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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烧祝家店事件中的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

2023-06-06 14:5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标题:火烧祝家店事件中的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

《水浒传》用了大量篇幅描写了宋江三打祝家庄的故事,而三打祝家庄的直接导火索是火烧祝家店事件。火烧祝家店的故事是这样的:杨雄之妻潘巧云与和尚裴如海通奸,石秀先杀了裴如海,又与杨雄设计诱杀潘巧云及其使女,闯下祸端,走投无路,乃计划投奔梁山,落草为寇,偶遇时迁,结伴而行。一路上晓行夜宿,这一日在祝家庄开的祝家店打尖住宿。夜宿祝家店的时候,时迁偷了祝家店里的报晓鸡,和杨雄、石秀分而食之。古代没有钟表,报晓鸡是计算时间的主要工具,祝家店开门迎客,自然缺少不得。因此,店小二发现报晓鸡被偷吃了,不肯善罢甘休,要求石秀等还鸡。两边几句争执,便打了起来。石秀等三人将店小二和伙计们打翻在地,吃饱了饭,临行前又去灶前寻了把草,灶里点个火,便把祝家店烧了。

那么,火烧祝家店事件该怎么评价呢?

评价任何一件事,都要经过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两个阶段。事实判断,即判断真与伪;价值判断,即判断是与非、美与丑、善与恶。

先说事实判断。事实判断是对事情真伪的判断,所待判断的事情是已经发生的事件,因此事实判断其实是一种历史的重构。但是,人类没有上帝的视角,严格来说是无法完全还原历史的,因此对事实的重构其实是建立在证据基础上的主观的重构,它并不一定与客观事实完全一致。重构事实主要依据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等等,其中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通常只能证明事实的某一部分,因此需要形成一个证据链条才能还原一个事件的全貌;但当事人是历史的亲历者,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较完整地形成一个时间的全貌。不过,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是客观的,其可信度更高,而当事人陈述因势必牵涉其自身利益,会有意无意地夸大和隐瞒部分细节,因此可信度较低。不过,如果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是对自己不利的,则该事实应认定为真实的。

火烧祝家店事件中,杨雄等上得梁山,对众头领陈述道:“有个来投托大寨入伙的时迁,不合偷了祝家店的报晓鸡,一时争闹起来,石秀放火烧了他店屋,时迁被捉。李应二次修书去讨,怎当祝家三子坚执不放,誓愿要捉山寨好汉,且又千般辱骂。叵耐那厮十分无礼!”在这段陈述中,且不论杨雄的挑拨之词,单就火烧祝家店的原因,杨雄所述“不合偷了祝家店的报晓鸡”,即已明确责任在己。对当事人这样的陈述意见,是可以采信的。因此,火烧祝家店时间的事实判断,并无疑难,采纳杨雄的陈述即可。

再说价值判断。价值判断是一种主观的判断,因此对同一事件,不同的人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以火烧祝家庄事件为例,在听了杨雄的陈述后,晁盖和宋江得出的事实判断的结论是一致的,但价值判断的结论却大相径庭。晁盖得出的是这样的结论:“俺梁山泊好汉,自从火并王伦之后,便以忠义为主,全施仁德于民。一个个兄弟下山去,不曾折了锐气。新旧上山的兄弟们,各各都有豪杰的光彩。这厮两个把梁山泊好汉的名头去偷鸡吃,因此连累我等受辱。今日先斩了这两个,将这厮首级去那里号令,便去军马来,就洗荡了那个村坊,不要输了锐气。”宋江得出的结论却是:“那个鼓上蚤时迁,他原是此等人,以致惹起祝家那厮来,岂是这二位贤弟要玷辱山寨,我也每每听得人家说,祝家庄那厮要和俺山寨敌对。即目山寨人马数多,钱粮缺少,非是我等要去寻他,那厮倒来吹毛求疵,因而正好乘势去拿那厮。若打得此庄,倒有三五年粮食。”

但是,这不是说价值判断只跟个人好恶有关,价值判断也必须符合法律规范和社会道德标准。我们来分析一下晁盖和宋江的价值判断。时迁虽亦称为梁山好汉,但在梁山排位仅在第107位,原因是时迁以偷盗为生,甚至偷坟盗墓。偷盗,尤其是偷坟盗墓,在一般的道德规则中是要被谴责的,甚至在绿林好汉的规则中亦是一种被鄙夷的行为。因此时迁等在投奔梁山泊途中,还未被梁山泊接纳的时候,就以梁山好汉的名义偷吃人家店家的报晓鸡,被发现后还火烧人家店屋,这种行为无论如何都不应该是“替天行道”的梁山好汉所为,所以晁盖先要将杨雄、石秀斩首,再去祝家庄正名,是符合一般的道德标准的。

宋江的价值判断则不然。宋江完全无视时迁等人偷鸡在前、烧店在后的事实,只一句“他原是此等人”就对上述行为视而不见了。这种逻辑之荒谬就像评价一个杀人犯一句“他原是此等人”就豁免他的罪行一样。接着,宋江用一堆“传来证据”——“祝家庄那厮要和俺山寨敌对”,就要攻打祝家庄,而且还强调“非是我等要去寻他,那厮倒来吹毛求疵”,攻打祝家庄的目的,当然也不是要为山寨正名,而是“即目山寨人马数多,钱粮缺少”,“若打得此庄,倒有三五年粮食”。呜呼哀哉,宋江之价值判断,简直荒谬至极。

当本文写到这里的时候,我们也已经对宋江和晁盖的价值判断进行价值判断了,希望本文的判断不至于太过荒谬。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睢晓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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