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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包相会》告《月亮之上》侵权案原告终审胜诉

2024-07-15 10:4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敖包相会》是一曲传唱多年、脍炙人口、妇孺皆知的蒙古族歌曲,而凤凰传奇演唱的《月亮之上》却将其援用,那段用蒙语演唱的片段为这首歌的词曲作者何沐阳与音乐CD《凤凰传奇——月亮之上》的销售商、出品商及出版方惹了麻烦。因为《敖包相会》的词作者玛拉沁夫和曲作者通福的唯一合法继承人色日玛(女)认为 他们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敖包相会》这首歌词曲作者合法的著作权。玛拉沁夫、色日玛一纸诉状将四被告告上法庭。截至2008年底,这起沸沸扬扬的著作权侵权案历经一波三折,最终尘埃落地,原告获胜。

玛拉沁夫和通福都是内蒙古自治区的著名词、曲作家,也是《敖包相会》的词、曲作者。2004年10月,《敖包相会》的曲作者通福的女儿色日玛发现歌曲《月亮之上》有6个小节和《敖包相会》相同,涉嫌抄袭《敖包相会》,就将此事反映给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先后两次给《月亮之上》的曲作者何沐阳下发停止侵权通知函,但一直没有结果。2007年7月1日,玛拉沁夫、色日玛将《月亮之上》词曲作者何沐阳与相关责任人告上法庭。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7日下午公开审理了此案,当时由于原告色日玛心脏突感不适而延期审理。2007年8月30日下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进行了第二次审理。法庭上,主审法官还请了通晓乐理的法官来参与审理。

一审中,《敖包相会》的词作者玛拉沁夫和曲作者通福的唯一合法继承人色日玛认为几名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敖包相会》这首歌词曲作者合法的著作权。原告玛拉沁夫的代理人和色日玛以及色日玛的律师出席了庭审,四被告都由代理人出庭。原告在庭上提出四点诉讼请求,一、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全国有影响的专业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二、四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三、四被告各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1万元;四、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同时称,2006年4月,原告发现音乐CD《凤凰传奇———月亮之上》的主打歌曲《月亮之上》中使用了《敖包相会》的词曲,但未署《敖包相会》词曲作者的名字,也未经原告及合法权利人许可,未支付报酬。2007年11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因为《敖包相会》前6小节原改编自《韩秀英》,而《月亮之上》中的间奏部分与《韩秀英》并不十分相同,是由《月亮之上》曲作者改编创作,不构成侵权,原告一审败诉。色日玛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称,通福系《敖包相会》的原创曲作者,该歌曲的旋律不同于之前的任何音乐作品,通福对包括诉争的6个小节在内的《敖包相会》曲调享有著作权。本案争议内容是专业性很强的音乐曲谱,只有具备很深乐理知识并谙熟内蒙古地区民间音乐的专业人士才具有评判的能力,在上诉人书面申请进行专家技术鉴定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自行作出的比对结论不具有说服力。

2008年12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月亮之上》构成侵权,判决被告方赔偿色日玛经济损失2万元。庭审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比《敖包相会》和《韩秀英》后认为,两者在涉案旋律部分有显著差异,这部分并不来源于《韩秀英》,而《月亮之上》在这部分则与《敖包相会》曲调基本相同。法院认定词曲作者、销售商、出品商及出版方均已构成侵权,应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本案上诉人色日玛的代理律师内蒙古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庆胜、奥尤坦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凤凰传奇在《月亮之上》中援引了《敖包相会》的部分曲段,将流行歌曲与传统音乐相结合,形成了更加优美动听的旋律,深受大家喜爱,流行甚广。但创作人应当承认对传统音乐的借鉴和援引,否则就构成了剽窃。可《月亮之上》的词曲作者拒不承认,这种剽窃行为必然会侵害《敖包相会》作曲者的著作权,最终引祸上身。(夏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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