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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手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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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1日学院院务会议通过修订)

同济继内〔2017〕10号

本规定根据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教学〔2014〕11号),参照《同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并结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实际情况修订。        本规定适用于2018级(含)之后入学的试行学分制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中业余、函授学习形式的学生。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国家成人高校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业余、函授学习形式的新生,应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办理报到与缴费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事先向继续教育学院相关学籍管理科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凡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不报到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不予以学籍电子注册。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录取、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学籍电子注册,注册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条  在册学生必须于每学年开学之前按规定日期办理缴费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凭有效证明办理请假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生未经缴费注册,不得参加学院的各项教学活动。        第四条  学籍电子注册后,学生应及时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实名注册查询、核实本人身份信息和学籍注册信息。如有不符,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勘误申请,并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由学院统一在学信网上进行更正。凡因学生未认真校对个人信息,导致其毕业时学信网上的学历信息有误、无法进行学历电子注册,由学生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第五条  学院对于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在学信网上予以标注。        二、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六条  学制与学习年限具体规定如下:        1.各专业的学制以经教育部批准的办学专业目录为准,不随实际学习年数变化;        2.休学及保留学籍期间计入学习年数,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期间不计入学习年数;        3.最长学习年限从入学学年算起,三年制的学生不得超过五学年,四年制的学生不得超过六学年,五年制的学生不得超过七学年,五年半制的学生不得超过七年半学年;        4.允许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延后毕业,但须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重新学习费。        三、请假        第七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参加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包括上课、实验、实习、教学参观、集体活动等。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学生请假须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假期结束后须及时向班主任办理销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八条  学生参加面授课程的考勤工作由班主任协助任课教师进行;学生参加网络课件学习由教学平台系统自动考勤。        四、课程学习        第九条  课程的分类 各专业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二类。必修课是指本专业必须修读的课程。选修课属于扩大知识面的课程或专业拓展课程,选修课分为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限定选修课属于专业规定的选修课程。学生必须选修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限定选修课程。任意选修课由学生根据需要、兴趣和爱好在学院提供的课程范围内选修。学生只要修满任意选修课规定的学分即可。任意选修课不及格可以补考或重修该门课程,也可以在任意选修课范围内另行选修其他课程。        第十条  学分计算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负担的基本计算单位,也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按学期计算学时换算成学分的计算方法如下:        1.理论课:课内每周1学时为1学分;        2.实践性环节,包括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一般一周为1学分。        第十一条  选课        1.各专业所需修满的总学分见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        2.学生选修课程的数量和顺序以指导性教学计划为依据。学生每学期选修的课程应在指导性教学计划建议的课程范围内选择。每学期选课的学分数一般不超过26学分。若学生某学期不选修课程,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3.学生可按照学院教务科公布的选课课表,自主选择上课教师及上课时间,并选择面授或网络课件学习的学习方式。教务科根据学生选课情况调整课表,选课系统形成每位学生个性化课表,学生必须按个人课表上课。        4.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在学籍管理老师的指导下按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自行安排学习进程,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        5.学籍管理老师为学生对必修课、限定选修课且仅为面授(主播)的课程进行批量选课。学生需在网上对任选课、需选择学习方式、分班学习的课程以及重修课程等进行选课。        五、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修读各门课程,完成平时作业及各教学环节,并参加考核。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总册。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并作为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依据。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课程及设计课、实验、实习等一般采用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优绩。        第十四条  考试课程成绩主要根据期末考试成绩,并参考平时成绩确定。平时成绩在考核中所占比重一般为30%。考查课程成绩按学生平时听课、完成课内作业、实习、平时测验成绩、课堂讨论情况等综合评定,一般不安排在期末进行集中考核。        第十五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课程学习,未经任课教师同意,缺课超过本门课程教学总时数三分之一以上的,或未完成本门课程规定作业三分之一以上的,或未完成本门课程规定的实验环节的,由任课老师开具无考试资格名单。对于考试课被开具无考试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但可以参加补考,成绩按补考记。对于考查课被开具无考试资格的,不安排补考,须参加重修。如有特殊原因须经有关科室批准,可先参加考核,待补齐作业和实验后方能取得成绩。        第十六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课程考核,并遵守考试纪律。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核的,必须在考前两周内凭有关证明,提出缓考申请,经班主任及有关科室批准后可缓考。缓考和补考一同进行,缓考成绩记为正考成绩。如成绩不及格,不再给予补考机会,须参加重修。无考试资格的学生不得申请缓考。        第十七条  凡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实习环节必须按时参加,因特殊原因不能随班进行的,应经学院同意后由任课教师另行安排。不参加实习的,补交的实习作业不予评分。实习作业应在规定的日期内交批。未经批准延期交批的作补考记分。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的课程设计任务完成课程设计,不得擅自修改任务书。课程设计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逾期作缺考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考试缺考,在成绩表中注明“缺考”字样。        第二十条  学生考试作弊,在成绩表中注明“作弊”字样,并按《同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考场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处理。作弊者不准参加当年的补考,一年后如表现良好,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参加重修。毕业班学生作弊的,不得参加当年的补考和重修。        第二十一条  凡未能选修某门课程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如私自参加考核,其成绩无效。        六、课程学分认定和免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如符合课程学分认定和免修条件的,可按照《同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分制学生课程学分认定和免修的实施细则》向学籍科室申请学分认定和课程免修。        第二十三条  本着学生自愿选择的原则,学生可向学籍科室申请在上海市终身教育学分银行开户,按照《同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关于上海市终身教育学分银行学分转换的暂行规定》将有关课程学分存入学分银行。        七、补考与重修        第二十四条  凡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可在下一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初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及格者一律按60分记录。补考不及格者,必须参加重修。考查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不及格者,一般不安排补考,应予重修。对于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学生个人成绩总表中予以标注。        第二十五条  设计类专业毕业设计资格按照《同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关于设计类专业课程设计教学管理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允许学生对不及格课程进行多次重修。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不得申请重修。        第二十七条  需重修的学生应在每学期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重修选课及缴纳重新学习费,并参加该门课程的教学活动(包括面授、作业、实验和考核)(若该课程的实验、实习、课程设计已通过者可以免做)。凡是未按时缴纳重新学习费的学生其选课结果将视为无效,学生不能参加本次重修学习及考试。如私自参加考核,其成绩无效。        第二十八条  当重修课程与其他必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时,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可以不参加面授,不影响其参加该重修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九条  当重修考试与正常考试时间冲突时,学生可选择其中一门课程申请缓考,其成绩以正考计。        第三十条  因无后续专业或指导性教学计划变动原因无重修机会,经学生本人申请,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八、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提供医院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假缺课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3.因出国留学,本人提出申请的;        4.因某种特殊原因,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二条  休学应由学生本人在开学后一个月内提出申请,出具证明,交班主任审核,经有关科室批准,并缴纳当学年的学费后,由有关科室发给准予休学通知后,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在休学期间,学生不能参加学校的一切教学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半个月持休学通知及有关证明(因病休学的必须有医院恢复健康的证明)申请复学,并办理复学手续,经学院相关科室批准后,方可复学,编入原专业适当班级学习,并须付清学费差额。如该专业后续未招生,则由相关科室推荐相近专业,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批准后转入相应专业学习,并付清学费差额。        第三十五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六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患有严重疾病经医院证明不能坚持学习的;        2.本人申请退学的;        3.已休学两年仍不能继续坚持学习者,或因休学、降级、未完成课程学习等原因学习年数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        4.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        5.新生无故逾期两周不缴费注册的;        6.不缴纳学费的;        7.经学院复核,不符合入学资格的。        第三十七条  退学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应将学生证退回学院,提交退学申请书及学费收据原件,与学院结清学费,还清所借仪器等。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院有关科室提出书面申诉。        九、转学与转专业        第四十条  学生转学需本人提出申请,并出示接受方学校同意接收的证明,经有关科室审核,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2.成人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线的;        3.转为不同学历层次、不同科类的;        4.招生明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5.应予退学的;        6.由后录取批次学校转为前录取批次学校的;        7.未如期报到注册的;        8.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二条  原则上学生不得转专业,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2.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上述学生转专业,需学生本人在学期末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有关科室提出建议,学院批准,安排到适合其继续学习的专业学习。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申请一次转专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后,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要求的,经学籍科室确认后予以承认。        第四十四条  对于转学、转专业等学籍变动由学院在学信网上予以标注。        十、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五条  学生毕业前须完成自我鉴定,填写毕业生登记表,报学院相关科室审定。        第四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合格,符合各教学环节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同济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细则》)条件者,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四十七条  学生修完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且不再继续学习者,如已取得学分达到指导性教学计划所规定学分(不含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学分)的90%及以上,经本人申请,发给结业证书;已取得学分未达到指导性教学计划所规定学分(不含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学分)的90%,经本人申请,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妥善保存保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无论何种原因,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都不予补发。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九条  学院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电子注册。        第五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改或变更个人身份信息的,由学生本人提供合法性证明,由学院和上海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在学信网上进行更改。学生要求修改、变更的信息或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        第五十一条  学历证书发证日期即为学历注册提供网上查询的有效日期。学历注册信息若不完整,则不提供网上查询。学历注册信息提供网上查询后,不得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也不再受理毕业生的任何个人信息变更申请事宜。        第五十二条  对于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十一、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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