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涵妻子杨乐乐被强制执行14.53万元,发生了什么?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杨乐乐被强制执行是什么原因 › 汪涵妻子杨乐乐被强制执行14.53万元,发生了什么?有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
这么一个有技术含量的问题居然没多少回答,都让开!让我来! ![]() 作为浸淫某乎多年的小透明,有句十字箴言始终不敢忘——第一步,先问是不是,再问为什么! 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的公开信息,名为“杨乐乐”的女士确实存在两条执行立案信息: ![]() ![]() 一共2个执行案件,执行标的分别为30000元和115266元(请记住这两个数字,会成为后续找到具体案件的重要线索!) 执行会立案,说明一定存在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该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杨乐乐需要履行支付义务而其未能履行,所以才会被别人申请强制执行。而在民事诉讼中,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分为判决书和调解书。调解书不上网,所以网上查不到公开信息。而生效判决书是可以在网上查到的(除了一些不公开的特例,此处不表)。 此时要上场的就是——为千万法律人又爱又恨的——中国裁判文书网! ![]() 在卡到怀疑人生的裁判文书网上找了半小时,发现没有任何一个当事人为“杨乐乐”的案件符合上述执行情况。 如果不是本人涉诉导致被人申请执行,那么还有两种可能: 1.夫妻共债被追加2.作为股东/合伙人被追加首先排除第一种情况(如果是夫妻共债的话最先曝出来的应该是汪涵),根据天眼妹列出来的杨乐乐投资公司清单,第二种情况倒是很有可能。 于是开始查询其持股公司涉诉情况,看看哪个公司的案件能跟执行标的对的上...... ![]() BUT!依旧是!毫无收获!! 此时我就应该放弃了,毕竟连天眼妹都不确定跟哪个案子有关,我又何必执着....... 然而,就在我即将关闭裁判文书网的前一秒,一个奇妙的公司名引起了我的注意 ![]() 这家公司好像不在杨持股公司名单中呢......再一查,哦,原来在2021年4月就已经退股。 ![]() 反正都已经查了那么多公司,不差这一个......于是...... ![]() 劳动争议?好家伙,想想上面的执行标的,30000元和115266元,确实更像是劳动争议的标的而不像公司间合同纠纷的标的额......点开判决书主文...... やっぱり!!!!! 根据2个执行案件的执行标的额,终于对应上2个案子—— (2018)京0105民初34119号判决:一、被告北京无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孙超报销款30000元。二、驳回原告孙超的其他诉讼请求。(2018)京0105民初91336号判决:一、北京无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孙超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42806.46元。二、北京无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孙超2017年1月26日至2017年10月27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2460元。三、驳回孙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北京无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一项和第二项共计115266.46元) ![]() 至此一切水落石出。杨乐乐并不是直接的债务人,而是由于其曾经投资(如今退股)的公司的债务未能履行,导致其被人申请执行。 需要说明的是:本人只是根据执行标的和北京无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杨乐乐曾经的持股关系推测出上述两个执行案件可能对应的诉讼案件,并不保证100%准确。并不排除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所引起的本次执行。以下所展开的论述都是建立在上述推测是正确的情况下。 ![]() 下面分析一下北京无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跟这位孙超的劳动争议: 根据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捋时间线:2016年10月28日孙超入职无衣文化公司,担任招商总监。2017年12月31日离职。孙超离职后,提起了两个劳动仲裁,一个是要求公司支付报销款,另一个是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按理说这几个请求可以放在一个仲裁里,为什么要先后提两次呢......费解......)Anyway,员工就是提了两次劳动仲裁,其中要求公司支付报销款的劳动仲裁被仲裁委不予受理了,于是员工起诉至朝阳区法院,一审法院支持了员工的诉请,酌情判令公司支付报销款30000元【(2018)京0105民初34119号】,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2019)京03民终15009号】另外一个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和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委只支持了部分工资,于是员工和公司双双起诉,互为原被告,一审法院支持了员工的诉请,判令公司支付拖欠工资42806.46元以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2460元【(2018)京0105民初91336号】,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2019)京03民终15363号】相信大家看到这里心里已经有点数了,作为一个注册资本大几百万还有名人投资过的公司居然连员工报销款和工资都付不起了,那么只能说明公司已经被掏空了。 ![]() 这家公司已经没钱了,员工的血汗钱难道就这样算了吗?不,今天我们碰到了一个非常刚的员工! ![]() 没错!这位员工去申请执行了公司的前股东——杨乐乐。 有人就要问了,我都把股权转让出去、退出股东行列了,这家公司出了问题还能找我? 好家伙,这又是一个值得说道的法律问题了......困了,有人感兴趣再展开说吧...... ![]() 既然有人问到了,那我就接着聊了。主要的法律依据有以下几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假如我对A公司有100万的出资义务,但我没有实缴,眼瞅着公司不行了,我以0元的价格把全部股权转让给九十多岁的爷爷,用以逃避我的实缴出资义务——对不起!此路不通! ![]() 以本案来说:杨乐乐对于无衣文化公司的认缴出资日期是2036年6月1日,认缴出资额123.4568万元,而其将股权转让给其他方的日期是2021年4月15日。也就是说,在转让股权当时,其出资期限还没有届满。 这种情况实际上并不属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目前的主流观点都认为股东享有期限利益,在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之前可以不履行出资义务。但是本案依旧可以适用《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因为无衣文化公司的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并且转让股权是在债务产生之后。 员工和公司的两份二审判决书是在2019年作出的,而杨乐乐转让股权却是在2021年。因此这位员工追加债务人的原股东是有法律依据的。至此,回答完毕。 说句题外话,实践中也有不少公司会采取各种各样的手段逃避债务,比如变更法定代表人、转让股权等等。但随着法治体系越来越完善,这种所谓的手段只会在司法的铁拳下无所遁形。 不可否认的是,作为债权人,必然要付出大量的时间、金钱、精力才能追回本就属于自己的那份利益。但是——债权人自己是需要为自己的疏忽而买单的!我们也经常对当事人痛心疾首—— 合同都没签你就敢供货?为什么不约定保证金、违约金?为什么过了诉讼时效你没去主张权利?为什么一开始起诉时不保全、等到执行你才傻眼?人生一世,多学点法律,才能保住你辛辛苦苦挣的那点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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