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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有关开发区(园区)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培训,推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个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4号)、《关于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9号)、《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甬党办〔2021〕39号)等文件精神,综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和企业需求,现将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标准)和紧缺工种目录进行公布。同时,为进一步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工作质量,现将其他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补贴对象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男性16-60周岁,女性16-50周岁,其中,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女性年龄放宽至55周岁。参加培训申领补贴以开班备案时间为准,参加技能竞赛申领补贴以比赛首日选手签到登记为准)内,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 (二)在宁波常住并持有居住证、或在宁波按规定缴纳社保的非甬籍城乡劳动者; (三)院校学生(在甬就读以及宁波生源在外地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高职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以上的毕业学年学生和离校未就业毕业生)。 二、补贴享受范围 经培训获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特种作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均纳入补贴范围。 三、补贴次数及要求 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且应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完毕。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按相应规定执行。 通过企业技能等级认定、全日制双证制教育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能作为个人补贴依据。 四、补贴标准 补贴申领应严格按照补贴目录内的职业(工种)及标准为依据(补贴目录及标准详见附件)。纳入市级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目录的工种,培训补贴标准上浮30%。 五、其他事项 (一)本通告所提及的培训,若在宁波大市范围内已有相应培训,需要培训实施者在培训开展之日前3个工作日在宁波市职业培训公共服务网上进行开班备案,补贴申请时以开班备案记录作为培训过程首要证明;若在宁波大市范围内无相应培训,则需培训者在申请补贴时上传相应的培训发票作为培训过程证明材料。 (二)符合条件的个人和机构,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登录宁波市职业培训公共服务网进行在线申请。 (三)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标准和相关培训要求按照《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转发的通知》(甬人社发〔2019〕78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40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4号)文件执行。 (四)本通告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工作连续性,2022年5月1日(不含)之前的补贴仍按照《关于公布宁波市2021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标准)和紧缺工种目录的通告》(〔2021〕39号)文件执行。 (五)培训补贴目录及标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上级政策调整变动实际适时调整。 附件:1.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及补贴标准 2.紧缺职业工种目录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2年4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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