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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规定

2024-07-10 17:3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分类规定

 

行业分类  本资料行业分类采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标准。

三次产业:

(1)第一产业:农业(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行业代码为0l―05;

(2)第二产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和建筑业,行业代码为:06―46、47―50;

(3)第三产业:除上述第一、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各行业,包括流通部门和服务部门,行业代码为:51―98。

登记注册类型  指企业法人或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

内资  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

国有企业  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集体企业  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股份合作企业  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联营企业  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称为联营企业。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  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集体联营企业  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其他联营企业  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私营企业  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  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指按《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  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 指上述类型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港澳台商投资  包括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设立的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在内地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  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隶属关系  指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分为中央和地方。地方包括市、区(县)、街道、镇、乡、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

控股情况  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具体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和其他六类。

国有控股  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国有绝对控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律按国有控股处理。

集体控股  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集体绝对控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集体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议控股。

私人控股  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私人绝对控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私人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私人协议控股。

港澳台商控股  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港澳台商绝对控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港澳台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港澳台商协议控股。

外商控股  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外商绝对控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外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外商协议控股。

其他  除以上五类外的企业控股情况。

机构类型  包括各类法人单位及法人单位本部、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等产业活动单位。机构类型划分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组织机构。

企业  包括(1)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3)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4)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5)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产业活动单位或经营单位;(6)符合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企业法人的本部及分支机构;(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办事机构。

事业  包括(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和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2)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且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3)事业法人单位的本部及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

机关  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党机关、政协组织、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其他机关;还包括机关法人单位的本部,以及国家权力机关分支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分支或派出机构、人民法院分支机构、人民检察院分支机构等。

(1)国家权力机关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办事机构。

(2)国家行政机关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

(3)国家司法机关指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4)政党机关指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和所属办事机构、各民主党派各级机关和办事机构。

(5)政协组织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别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社会团体  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1)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2)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其机关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3)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4)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5)社团法人单位的本部,以及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6)在民政部门领取代表机构证书的,外国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

民办非企业  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包括(1)经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具备法人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法人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基金会  包括(1)民政部和省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颁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基金会;(2)基金会的本部及分支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

居民委员会  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设立的社区(居委会)。

村民委员会  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村民委员会。

其他组织机构  指除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以外的其他符合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机构。

单位规模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规定,按单位从业人员数、销售额和资产总额(金融业为净资产总额)将单位划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

 

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  业

指标

计量单位

划分标准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工业

从业人员数

2000及以上

300-2000以下

300以下

年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30000及以上

3000-30000以下

3000以下

资产总额

万元

40000及以上

4000-40000以下

4000以下

批发业

从业人员数

200及以上

100-200以下

100以下

年销售额

万元

30000及以上

3000-30000以下

3000以下

零售业

从业人员数

500及以上

100-500以下

100以下

年销售额

万元

15000及以上

1000-15000以下

1000以下

住宿和餐饮业

从业人员数

800及以上

400-800以下

400以下

年营业收入

万元

15000及以上

3000-15000以下

3000以下

 

四大功能区  分别为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功能拓展区、城市发展新区和生态涵养发展区。首都功能核心区包括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城市功能拓展区包括朝阳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海淀区;城市发展新区包括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生态涵养发展区包括门头沟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县、延庆县。

六大高端产业功能区  指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金融街、北京商务中心区、奥林匹克中心区和临空经济区六个产业发展集聚区。

中关村科技园区具体包括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中关村科技园区电子城科技园、中关村科技园区亦庄科技园、中关村科技园区德胜园、中关村科技园区雍和园、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工程与医药产业基地。

金融街指金融街街道办事处所属范围。

北京商务中心区包括建外街道办事处和呼家楼街道办事处。

奥林匹克中心区包括安贞街道办事处、亚运村街道办事处、大屯街道办事处、奥运村街道办事处。

临空经济区包括首都机场街道办事处、后沙峪地区办事处、天竺地区办事处、南法信地区办事处、空港街道办事处、李桥镇。

行业门类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划分标准,门类用一个英文字母表示,共20个门类。

行业大类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划分标准,大类代码由前两位数字组成,从01开始依据大类分类体系的排列次序按升序附码,共98个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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