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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湖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西政办〔2015〕44号)

2024-06-28 17:2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各单位:

《西湖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7日

西湖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工作(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统一全区房屋补偿政策标准,打造“阳光征迁”新局面,保障被补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以下简称《补偿条例》)、《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规定》(以下简称《补偿规定》)等,围绕全区征迁工作的目标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西湖区范围内(含之江度假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应当按照“一张图谋划、一盘棋部署、一条边管理、一把尺评估、一口价签约、一张表公示”的要求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国土部门(含西湖国土分局、之江国土分局,下同)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内征地房屋补偿管理、指导、异议认定、争议调解等事宜,但不直接从事补偿谈判工作。

第五条 本细则所指补偿人是指市、区政府(之江管委会)设立或者指定的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独立法人机构,被补偿人是指被征收土地涉及补偿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第六条 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包括动迁实施和评估服务工作。

动迁实施工作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具体做好被补偿人的宣传、动员、调查、核实、搬迁、安置、补偿协商等工作。被补偿人房屋所在村社,以及发改、住建、公安、司法、人社、规划、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经公开摇号、招标等方式产生的评估机构承担评估服务工作,具体做好被补偿房屋的丈量、核对、评估、确认等事宜。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并对评定的补偿价格和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补偿人应与属地镇街和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工作内容、工作权限、收费标准、完成时限等事宜。

第七条 补偿人在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前,应落实好征地房屋补偿资金,设立相应账户,专款专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征地房屋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房屋补偿管理

第八条 补偿人需及时会同属地镇街按照《补偿条例》、《补偿规定》和本细则,编制征地房屋补偿初步方案报国土部门。

国土部门根据补偿人提交的初步方案,编制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开告知被补偿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在告知权利后5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的,国土部门应当在土地征收手续批准后及时组织。

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补偿人、实施范围、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签约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实施步骤等。实施方案经国土部门批准后,应当公告。

第九条 补偿人、属地镇街应查明被补偿人的户籍、被补偿房屋及其附属物状况等事项。被补偿人应如实申报被补偿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权属、户籍等事项,并提供土地权属、户籍等资料。

属地镇街在组织开展征地房屋补偿工作时,应认真调查、细致核对,充分听取被补偿人的合理诉求和所在村社的意见;同时,在综合各方意见基础上,根据听证的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结合本细则,集体讨论制定具体的补偿(安置)工作方案,并报区政府(之江管委会)或区征迁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整体推进,公开签约。对确定的具体补偿(安置)工作方案无故不得擅自调整,严格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和确定的安置结果签约。属地镇街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对被补偿人的房屋、人员信息和补偿安置结果在拆迁所在地实行“一张表公示”, 透明丈量、评估、安置等环节,确保房屋补偿(安置)全过程公开。

第十条 在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补偿人与被补偿人应当按照《补偿条例》、《补偿规定》和经批准的补偿(安置)工作方案,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明确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的协议由属地镇街及时送国土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被补偿房屋应由评估机构评估,不得由补偿人、被补偿人评估。

第十二条 补偿人与被补偿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国土部门调解。仍达不成协议的,报请市国土部门根据《补偿条例》和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诉讼。

第三章 住宅用房的补偿与奖励

第十三条 经依法审批或有合法权属来源证明的住宅用房(含辅房)可作补偿。住宅用房无有效权属来源证明,但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经所在村社公示无异议后,由属地镇街组织补偿人、所在村社、国土所依据西湖区农村私人建房相关规定初步认定,报区征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认定为补偿房屋。

第十四条 房屋补偿面积原则为被补偿房屋的合法权属来源证明记载面积或农村私人建房规定标准审批(确认)面积。辅房确无合法权属来源证明的,可按每户30平方米确认,但不计入安置面积。

第十五条 经确认的补偿面积,依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对总建筑面积不足审批面积部分,按住宅用房评估单价的60%补助;对合法面积超过安置面积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的2倍结算。

第十六条 庭院、道地在不超过规定占地面积的情况下,按实际面积予以重置价补偿。庭院面积为批准的宅基地用地与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差,道地面积最大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

第十七条 合理确定过渡期限,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过渡费每人每月600元,一次性发放,计发时间自被补偿人腾交房屋之月起至正式安置后第4个月止。因补偿人原因超过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被补偿人自行过渡的,过渡费按2倍标准计发;补偿人已提供临时过渡用房的,另行支付1倍标准过渡费。货币化安置的,以每人每月600元标准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过渡费。

被补偿人家庭如有80岁以上的老人或卧病在床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疾病患者,凭医疗和所在村社证明,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属地镇街同意,可一次性给予每户不超过2万元的过渡补贴。

第十八条 搬家费补贴每户1200元,需2次搬家的再发1200元。

第十九条 被补偿人按时间节点要求配合房屋征收的,给予每户17万元的奖励,费用在腾交房屋后兑现。其中,按时丈量的奖励 2万元;按时签约的奖励4万元,提前签约的再奖励5万元;按时腾房的奖励3万元,提前腾房的再奖励3万元。

第二十条 住宅用房改作非住宅使用的,仍做住宅用房处理。

第四章 非住宅用房的补偿与补助

第二十一条 合法建筑和1986年12月31日之前建造的房屋,可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3倍补偿,不另行安置。

198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建造的建筑,可予以房屋重置价补偿。

征地拆迁冻结通告或2013年3月27日后搭建、抢建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非住宅房屋的装修、地面附属物等按《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予以评估补偿。

涉及农用地上建筑、构筑物等地面附着物处置,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形式的通知》执行。对建设项目区域内违法建筑防控拆除支持力度较大的村社,可按不超过2万元/亩标准给予农用地征地工作经费,由所在村社用于地上青苗和附着物及其他相关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工业、商业、综合用房搬迁补贴费标准分别为每平方米80元、50元、30元,面积和房屋用途以有效权属来源证明为准。

不可移动的重型、大型设备因搬迁造成无法恢复使用或者报废的,按设备固定资产折旧后的净值收购;搬迁后可以恢复使用的,按设备固定资产折旧后净值的10%补贴。对标准无法确定的,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认。压力容器、升降机、电力变压器等设施的搬迁费用,按搬迁时实际收费标准另行补贴。

第五章 资金结算

第二十四条 住宅用房的被补偿人应按时腾空交房,经属地镇街验收合格,并扣除安置房屋购房款后,补偿人应将其余补偿费、过渡费、补贴补助费和奖励费一次性付清。若房屋补偿费、补贴补助费、奖励费不足以支付安置房屋购房款的,仅支付过渡费和搬家补贴费,被补偿人应在安置房屋交付前付清购房款。

扣除的购房款交由建设主体用于建设安置房。在购房款扣除阶段(即扣除购房款当月至回迁安置当月),由建设主体按同期2年定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利息款在回迁安置时一并结算。

第二十五条 补偿人在签约后10日内支付非住宅用房的补偿费和搬迁补贴费的50%,剩余款项在被补偿人按时腾空交房并经属地镇街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征地房屋补偿工作中涉及的安置政策按杭州市相关政策和《西湖区农转非居民拆迁安置房回迁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相关政策或本细则尚未明确且难以操作的具体事项,属地镇街应提交区征迁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关于进一步明确西湖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相关意见的通知》(西政办〔2014〕43号)废止。

西政办〔2015〕44号关于印发西湖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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