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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一户多人口”用电业务的公告

2024-07-04 06:1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地市供电公司,各县供电公司,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营销服务中心(计量中心):

根据《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一户多人口” 政策执行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0〕554 号)要求, 拟扩大浙江省居民阶梯电价“一户多人口” 政策执行范围。为确保居民阶梯用电价格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 执行范围及内容

居民阶梯电价“一户多人口” 政策的实施范围由原来的“人户一致” 户籍居民家庭, 扩大为持《居民户口簿》、《浙江省居住证》(包括持其他本省合法长期居住证明的境外人士) 等在同一住址共同居住生活的居民用户。

同一住址共同 居住生活的居民人口 数量以公安部门颁发的《居民户口簿》、《浙江省居住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或有效期半年及以上的外国人《居留许可》、《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以下简称“户口簿等居住证明”) 等为认定依据。 军队士官等户口无法迁入的, 根据军队师(旅) 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视同户籍管理。 集体户口簿、 学生证、 驾驶证等证明材料, 不能作为申请增加“一户多人口” 阶梯电量基数的依据。

同一住址共同居住生活的居民(不含迁出、 注销人员, 下同)累计人数满 5 人及以上可申请每户每月 增加 100 千瓦时的阶梯电量基数。 累计人数满 7 人及以上可选择执行居民合表电价或每月增加 100 千瓦时的阶梯电量基数, 选定后两年内不得变更为另一种方式。

       二、 业务申请

      符合办理条件的用户房屋产权所有人或户口簿上人员可通过线上和线下渠道办理。

     1.线上申请时, 用户 可通过网上国网 APP、 浙里办和浙江政务服务网等线上渠道, 进入“一户多人口” 认定申请界面, 经实名认证, 填写用电户号、 申请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 上传有关证照后申请办理。

     2.线下申请时, 用户填写《“一户多人口 ” 阶梯电量申请表》(附件 1)。 可持有关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到属地供电营业网点申请办理。

    3.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 一个房产证明原则上对应一个用电户, 申请居民阶梯电价“一户多人口” 政策的用户房屋产权证明地址、 营销系统内用电地址应与享受优惠的用电地址保持一致(因政府道路规划调整导致地址信息不一致除外)。 若一个房产证明下对应多个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 簿等居住证明, 且地址均与房产证明地址一致的, 按该房产证明下多个户口簿等居住证明总人数进行核定。 

    4.浙江省范围内, 一个有效身份证只能在一个用电户下享受居民阶梯电价“一户多人口” 政策, 不能在多个用电户重复享受。 

    三、 申请材料

   1.申请人应持自身资格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 户口薄、 房产证明原件) 并提供户号即可申请办理。 

   2.符合“一户多人口 ” 政策认定条件的 5 人或 7 人证明材料包括: 用以证明长期居住本用电地址的居民户口簿、 浙江省居住证。

   此外, 5 人或 7 人中包含港澳台居民的, 应提供该人员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 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5 人或 7 人中包含外籍人士的, 应提供该人员护照、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有效期半年及以上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5 人或 7 人中包含军人的, 应提供军官证及军队师(旅) 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包含拆迁户的, 还应提供政府相应部门的拆迁证明; 包含房屋产权人为公司产权(非自然人产权) 的, 应提供房屋产权证、 营业执照、 法人身份证、 授权委托书、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联系电话等证明材料。

    四、 受理与审核

   用户申办居民“一户多人口” 阶梯用电政策后, 业务受理人员即可开展身份校验、 地址匹配、 证照材料审核工作。 

   1.线上受理时, 服务调度坐席应在 24 小时内借助政企数据共享查询公安户口簿及居住证等详细信息, 查验用户提交的身份证明、 房屋产权证明、 户口簿等居住证明中全部居民姓名、 身份证及地址信息的一致性, 并联系用户确认, 审核通过后发起营销系统受理流程。

   2.线下受理时, 业务受理人员应借助政企数据共享查询公安户口簿及居住证等详细信息, 当场核验用户提交的身份证明、 房屋产权证明, 户口簿等居住证明上全部居民姓名、 身份证及地址信息的一致性, 审核通过后第一时间录入营销系统受理申请。 

   3.用户提交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可获知审核结果, 用户也可通过原办理渠道查询审核进度。 

   五、 执行时间及续期

    1.居民阶梯电价“一户多人口” 政策自审核通过后当月 起生效执行, 当年增加的第一档阶梯电量基数按办理当月 (含) 起至当年 12 月 份止的剩余月 份数乘以 100 千瓦时计算。 增加的第一档阶梯电量基数在本电费结算年内有效, 余额部分不结转至下一个电费结算年。

    2.居民阶梯电价“一户多人口” 政策有效期 24 个月, 用户应在到期前 2 个月 内到属地供电营业网点或通过网上国网 APP 等渠道办理续期手续; 逾期未办理的, 该用户“一户多人口” 政策自动取消, 用户恢复执行普通居民“一户一表” 阶梯电价, 如后续仍符合政策执行条件的, 需重新提交“一户多人口” 认定申请。

    六、 变更及阶梯清算

   1.已在供电公司办理“一户多人口” 的居民用户, 同一住址共同居住生活的居民人数增加或减少时, 应及时携带已变更的户口簿等居住证明原件、 居民身份证等资料至属地供电营业网点或通过网上国网 APP 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供电公司应根据申请, 更新维护用电户内居民人口信息, 并按实际人口 数量办理“一户多人口” 阶梯电量基数调整。

    符合 7 人及以上“一户多人口” 政策的居民用户, 同一住址共同居住生活的居民人数减少至 5 或 6 人, 不再符合 7 人及以上条件的居民用户, 应申请改为每月 增加 100 千瓦时阶梯电量基数的政策。 实际人口减少至 5 人以下时, 从申请变更的次月 起调减阶梯电量基数, 改为普通居民“一户一表” 阶梯电价。  

   供电公司通过政府大数据平台不定期获取政府相关部门数据, 当发现执行“一户多人口” 政策的居民用户同一住址人数变化不符合条件时, 可告知用户后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无需用户申请, 次月 生效。

   2.居民用电地址发生变更时, 可携带新的房产证明材料原件、变更后的户口簿等居住证明原件、 户主身份证、 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 并提供新地址户号, 到属地供电营业网点申请变更。 变更后, 将从申请变更的次月 起取消原用电户的“一户多人口” 阶梯电量基数, 并同时增加新地址用户的阶梯电量基数。

   3.执行居民阶梯电价“一户多人口 ” 政策的用户办理过户后应进行阶梯清算, 新用户默认执行普通居民“一户一表” 阶梯电价, 如新用户满足“一户多人口” 政策执行条件的, 需由新用户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提交认定申请办理。

   七、 工作要求

  1.做好本次阶梯电价政策调整的宣传告知工作。 各单位应通过报纸、 电视等各主要媒体进行广泛宣传, 在供电营业网点张贴业务告知书(附件 2)、 摆放宣传资料, 通过网上国网 APP 开展宣传告知, 确保告知工作落实到位。 

   2.做好员工的培训工作。 各单位要针对抄表催费人员、 业务受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组织培训宣贯, 充分掌握政策要求, 确保新阶梯政策执行到位, 省营销服务中心要做好 95598 知识报备。

   3.各单位应联合公安部门 每年定期核查符合居民阶梯电价“一户多人口” 政策、 同一住址共同居住生活的居民人口数量,动态掌握户籍变更情况, 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4.各级供电公司是居民阶梯电价“一户多人口 ” 政策的实施主体, 要边执行、 边总结,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要及时汇总上报, 提出具体完善建议。

   以上实施意见已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原《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关于居民家庭“一户多人口 ”阶梯用电政策的实施意见》(浙电营〔2015〕 980 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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