备及管道

13.2.1 在原设计条件下如室内温度低于设计温度3℃时,人体会产生冷感,影响房屋的舒适性,故本条规定应校核供暖设备的供热能力,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13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3.2 供暖设备及管道

13.2.1 在原设计条件下如室内温度低于设计温度3℃时,人体会产生冷感,影响房屋的舒适性,故本条规定应校核供暖设备的供热能力,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13.3 通风设备及管道

13.3.10 调查发现,空调系统中回风口的挡灰网是系统阻力增加的主要原因,故本条规定挡灰网在修缮时应予拆换。

13.3.11 防潮层损坏后,水汽进入隔热层使隔热效果严重恶化,故条文规定防潮层损坏时应重做隔热层。

13.3.16~13.3.20 随着房屋设备的老化,系统的噪声也会随之增加,故条文规定在修缮过程中加以解决,保证房屋住用的舒适性。

13.4 空调设备及管道

13.4.2 随着空调设备的老化、压缩机的运行磨损,换热器表面的污垢、制冷剂的泄漏等都会导致机组运行效率下降,因此加强冷热源设备的维修、保养,可以有效提高机组的性能。例如:定期检查并清除制冷机冷凝器和蒸发器盘管的结垢;时常检查冷水管路、阀门或管件,防止跑冒滴漏等情况的出现。     在充分挖掘现有设备的节能潜力基础上,仍不能满足需求时,再考虑更换设备。更换设备之前,应对冷热源设备在冬、夏两种工况下的实际性能进行检测,若机组实际能效比较低,与规范的要求差距较大,可考虑根据负荷重新配置冷热源机组,更换能效比较高的冷热源设备。更换冷热源设备,应对其节能性和经济性进行分析。

13.4.5 冷却塔经过多年运行,其填料容易发生变形结垢等问题,故条文规定在修缮过程中对损坏部分进行更换,保证冷却塔的换热效果。

13.4.7 调查发现,部分房屋空调水系统的输配水管道保温材料采用玻璃棉。由于输配水管道表面夏季有结露现象,且管道使用时间较长,玻璃棉吸水情况严重导致保温效果明显下降,冷量、热量在输送中白白损失。因此本条规定,空调冷水管绝热层结露或严重损坏时,应予以更换。

13.4.10 空调设备的施工安装主要考虑利用原有的基础、孔洞,减少对建筑的影响。更换新的室外机时,首先判断原有支架是否满足要求,当不满足要求时,应进行更换或加固。室外机安装还要考虑留有足够的维修空间等。

13.4.13 多联机空调系统室内外机之间的冷媒管道可以长达一百多米,但冷媒管道过长、室内外机之间或室内机之间高差过大时,均会导致机组制冷或制热能力下降。

14 电气

14.1 一般规定14.1.1 本条是查勘要求,修缮设计前需调查清楚建筑内外原有设备的相关情况,新增了弱电方面的内容。

14.1.2 本条是修缮设计图纸内容的最基本要求,若修缮项目规模很大,应当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图纸是指导修缮施工的,图纸内容要满足修缮各环节的需要。

14 电气

14.1 一般规定14.1.1 本条是查勘要求,修缮设计前需调查清楚建筑内外原有设备的相关情况,新增了弱电方面的内容。

14.1.2 本条是修缮设计图纸内容的最基本要求,若修缮项目规模很大,应当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图纸是指导修缮施工的,图纸内容要满足修缮各环节的需要。

14.2 材 料

14.2.1 进户方式有架空引入和地下引入。进户管与户外雨水空气土壤接触紧密,易被敷设环境中介质腐蚀,所以本条对进户管材料提出要求。

14.2.3 导线的耐压和载流量是导线的重要特性指标。确保导线安全运行,才能保护生命财产的安全。

14.3 线路保护设施

14.3.1 原标准保留条文。开关使用寿命包括机械寿命和电气寿命两部分,机械寿命常以开关通断动作次数来判定,电气寿命常以开关触头在最大分断电流下烧蚀程度和分断时间来判定,在无专业仪器和专业设备的条件下是很难判定的。其次,各开关生产厂家对开关的理论寿命长短不一。根据对上海原9个区大修工程的调查,基本上在一个大修周期(10年左右)拆换一次开关,并收到良好的效果。

14.3.2 本条所指线路保护设施是指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保护设施的形式与接地保护形式相符,目的是在发生接地故障时,保护设施能在规定时间内(固定设备和供电线路最大切断故障时间为5s,移动式和手提设备及供电线路包括插座,最大切断故障时间为0.4s,条件是系统对地电压为220V)自动切断电源。短路故障电流大于接地故障电流,能使保护装置动作,而接地故障电流受制于接地形式、PE线的截面及接地电阻大小,故本条指出,在拆换、修缮保护设施时应重点考虑与接地故障保护系统的配合。保护设施整定值的选取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的有关规定计算。

14.3.3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在直接接触防护措施失效时,作为附加防护,但不能单独作为直接接触防护措施。本条从人身财产安全考虑,因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整定值一般为毫安级,利用剩余电流就能使其动作、切断电源。

14.3.4 在修缮工程中发现配电箱(板)、电表箱、信号输送线路上的各种箱,安装在不适宜部位的,应移装到适宜的部位。

14.4 导线与槽管

14.4.1 原标准保留条文。本条第1款的导线不规范,是指修缮工作中常遇有些用户使用漆包线、电话线,甚至用铁丝代替绝缘导线等情况,影响导线耐压等级或绝缘强度等,应予以拆换。本条第4款的导线敷设不规范,是指明敷导线高度过低又无机械保护,以及护套线直接埋设在粉刷层内的情况。

14.4.2 本条第2款的规定主要从实用性考虑:(1)导线常用截面使用量最大的是1.5mm2~2.5mm2,其安全载流量见表1;(2)与熔断器熔体标称值吻合。本条第3款规定主要考虑到插座回路的负荷随机性较大,故障率高,分开设置后,当插座回路发生故障时,不会波及照明回路。

14.4.4 节点间的线路长度为开关至灯位或接线盒至接线盒的距离。

14.4.6 原标准保留条文。本条第2款规定的锈蚀长度是指累计长度。本条第4款所指不规范管材系本标准第14.2.2条规定之外的管材。

14.4.7 原标准保留条文。本条主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性,有些管材整体较好,但局部损坏,若全部拆换则过于浪费。二是可操作性,长度300mm以上对于钢管铰丝扣,或塑料电管套接,均能操作。

14.4.9 国内住宅类民用建筑建造年代跨度很大,早期的住宅,有的功能房间面积很小,卫生间只够放一个马桶,厨房间只够放一个灶具和一个水斗,卧室只能放一张小床。新施行的旧房改造,由于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功能房间的面积也无法能够达到现有住宅设计标准的要求。如果插座数量按照现有的住宅设计标准来设置,显然是不科学的,有时还会引起新的问题。

14.4.10 各类民用建筑,现在几乎都配有弱电系统,所以增加此条文。

14.5 防雷与接地装置

14.5.1 原标准保留条文。防雷设施的名称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中保持一致。

14.5.2 原标准保留条文。本条规定按原样修复是指不改动、不移位,如遇房屋加层或局部加层,需设置防雷设施的,可按新建设计处理。

14.6 接地故障保护

14.6.1 民用建筑接地系统形式有:TN系统、TT系统、IT系统。TN系统又分为TN-S、TN-C-S和TN-C三种系统。接地系统与线路故障保护的设置应是相配合的,目的是当发生接地故障时,线路保护设施能在规定时间内自动切断故障回路电源,达到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如随意改变原接地系统形式,可能造成两种后果:其一是一个配电系统中出现两个接地系统,其二是接地系统与线路保护设施不配合,故障发生时保护设施不动作,故本条规定接地故障保护系统应修复,不应随意改动。

14.6.2 接地保护线极其重要,用管材(水、电、煤)作PE线,很难保证良好的电气连续性,所以需要用绝缘导线专门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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