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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结核病防治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12号)要求,为有效控制结核病在我市的传播和流行,市医保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朝阳市结核病防治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在原结核病相关政策基础上,将耐多药结核病纳入我市门诊大病保障范围内,切实为患者减轻经济负担,现将具体政策解读如下: 一、保障范围、结算标准及支付方式 (一)住院待遇 1.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结核病患者在我市结核病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不设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现行规定执行。 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付比例为85%,一级医院支付比例为80%,二级医院(含专科)支付比例为75%,三级医院支付比例为70%,三级甲等医院支付比例为65%。 2.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耐多药结核病”患者住院暂按项目付费,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医保版疾病诊断名称和编码上传数据信息,待积累一定病例数据后制定适合本市的住院结算支付方式。 (二)门诊待遇 1.将原门诊慢性病病种“结核病”重新确定为“普通结核病”,不设立起付标准,按季度设定支付限额,城镇职工为750元/季度·人、城乡居民为500元/季度·人,支付比例按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执行。 一级医院支付比例为80%,二级医院(含专科)支付比例为75%。 2.新增门诊大病病种“耐多药结核病”,不设立起付标准,支付限额、支付比例按照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门诊大病政策执行。 3.“普通结核病”和“耐多药结核病”门诊特定项目待遇不兼得。 政策调整后,原门诊慢性病病种“结核病”改名为“普通结核病”,待遇标准不变;新增门诊大病病种“耐多药结核病”,待遇标准按照门诊大病待遇标准执行,“耐多药结核病”患者可按照我市门诊特定项目政策规定,到市第四医院申报门诊大病,鉴定合格后,按门诊大病政策享受待遇。已经享受“耐多药结核病”门诊大病待遇的不可以再享受“普通结核病”门诊慢病待遇,已经享受“普通结核病”门诊慢病待遇的,若病情发展为“耐多药结核病”,在取消“普通结核病”门诊慢病待遇后,可享受“耐多药结核病”门诊大病待遇。 二、定点管理 “耐多药结核病”门诊治疗和住院治疗统一定点为朝阳市第四医院,由医院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严格认定,并备案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普通结核病”门诊治疗和住院治疗由原承担结核病住院职能和门诊特定项目职能的医疗机构继续承担。
朝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月28日 相关文件:朝医保发〔2021〕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朝阳市结核病防治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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